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合集)

时间:2022-06-01 01:30:15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90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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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无锡市中医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称管理制度,使专业技术职务真正成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水平的标志,根据《无锡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要求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包括卫生系列和旁系列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包含岗位设置、评审管理、资格管理、聘任程序、聘任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院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按上级规定,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审核评审材料。 2.根据市、局职称工作意见,布置本院职称工作。

3.负责本院高、中、初职称报评、报评人员资格审查和执业资格等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

4.做好聘任工作,负责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审核科主任对科内人员的聘任决定。

第五条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每二年调整一次。医院专家委员会成员为当然评委会成员。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明确并合理分解单位职能、逐层定编定员、兼顾本单位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高、中、初结构比例,明确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技术职务档次,力求结构合理系列配置,职责分明。

第七条 设岗原则

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以事定岗、因事设岗、岗职对应,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应按如下基本原则进行:

1.最低岗位原则: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人员就能满足需要的,不设较高职务的岗位。

2.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3.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4.最佳组织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5.最多限额原则:要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管理办法)设岗,最多不得突破上级确定的结构比例。

第八条 设岗步骤

1.对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任务进行职能分解、分类、归并,以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应该承担的工作为单位划分岗位任务范围。

2.根据岗位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岗位的系列和档次。

3.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等,制定岗位工作规范,做到责、权、利统一。

4.根据单位医疗业务任务增减,在总额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岗位进行增减微调。 第九条 岗位设置

各类各级岗位的设置,将按照上级有关设岗的要求,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而定。并坚持向重点科室,向发展快科室倾斜的原则。

1.正高级岗位设置:临床医疗专业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按病床设置在15张以上的计算)可设正高岗位,规模较大的科室(核编人员数超过16个)可增设1—2个正高岗位,药剂医技部门人员核编人数超过16个时可设1个正高岗位;护理专业待医院核编病床达400张时设一个正高岗位,管理部门及其他系列编制以每满16个设1个正高岗位。

2.副高级岗位设置:医药护技各专业科室(包括二级科室)均可设1个副高级岗位,病床超过15张的可增设一个副高级岗位,科室卫技人员核编人数超过16个的科室增加1—3个副高级岗位。管理部门副高岗位的设置以正高岗位为基准,不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政工系列岗位设置按卫生局政工岗位设置意见执行。其他系列的高级岗位设置根据上级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3.中初级岗位设置:医、药、护、技、管理和其他系列专业均可设中级岗位,但岗数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结构比例,重点专科可适当增加中级岗位的设置。护理专业原则上每个病区、手术科、急诊科、供应室、门诊部、护理部、营养室可设置1个中级岗位。对病床规模超过40张的病区可增设一个岗位。各专业系列的初级岗位根据编制而定。

4.设立过渡岗:在高级岗位中设立过渡岗,占高级职务岗位数,并控制在高级岗位数的10%以内,用于解决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选拔、引进人才或转业军官等政策性安置或调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对在管理岗位上任职(护士长以上)因年龄关系不再担任行政职务者,或接近退休年龄人员(不超过三年)可按过渡岗聘任。

第十条 岗位设置步骤由职称办公室提出医院总体设岗设想,广泛听取意见,经院部讨论后确定。各科室部门如岗位数及结构要做变动,需向职称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职称办公室提交院部讨论决定。但岗位变动时要考虑到结构及安排的合理性。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权威性组织机构,其职能是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职称规定条例等文件,评议、审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对申报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测评和实际工作能力考核。

第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的产生及调整,要充分体现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年轻化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评委会活动实行申报制度,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以国家、省、市职称评审的有关条例与标准和被评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通过面试、能力考核、理论考试和广泛评议等形式,对被评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委会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主评议原则:评审活动要坚持民主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注重实绩的原则:评审活动要注重对被评人的工作实绩的考核,让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脱颖而出。

4.保密原则:参加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应绝对保守评委会对被评人的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外界泄漏评审内容。

5.回避原则: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务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1.专业组评议:评委会可成立3人以上的专业评审组,根据任职条件和被评人递交的材料,对被评人进行业绩评估,必要时,可组织面试(破格人员必须面试),并写出初评意见。不通过的对象要说明原因。

2.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对申报材料和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全面的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明确肯定和否定的直接原因,然后形成评议纪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等于或超过到会的执行委员数三分之二为通过,评审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

评委会每年活动一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当年不复议。

3.评审结果报批。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应在十天内将评审结果以公文形式报告相应的职称办。内容包括评审时间、地点、被评人员情况、评委参加情况、评审形式、评审结果、通过人员名单及未通过人员的原因等。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水平的标志,也是专技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首要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聘任程序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箩筐的聘任采用院科二级聘用的办法进行:

1.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专技职称聘任由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提出聘任的初步意见,交院党委讨论决定后由院长聘任,院级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2.其它专技人员的聘任在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在所在科内进行,由各科室主任(包括科室负责人)及护理部主任提出聘任的初步意见,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科主任和护理部主任聘任。

3.行政管理人员的专技职称聘任,由机关民主测评小组组织进行述职测评,各科科长提出初聘意见,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科长聘任科员。

第十九条 各科室成立聘任民主管理小组,人员不少于三人,由科主任担任组长,人员较少的科室可邀请所在支部委员参加。民主管理小组职责:

1.审核应聘人员是否具备应聘资格及履职条件。 2.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述职、群众测评、考核汇总。

3.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审议科主任提出聘任名单,报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条 聘任按个人申请、科内述职、群众测评、综合考核的程序进行。首先个人按有关要求提出择岗申请,填写择岗申请表,择岗申请可以是平聘、高聘、低聘,也可以转岗,申请高聘人员要符合有关高聘人员的履职条件。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择岗申请表递交给职称工作办公室,其它人员交科室民主管理小组。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组织个人述职和群众测评,个人述职应突出任期内(近二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主要成绩、医德医风,群众测评采用无记名互相打分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聘任根据设定的岗位数,按照综合考评成绩,以得分高低决定聘任次序。综合考评成绩按群众测评占30分,量化考核成绩占70分比例统计。

第二十三条 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将综合考核得分排名情况及经审议的科主任聘任意见上报医院职称办公室,经审核后再由科主任聘任。

第七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是事业单位与专技人员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明确任用岗位责、权、利的组织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聘任原则:医院根据岗位设置进行聘任,竞争上岗。聘任工作一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二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专技人员可以应聘、拒聘、辞聘。聘任合同(除各级职称的首聘)期限二年,跨越二个整,对隔获得高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如科内有岗位,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试聘用,如无岗位则需等已聘任人员聘期满后再竞争上岗。

第二十六条 聘任要求:

1.聘任上岗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对高聘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履职条件及通过规定的程序。

2.聘任正高级岗位的人员必须是学科带头人和科室主任(包括医院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副高级岗位的人员必须是本科室某一学科或学组的带头人,中初级岗位人员的聘任按照有关履职要求进行。

3.考核综合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分数。 4.聘期内必须符合规定的履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科室、重点专科选拔、引进人才或转业军官等政策性安置或调动的高级转业技术职务聘任,如无岗位者可暂按过渡岗聘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管理岗位上担任职务,因年龄关系不再担任行政职务者(护士长以上)或对接近退休年龄(不超过三年)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按过渡岗位聘任。

第二十九条 医院将制定各级专技岗位职责和履历要求,加强对上岗人员的考核,考核采用月度考核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成绩是聘任的主要依据。

考核内容及分值分别是:学历5分;任职年限6分;行政职务5分;奖励情况5分;医疗行为8分;工作实绩65分;出勤情况6分。

第三十条 各级专技人员聘期内履职基本要求,除考核成绩必须合格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低聘:

1.综合考核一次不合格;

2.工作不负责任,任期内发生二次严重差错或一次事故; 3.违反职业道德,任期内受到二次待聘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聘任管理实行任职资格复审制。专制人员在聘期满前一月,应在个人做好任职情况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任职资格复审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任职资格复审按照个人述职,群众(科室)测评和专家评议的程序进行,通过综合评分,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提出任职资格复审申请同时,需提出下一轮聘任的择岗申请,凡已聘任人员或虽具备任职资格但在上任聘期中低聘,均可提出竞争上岗申请,然后按资格复审中得分情况择优聘用。

第三十四条 专技职务低职高聘制度。对于临床业务科室技术骨干,德才兼备,并在群众中有良好基础的未具备任职资格但专业水平已达到相应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实行低职高聘。

第三十五条 低职高聘对象为无规定学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或职龄未到者,低职高聘条件如下:

1.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考试合格; 2.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并为二级学科以上的负责人; 3.有突出的专业技术水平,为院内普遍公认;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为病人所称颂;

5.有规定的论文发表(中级市级以上2篇;高级省级以上三篇); 6.本科岗位设置及工作需要; 7.任期内有二次考核优秀;

8.有市级以上获奖科研项目或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取得突出成绩(至少二项以上)。 申报中级职称需具备上述1—7项条件,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上述1—8条件方可申报。 第三十六条 低职高聘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向人事科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经院部审定资格后组织参加市统一职称晋升考试。 3.向医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述职。

4.接受医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论文答辩。 5.经医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向院长提名推荐。

6.根据医院职称评审委员的推荐;报市卫生局审核,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七条 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所聘职务仅限于院内聘期内有效。聘期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续聘或平聘。

第三十八条 高职低聘人员工资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对在此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已被聘任相应职称人员,实行档案工资和岗位工资并存制,即工资待遇及正常工资晋级均按所聘技术职务兑现,原工资待遇及正常工资晋级作档案工资保留并作为工作调动和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对在此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或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按新人对待,即按所聘职务岗位兑现工资,并作为工资调动计算退休费等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的福利待遇及职龄计算随所聘岗位而定,实行一岗一薪,移岗移薪。

第四十条 在聘人员可按其聘任的职称在条件符合时申请晋升和聘任高一级职称。 第四十一条 聘任的任何一方需在聘期内解除聘约(试用期、违法追究刑责责任的除外),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岗位设置中涉及到的病床数应与使用率挂钩,计算口径为开设病床数乘以使用率得出的实际病床数。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后,原签订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由院部重新按岗聘任。

(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做好第二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卫技人员的竞争意识、创优意识、风险意识,增强卫技人员的使命感、危机感,敬业爱岗、奋发向上的精神,现对六届二次职代会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作如下补充说明:

1.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九条:床位规模,根据《无锡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原办法中“按病床设置在15张以上的计算”改为“按病床设置在20张以上的计算”。

2.第七章:聘任管理,第二十六条:中级岗位的聘任按照市职称办及国家卫生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必须具备以下聘任要求:

(1)全国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

(2)职称外语考试合格(1981年6月底前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现仍在该岗位工作人员,可古典医籍考核合格),其它人员均须国家或省外语考试合格;

(3)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 (4)公共必修课考试合格;

(5)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合格; (6)任职期内在市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1篇;

(7)技术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具体要求见中医人[2002]10号文);

(8)科室医、药、护、技人员中技术骨干。其中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毕业十年、大专六年、本科五年以上助师资格工作经历。

(9)量化考核成绩优良。

3.以考代评人员择岗竞聘,必须符合上述1-8条,任职资格复审人员竞岗续聘,必须符合上述7-9条。

第二篇:事业单位人事岗位职责

事业单位人事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决定。

一、根据市区编委有关规定,负责本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和职管理。为领导掌握各种编制数据及时提供信息。

二、根据市区人事局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负责本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社保所、社区服务中心的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向老干办、幼儿园传达工资福利的有关政策。

三、根据市、区人事局的有关规定对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调配、录用和聘用工作。 四、根据市、区有关公务员管理考核规定,负责对公务员的管理与考核。

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负责公务员队伍的各项培训以及其它专业人员的各种培训。 六、根据区人事局有关规定,负责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申报备案工作。

七、负责人事工作的各项统计报表(工资年报、编制季、年报、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年报、工资水平调查的报表等等)

八、负责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工人以及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人事工作文书起草及内勤管理。

十、负责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篇:事业单位门卫岗位职责

事业单位门卫岗位职责

【篇1:机关事业单位门卫合同】

甲方:*****局

乙方:******

为了加强*****的安全管理工作,给住户营造和谐安全居住环境,我局决定,聘请专人负责门卫工作,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经双方协商,特签定以下聘用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配足配齐工作用具。 2、按时发放工资,不得拖欠。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

二、乙方职责

1、因安全工作需要,门卫必须全天24小时到岗值班,并遵纪守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坚持原则, 恪尽职守, 大胆工作,不擅自离岗。 2、负责公寓大门及大院铁门的按时开关门。晚上12点钟锁门后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入内,严禁外来车辆在院内停放。

3、负责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院内;对陌生人员要进行询问和登记,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觉,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严防闲杂人员进入大院推销业务、乱窜或作案。负责检查物品外出情况,并进行登记,大件物品外出,必须询问核实后方能放行。

4、加强防范检查,要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主要内容, 随时巡查各部位防火、防盗及防漏(水、电)情况。巡查中发现公

物损坏时,要及时联系有关人员检修。发现火险迅速报警,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组织扑救。

5、发现偷盗等违法犯罪分子,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想方设法擒获或报警;如遇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警和向局办公室报告。

6、负责公寓公共区域卫生。每日坚持打扫公寓各楼层走廊、梯道、院坝及公寓周边阴沟卫生,负责清运各楼层垃圾,定期维护院内绿化设施,始终保持卫生整洁干净。

7、负责收取各住户水、电、卫生等相关费用。

8、协助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如遇重大活动或临时性活动,须听从局领导统一安排和调遣。 三、乙方待遇

1、门卫实行聘任制,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2、门卫为临时工, 工资实行包干, 每月工资1000元,按月发放,伙食自理,不享受医疗、劳动保险及其它任何福利待遇。

3、门卫生病药费自理,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必须向局领导请假,并自行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应由其本人负责。

4、门卫对我局管理如不能遵守,或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可在前一周内提出辞呈申请。如门卫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本合同所规定的工作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我局有权及时终止合同。

5、合同期满后,视门卫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情 况综合考核,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否则解除合同。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限:二○一二年 月 日至二○一二年 月 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篇2:门卫岗位职责、门卫管理制度】

门卫岗位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2.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3.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4.不得酒后上岗或擅离岗位;

5.做好安全保卫及厂区的巡查工作;

6.对非本公司人员、车辆进出厂区要实行查询登记; 7.信件、报纸及时送至办公室;

8.执勤期间要做到大门随开随关,注意安全;

9.对门卫室内外的卫生做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做到整齐、有序。

门卫管理制度

一、人员出入管理

1.对来访人员,使用“请问”、“您是哪个单位”、“您找谁?”、“您有预约吗?”“您有什么事?”“对不起”、“请出示有效证件”、“请您登记”、“请您稍后”、“请他来接您”等文明用语,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2.外来人员因事需进厂区,门卫值班人员需联系综合管理部,经允许后,由外来人员填写《来访人员回执单》和《外来车辆及人员出入登记表》,并联系被访人后方可进入。如未联系上被访人,可在门卫室内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3.未经公司综管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车辆引入厂区,不得私自带人进入厂区参观、拍照和录像。

4.衣冠不整,穿拖鞋、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

5.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者,视同外来人员对待,不得私自放入。

6.夜间外来人员来访,未经综合管理部允许,一律不准入内,不予接待。

二、物资出入管理

1.公司物资出厂时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开具《物品放行单》,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门卫值班人员根据单据核对物品无误并登记后方可出厂区。

2.供货商送货入公司,应填写《来访人员回执单》和《外来车辆及人员出入登记表》,出厂区时,门卫值班人员根据综合管理部开具的《物品放行单》,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三、车辆管理

1.公司车辆外出时,门卫值班人员需立即放行。

2.门卫值班人员应对车辆进行引导停放,维持停放秩序。

4.外来车辆因公进入厂区,在经综合管理部允许后,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来访人员回执单》和《外来车辆及人员出入登记表》,并将有效证件置于门卫处后方可进入公司。(综合管理部另行通知的除外)

5.邮局、快递公司等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厂区。厂区内人员邮件、包裹等物品,由门卫值班人员通知收件人至门卫处领取。

四、日常安全巡视管理

1.巡视时应做到:多看、多听、发现可疑的人或事,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

2.下班后对厂区公共部位进行巡视,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

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执行。门卫值班人员如违反本制度,一旦发现后严肃处理,如情况属实,每次处以200元罚款。 附件:《来访人员回执单》 《物品放行单》

《外来车辆及人员出入登记表》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来访人员回执单

物品放行单

填写部门: 填写日期:

【篇3:门卫岗位职责】

门 卫 岗 位 职 责

一、凡进入工地(驻地)的人员,必须佩戴公司胸卡(平安卡),无卡者应问明身份,并做好进场登记,进入工地(驻地)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二、对出入大门的车辆、材料必须进行仔细检查登记。

三、外出物品必须按门卫制度进行检查,有相关领导开据的出门证,方可放行,否则,给予扣留。

四、上班时,不准会客。外单位人员进入工地(驻地),必须经门卫及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五、坚守工作岗位,搞好夜间巡查,不得擅离职守。

六、晚上十一点锁门,白天无车辆出入时,大门必须加锁,只开小门。

七、搞好大门内外的环境卫生及卫生间的卫生工作,阴雨天作好材料、机具、工具用具的防雨保护措施。

八、门卫应清正廉洁,不得与外界闲杂人员串通倒卖工地(驻地)财物,若有发现从重处罚。

中铁一局无锡市地铁一号线土建工程17标

门 卫 值 班 制 度

一、门卫值班是确保工地(驻地)各项工作正

常进行的有效保障。门卫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按时交接班。

二、值班期间,值班员应增强责任心,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无故脱岗、漏岗、擅离职守。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到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经允许后方可离岗。

三、值班员应学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设施、器械及报警装置,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必须态度和蔼、耐心解释、热情引导。对上门推销产品、回收杂物等闲杂、可疑人员,值班人员应拒绝其进入工地(驻地)。

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六、发现问题,值班人员除进行处理外,应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

七、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损失的,除按规定进行赔偿、罚款外,对责任人员予以辞退。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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