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权力清单工作汇报(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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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江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

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第二批扶持政策清单

(征求意见稿)

1、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1

2、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扶持管理办法 .......................5

3、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 .......................................12

4、江门市电子商务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18

1、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大学生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建设工作,加大对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鼓励带动就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确定

科技型小微企业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确定,并在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同时实时将数据交换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平台”)。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条件。我市初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指在本办法实施期间新登记注册,下同),经确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吸纳毕业三年内具有大专及相当以上学历的劳动者(含应届、往届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技校高级工及其以上技能等级的学生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用工备案的,按其实际吸

1 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照企业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的8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申请,先缴后补的方式。

(三)补贴期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流程

初创企业被确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后,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应依法在“网上服务平台”上全面、如实地录入基本信息,为劳动者办理用工备案和用工申报。

(一)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首次申请补贴需原件扫描上传以下材料,无需现场办理:

1.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2.享受条件人员学历证书(证明); 3.企业的承诺书。

除人员发生变动外,延续申请的只需要在每季度前15日内在“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即可。

(二)审核。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联网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 1.企业登记注册及科技型小微企业确定情况; 2.用工备案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劳动者个人身份及学历情况; 5.企业诚信承诺情况。

(三)发放。通过审核后,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中。

四、保障和监督

(一)各市、区要组织力量,推动辖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全部使用“网上服务平台”,企业用工全部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和申报。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网上服务平台”录入的企业数据、员工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市本级负责“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各市、区负责本辖区所需电脑、读卡器、终端机等相应设备、设施的配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各市、区政府要配齐足够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网上服务平台”科技型小微企业用工备案、用工申报、补贴审核、就业人数核实等工作,并落实好人员和工作的保障经费。

(二)吸纳的劳动者属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标准、期限、申请流程按江门市《转发〈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666号)执行。企业已按

3 现行优惠政策享受相关险种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吸纳的劳动者属于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及技校生的,第一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照江人社发〔2014〕666号执行,所需资金可先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吸纳毕业三年内大学生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申请者和被吸纳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信息、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对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除列入失信企业及法人代表的“黑名单”予以通报、公示外,被骗的金额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区)政府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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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江门市小微企业集聚化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扶持一批创业氛围好、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强、示范效应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包括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并经市双创办公告确认的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才具备竞争性奖补扶持资格。 第四条

市双创办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的认定及竞争性奖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五条

核心基地和重点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指导。

第六条

由江门市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办”)负责示范基地竞争性奖补、考核等工作综合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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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认定条件

第七条

核心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

(二)占地面积200亩以上,已建成的厂房及生活、办公用房在15万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小微企业10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20个。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

(四)运营主体(下简称“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

(七)核心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30倍以上,共同推动核心基地建设。

第八条

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

(一)提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图、权属证明或相关材料,规划布局要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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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地面积30亩以上,已建成可供出租的标准厂房或其它生产用房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入驻小微企业10家以上,其中拥有专利数不少于5个,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80%以上。

(四)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五)具有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六)可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技术及服务,并可实现产业化。建立与大企业、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技术交流服务机制。

(七)重点基地所在政府须按照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承诺拉动社会资本20倍以上,共同推动重点基地建设。

第三章

申报认定及参与竞争性奖补需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参加申报核心基地、重点基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含参与竞争性奖补所需的资料):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三)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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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地的总体规划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进驻企业名单数量、从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配套投入的相关证明或承诺函等材料。

(十一)四大指标(营业收入年增长数、新增就业人数年增长数、技术合同成效额年增长数、拥有授权专利年增长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双创办。

第十二条

市双创办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正式确认为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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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竞争性评选办法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公开竞争方式对经认定的示范基地进行竞争性奖补。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由评审小组按照评审指标体系逐项对参评的示范基地进行客观、独立评价。各成员评分后并汇总,在所有评审人员对基地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算术平均得出该基地综合评审得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类基地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并报市双创办审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双创办对拟扶持的示范基地进行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执行奖补扶持。

第六章

奖补扶持及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核心基地、重点基地评审得分排名前若干名(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进行奖补扶持。

三年共遴选并奖补核心基地3-5个,重点基地20-25个。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分次下达:竞争性确认后先下达第一批资金;年度考核合格的,再下达第二批资金。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下达剩余资金,并追究所属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运营主体单位责任。

9 第十八条

奖补额度。

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奖补:

(一)核心基地按评审得分高低进行奖补,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遴选确认后先下达7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具体奖补名额视当年遴选情况确定)

(二)重点基地按评审得分高低进行奖补,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95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900万元,以此类推,每往后一名奖补减少50万元。其中遴选确认后下达7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具体奖补名额视当年遴选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基地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条

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挪用和占用,或作其他用途。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创新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应按照类别向

10 牵头部门每季度报送一次工作进度情况,并于次年2月前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各牵头部门汇总后按及时向市双创办报告。示范基地信息报送情况由市双创办负责统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协调制度。各市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相应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协调指导基地加快运作。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属地的示范基地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四大指标),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双创办,市双创办负责组织对考核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不符的责令整改,对存在瞒报、虚报、捏造考核情况的基地予以撤销,不予下达剩余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市区政府和基地建设主体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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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和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建设,支持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创业场所和综合服务的平台,包括众创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工位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认定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众创空间的发展。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第四条财政资金对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予以支持。

第二章 认定及支持条件

第五条

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已具备或规划具备)可申请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

12 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正常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50%以上。场所设置一般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区域。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的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三年以上,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四)便捷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可以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及教程,有相关具备合法资质的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有明确的可供考核的创新创业指标,如新增孵化科技企业数、区域拥有授权专利数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六)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应在申报认定一年内达到上述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公开发布指南,组织当年度我市

13 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认定和奖补扶持申报。众创空间建设主体可向所在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双创办。

第七条

申报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的基本材料为:

(一)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础资料

(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申报书(包含规划建设方案及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说明)。

(2)《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申请表》。

(3)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服务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包括聘用合同等)。

2、附加资料

已建成的众创空间还需提交以下资料,正在建设的众创空间需在一年内验收时提供。

(6)所提供的在孵项目的服务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

(7)近年内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者个

14 人或团队简介、商务计划书等)。

(8)正在培育的在孵项目名录。

(9)近年内引入风险投资的在孵项目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建评审小组,通过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认定为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

被认定为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扶持资金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按照竞争性分配资金的原则,对被认定为我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项目进行遴选和分配。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对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评审,按评审小组评分高低,对得分排名前若干名(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给予奖补扶持。

第九条

遴选并奖补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余排名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年共评选扶持8至10个项目,每年奖补的数量由市双创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奖补资金分次下达:对已建成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遴选确认后先下达60%,剩余部分经年度考核合格后下达。对申

15 报时正在建设的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第二年验收后合格后一次性下达。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下达剩余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审批及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牵头,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和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组织竞争性评选,根据有关指标(指标体系附后)评定申报项目的分数,择优提出初步扶持方案。

第十二条

在江门市科技局等政务网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双创办重新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双创办向社会公布正式扶持名单。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所在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定期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验收或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资格和扶持,并由市双创办追究所属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建设运营主体单位相应的监管或建设责任。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众创空间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16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双创办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创新平台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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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门市电子商务平台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积极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根据《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雏鹰计划”)》的精神和工作要点,制定《江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平台扶持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是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展示、撮合、交易、支付等服务的电子系统,包括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江门专区)。

第二章 平台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认定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

一、电子商务平台应主要为本市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工商部门企业资料名录认定。

二、如属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18 上的江门专区),2015年底入驻的小微企业需达到200家,交易额达到3亿元;2016年底达到400家,交易额达到8亿元。

三、如属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2015年底销售的小微企业产品需达到1000个品种,交易额达到1亿元;2016年底达到1500个品种,交易额达到2亿元。

四、平台运营商需能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网上经营的基础操作服务,如支付工具、信用保障、询盘管理、店铺维护、产品维护、订单管理、发货管理、评价管理、投诉处理等。

五、平台运营商建立经常性的公开培训制度,为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进行实务操作培训,每月培训课程不少于2次。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当年度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申报,具体时间和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申报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市(区)政府提出申报。

第六条 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企业需提供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当年经营或服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不少于2000字)。

三、当度企业经营业绩、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四、入驻平台企业或商品名录、入驻企业销售业绩和证明材

19 料等资料。

五、企业经专业机构审定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交最近月份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的,或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二、申报企业以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市(区)商务部门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综合有关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商务局。

第九条 市商务局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项目予以初步认定。

第十条 在江门政务网公示初步认定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双创办”向社会公布示范平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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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为示范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三年共评选扶持5—8个项目,每年扶持项目的数量由市双创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竞争性评选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专家团队进行,根据有关指标(指标体系附后)评定各示范平台的分数,并根据当年确定的扶持数量,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扶持名单。

第十三条 获扶持的示范平台,每个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基础奖励,对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及交易额均超过标准30%以上的平台,按交易额超过部分计算,每递增10%,增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平台增加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扶持资金先拨付60%,剩余部分经年终考核合格后下达。

第十四条 通过竞争性评选初步拟出扶持方案后,由市“双创办”在江门政务网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双创办”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双创办”向社会公布扶持方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减免新入驻小微企业的基础运

21 营费用、广告引流费用、人才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获扶持的示范平台项目,扶持资金的基础奖励部分先予预拨,超额奖励部分于下年2月前通过验收后拨付。验收未达到基础标准的,原预拨部分由财政收回。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商务局可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变化情况,对认定条件和扶持办法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篇: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概况

地理位置、资源情况、采用的技术及产品类型、装机容量、总投资、预计发电量(上网电量)、电网接入方案等,1000字以内。

三、工程方案

(一)项目设计方案。

1.设计依据及说明。

2.系统能效计算分析:包括系统效率、衰减率预测、发电量、费用效益比。

3.技术经济分析。

(二)发电计量系统配置方案。

1.发电计量仪表配置示意图、仪表类型。

2.数据采集方案(记录频次、记录方式、上报)。

(三)运行、维护方案。

(四)建设条件分析。

1.场址条件。

2.电网接入。

3.环境影响。

(五)进度计划与安排。

四、技术示范方案

(一)技术示范内容。

(二)技术示范指标。

(三)技术示范步骤。

(四)技术示范的验收考核。

五、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网发电项目还需提交电力部门准许并网的意见。

(二)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和跟踪设备等关键设备的检测认证报告。

(三)项目的详细融资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四)系统集成商或光伏发电主要产品供应商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工程造价文件等可以证明光伏系统总投资的有关凭证。

(五)对于新建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使用许可证及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建设地太阳能资源及气候条件等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将上述文件准备好后,递交市县级财政、发改、科技部门,然后再由财政向上级财政获取补贴资金。

第三篇:农村基层小微权力清单

农村基层小微权力清单

一、村级集体事项:

(一)村级重大决策事项:1.村级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

(二)村级招投标管理事项:2.物资、服务采购;3.微型工程;4.中小型工程;5.大型工程

(三)村级财务管理事项:6.村级财务支出票据审核;7.报账员(出纳)现金收支;8.非村干部工资报酬发放;9.招待费支出

(四)村级工作人员任用事项:10.团、妇、民兵组织人员任用;11.治调、计生等其它工作人员任用;12文书任用;13.临时用人、用工

(五)阳光村务事项:14.党务公开;15.村务公开;16.财务公开

(六)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事项:17.集体资源承包经营权流转;18.财产物资管理;19.土地征用及征用款发放

二、便民服务事项

(一)村民宅基地申请事项:1.农村宅基地审批

(二)村民救助救灾款申请事项:2.低保、五保申请;3.救灾、救济款物发放;4.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5.慈善大病救助申请;6.党内关爱基金申领

(三)村民用章管理事项:7.印章管理;8.户籍迁移;9.分户手续证明;

10、殡葬管理;

11、水、电开户申请

(四)计划生育服务事项:

12、计划生育办证;1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14、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

(五)服务村民其他事项;15.入党申请;16.党员组织关系迁转;17.矛盾纠纷调解

第四篇:手房交易合同

甲方(卖方):

立契约人 :

乙方(买方):

附记人中介机构: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坐落于市区路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共有权证号码:

房屋权利来源:

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土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法:□划拨□出让□其它:

土地使用总年限年,尚余年。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乙方在年月日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大写)××万元,(小写)××¥元

上述定金:

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在时由甲方退还乙方。

第四条该房屋房价款为(币种):(大写)××万元,(小写)××¥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年月

日前现金支付房款万元(¥)

2、乙方领取房屋所有证时现金支付余款万元(¥)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

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的违约金。

其它:

第五条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

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双方定于年月

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业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

天内将已收房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

支付违约金。

其它: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定,虽然房屋所有权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附书面同意材料)。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

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在乙方领榷房屋所有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其它: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起。

第十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点、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甲方结清已发生的费用,甲方已经预缴的费用,其权益由乙方享有,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其它:

第十一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本契约:

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自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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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未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份。其中甲方留置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份。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附件二

租赁、抵押、相邻等关系及其处理办法:

1、租赁:房屋出卖前已出租给,甲方负责在房屋交付前解除租赁关系,有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抵押:房屋出卖前已设定抵押权,担保债务万元。甲方负责在乙方支付第期房款前解除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有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相邻:例:房屋阳光权受妨害,其标准低于政府规定最低标准,乙方取得房屋后无权提出异议;通风;通行;环境。

该房屋自权利转移之日起月内被依法拆迁的(拆迁时间以乙方搬迁时间为准),双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甲方须在乙方搬迁后日内赔偿乙方人民币元。

其它:

附件三

室内附属设施和装修情况约定:

(一)附属设施:

1、水:

2、电:

3、燃气管道:

4、有线电视:

5、通讯:宽带:

6、其他:

(二)装修情况:

装饰,家俱,家电,厨洁具等详细描述:

甲方(签章):证照/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甲方为单位时填写)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证号/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单位时填写)

地址: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章):

签约日期:

附记栏(以下仅适用于通过中介成交的买卖)

为甲、乙双方提供服务的经纪机构及其经办经纪人员如下:

经纪机构(签章):

资质证书号码:

经纪人员(签章):

资质证书号码:

主要服务内容:

面积误差特别

提示和补充约定

1、因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调整及其它等原因,甲方现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与交易后乙方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了避免交易后因面积差异可能引起的纠纷,交易过户前买卖双方有权复核面积(经盐城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复核)。

2、甲、乙双方对上述房屋面积误差已有充分了解和预见。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按下列方法处理:

双方买卖房屋按套计价。双方自愿按房产测绘部门的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款不再调整。

房产测绘部门复核成果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双方自愿按面积复核成果申请权属登记,并将约定的房价款调整为人民币万元,且以调整后的房价款作为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申报价格。

其它:

甲方(卖方):证照/身份证号码

日期:

乙方(卖方):证照/身份证号码

日期:

第五篇:租金审计报告

融资租赁类业务调查报告基本内容和参考格式

标题:关于×××(客户)×××万元融资租赁的调查报告 ×××公司向我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万元,金额×××万元,期限××年,租赁物为×××生产线,我公司张××李××对此项目进行了双人调查和融资租赁方案设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融资租赁方案

内容:主要包括融资租赁总额、期限、租赁物、租赁方式、资金来源、保证金及返还方式、担保方式、租金构成、还款方式、租金收取方式、综合收益等。 参考格式:

融资租赁总额:×××万元 期限:××年 租赁物:×××生产线

租赁方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组合,其中,自有资金××万元,由我公司向××银行申请租赁贷款××万元)

保证金及返还:%、×××万元,保证金在租赁期结束时即承租人最后一次支付租金时全额返还。(或其他方式„„„) 担保方式:

(1)由×××公司提供回购责任保证担保; (2)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由×××(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由×××以其位于×××地点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5)由×××以其拥有的×××权利 提供质押担保。 租金构成:租金由三部分构成。(1)融资租赁总额××万元;(2)融资租赁利息(年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融资租赁手续费(年费率为融资租赁总额的%)。

综合收益:××% 租金收取方式:租金实行按(月、季、半年)收取。

(注:按不同情况选用表一或表二) 租金收取明细表一

金额单位:

租金收取明细表二

金额单位:

一、 客户基本情况

(一)、客户简介

内容:主要描述客户成立时间,公司地址、地理位置及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

本结构、公司架构、治理结构、员工人数、主要经营范围、与我公司的业务合作情况等。

参考格式: 客户基本情况表

客户人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查询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客户对外担保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情况介绍(注:带#号部分,可以视情况适当省略或简化)

内容:主要介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对其个人的履历、资产、负债、资信、家庭状况等情况调查核实。

参考格式:

1、法定代表人xxx(或实际控制人xxx)情况

家庭财产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年月日)

金额单位:万元

2、控股、主要股东之×情况

家庭财产明细表

金额单位:万元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年月日)

金额单位:万元

3、股东之×情况(法人股东填写,无法人股东略)

人行征信系统信用报告(查询日期)#

(注:如有其他需说明事项,可另外文字说明)

(三)、关联公司情况 (无关联公司略)

内容:主要介绍关联公司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等。 参考格式:篇二:审计报告模板20150612 绍兴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审字(2015)第 号

审 计 报 告

柯桥区兰亭镇花街村村民委员会:

受绍兴市柯桥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委托,本会计师事务所对你村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所依据的是由你村提供的账册、凭证、收款收据、有关合同等相关会计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由你村负责,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是通过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柯桥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办法》,在审计过程中,结合你村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逐笔审核原始凭证和实地盘点货币资金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有关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一)村级收益性收支情况 经审计,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村级集体收入总额3,885,347.31元,其中:经营收入292,597.50元,发包及上交收入542,230.80元,补助收入3,003,143.60元,其他收入47,375.41元;支出总额为2,303,253.59元,其中:管理费用1,637,674.29元,其他支出 414,178.12元,农业发展支出 251,401.18 元,收支相抵余额为 1,582,093.72 元。(详见附件一)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经审计,2012年初账面总资产3,988,066.87元,总负债 964,612.78 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 3,023,454.09元;至 2014年12月底,村级集体账面总资产 6,989,257.57元,总负债 4,174,194.31元,所有者权

益(净资产)为 2,815,063.26元。(详见附件二)

(三)应付福利费收支情况

经审计,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村级集体账面应付福利费支出合计为 2,623,211.87 元,其中:文化教育57,651.29元,计划生育 43,928.50元,医疗卫生 35,783.71元,社会保险82,836.40 元,困难补助 18,500.00 元,军烈属补助6,750.00元, 老干部补助 85,636.00元,老年人补助54,975.00元,环境卫生1,792,112.33元,村道修建 228,764.60元,水电维修94,397.79元,征兵优抚10,700.00元,民兵费用1,970.00元 ,公益电费 22,257.66元,治安消防 86,948.59元。(详见附件三)

(四)村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收支情况

1、在建工程支出情况

经审核, 2012年村级集体账面在建工程支出合计 2,223,924.52元。其中:村内道路1,039,641.57元;办公楼73,034.24元;公共厕所56,433.40 元;小舜江自来水297,941.45元;篮球健身场67,490.00 元;山塘水库243,308.80元;农田水利158,152.16元;平原绿化287,922.90元。 2013 年账面在建工程支出合计 542,705.00元。其中:村内道路 5,329.50 元;办公楼461,354.45元;公共厕所72,856.00元;山塘水库915.00元;农田水利843.75元;平原绿化1,406.30元。 2014年账面在建工程支出合计2,157,230.50 元。其中:村内道路574,386.00元;公共厕所489,970.10元;山塘水库223,838.40元;农田水利814,036.00元;阔叶林改造55,000.00元。

2、固定资产购建情况

经审核, 2012年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合计47,125.00元,其中:购

电脑一台3,530.00元,购空调3台12,300.00元,购沙发茶几一套8,500.00元,购文件柜2个2,245.00元,购办公桌4张20,150.00元,购四折床2把400.00元。 2013 年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合计 4,560.00元,其中:购电脑1台4560 元。 2014年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合计15,358.00元,其中:购电脑一台2,750.00元,购彩电2台5,528.00 元,购麻将机一台2,200.00元,购打印机一台2,350.00元,购照相机一台1,200.00元, 购传真机一台1,330.00元。(详见附件四)

(五)专项费用支出控制情况

1、村级经营费用(招待费)支出情况:

经审核,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村级集体账面共列支经营费用(招待费)135,973.40元,其中:2012年 60,387.00元,2013年 52,464.80元, 2014年 23,121.60 元,对照镇(街道、开发区)党委有关文件,未见超支情况。

经审计,村干部报酬均按镇(街道、开发区)考核结果兑现,未见超发现象。

经审核,村账面共列支村干部通讯补贴15,120.00元,符合有关文件精神,未见超支现象。

经审核,村帐面没有列支福利费、值班费,共列支村干部交通费补

贴24,120.00 元,均符合镇党委有关文件精神,未见超支现象。

(六)现金盘点情况

经现金盘点,账面现金余额为 2,826.73元,村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 2,826.73元,实际盘点数与账面数相符合。(详见附件六)

(七)租金结算情况

经审核,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村委应收租赁承包款收入为1,024,683.00元,账面实际收到各类上缴款975,766.00 元,差额48,917.00元尚未收取。其中村委提供与各单位(个人)签订的上缴款承包租赁合同 29 份。(详见附件五)

(八)土地征用补偿收支情况

经审核,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村委共收到各类土地征用补偿款633,920.80元,支付相关补偿支出946,380.82元,结余-312,460.02元。(详见附件七)

(九)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使用情况

经收款收据存根联与记账凭证逐一核对,除1份未入账外,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收款收据均已入账。(详见附件八)

二、审计中发现问题

经审计,我们认为该村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集体资金管理欠规范,主要表现在:收取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存在未及时入账或未入账现象,如收款收据号码1294

526、金额 162,500.00元未入账;部分应收租金未及时收回,有的挂账时间逾二年以上,如应收王立江山家岭租费43,776.00元至今未收取;收款收据的使用未按照时限、票据号码顺序填开。

2、支出凭证不够规范,无据支出证明单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原始凭证管理方面存在购买物品未取得合法发票或以不合法的收据代替,如购买办公用品以收款收据入账,购买笋干、茶叶未取得正规发票,管理费用中餐费未取得饮食服务业发票;部分建筑工程项目未索取专用发篇三:医院审计报告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2年11月16日至12月7日,对***医院2010-201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重点审计了医院药品收费、医疗收费、医疗保险病人费用结算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对其提供与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 ***医院是隶属***的正科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财务科、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行政科、医保农合办、综合科、1-5病室等 个科室,床位编制 张,人员编制 人,至 年底,医院实有床位 张,实有职工 人,其中在岗职工 人,停薪留职、内退人员 人。

(二)财务收支结余情况

收入情况:2010-2011年共计实现收入 万元(2010年度万元,2011年度 万元),其中医疗事业收入 万元,财政补助收入 万元,食堂收入 万元,其他收入 万元。 支出情况:2010-2011年共计支出 万元(2010年度 万元,2011年度 万元),其中工资支出 万元,药品支出 万元,食堂伙食费支出 万元,其他支出 万元。

结余情况:两年共计结余 万元,其中2010年结余 万元,2011年结余 万元。

(三)业务开展情况 2010年医院实有病床 张,共接诊病人 人次,其中门诊病人 人次,住院病人 人次,病床使用 床日,病床使用率84.9%;2011年医院实有病床 张,共接诊病人 人次,其中门诊病人 人次,入住院病人 人次,病床使用 床日,病床使用率93.9%。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2010年至2011年***医院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较为完善,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内部控制基本有效,财务收支基本真实,但还存在一些乱收费、开大单、少缴税费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少缴各项税费共计 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湘地税发[1999]104号文)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有关单项征管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少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及附加 万元。2010年至2011年,医院共收取门面租金收入 万元,少缴纳房产税 万元,营业税及附加 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 [1986]90号)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和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

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将2010年至2011年少缴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 万元全额收缴市财政。

(二)医院多收费 万元。

1、多收心理治疗检查费 万元。2010年至2011年医院住院部门对住院病人开出心理治疗检查 次。经测算,医院5个病区32名医生每天最多能完成 次心理治疗,按360天/年计算两年总计 次,多收住院病人 次心理治疗检查费 万元。

2、多收两病人a类量表检查费 万元。审计抽查在院病人彭宏会、罗新生病历发现,医院已收取两病人a类量表检查费 次,实际只对两病人做a类量表检查 次,多收两病人a类量表检查费 万元。

3、捆绑多收脑电图检查费用 万元。2010年至2011年,医院捆绑收取脑电图和脑电地形图检查费用,多收 次脑电图检查费用21.1万元,其中2010年多收 次 万元,2011年多收3575次 1万元。

以上1-3项行为不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医院

改正,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严格医技检查管理。

(三)虚假住院病人套取医保资金 万元。 2010年至2011年,医院有11名医保住院病人“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病人套取医保资金 万元,其中:职工医保资金

3.89万元,新农合资金 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虚增住院天数、虚报门诊、住院、体检人次,挂床住院,伪造医疗文书及报销凭证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医务人员可依法吊销执业资格,通报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定以及各级医疗保险部门与***医院签订的相关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医院改正,清退套取的医保资金,同时加强医保病人的住院管理,防止“挂床”住院。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万元。 2010年医院采购被服床单 套 万元,2011年采购病床床垫506床 万元,以上经济事项的财务报账发票均为***市工业发票,经电话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2011年及以后年度**省已停止开具工业发票,且以上发票已于2006年在**省国税部门验旧,上述发票为假发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三十六条“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医院改正,取得合法真实票据报账。

(五)医生个人收入与药品、检查收入挂钩。 2010年至2011年,医院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明确:

1、医院按医生为门诊病人作心理治疗、心理咨询按其收入的15%提成给医生个人。

2、门诊病人检查、治疗等非药品收入超过药品收入15%的,按超过数的50%提成给医生个人。

上述行为不符合《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一)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的规定。并依据以上规定,责令医院改正,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不得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医院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局。

审计建议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篇四:地税审计报告样本

税务审计报告

(2010)xxswsj字第003号 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各地方税(费)缴纳情况。我们是依据政府已颁布的各地方税(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贵公司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帐册、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进行审计。贵公司对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帐册、凭证及有关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公司,于2005年5月18日取得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xxxxxxx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址xx市xx镇彭洋村112号,法定代表人xx,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00.0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钢材、粮食、煤炭。贵公司各地方税(费)由xx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征收。公司联系电话123456#,税务登记证为闽国地税字1111111111号,电脑编号2222222222#。

二、地方税(费)审计情况

1、营业税审计。

2009年度贵公司无营业税应税项目,无应缴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审计

贵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当年度应缴增值税税额的5.00%计征。 2009年度应缴增值税17,164.87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58.24元,已缴892.48元,多缴34.24元。

3、企业所得税

2009年度贵公司企业所得税由xx国家税务局征收。

4、个人所得税审计

(1)工薪所得个人

《小微权力清单工作汇报(范文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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