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章制度罚款(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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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处罚通知

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处罚通知

材料部 :

公司5月8日工地现场会议明确你部工作职责,提出本工程材料流程和管理办法。因你部对材料制度和工作指令执行不力,以致材料进场未按流程及时清量和入库。违反了 公司制度规定。现限期5月16日前完成进场材料清量并签写《入库单》,同时对失职行为给予扣除一天工地补贴 处罚。特此通知

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xx脚手架工程管理办公室

签发人:xx

xx年 5 月 13 日

第二篇: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处罚

一、遵守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元。矿工一天,罚款20元,一年内累计矿工15天者,按自动离岗处理。 二、上班期间要注重仪表形象,着装整齐,不得留有胡须长发。

三、在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时要做到行为规范,文明执法,公平公正。

四、在统一行动中,听从领导统一指挥,不私自脱岗、串岗,发现有私自脱岗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当月加班费、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扣除当月工资。

五、24小时要保证手机畅通,若发现关机每次罚款20元。

六、每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认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及反馈处理。

七、绝不接受吃请或收受财物,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报请上级领导给予开除。

八、工作日不喝酒,如发现喝酒一次扣除当月加班费50元。

九、对瞒报、不报的,经他人举报查到的或由督查组直接查到的,报请上级领导给予停职或开除。

十、晚上值班时,对巡查区内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的,扣除当月全部加班费。

十一、统一行动不参加扣除全月加班费及各项补贴,只发基本工资,超三次以上基本工资也扣除。

主要职责:

1、以月为周期,督查考核各相关责任单位本月涉及考评工作内容的各项开展情况,一季度一总结,半年一汇总,并对各相关单位考评工作成绩评出名次公开公布。

2、考评工作中有考核、有排名、有记录、有通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3、对各城考相关单位上报的考评材料,完好归档、分类保管,健全规范考评管理台帐资料。

学习制度:

1、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

2、严格每周二、周五学习制度,做到有学习笔记、学习体会。

3、对本人的工作表现,将作为年终评先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篇: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处罚

1、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机密。

2、认真做好各类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好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密级文件传阅后应及时归还,不得截留;绝密文件要专门管理,用完后及时归还保密部门。

3、打字室闲人免入。工作人员打印文件内容不准外泄;不准给私人打印文件;不得打印未经批准的打印文件;不准将打印的秘密等级以上文件截留。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借用公司文件。

四、妥善保管印鉴、支票、收款收据等。

五、做好后勤处的防火、防盗工作,对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学习。

六、严禁违章用电,经常检查水、电设施,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下班做到随手关灯;检查门窗扦销、搭钩。

七、严格节假日值班制度,工作人员值班期间不准脱岗。

八、定期对后勤处所属部门进行生产安全检查。

第四篇: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处罚

一、印鉴管理

1、本公司印鉴由综合办主任负责保管。

2、综合办要对需盖印签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出具的任何公文,都要仔细核实,并有详细的登记记录。

3、公司内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开具时,应经综合办主管签字后方可开出。

二、办公财产管理

1、综合办要严格审查、核定各部门申报的办公用品购置计划,严格控制办公费用支出。

2、办公用品由综合办统一购置、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购置(特殊情况例外)。

3、综合办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领用手续,厉行节约,遵循领用定时、限额、限量原则。领用者应妥善保管并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4、各部门要由专人负责领取物品,并在领取单上签字,由综合办登记造册保管。

5、各部门办公用品或财产要认真管理,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办公财产在保修期内如有损坏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后如因部门原因或个人原因损坏、丢失,由部门或个人负责。

6、单位任何办公用品及财产不得流失或据为己有,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因工作需要配备给个人的用品,在工作调动或离岗之前,必须归还单位。

8、综合办要将公司所有财物分类记入台帐,定期盘点、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总经理。

三、会务管理

1、综合办须及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向与会者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目的以及与会人员须携带的文件材料和其它相关事项。

2、综合办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到会议结束后的文件退收工作,会议文件的立卷归档,会议文件汇编,完善会务工作。

3、对相关部门执行会议决议情况进行督办,并将其执行结果注册归档。

4、内部会议必须做到保密。

5、若举办大型会议,必须事先开好工作人员会,让其明确与会者的各自分工,以便各负其责,相互衔接,密切配合,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6、爱护会议室的设施,保持会议室清洁,任何人不得将会议室的桌椅、茶具、烟缸等财产带出去。

四、公司日常支出的核准

1、各部门办公费由综合办严格参照年初预算支出计划中的数额核定,差旅费用标准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2、各种费用的报销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会计审核票据,然后由综合办主任核准、签字,最后由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支付。

五、公司小车的使用规定

1、对车辆使用的要求:

(1)凡提供公司使用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并由专职司机驾驶。

(2)、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险。

(3)、员工购买车辆不准以公司的名义领取牌照。

(4)、综合办每年需要在车辆使用开始时,对车辆的手续、保险费等加以确认,并记录车辆的总里程表读数,作为车辆支出计算的基准数据。

2、小车司机的费用报销:小车司机只能报销本人的旅差票据。

第五篇: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办公室工作职责,促进职能转变,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推进办公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局政令畅通和办公室的各项工作高效协调运转,根据有关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团结干事,谦虚谨慎,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组织、运转、协调。

第四条负责机关日常各类文件的收签、处理、运转、保管、归档,负责保密、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各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保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体育局印章的管理,机关打字、复印工作。

第五条负责审核修改各处室以体育局名义制发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负责承办全区体育工作会议、局办公会等局重要会议。办理人大、政协提案。

第七条协助局领导督察、检查本系统对上级决定及本机关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对盟市综合目标检查的协调、安排、督察。

第八条负责体育宣传工作,协调与各新闻媒体单位的工作联系,组织指导区内外重大体育比赛、活动的宣传报道。负责体育文字、影像、图片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九条负责全区体育出访、邀请来访等各类体育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十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真实的向各级各部门和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向总局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上报各类政务信息,完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信息考核目标任务。负责政务信息报送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编辑和印发。

第十一条负责局系统综合治理、信访、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全区体育事业有关文史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印,研究、制定体育文化工作计划及组织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负责局系统网站的管理、建设、维护和有关电子信息发布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负责局政务值班工作,及时向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盟市向局反映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全区体育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区旗、县、区以上全体工作会议。会议标准和规模以及食宿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负责局办公会通知和组织局办公会,会议内容:

(一)讨论向自治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出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意见。

(三)讨论落实自治区领导部署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协调需要统筹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决定所属部门、单位向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公文运转制度

第十八条机要秘书负责局公文收发工作。对收到的公文要进入公文管理系统登记编号,加盖公章,按业务分工送相关领导、办公室领导和对口承办的处室。

第十九条公文办理实行各处室负责和检查把关制度。各处室的公文起草后需经办公室领导审核,由分管局领导审阅签字后,方能复印、盖章、发送。

第二十条各处室正式印发的公文,由机要秘书负责将办文过程中的“文件审批单”、“拟文稿纸”、“文件审批单附页专用笺”以及完整、清楚的底稿和公文原件,收集齐全后统一立卷归档,并按的要求,每年年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公文立卷归档完毕,确保公文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必须按规定定密,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由档案室专人保管,严格传阅手续;涉密文件应按照保密规定登记清退统一销毁。

第五章文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文印室负责办公室各类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装订等工作。文印室内严禁吸烟,严禁无关人员往来,设备摆放要合理整齐,保持清洁、干净。文印人员接到经审核签批的文稿后,分轻重缓急,按先后顺序安排打印。凡打印、复印的文件、材料,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打印完的文稿要及时送有关处室校核,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三条未经准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文印设备,不得随意将文件、材料拷贝给他人,杜绝来历不明的软件在文印室使用。文印人员对需长期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要进行加密处理和严格分类,并制作成光盘于每年底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四条文印室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大型会议的召开,应提前做好耗材预算、设备检修等准备工作。购入耗材要严格检查、核对、登记,谨防差错。

第二十五条文印人员要爱护文印室的各种设备,掌握机器的基本性能,能熟练操作,掌握简单故障的排除方法和一些维修知识,发现机件磨损,要及时报修、更换,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文印员要坚守岗位,严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管理,对尚未公开的打印材料,一律不得外传。对工作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诚恳,特事特办,随叫随到,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篇: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1994年10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二)罚息;(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五)警告;(六)通报批评;

(七)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

(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第十一条

银行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

第十二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单位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五条

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十八条

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罚款。

第十九条

银行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千元至5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银行违反结算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长(主任)、有关责任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追究上级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私自利用结算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物外,并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一)抗拒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的;(二)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三)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四)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主动查出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四)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银行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要将执行情况报告检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处以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户银行从其账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第三十条

被裁决应付结算款项和被处以赔偿金、赔款、罚款的银行,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由人民银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账户中强行扣款。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银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银行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复议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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