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采购部门的管理制度(大全)》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网可以找到更多《采购部门的管理制度(大全)》。
第一篇:采购部门的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物品主要指用于后勤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工具等。
二、办公室物品的采购,按照先批准后购买的原则,由各科室将拟购物品清单报文书科登记,由文书科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取金额在20xx元以内的,报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三、经审批,由文书科负责采购。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0元―2000元的由两人共同购买;一次性办公室物品采购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由三人共同购买。
四、所购物品实行入库报领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文书科指派专人分别对物品入库和领用进行登记,领用人员需注明领用日期、用途、数量等内容。每季度应对物品购买和领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和分管财务副主任,并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
五、办公室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办公室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六、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需使用公用物品的,必须履行领、借手续。一次性办公用品的领用直接向文书科领取,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借贵重办公设备、接待物品和其他办公用品,必须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领用物品未使用完或借用物品用毕应及时退还文书科,并作好物品退还登记。
七、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害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
八、文书科要按照“日清、月结”的要求,及时清点办公室公用物品,做好登记,每月向办公室分管财务副主任、主任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篇:部门管理制度
一、总则:
权益部是为广大同学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的后勤部门。关注生活中的每件小事,深入同学,反映同学心声,积极主动地为同学排忧解难是我们的职责。我们遵循学生会“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工作路线,努力架接学院与学生间的桥梁,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带领同学们共创校园文明。为进一步完善生活权益部的各项工作,塑造学院的良好形象,为广大师生提供周到的服务,结合本部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二、部门精神
认真负责,团结友爱,耐心坚忍,相互信任,独立自主,遵守纪律,具有服务意识、维权意识。
三、部门文化
1、具有服务精神,端正态度。在维护权利时,要有服务意识,以及端正的态度,用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将工作做到最好。用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个任务。
2、成员之间相互团结,相互激励,加强沟通,学会协调。成员之间要相互激励和相互沟通推动工作的进一步完成,深化成员友谊,协调工作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
3、制定明确的部门内部行为规范,用规范要求部委以及部长,建立一支整齐的队伍。鼓励创新与自由发挥,展现自己的才能。
四、工作简介
权益部是从考虑学生与学校沟通的这么一架桥梁,学生会总体来说是为全校学生服务,而权益部更应该是为学生谋求更多利益的窗口,解决学生与学校冲突的缓和区。
日常工作以协调学生与学校关系为主,适当的针对学校的政策,学生的利益给予宣传及引导。帮助大家维护好自身的利益。
五、工作规定
1、在工作的时候,不得打闹,不得玩手机,要精神饱满,态度严肃,有礼貌。
2、工作的时候务必佩戴工作证
3、每周例会必须按时参加,不得迟到。
4、部长委托的事情要按时完成,如有特殊原因务必提前请假。
5、例会时,手机要静音,带笔本,认真记录例会内容。
第三篇:部门管理制度
一 部门简介
文艺部本着丰富校园文化,充实我院学生生活,积极组织文艺活动,发掘校园文艺人才,并为其提供展示自我的舞台为目的,协助学院开展各类文艺活动,创建文学与艺术想结合的校园氛围。
二 部门职责
1、 配合各部们开展文艺方面的活动。
2、 举办自发性的文艺活动,每月不得少于2次。
3、 配合院部完成学院计划内的大型文艺活动(如迎新等);还有全院性质的大型 特色活动(如十佳、艺术节等)。
4、 组织学生会内部娱乐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
5、 组织文娱骨干培训活动,举办各类专题讲座,搞好文艺普及工作。
6、 加强对文艺类社团的沟通及合作。
7、 主动发现院系内文艺特长人才,为大型文艺活动及对外文艺交流做储备。
三 部门规章制度
(一)会议制度
1. 每周召开院文艺部部门例会,要求部门全体成员参加。考核采取扣分制,(每月总分为10分,1-3分为不合格,4-6分合格,7-10分优秀。)
2. 每次部门例会须有会议记录,记录中要求记载会议起止时间、主持人、出席人、缺勤人(在名字后面打括号标明缺勤理由)、记录人、会议地点、会议讨论主要内容、会上各成员的发言内容(只记载第一个提出一种观点的发言,不记载重复发言)及对部门负责人的评价、任务分配(包括任务、任务反馈者及反馈时间)。
3. 每次会议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于例会前一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得到批准,会前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者,迟到十分钟以上均视为缺勤。(缺勤2分)
4. 会议期间要求严肃纪律,所有与会者要作到:
① 衣冠整齐,举止文明,不得抽烟;(2分)
② 不许大声喧哗,所有手机应调至震动或关机(2分);
③ 尊重他人,当有人发言时,不得私自交谈、讨论;(1分)
④ 作好会议笔记(请在会议记录本上记录好自己的发言记录及工作记录);(2分)
⑤ 有意见或建议可示意经主持人批准后提出;
⑥ 部门成员对所安排工作有所疑问或感觉不能胜任者,会议上当面提出,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不可敷衍了事;
⑦ 在会议中使用普通话;
⑧ 保持会议场地的清洁(由会议记录者监督)。(1分)
5. 例会会议记录(包括部门会议记录及个人会议记录)作为部门成员月考核有效凭证。
(二)考核及奖惩制度
1、凡部内成员,至加入本部门次月起,参加参加学生会相应职级的月考核、学期考核和聘期考核。
2、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不得超过30%,无不合格上限。
3、月考核奖惩:a月考核合格者通过每月工作考核,成为合格助理;b月考核优秀者通过每月工作考核,成为优秀助理,在日后工作分配中原则上考虑培养及给予重任锻炼;c月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给予整改通知,两次不合格者,予以辞退;d每月考核需将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后一周例会上公布给各成员,并在部门会议记录本中备案。e每月考核在每月结束的第一周进行,并在第一周结束前反馈给303。
4、本条例由部门负责人严格落实执行,并接受部门各成员的监督,各成员在对考核奖惩有任何疑问时可在考核结果公布的会后或在当日之内向部门负责人提出。
四 成员要求
常规要求:1、遵守部门规章制度;2、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值班及培训,每次会议及培训应做记录,每次下发文件及资料应保存;3、协同其他部门工作;4、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按时反馈工作进度;5、团结部门成员,主动与上级沟通。
基本要求:部门成员必须团结一致,拥护部门荣誉。积极配合,对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不断完善部门建设,增大部门影响力。对于上级安排的工作如有疑问或感觉不能胜任者,必须及时提出,以便做出相应的调整。工作完成质量与多少直接与考核相挂钩,要求部门成员扩展思路,积极思考,听取广大同学的心声,上交个人工作想法,为考核内容增加光彩的印记。
愿文艺部成员遵守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努力展示自我,在文艺部这个舞台上发挥自己的特长,建设和完善文艺部,为文艺部的明天做出属于自己的一份贡献。
预祝各成员开心工作!
第四篇:采购部个人总结
时光如梭,转眼即将告别20xx年,回顾过去的一年工作,内心不禁感慨万千,虽然工作忙忙碌碌,但忙碌的很有意义,同时也学到很多的东西,在业务能力上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与进步。现将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1、积极开展工作,力求业务能力不断提高
20xx年是公司突飞猛进的一年,在这一年里,销售额达到上千万,进而采购额也达到上百万,这在我从事采购以来面对的最大的采购量。
一年中紧紧围绕着公司的生产计划,由于屏蔽器内相关的器件和材料品种繁杂,数量多、部分器件货期长等原因,采购工作一直处于忙绿之中。但是在领导的指导下,采购工作还是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未耽误生产进程,圆满的完成生产任务。
采购工作就是不断的花公司的钱,但是怎么节约,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最合适的产品,是我不断思考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在采购过程中,始终坚持在分析、权衡质量保证、价格、交货时间等因素的基础上才与供应商确定最终的合作。重要器件选择一级代理商或直接生产厂家,提高订货数量以达到采购价格的最低化。
采购业务牵涉范围广,相关部门多,是需要公司内部各个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的一项工作,与研发、生产、财务、质量等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且需要或多或少的掌握这些部门的相关知识。在与这些部门不断的接触与合作中,使我的业务知识及人际沟通、协调能力、分析与表达能力等都有了显著的提高。
2、严格要求自己,摒弃工作中的不足
虽然工作忙碌,自己也在逐步的进入角色,但工作中也有许多不足及无法解决的问题。工作中还不能充分做到精益求精,严谨细致,个人的沟通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远远不够。面对无法解决的问题,比较被动。在去年的屏蔽器采购中,面临的的最大问题就是最不在意的电源线采购居然出现重大问题,给生产和客户带来不少的麻烦,进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这次事件,充分的让我意识到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的道理,在追求成本最低化的同时质量不能忽略,质量是一个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由于屏蔽器塑料盒体加工只选择了一家供应商,当公司资金出现问题的时候,往往自己会处于一个被动的局面,因此,在新的一年中,供应商的选择和合作一定要充分的多备份,多开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清醒看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学习,不断的改进,增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学习,多请示、多交流、多动脑。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不断在实践中增长知识才干,发扬吃苦耐劳,知难而进,积极进取的工作作风。
我们总是在高谈阔论着质量如何如何重要,但是每次都是假大空,有完全的持续执行下去么,领导一松懈,底下就一盘散沙。质量不是一时半会就会上去的,是靠长期的坚持。每个公司都有每个公司的特色,并不能要求都要设立质量部去设立专人去专管质量,既然不能那就要从自我做起,严格的按照质量管理系统去操作,而不是去读一本书或者听一节课能完全替代的,或者这能当即显现出一些效果,但是要长期成效那必须靠日积月累的习惯的累计。
这就是我对20xx年的总结以及对公司的建议。20xx年,步入新的一年,面对突变的国内经济形势公司也即将迎来更加严峻的挑战,我的工作也会更加繁重,要求也会更高,为此,我的个人目标就是在现有的产品中不断开发新的优质供应商,在不降低质量的前提下控制成本,我将会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的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与企业共命运。
20xx年1月30日
第五篇:采购部个人总结
忙碌当中的时间总是会比平常的时间过的更快一些,仿佛公司年会刚回去不久,今年现在却已经过去了大半,这半年的工作,我得到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我认为这是我在公司工作生涯当中,最有标志性的一段时间了。在公司领导的信任之下,在我尽职尽责的工作之下,在采购部同事的积极配合之下,这半年的工作完美的进行着,从来都没出现过一点差错,我也非常满意自己工作成果,下面就是我对自己这半年以来的工作总结:
一、工作表现突出,得到领导赏识
作为公司采购部的一员,我从进入公司之际就是一个小组长,有着自己的组员,也有着自己分内的工作任务,因为我对工作的用心,以及对公司的看重,所以我容不得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出现什么错误,给领导带来麻烦,所以在我来到公司这么久以来,我谨守本分,从来没有在工作当中出现一点差错,我的工作能力在今年的重要被领导看到了,因为上一任采购部部长的离职,所以我就理所应当的成为了采购部的部长,虽然说无论是从我的工作时间来看,还是从我的工作表现来看,我都有资格担任公司的采购部部长,但是有一点,就是我始终都没做出一件让公司获得巨大利益的事情,还好,我在今年上半年因为认真仔细,发现了有人故意谎报采购价格,时间累积还挺长,一经检举,我就是功不可没,这也就顺理成章的让我成为了采购部的部长,深得员工们的心。
二、仔细规划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既然成为了部长,那么我就能做很多事情了,比如说,我早就觉得公司采购部的工作效率是有问题的,一套办公文具的采购,顶多三个人就可以搞定,但是最后非得派一组的人,一起出动,十分的浪费人力,这是其一。采购工作从来都是从始至终没变的,跟那家店达成了协议,我们就一直在他们那采购,从来都不会再有另外选择的这种思想,殊不知在我采购的这些年中,我早已发现很多的地方那些用品采购价格早就低于了我们现在的价格,我不明白为什么迟迟不改变自己公司的采购地点,这是其二。这些东西在我担任起部长的那一刻,我就开始谋划工作方向了,这必须得有所变化,这么做不仅可以给公司省钱,又可以增加我们采购部的工作效率。
总的来说,采购部门这半年在我的领导下,改变很多,员工们的工作思想也变的积极起来,对于采购部的更新换代,我做的很成功,我相信,以我多年的采购经验,我一定可以成为一个比历任部长更出色的人。
第六篇:采购部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部机关、部属行政事业单位和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以及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交通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部设立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副部长和相关司局的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
(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条部财务主管部门是交通部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交通部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编报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汇总编报交通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部内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预算管理权限,履行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通过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本办法所称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设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购机构和交通部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提供采购清单及有关资料,参与集中采购的相关招标工作;
(四)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工作;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采购工作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采购部门或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各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应当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备案和审批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除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回复意见。
审批事项应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部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追加预算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三)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五)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六)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采购人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部财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一)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要求进行。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采购方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结算记账,统计信息编报,政府采购文件的归档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在编制单位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门预算细化增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人应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预算编报程序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部属一级采购人应当自接到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上报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抄送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分别指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范、使用时间等。
采购人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报备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落实具体采购需求,制定具体采购实施方案,据以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以协议供货形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第三十一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集中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二)签订委托协议。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后,个别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应根据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经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以及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应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处理事宜,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当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单位、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预算,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采购人。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逐级上报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五)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组织验收工作。
(七)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协议供货的,比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调整自行采购预算。
(二)编制计划。采购人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自行采购实施计划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采购。采购人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上述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办法,采购人应对所属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六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已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务后,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和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每年年末将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情况,按规定格式编制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规定程序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及公告情况;
(八)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九)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一)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作存在质疑的,可向部财务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反映。
向部财务主管部门反映的,部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出答复,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船舶政府采购按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但采购进口船舶或设备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船舶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按规定通过部报财政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