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兼职自查报告(范文五篇)

时间:2022-03-21 17:14:22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7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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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

峨眉三中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自查报告

按照省委组织部、乐山市委组织部、峨眉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情况清理整改的相关要求,我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高度重视,合理部署

一是成立以孙碧英校长为组长, 黄楠副校长为副组长, 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并明确由行政办牵头组织开展工作, 专人专职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二是召开全校干部教职工会,传达了上级会议精神,并组织学习了《峨眉山市教育局关于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整改阶段报送相关资料的通知》。将相关承诺书发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手中, 要求干部职工如实按照文件要求开展个人自检自查。 三是安排专人对 退休干部进行走访, 对退休干部是否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情况进行走访了解。

二、落实到位,整改到人

按照学习动员、填表自查、核对清理和汇总自查的步骤,我校认真开展了清理整顿工作。全校教职工干部均填写《不在企业兼职承诺书》,共计117份,通过电话询问和走访,退休干部人员签定17份。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从整体清查的情况上看,我校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的内容、时间、步骤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但也存在个别干部职工在思想上和认识上有轻视, 甚至个别干部存在侥幸的心理,对该项清理整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

四、下一步打算

针对存在不足,我们在下一步工作将会引起重视,着力抓好以下 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意识,避免违规 情况发生;二是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整改存在问 题,从源头上控制违规行为发生。三是对签定了承诺书的教职工,存档备案。

总之,落实好上级要求和安排,让每一位领导干部统一思想,如实填报。通过全面自查、认真摸排、从严整顿,确保做到一个不漏。在此次清理整改中,截止目前,我校领导干部无一列违规在企业兼职或出资办企情况。

特此报告

校长签字:

峨眉三中 2018年3月27日

第二篇: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未办理调出、辞职手续的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

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原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

兼职(任职)既包括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本办法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或备案。

(一)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3、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兼职(任职)手续。

(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办理兼职(任职)手续;

3、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前备案;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后,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应当一并免除。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批;

3、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其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原所在企业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

3、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备案。

第八条领导干部经批准到企业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九条在职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企业任职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职手续。

第十条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的,除经批准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可按兼职对待外,其他情况一般按任职对待,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本人应当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的情况需作详细说明,是否取酬和职务消费、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附所兼职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明细材料。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对报告的有关内容严格审核,发现有取酬或其他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雅安市委组织部转发的通知>的通知》(雅组通[2016]58号)文件要求和县委组织部的相关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积极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对照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认识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我局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了《四川省委组织部办公室印发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川组办[**]25号)文件精神,使每位干部职工尤其是班子成员都能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明确了职责任务,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

二、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高代花同志为组长、纪检组长吴淑军同志为副组长的自查清理领导小组。从而保障了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全局中层以上干部严格逐条对照文件精神,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并以自查报告的形式上报局自查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进行汇总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了清查核实。

通过我局对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任职)情况严格认真的摸排,我局没有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违规兼职(任职)的情况存在。

第四篇: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如果不以制度为绳严加约束,对于企业和领导干部本身有什么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有学者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中国社会最大的不公平不仅仅是收入分配领域越演越烈的贫富差距,而是由于社会地位等因素造成的资源占有不均和由此引起的获取机会的不均。对于领导者而言,由于其所处较高的社会地位并掌握了稀缺的行政资源,一旦为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所用势必造成新一轮的资源分配不均和竞争机会的失调。一旦失去监督和约束,领导者动用行政资源、人际资源为企业换取市场资源易如反掌,个别企业在这样的一轮竞争中或许获利丰厚,但从长远计,最终受损的是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今后中国的社会活力。

第五篇: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自查报告范文

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方案》(云办通〔2016〕64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又印发了《云南省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云组通〔2016〕78号),重点部署。省残联党组对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高度重视,指派机关纪委和组织人事处承办此项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2016年11月7日上午省残联召开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省残联派驻纪检组正处级纪检监察员孙宏同志,机关纪委全体委员、涉及兼职情况的机关处室负责人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会上传达学习有关清理整顿的文件,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对相关表格填报进行说明。

会议对清理有关问题进行了重点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切实把省残联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底数进行摸清;二是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认真进行自查,看报备、报批程序、手续是否完善,切实完善审批程序;三是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要求的兼职领导干部和退休干部,坚决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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