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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基层党建示范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用典型经验推进各行业、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创新,提升全区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建工作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建示范点就是在坚持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五个好”的基础上,把加强先进性建设始终贯穿和体现在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践中,把打造特色党建工作始终作为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建设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有效途径,成为基础扎实、作用突出、特色鲜明、示范性强、富有时代特色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为推进全区基层党建工作发挥重要的典型引领作用。
第三条 基层党建示范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范围、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示范点一般两至三年命名一次。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申报范围
区委直属党(工)委及所属基层党组织。 第五条 创建标准
1.“五个好”成效明显。领导班子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员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行顺畅有序;本单位各项工作成绩显著,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事迹突出;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1 2.特色党建工作突出。示范点创建党组织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本地区本单位党员特点,在服务群众、党员教育管理、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党内民主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机制建设等某个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特色鲜明,得到党员群众普遍认可,能够对全区基层党建工作发挥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精品活动主题鲜明。精品活动是示范点创建党组织围绕打造特色党建工作长期持续开展的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活动。精品活动主题鲜明、立意深刻、党员群众广泛参与。
4.基础工作认真扎实。示范点创建党组织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创建工作方案、精品活动方案、规章制度、活动记录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留存完整。
第三章 申报、创建和验收
第六条 申报创建的基层党组织认真填写《西城区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申报表》,报所属区委直属党(工)委。区委直属党(工)委按照申报工作要求及分配名额,经过认真审核后向区委组织部推荐申报创建党组织。
第七条 区委组织部以区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主体组成示范点巡查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填写《西城区基层党建示范点申报创建党组织巡检表》,提出示范点创建党组织建议名单,经区委组织部研究确定。
第八条 示范点创建党组织按照区委组织部对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安排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区委组织部和区委各直属党(工)委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示范点创建党组织的联系及指导,区委组织部每年到示范点创建党组织联系指导不少于2次,区委各直属党(工)委不少于4次。
第九条 示范点创建党组织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示范点巡查小组负责,主要形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验资料、座谈问
2 卷等。巡查小组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填写《西城区基层党建示范点检查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第十条 示范点巡查小组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示范点建议名单,经区委研究确定。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一条 对确定的示范点创建党组织由区委组织部用区管党费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获得示范点称号的党组织,由区委命名,授予示范点铭牌,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按照创建标准,各示范点进行自查,区委各直属党(工)委进行督查,在此基础上,区委巡查小组结合“三评一考”对示范点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区委各直属党(工)委应对示范点创建党组织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宣传推广示范点的先进经验,发挥示范点在全区基层党建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基层党建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