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食品加工厂规章制度(优秀范文六篇)》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网可以找到更多《食品加工厂规章制度(优秀范文六篇)》。
第一篇:食品厂员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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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国家政策,法令和公司一切规章制度,爱护公共
2、应按公司定的工作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岗位,不得无故旷工。工作时间内不许闲谈作乐,不许嘴打闹,不许串岗位和离岗,不许做与
3、服从生产工作安排、调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身素质水平,
4、请病假、事假要有正当的理由,并写请假条办理审批手续,由司经理审批。
5、工作时间内,因事或因看病要离开岗位的,要向生产主管请假意后方能离开,
6、不得带任何食品杂物入车间,不得车间吃食物,不准在车间乱丢杂物及随吐痰,违反本条例
7、进规定要穿工作服的工作间一定要穿工作,严禁携带手表、首饰等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区、接触产品的人员不得长指*
8、防蝇、防虫纱窗不得随意打开,
9、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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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10、运送产品,物资要小心轻放,不得乱掉重摔。造
11、吸*
仓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仓管人员收实物必须自过目,物品名称、规格一定要核无误,数量一定要点清精确,对不符合规格、质量低劣的品,不得验收入。遇有争议交有关
二、产部门领用物品必须先填写领料单,一份自存、一份生产部门存、一份交财
三、仓库管理要保清洁卫生,物堆放合理,发料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后出原则,对易燃、易爆、易潮、易腐、易损物品或贵重物品要特殊管,保*做到不霉、不烂。严防
四、仓管员对所保管物品,平时做到抽查、勤核对,保*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符。如有盘盈,要提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属于正常耗损、经主管责人批准转财会部门销出帐;属非常亏损、
物资采购
一、了解公司产品物资需求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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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经常了解及时掌握
物资市场动
二、生活虎产经营急需的物品要优先采购,仓库人员常沟通,检查物资库存量,防止
、采购物品应做到价廉物美,季节*物品应及时提供样
四、采购物品应严格把好质量关,对不符合
五、需签订合同的必须严格审核合同条款,并
六、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接待来访业务要热情有礼,外出采购时注意维护公司的
食品公司
为适应司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作,根据司财务工作现状,并结合公司今后发展需和财务管理需要。特
一、公司各项财
公司员工应本高效、节约原则经办各种事项,有计划、有制地安排各项开支。鉴于公司目前处于初创阶段,项财务支出,一律实行总理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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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各项开支,采取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
1、各项工款项、材料备款项、业务款项,必须由各能部门每月按项目编制详细的资金预算方案,报公审批,并按照用款情况入每月
2、各项办公费,由公司办室、财务部共同核定月度费用额度,报总经理审批。办公室在定额范围内按月编制计划,并落到各部门。财务门按照审后的有
3、月资金计划,由各部门按照以下具要求编制,财务部门在综合各部门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
、工程款项、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及施工单位列出明
、设备和材料款项。应按合同单位、工程项目等列出
、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水
、*。由人事部门会同财
、固定资产购置。列出固定资产清单,并注明使用部门等。
、低值易耗品购置。同固
、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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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4、预算
、由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详细的预算报告,
、财务部审核汇总。
、报经总经理审批。
、财务部安排资
5、公司将另行单独制
二、用款制度
,、已列入当月款计划的款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审核签字手续交财务办理付款。各项预付款项,在未取得*等合法销凭*之前,按照规定一律记入经办
经办人员应及时向对方索取合法的报销凭
,、计划外用款,需另补报告,报经公司领导
,、过50000元的大额现金需求,照银行现金管理要求,需提前一天向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借款制度
,、借款要求按照用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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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数额要求严格预算,不准
,、借款在办理完有关业务后一周内到财务报帐。特殊情况需由借款
,、前款不清,后帐不借。
,、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可借给一定额度的备用金。
四、报帐制度
、基本要求
,、各项费用报销,必须
,、各项费用反映的经济业必须真实。对于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必将严肃处理。,、报销时,各项手续必须齐全,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要审批各项业务,审核字人员对其审的有关业务
,、各种报销业务,有关人员应当在规
、报销审
,、经人员根据有关的*单据及附件及时制报销凭*。对有关的业务内容、数量、额、单据张数等必须
,、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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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到务部门将有关单据交会计人员审核,要审核其有关单据的合法*、合规*、真实,以及有关费用标
,、报公司财务
,、报公司总经理或
,、最后,到财务部门交
、各项用款申请及其它会计业务,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五、各项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
,、单位价值2,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的范畴。,、购置固定资产,必须先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经批
3、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由
4、固定资成批采购或额较大的,必须事先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规定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交货地点、交货方式、成交价
5、固定资
、由有关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所购固定资产
、交由指定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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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有关
、妥有关的审批手续后,交由采购部门集中办理。采购部门必须遵循货三家、优质优价和
六、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
固定资产经资产管部门登记后,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并接受资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使用情况和完好情。公司另制定专门
、办公用品等消
1、办公用品,办公室安排人进行登记,并按照标准严格控。办公室应建立有关的台帐,登记各种办公用品的购买领用情况。公司将定期对其记和管理
2、购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提出申请,办公统一购买。事先要填制物品申购单并报批字。凭批准的申购单
3、办公用品实行定额到人办法。公司员工,配齐有关办公用具后,日常消耗*办公用品按每月20元的标准执行。金额较大的办公用品,须单独申报。对于金额大但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入低值易耗,参照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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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购置,比照固定资
七、材料及设备
、购物申请、询
1、良好的购计划是反映工作计划*的重要方面,各门应作好采购计划,按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尽量免紧急采购,以降低采成本,
2、大工程材料和关键设备的购买申请,需照正常的生产进度情况及供货周期提出;其物资的采购申请,
3、采购申请单提交后,由有关
进行价时,需进行[货比三家"的调查,并对多家供应商进行比较。应尽量获得应商的书面报价,
4、在此基础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到货验收
购货物到达公司仓库后,各有关部门应对照申请单、订单、合同验收货,验收合格后,方
所到货物与订单不符,或质量不合要求,则应及时通知供应商货,并通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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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申请
1、帐和付款申请时,须附上采购申请,多家供应商比较表、合同以及有关准文件等,以及仓
2、争供应商在付款之前将*开出,确认*、材料、订单、货运单相互合后才能付款。应
3、付款时间尽量控制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的最后时间,在不影响公司信誉及经营的前提下,各部门应有意的延迟资金的付出。同时意合同
4、财务部门要认真核对合同、预算及
八、其它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业务待费的使用,一般应贯彻先申请、核、批准,后使用的原则。使用时,应照必要、合理和统
、广告宣传费的管理
,、广告宣传费用主要包括各种广告宣传费、
,、广告宣传费实行按单项广告项目单独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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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广告宣传,必须与
,、由有关具*作部门事提出报告及项目预算、用款计划,按程序报经公司批准后执行。批准后有关合同、批复告、预算、计划交存财务门一份,
,、当月的资金使用计划,应将当月实际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单列,以财务部门区别不
、合同的管理
公司目前的经济合同主要有工程类、采购供应类、
,、按照公司规定,各种合同,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经其书面授权同
,、财务部门对各合同的合法、合理*、经济*等,应从财务分析角度进行分析、咨询和监督。对一些涉及公司财务活动的经合同,有关部门在订时,应事先征求
,、所经济合同签订后,都要及时交存档室存档,同时一份交财务部门,以便财
4、合同签订应规范、严密,
5、各部门应严格对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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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记录归档管理。
上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并具体监督执行。并将根据公司经及业务发展,进
以上规定,自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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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
一、公司形象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户及外界正确地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微笑应答,切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
5、接听电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用公司
6、员工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公司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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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
二、生活作息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
2、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
上午:
下午:
2)冬季作息时间表
上午:
下午:
3、员工上下班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
8、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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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员工加班,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班,对加班时
调休时间:在周
三、卫生规范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
4、办公区域
5、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
6、要爱护办公区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哗,确保办公环
2、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为1,3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按月进行评。详见
3、公司内所制定的是衡量员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要求工每天要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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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4、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知识及技能,积极
5、经常总结工作中的得失,并参与部门的业务讨论,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6、不得无故缺席部门的工作例
7、员工在工作时间必须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8、员工须保管好个人的文件资料及办公用品,未经同意不挪用他人的资
10、工要保管好个人电脑,按公司规定进文档存储、杀毒及日常维护,如发生故障
五、保密规定
1、员工须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妥善保存重要的商
2、管理人员须做好公司重要文
3、任何时间,员工均不可擅自邀请
4、员工及管理人员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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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策、*及他重要的方案,如一发现,除接受罚款、辞退等内部处理外,情严重的,公司将
六、人员管理
1、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职务
2、员工须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导进行工作并
3、员工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须及时向部门主
4、涉及超出员工权限的决定必须报经
5、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运作,视情节严重
6、管人员应团结互助,努力协调好各部门的系,鼓励并带领好员工队伍,时刻掌握员的工作情况,确保公整体策
7、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员工应团结互助,
七、物品管理
1、办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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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购买;
2、每月10之前,个人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填写在公司上,由管理部专门负责人提交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专负责人将办公用品购回,根实际需要
3、若急需某类办公用品,也应先填写后,交由专门负责人,经管经理审批同意
4、新进人员到职时由综合管理部门
八、电脑管理:
1、使用者应保持电脑设备及其所在环境的清洁。
2、使用者的业务数据,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存
3、未经许可,使用者不可增删硬盘上
4、严禁使用计
5、公司及各部门的业务数据,由政部至少每周备份一次;重要数据由用者本人向行政部
6、使用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严防被窃取而导致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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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奖惩办法:
1、员工奖励分为口头
2、员工惩罚分为口头*
3、有下列事迹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
a、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
b、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资产,防止事故
4、下列事由的员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经经理办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造成
b、泄露公司经
c、私自把公司客
5、公司将设立年终全勤奖,奖金为元,
6、在公司服务满三年的员工,将给予一周的带薪休假及元的一次*旅游补贴。
7、在公司服满五年的员将给予元/月的住房补贴,发放办法从第六年度合同期开始,本年度合同期满时次*发放;无论何种情况,未履行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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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年度合同期的员工将不享受此
十、经费管理
1、因外出购或出差需向司借用备用金时,应首先填写公司,交主管经理核准、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款;借款后必在一周内报销销帐;借款未平者,不
2、工报销已发生费用,首先需找主管会计取并填写公司或;主管会计签字后,到借处填入中的报销日期,方算完
3、公司工因公外出办事,交通工具以公交车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时须向主管经请示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费
4、公司薪金发放
十一、出差细则
1、员工出差前应填写,主管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出差期限由
2、出差途除因病、遇外灾害或工作实际需要经请示管经理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并依
3、出差
1)、交通费:
a、员工出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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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差地交通费,员工交通以公交车为主、原则上尽少乘坐出租汽
2)、住宿费:
员工住宿标准为:一般地
3)、伙食费:
a、员工伙食费标准为:一般地区元/天/人以内
4)、出差补助:
a、乘坐火车路途补助元/晚/人。
b、在外补助
4、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5、出差回来后一周内填报,办理报销手续。
6、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核之,但如发现有虚报不实之事,除将所追回外,并视情节
十二、培训管理
1、新员工培
1)、培训内容
a、公司文化;
b、公司规章制度
c、新老员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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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办公
e、指引工作地
2)、培训注意事项
a、新员工到岗时,公司全体员工应表现出热情、礼
b、培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执行,涉及到各部门业务时,部门责人要有所准
2、在职员工培
1)、培训形式
a、公司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包括座谈、讲座等;
b、员工业
2)、培训考核
a、培训活动由行政部负责组织,采用
b、培训考评由培训讲师负责考评,其成绩
十四、名片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使公司名片统一规范化,强化对外*形象
2、名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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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片格式统一化,由公司行政管理
3。名片印制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印制名片的员工需首先
2)、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会
3)、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印制名片的印刷业
四。名片使用
1、名片使用须恰到好处,不可像撒传单
2、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刷或使
3、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关系后,严禁再用公司原有的名片从事任何活动,如若发现,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支付**壹拾万元的经济损失费,同时对于造成*任何重大损失者,*保留以估算的失额向有关
食品厂人员卫生
、目的:加强对员工健康、个人卫生的控制,以防止因人因素对产品质
二、范围:参与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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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三、员工健康管理
1、公司人力资源部须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并每年
2、对新入的员工进行训,要特别强调在以后的生产程中如果生病或受伤、或是与传染病患者有接触,必须立即通知生产主管人,培训
四、员工
1、按照训计划对员工进行个人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育培训,新进厂员工要集中进行系统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培和考核
2、工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勤洗澡、勤衣、勤理发,不随
3、员工上班,统一着长,禁止穿九分裤、七分裤、五分等;禁止穿拖鞋、凉鞋等露脚趾类的鞋;禁止涂口红、化妆、喷香水、涂指*油、佩戴任何
4、生产区域内禁止吸*、吃东西、嬉
5、员工入车间时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物品,在进间内换工作鞋、换工作服、戴工作帽,工作、帽应穿戴整齐,头不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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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作人员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并于进入加工场所前、上卫生间后手部受污染时,
6。1洗
a:清水冲洗?洗手液搓洗?清水冲洗?消毒液浸
b:清水冲洗?洗手液搓洗?清水冲洗?烘干?75%酒精喷洒搓洗消毒
注:穿短袖工作
6。2员工手部应经常保持清洁,在生产过程中的有以下情时,必须对手
a:去洗手间后;
b;处理废物后;
c:离开工作区域或进行与生产无关的
d:接触产品前;
e:接触到身体其它未清洁部
f:开工前进入车间及
g: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员工必须在每1
7、进入车间前,鞋靴底部要在鞋消毒垫浸泡
8、主管、领班在生产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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帽、口罩、工鞋是否按规范戴、穿着,头发是否外露等;手部卫是否达标,指*不得超过0。5mm长;否有人带伤上岗;是
9、生产过程中接触成品的*作必须戴一次*手套,手套要整、无破损、不透水,当手被污染必须按上述洗手消毒序重新洗手消毒。在工作过程,包装人员必须每2小时用75%酒精对手进行消毒;成品再工人员因工*作原因,要触裸露成品的,
10、产期间不允许接听电话,如有特殊需,需请示上级领导后,到生产区域外接听,听后需先洗手消毒
11、工作人的个人衣物物品要放置更衣室,不得带入加间;也不得穿戴工作服到加工区域外的地方,并在工期间工作服的口袋不得存与工作无
12、员上卫生间时,必须在更衣室更换工作服、帽、工作鞋等,不得将工作服、帽、工作鞋穿卫生间。上完卫生间后将双手
13、非生产人员及一切外来人员进入
五、员工健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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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应参加每年一度健康检查,检查格后才能上岗。严禁未体检先上岗。凡患有疾、伤寒、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肺结核、化脓*或者渗*皮肤病以及其他有食品卫生的疾的,一经发
2、员患呼吸道疾病,轻微者可戴口罩*作,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病情严重者,主管或领班安排其休,痊愈
3、员工手有伤口时,伤口轻微者,包扎后戴上一次手套可安排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若伤口深,主管或领班安排其息,痊
东方雁食品厂规制度为了一步规范公司管理、树立公司良企业形象,确保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员工养成良的工作习惯,经公司研究决,特制定
一、上下班时间:上8。00~下5。00,中午11。30~12。30为午餐及休息时间。员工应12。30进入车间上班到岗,上下做到不迟到不早,如本月内
二、公司实行格打卡制度,打卡均由本人亲自打卡,严禁代或托人打卡,违规者责任双方各罚款每次10元。午8。00准时点名,列整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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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三、员工严格执行假制度,如有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征得领导同后方可休息,如不执行另扣出勤一天。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在车内打斗嬉闹,不准便玩弄手机,如有发现
四、下班不许将车辆提前推出车棚等待下班,车间内不许吃带零
五、上进入厂区中途不准自行离开工厂办私,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如有发现违者次罚款30元。途
六、员工上车辆一律停放规定车棚内,排放整齐,挎不得带入车间。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原辅料及一切物员工不得私拿,一经现应予
七、领导通知大饭如有任务,有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不服从每次罚款50元,并做好记录,年终奖酌情扣罚。员工上下途中自觉遵守交规则,杜
八、生产车间保持整洁,生产备、物品干净整齐。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生产结束后车间内必须打扫干净,车间内不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各车间内生设备及工具、容器、门、工作台、天、地面、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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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个人
食生产,生产人员必须进入风淋吹风方可进入间,做到不留长指*、涂指*油、手上不佩饰品、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帽、口罩及鞋套,头发不得外露帽外,手洗净消毒。如发现规者批评教,屡教不改
十、*作人员手部如有外伤者须包扎后戴好防手套方可工作,必须取得卫生部门健康合格*方上岗。严禁车间吸*。车间内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及衣服、鞋帽,更衣室保整洁,挂摆整齐,如执行、酌情扣。生产无关人
以上各条希望各员工共同遵守,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海门市东方雁
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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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食品加工厂管理的规章制度
为防止“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建立本制度:
一、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六、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九、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十、单位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第三篇:食品生产厂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导、社会共治。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诚信自律,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组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
申请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品种、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证上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经营品种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证,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业人员上岗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没有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按照食品质量规范进行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
(四)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五)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三)在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标注虚假内容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四)分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前七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的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识出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品前,应当查验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第三章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符合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
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二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装材料和容器清洁、无毒、无害,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四)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关要求。
未经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
在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在宴席举办前向宴席举办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告知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相关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及时查处未在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应当依法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规范,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凭证、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通报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食品安全培训,促进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政管理、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单位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地址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回复。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九)分装食品。
除前款和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
(三)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一)食品小作坊销售前未按照规定查验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状况;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产、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规定报告;
(四)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配备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
(五)食品摊贩使用的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开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未按照规定报告。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第五十八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分装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直接投放市场的大包装食品分成小份,包装成含量较小的包装食品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已经取得的核准证、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篇:食品生产厂的管理制度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第五篇:食品加工厂管理的规章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下制度:
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人员务必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人员务必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3、注意人清洁卫生做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务必穿戴统整洁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持续清洁工作岗位上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务必存放指定区域或更衣室内放置工作区内
二、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经营负全面职责;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职责;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持续日常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温湿度规定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质量;发现能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食品;严禁从证照全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食品生产许证》、《食品流通许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食品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售食品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直线距离25米上并设置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合格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务必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容器并贴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盛放食品容器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做货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务必由专人负责消费者带给分拣和包装服务带给给消费者贴合卫生要求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纳入项城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贴合要求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配备有效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务必做专用得存放其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