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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最新的员工奖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根据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政府有关的劳动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2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责任与权限
第3条(责任与权限)
3-1对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此规则的解释权归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运营程序
第4条(奖励)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奖金奖励。
4-1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拓展销售渠道,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成绩的。
4-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通过技术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4-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4-4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勇于向破坏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4-5因其它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荣誉称号和奖金分为以下三等:
等级奖金额
一等1500元-3000元
二等800元-1500元
三等300元-800元
4-6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也可以采用集体奖励的办法。例如采用集体记功的形式予以奖励
4-7有特殊贡献的也可在给奖金的同时辅之以晋级奖励。
4-8奖励人员由所在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对可以直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提奖额应与创造的效益额挂钩,各部门申报的材料交人事部核准,由人事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第5条(处罚)
对有违纪行为的员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第6条(处罚细则)
6-1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产品降级、报废、返工或设备损坏事故的,视其一次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次损失金额较小但一个月内多次发生的可以合并计算)。
直接损失价值处分种类
100元-500元书面警告
500元-1000元书面严重警告
1000元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6-2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章办事,在公司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活动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在事故中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根据其损失金额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损失金额处分种类
100元-1000元书面警告
1000元-2000元书面严重警告
2000元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6-3不服从公司的正常工作调动,公司下达调动通知后过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岗的予以书面严重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后无悔改表现三天内仍不到岗的予以辞退。
6-4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人事部或主管级以上人员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1)不按规定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者,罚款50元。
2)在上班时间睡觉者,罚款50元。
3)上班时间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影碟者,罚款50元。
4)在非吸烟区内吸烟者,罚款50元。
第7条(处分)
违纪人员由所在部门(涉及治安管理的由保安部门)向人事部申报书面材料提出意见,经人事部研究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8条员工受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材料由人事部整理装入员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员工的依据。
第二篇: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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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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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1-2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
1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0元;项数78项
2二等奖奖金每项6000元;项数172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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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数3033项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6-8家;
(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每项奖金10000元。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
(一)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
(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重点是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 ---- 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取得国家专利证书(即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四)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
(五)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贡献突出的
(六)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七)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
(八)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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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开发出具有省级及以上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四章推荐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院校;
(三)市直重点企(事)业可直接申报;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几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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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员工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主人翁职责感,鼓励其自律性、进取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员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员工应当自觉理解公司及所属部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奖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到以人为本,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规违纪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总经办和工会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忙和引导员工学习了解、遵照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大力宣传员工中的好人好事和典型事迹,同时有力地纠正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对员工的奖励和违规违纪的惩处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宽严适度、及时到位。无论奖励还是惩罚,都要起到对本人或他人的教育启示作用。
第六条:公司员工对他人的奖励或处罚不当有提议权,对本人的处罚不当有申诉权。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表现的员工给予奖励:
(一)在恪尽职守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生产或工作成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改善公司基础管理或专项管理,节俭公司资财和能源,提高管理成效、经济效益等方面有突出业绩的。
(三)在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或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劳动条件改善等方面有发明、创新、技术改善等行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提出合理化提议或实施合理化提议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保护公共财产,预防或挽救事故有功,使本公司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七)贴合公司有关专项制度中的奖励规定必须给予奖励的。
(八)公司领导认为或基层提议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奖励能够于年终集中进行,也能够平时分散进行。
第九条:第七条中的第(一)(二)(三)项于年终进行,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的开展,分设如下奖项:
(一)全勤奖:全年出勤(含夜班、加班折算)不少于275个工作日,奖励400元。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者没有全勤奖。
(二)考核奖: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定三个等次,比例为2∶7∶1。对全勤者,按考核结果奖励,优秀800元、合格600元、不定400元。对不全勤者,按折算工作日除以275打折计算。工作日时间不足6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先进员工奖:
(1)按部门人员总数的15%比例评选先进工作者,给予张榜表扬,发给奖金400元。
(2)按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比例(相当于全员的3%)评选明星员工,给予张榜表扬,发给嘉奖证书和奖金1000元(不重复享受前项奖金)。
(3)按明星员工总数的13比例(相当于全员的1%)评选模范员工,给予张榜表扬,发给记功证书和奖金3000元(不重复享受前项奖金)。
(4)其它可设单项工作先进个人,如安全工作先进个人、环保工作先进个人,比例严格控制,发给奖状和400元以下的奖金。
第十条:第七条中第(五)(七)项的奖励于平时进行,其奖励条件、额度遵照公司有关专项制度中的规定执行,除制度中有明确流程规定的以外,由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办审查,确认的立即兑现,否认的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第七条中第(四)(六)(八)项的奖励于平时进行,由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办组织审查,确认的报公司领导层讨论决定、总经理批准后兑现,否认的说明理由。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职责,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挥霍浪费公司资财,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三条: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对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程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类。
第十四条: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育与处理分为:公开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五种,并结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容易受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的情节轻微的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具有初犯性和偶尔性(同一条款中每月累计不超过一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违规违纪行为:
1.未经请假迟到、早退、或班中短时出厂;会议或培训中无故迟到、擅自早退等;
2.到岗后洗漱、做个人卫生;上班中擅自离岗、串岗、睡岗、干私活、玩游戏、看视频、看小说、玩手机等;
3.上班中讲粗话、脏话、吵闹喧哗、聚众闲谈、打搞嬉闹;
4.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应请示、汇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汇报;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吃零食、在设备旁存放食品;乱扔杂物、乱倒剩菜剩饭、乱停车辆、乱摆乱放周转架、玻璃架等;
6.职员下班时不关电灯、空调、饮水机、复印机、电脑、风扇等用电器;员工非使用状态下不关水龙头、电灯、电脑、风扇等;
7.对来访者不闻不理、态度生硬;对来宾有不敬行为。
第十六条:首次出现轻微违纪,一般适用公开批评的教育方式,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在必须周期内重复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情节、影响(损害)相对较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1.一月内重复出现轻微违规违纪现象2至3起;
2.上下班委托别人打卡、代别人打卡、与考勤人员(含门卫保安)发生争执、吵闹、涂改考勤记录;月内旷工半天,私自调休、顶班替班一天等;
3.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培训;碎玻璃不以色分类倾倒;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4.违规使用液压车、电瓶车;轻度违规使用叉车、行车;违规使用危险品、阻塞消防通道等,且均未发生事故或产生危害结果;
5.未经批准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不论是否产生损害结果);
6.上、下班次间未按正常规定交接、隐瞒工作失误,但尚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7.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有轻度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下或有必须负面影响;
8.不服从领导分工和工作安排,顶撞领导;不配合同事开展应予合作的工作,刁难同事;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搬弄是非,挑起事端;管理人员语言粗鲁、谩骂或侮辱下属。
第十八条:首次出现一般违纪行为适用警告处分,并在当事人写出认识和保证基础上,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但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多次重复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重复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情节、影响(损害)较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1.一月内重复出现轻微违规违纪现象3起以上或三个月内重复一般违规违纪现象2起;
2.上下班不打卡并强行进出;班中出门无手续或有手续不打卡并强行进出;损毁考勤记录;不假而别、月内旷工一天或供给虚假的病假条休息满一天;私自调休、顶班替班两天;
3.在厂区禁烟区吸烟但未产生危害结果;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限额领料或未妥善保管且未产生危害结果;
4.严重违规使用叉车、行车,构成安全隐患;违规使用危险品,而拒不纠正、损毁消防设施等,且均未发生事故或产生危害结果;
5.部门或管理者要求不严、管理不善,造成工人在工作中严重受伤或酿成伤害事故;
6.隐瞒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或其它事故;对重大隐患知情不报;虚报业绩而蓄意获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
7.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有轻度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或有较大负面影响;
8.在工作场所或在公司的其他公共区域内吵架、打架;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约定在公司外打架斗殴;
9.为获取加班补助,采用不当手段取得加班机会或延长加班时间的`;因工作需要延时下班,但未经许可不等候交替、先行下班的;窃取公司或他人财物的(不计多少);采用不当手段谋取私利,侵占、贪污或收受贿赂情节轻微的。
第二十条:首次出现较重违纪行为适用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当事人写出检讨和保证基础上,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但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反复违反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或重复较重违规违纪行为或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损害)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违纪行为:
1.一年内重复出现一般违纪3起以上(含3起)或较重违规违纪现象2起以上(含2起);
2.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有伤社会风化和企业形象,在公司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3.在履行工作职责方面,明知行为会带来不良后果,仍继续坚持行动,造成公司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构成恶劣影响;
4.破坏、私拿、浪费公司财物、假公济私、价值在千元以上的;
5.违反保密或竞业禁止制度,泄漏公司秘密;在公司外为同行业企业服务、利用公司出资培训证件为其他企业服务;
6.私拉私接、私开设备、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酿成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7.煽动怠工或罢工的;在公司内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的;限制领导人身自由,不听劝阻的;
8.利用病、伤、事假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9.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损害公司名誉;
10.未经授权或批准,将公司的资金、房产、印章、证照、车辆、设施、设备、物料、商品等擅自出售、出租、出借、赠予、转租、抵押给其他公司、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首次出现严重违纪者,如认错态度好,有好的教育预期,适用记过处分,并由当事人写出检讨和保证,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但专项管理制度中有罚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情景严重的可并追加绩效考核降等和职务降级。
第二十三条:以上行为适用公司专项制度进行处罚的,按专项制度执行。以上未能列举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影响(损害)程度志所列情形进行比较,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半年内重复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一年受到三次及次以上“记过”处分或首次出现情节异常严重、影响异常恶劣的规违纪行为,给公司或同事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或损失,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为体现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教育原则,公司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员工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职责的,应责令其赔偿,但每月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对有侵占、贪污、挪用公款和盗窃、索贿受贿的,应依法全额追缴其违规违纪款额并赔偿利息损失。
第二十六条:处理违规违纪员工,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谁用工、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轻微违纪和一般违纪,由检查单位供给证据或线索,由各部门直接处理,由部门负责人签发,结果报总经办(备案)。
对较重违纪和严重违纪,属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由检查单位供给证据或线索,由总经办和工会负责调查,提来源理提议报总经理室批准,由总经理签发。
对较重违纪和严重违纪,属于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由检查单位供给证据或线索,由部门和部门工会小组负责调查,提来源理提议报总经办审核,由分管副总签发。
对较重违纪和严重违纪,属于公司职员、员工违规违纪的,由检查单位供给证据或线索,由所在部门或车间及工会小组负责进行调查,提来源理提议报总经办审核,拟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报分管副总批准、签发;拟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请公司法律顾问斟酌并征求总经理和工会的意见,确认后报批准、签发。
第二十七条:处理违规违纪员工时,下达处理决定书前,通知被处理者本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转人事科归入个人档案,经济处罚及时报送财务部门执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员工,同时解除其劳动合同,停止五险一金的交纳。
第二十八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资料:
1.被处理员工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职务(工种)、入职时间、工龄等基本情景;
2.主要违规违纪事实;
3.处理决定;
4.不服从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受处理的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来源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员工对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作来源理决定的部门应对员工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核查,按本制度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处理终结。不得因为员工申诉加重对其处理。
第三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违规违纪处理决定或重新处理,该弥补损失的应弥补损失:
1.违规违纪行为不存在或认定事实不充分的;
2.处理适用依据严重不当、出入较大的;
3.违反管理权限或处理程序的。
4.若被处罚员工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经过,能够提前结束处罚,但被处分时间不得低于应处分期限的二分之一,罚款数额不得低于应罚数额的二分之一。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违规违纪,是指员工在公司内出现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员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首次经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车间代表讨论经过,经总经理批准后开始试行,试行中广泛听取意见,适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四篇:公司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七条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第十条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处分
第十一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
第五篇:规章制度之奖励制度的通知
关于奖励制度的通知
【篇1:关于公司内部员工招聘奖励的通知】
关于奖励制度补充内容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员工:
为了更好地发展公司业务,将不断招揽更多人才,经公司研究决定,凡内部员工介绍人才进司,并通过三个月试用期正式上岗,公司将对介绍人奖励100元,在职半年以上,奖励200元。奖金将在次月与工资一并发放至员工工资卡上。
以上奖励规定自2016年5月12日起开始执行。望各位员工积极配合人事工作,为公司招揽更多人才。
特此通知!
行政人事部 2016年5月11日
【篇2:关于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公示的通知】
关于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公示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加气站:
为了加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行政人事部制订了《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为使本制度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员工利益,本制度将从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0日在公司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本着自愿原则欢迎每位员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行政人事部将会对所有的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同时酌情对《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感谢大家的合作。
请认真填写《制度修改建议表》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传至人力资源部(电子邮箱:hjjt_rs@163.com; qq: 22074264/85723497)
附:《制度修改建议表》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提高劳动生产 率和工作效率,搞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制定本办法。
2、集团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集团的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
3、集团实施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的全体员工,是本集团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 奖励
1、员工奖励分以下五种:
(1)嘉奖:行政奖励的同时,每次奖励100元,当月兑现(并计2分);
(2)记功:行政奖励的同时,每次奖励300元,当月兑现(并计4分);
(3)记大功:行政奖励的同时,每次奖励500元,当月兑现(并计6分);
(4)晋级:工资晋升一级(并计10分);
(5)突出贡献奖:授予“突出贡献员工”光荣称号;行政奖励的同时,工资相应晋升一级(并
计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2)拾金(物)不昧者(价值2000元以上);
(3)在完成工作任务中表现突出,在集团员工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者; (4)积极维护集团荣誉,为集团树立良好形象和口碑者; (5)对泄密或者非法获取集团秘密事项的行为及时举报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在节约成本、提高产品产量(工程进度)和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较大成绩者(特
别重大功绩者,参见《创新建议管理与奖励制度》);
(2)对集团管理制度等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取得显著成绩者;
(3)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4) 发现他人泄露集团秘密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保护国家、集团或个人财
产免受重大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集团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其它重大功绩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晋级:
(1)研究发明,对集团确有贡献,并能使成本显著降低,利润显著增加者;
(2)对集团有特殊贡献,且足为集团员工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突出贡献奖:
(1)研究发明或在技术改革、合理化建议方面,年创造价值五百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记大功两次以上(不含两次)者; (3)荣获国家、山东省重大荣誉称号者; 7、批准权限:
(1)嘉奖、记功、记大功由部门经理提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2)晋级、突出贡献奖由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提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
第三章 处分
1、员工惩罚分以下五种:
(1)警告: 行政处罚的同时,每次扣发50元,当月兑现(并计-1分);
(2)记过: 行政处罚的同时,每次扣发200元。当月兑现(并计-2分);
(3)记大过: 行政处罚的同时,每次扣发400元,当月兑现(并计-3分);
(4)降级: 降级使用,行政处罚的同时,工资相应降低一级(并计-5分); (5)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并计-1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
(1)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3)妨碍经营秩序,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5)不按规定佩带工作证或操作证,穿拖鞋、短裤上班(特殊工种要求除外)或衣着暴露、仪容仪表不整影响集团形象者; (6)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要办任务者; (7)损毁、涂改、丢失一般性文件者;
(8)乱刻乱画,不注意办公室、卫生负责区及周边地区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9)工作时间上网娱乐、炒股、聊天、玩游戏者; (10)酒后上岗者(因公接待除外);
(11)泄露集团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情节轻微者; (13)对待客人不礼貌,情节轻微者; (14)违反集团其它制度情节轻微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限期计划指令等,未能如期完成,给集团造成损失者;
(2)在集团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喧哗、嬉戏、吵闹、玩扑克等,妨碍他人工作与休息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
(4)因疏忽致使工作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人集团参观者; (6)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7)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未经主管领导同意者;
(8)私自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进人集团者;
(9)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婉转说明,或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10)工作时间内做其它事情,如睡觉、下棋、洗衣物、玩弄乐器、看杂志、听音乐等与工作
不相干的事情; (11)非故意泄露集团秘密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损失后果严重的; (12)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情节较重者;
(13)因个人疏忽,对下属所犯记过以上错误没有及时察觉、制止并上报者;
(14)因个人疏忽,在变更工作方法(图纸变更等)时,使集团蒙受一定损失者;
(15)在对员工考核评分等管理活动中,掺杂较多个人感情与主观因素,不能客观对待下属者;
(16)其它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酒后上岗,影响自已或他人工作者; (2)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3)怠忽工作,不按工作流程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集团蒙受一定损失者;
(4)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5)工作时间内做其它事情,如睡觉、下棋、洗衣物、玩弄乐器、看杂志、听音乐等与工作不相干的事情,使集团蒙受损失者; (6)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7)机器、车辆、仪器及有技术性工具设备,非操作者使用或未经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损坏者,并负赔偿责任;
(8)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已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9)擅离职守,致生变故者,或未经许可不等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9)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泄密,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包庇员工,刻意隐瞒员工犯错事实者;
(11)其它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质量措施规定,情节重大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1)打架斗殴者;
(2)在集团内赌博者;
(3)一年中累计违纪应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者两次,
(4)散布不利于集团之谣言,或挑拨集团与员工感情者; (5)其它违规情况特别严重者;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对上级主管、同事、员工暴力威胁、恐吓,妨碍集团秩序者; (2)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经营、工作等秩序者; (3)偷盗或侵占同事或集团财物经查属实者; (4)受刑事处分者;
(5)连续旷工3日以上,一个月累计达4日、一年累计达7日者; (6)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7)伪造、私自变更或盗用集团印信者;
(8)故意或过失泄露集团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9)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集团秘密的;
(10)无故损毁集团财物者,伪造、涂改报销票据等集团重要文件者; (11)私自接受员工或客户贿赂、宴请,向员工或客户索要财物者; (12)利用集团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者;
(1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员工保密制度》的;
(15)违犯社会道德良俗、国家法令或本规则情节重大者; 8、批准权限:
(1)警告由主管、主任批准或检查人员现场开具罚款单,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2)记过、记大过由部门经理提名(组织填写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3)降级、开除由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提名(组织填写材料),经本单位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总裁批准;
第四章 附则
1、积分与考核挂钩情况:
(1) 员工奖惩除进行经济平衡外,同时进行积分累积,累积以一年为限,第二年清空。
(2) 积分处理办法与正常奖惩并不冲突,只是作为年度考核的一种补充方式,计入年度考核
分数。
(3) 员工奖惩得分正负可以抵消。 2、员工功过抵消规定如下:
(1) 员工行政奖惩情况资料一律存入员工档案;
(2) 所谓抵消指撤消档案存储资料,经济方面的奖惩不予抵消; (3) 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两月内为限; (4)嘉奖与警告抵消。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5) 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降级以三次大功予以抵消;
3、本制度若与集团其它制度不符,以本制度为准。
4、人力资源部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经集团同意后可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
制度修改建议表
填表日期:
姓名公司部门
岗位入司时间
制度名称 《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公示时间 2007-7-10至2007-8-9
意见与改进建议:
备注:意见和改进建议逐条填写。
【篇3:公司关于执行全勤奖奖励的通知】
公司关于执行全勤奖奖励的通知
为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员工更加注重时间观念,并增强团队意识,特设立员工及部门、项目部并行奖励的全勤奖:
1、员工当月全勤的,给予该员工现金奖励100元整,与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2、全勤的定义: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包括如:一个小时、四个小时之类的请假)、休假(休加班假、出差补休假及年假)等现象。另:病假(有医院证明或费用证明)
3、全勤奖励从4月1号开始执行,请各部门、项目部如实做好员工考勤,力争做到公平、公正!
特此通知
抄送:总经办、运营部、综合部、建维部、存档:人力资源组 2013年4月1日广州陆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签发
广州陆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日
第六篇:公司奖罚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惩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7、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与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30元;
2、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30元;
3、轻微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造成损失的罚款50元;
4、工作时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3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1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5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的罚款1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贯、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例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则上级主管人员或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力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责任人要对前面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上一流程有问题,有权拒绝继续进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权向所属部门主管或经理提出申诉或向公司进行投诉。若未对上一道流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但未提出或解决,则所发生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门承担,处罚100元;
14、各员工之间应互相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100元;
15、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参照员工管理制度,没有成文制度可参考的,由总经理召开行政人事管理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