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及管理方案

时间:2022-04-04 15:41:1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35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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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车险重大赔案管理规定

车险重大赔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重大赔案的处理流程,加强重大案件的管控,进而控制车险的赔付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车险重大案件,所有理赔人员需按照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操作。

【重大赔案的定义】

根据案件管理需要,将以下赔案定义为重大赔案,按照本制度规定操作:

1、

2、

3、

4、

5、 单车事故损失≥10,000元的单、双方事故 全车盗抢险事故 火灾或者自燃事故

涉水行驶驶及水淹车致使发动机损坏案件 查勘员认为涉嫌造假的赔案

【重大案件的派工和流转】

1、 电话中心在受理报案时,对于符合以上

2、

3、4条件的案件优先派工给重案查勘员,由重案查勘员负责案件的第一手资料采集。其他案件由区域查勘定损员查勘后呈报。(对于车损的判断,可依据以下关键词“气囊爆裂”、“倾覆”且车辆价值10万以上,对于车损险保额超过50万的案件涉及配件更换的);

2、 查勘员在查勘定损时,发现案件的情况符合以上重大案件条件的,在完成查勘后24小时内转交重案查勘员跟踪处理,预计单个索赔人损失超过25,000元的,同时派工给SIU人员。

3、 重案的流转

查勘员在查勘后24小时内通过邮件报送给重案查勘员和理算员,同时抄送给核损人和部门经理,邮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关键内容:赔案号+重案呈报(如BJ1000000重案呈报),由分公司负责改派。 【重大案件的处理规范】

1、 重大车物损失案件的处理

(1) 单车损失10000-25000元的,由经办查勘员与重案人员共同完成,由经办查勘员在系统内跟踪处理(电话中心直接派工给重案查勘员的除外),要求拍摄查勘员、重案人员的人车合影,定损单有重案人员签字。

(2) 单车损失在25000以上的,由重案查勘员与核损人员共同定损,由重案查勘员负责系统内跟踪处理,要求拍摄重案查勘员、核损人员的人车合影。

(3) 对于定损过程中涉及更换发动机缸体或总成、变速箱总成、车壳等总成配件时,需要核损人参与定损;对于更换的单个配件价格超过3000元的,需在定损时与核损人沟通后再做处理。

(4) 对于电子零配件或没有明显变形却需要更换的机械配件,必须有检测结果或测量数据支持,否则不予更换。

(5) 所有重大案件的损失确定,必须是授权查勘定损员(含重案查勘定损员)处理,不得由任何修理厂、代理人代为确认。 (6) 对于单车损失达到车辆实际价值的70%或者定损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重案查勘员需呈报核损人、部门经理和总公司主管,商议定损方案后再做处理。

(7) 对于单车损失超过25000元的案件,定损完成后,由SIU负责对车辆的维修状况进行复勘(尤其是内部配件的损失、配件价格1000元以上的配件),并上传复勘照片。

(8) 所有重大案件必须一次性拆捡定损,个别配件需要待查的需要在定损时注明,否则一律不予追加。

(9) 所有重大案件需在定损完毕后两日内提交核损(配件价格未经核价的,在系统内备注清楚,分公司审核后退回再修改配件价格)

2、 盗抢事故

所有盗抢案件需由重案查勘员处理,需在48小时内查勘第一现场,根据事故案情做询问笔录,去当地派处所或公安局了解案件受理情况,同时收集其他理赔所需材料:车钥匙、行车证、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重案查勘员应在查勘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核损人和部门经理汇报案件情况。

3、 火灾及自燃案件

所有火灾及自燃案件需由重案查勘员处理,需在报案后查勘第一现场,根据事故案情做询问笔录,去当地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了解案件受理情况及火灾原因,在查勘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核损人及部门经理汇报案件情况

4、 涉水行驶及水淹车致使发动机损坏案件

所有涉水行驶及水淹车致使发动机损坏案件需由重案查勘员处理,处理要求与重大车物损失案件的处理一致,重案查勘员在受理查勘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核损人及部门经理汇报。

5、 涉嫌造假案件

事故真实性和损失真实性的管控是公司减损的关键,由于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比较高的工作技能、责任心和工作经验,所以此类案件全部转重案查勘员处理,由重案查勘员、特别调查员、核损人和部门经理组成小组,针对疑似欺诈案件进行分析,确定疑点和调查思路、调查方向,由重案查勘员和特别调查员进行调查,并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重大案件的预估及准备金调整】

1、 重大案件预估责任人

重大案件的损失预估责任人为重案查勘员,重案查勘员在受理流转的重案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查勘,并对事故的损失进行预估(预估金额为应赔付的预计金额,非预估实际损失),并将相应的结果报告给理算员,由理算员进行登记,并向总公司核赔人报告调整准备金。

2、 重大案件调整准备金责任人

此项工作由理算员负责向总公司核赔人报告,逐笔调整。

3、 重大案件预估损失的时效要求

正常情况下,重案查勘员应在7天内将预估赔付金额拟定报告

4、 重大案件的统计报告

分公司指定一名内勤负责重大案件的登记,并在每周的周五下班前把本周的重大案件登记表(见附件)发送给部门经理。

第二篇:2017年度劳动保障年审通告

县直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按照常规年审和网上年审双向年审同时实施的方式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年审对象和管辖

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非企业单位、已在县级手工年审过的企业、获得免审的企业以及其他有用工行为的单位。

二、 年审内容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为: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及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劳务派遣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等情况。

三、 年审方式和程序

(一)、年审方式:常规年审和网上年审同时进行。所有用人单位需同时参加常规年审和网上年审双向年审。

(二)、年审程序:

1、常规年审程序。全县劳动监察执法年审常规年审采取书面报送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相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领取年审通知和报表,进行自查,认真准备相关资料,按照管辖参加年审。

常规年审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年审审验报表;②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的复印件;③《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凭证。

2、网上年审程序。①用人单位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url#),进入“云南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信息系统”(在网页首页的“网上办事”栏,以下简称“年审信息系统”),按照“年审信息系统”的要求填报单位和职工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年审数据;②用人单位将申报的年审数据上传至“年审信息系统”;③“年审信息系统”根据年审管辖范围自动将用人单位填报好的年审数据传送至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审数据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3、年审数据申报时间:每年度年1月1日—4月30日。

四、相关规定

(一)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前收到用人单位年审书面材料和“年审信息系统”上传年审数据的,视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

(二)至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尚未收到用人单位申报书面材料,“年审信息系统”尚未收到用人单位年审数据;或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后收到用人单位申报书面材料和上传年审数据的,视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按《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今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审数据申报截止时间(4月30日)后未主动进行常规年审和网上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根据报送书面材料和“年审信息系统”检测情况,按《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今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不如实填写年审数据的,按《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今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审书面材料是否收到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年审信息系统”是否收到用人单位年审数据和收到的时间以“年审信息系统”出具的证明为准(此证明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首次登陆“年审信息系统”时需要注册、设置密码,注册成功后方可录入数据。网上年审系统的注册、填报、上传不需任何费用,也不需购买密钥等,完全免费。

(二)年度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需在“年审信息系统”单位备注信息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栏中就单位成立时间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年度内无经营、无用工的'用人单位,需在“年审信息系统”单位备注信息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栏中就无经营、无用工情况作出说明。

(四)用人单位原“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验证”、《劳动保障执法年度审验手册》即时作废,将不再使用,仅作为参加过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证明;原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编号”即时作废,将不再使用,新的“单位编号”由“”年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五)年度前按规定应参加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但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管辖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说明情况,根据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处罚。

(六)“年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和指标说明请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url#)的“年审信息系统”登录页面的“用户手册”下载,仔细阅读后再进行注册、登录和填报操作。操作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永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联系。

联系人:张建华

联系人:郭 理

联系电话:652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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