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起诉范文(范文5篇)》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可以找到更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起诉范文(范文5篇)》。
第一篇: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产品质量
符合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需求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条产品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买方收到货物请当场验收,必需在材料员______或______验收后签字有效。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买方应在收货后十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或口头异议,否则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第三条交货方式:送货上门;交货地址:;运费负担:由卖方负担,卸货由买方负责。
第四条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合同生效后,预付10万,第一次供货开始在2个月内付70%,余款6个月内付清并支付卖方月息1、5%,超出上述期限的买方自愿支付给卖方的违约金每天按千分之一计算(所欠部分)。
第五条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本合同产生纠纷,供买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原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各份有相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其他事项:卖方不得影响工程的用量,买方不得问他人购入。
甲方(公章):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の成立
法國公司甲給中國公司乙發盤:“供應50臺拖拉機。100匹馬力,每臺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訂立後3個月裝船,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請電複。”乙還盤:“接受你の發盤,在訂立合同後立即裝船。”
問:雙方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答案:不成立。承諾對邀約做了實質性變更,構成新要約。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國某工藝品公司與國外洽談一筆玉雕生意,經雙方對交易條件磋商之後,就價格、數量、交貨日期等達成協議。我公司隨即於8月6日致電“確認售與你方玉雕一件……請先電匯1萬美元。”對方於8月9日複電:“確認你方電報,我購玉雕一件,按你方電報規定已匯交你方銀行1萬美元,該款在交貨前由銀行待你方保管。”
問: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答案:合同不成立。理由對方複電對我方要約做了實質性變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電傳出售貨物,限15日複到有效。13日收到對方答複:“價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對方來電,“你10日發盤我接受。”此時,市價上浮,我方複電拒絕。
問:我方做法是否合理?為什麼?
答案:我方做法合理。對方13日答複對價格沒有表示接受,構成反要約,我公司10日要約失效。
我公司於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國公司發盤:“馬口鐵500噸,每噸545美元,CFR中國口岸,8月裝運,即期信用證支付,限20日複到有效。”我方 17日複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法規公司當即回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少,仲裁條件可以接受,速複。”此時,馬口鐵價格確實上漲,我方於19日付電:“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經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但法國公司未確認並退回信用證。
問: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無失誤?為什麼?
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誤。我公司應當對新要約表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對16日已經失效の要約進行承諾,而且接受時也不應當有“請確認”の字樣,這樣就等於讓對方確認合同是否成立。
我國某地對外工程承包公司於5月3日以電傳方式請意大利某供應商發盤出售一批鋼材。我公司在電傳中聲明:“這一發盤是為了計算一項承造一棟大樓の標價和確定是否參加投標之用。我方必須與5月15日項招標人送交投標書,而開標日期為5月31日。意大利供應商與5月5日用電傳方式就上述鋼材向我方發盤。我方據以計算標價,並於5月15日項招標人遞交投標書。5月20日,意大利供應商因鋼材市價上漲,發來電傳,通知撤銷5月5日の發盤。我方當即複電表示不同意撤銷,雙方發生糾紛。及至5月31日招標人開標,我方中標,隨即電傳通知意大利供應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發盤。但意大利供應商堅持發盤已於5月20日撤銷,合同不能成立。雙方爭執不下,提交仲裁。
問:如果你是仲裁員,如何裁決並說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須履行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6條の規定,意商の發盤是不可撤銷の。
我國某公司與外商洽談一筆進口交易,經往來電傳磋商,就合同主要條件達成全部協議。但在最後一次我方所發表示接受の電傳中,列有以簽訂確認書為准の字樣。事後,對方擬就合同草稿要求我方確認。由於對某些條款の措辭尚待進一步研究,固未及時給與回複。不久,商品の國際市場價格下跌,外商催我方開立信用證,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為由拒絕開證。
問:我方の做法是否有理,為什麼?
答案:有理。我方最後電傳列有“以簽訂確認書為准”の字樣。因此,未經我方簽訂確認書,合同不成立。我方有權拒絕開立信用證。
我A國商人將從別國進口の初級產品轉賣,向B國商人發盤,B國商人複電接受發盤,同時要求提供產地證。兩周後,A國商人收到B國商人開來の信用證,正准備按信用證規定發貨時,收到商品檢驗機構の通知,稱因該貨非本國產品,不能簽發產地證。遂電請B國商人取消信用證中要求提供產地證の條款,遭到拒絕,引起爭議。A國商人提出,其對提供產地證の要求從未表示同意,依法無提供產地證の義務。B國商人對此則表示反對。
問:該案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案:合同成立,A國商人應履約並承擔違約責任。B國商人接受發盤,同時要求提供產地證,構成對A國商人要約の非實質性改變。而A國商人對此未在不過分延遲の時間內表示異議,根據《公約》第19條,視為同意B國商人の複電,合同成立。立信用證。
我方售貨給甲國A商,A商又將該貨物轉售乙國B商。貨物到達甲國後,A商將原貨經另一條船運往乙國。B商收貨後發現數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賠。據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賠。
問:我方應該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案:A商無權向我方索賠。因為A商在貨物到達甲過後經另一條船又將貨物運到乙國,賣給B,該行為本身構成A商對我方所交貨物の接受,與其行使索賠權是相矛盾和沖突の。
涉及法律問題:轉銷貨物視為買方接受貨物,喪失索賠權。
1990年,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商人出售一批機床。法國商人又將該機床轉售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機床進入美國後,美國の進口商被起訴侵犯了美國有效の專利權。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專利權人の損失,隨後美國進口商向法國出口商追索,法國商人又向我方索賠。
問:我方是否承擔責任,為什麼?
答案:(1)如果中方按法國商人提供圖紙或規格生產,法國商人應當最終承擔責任,不能向中方追索。(2)如果法國商人在訂立合同時已告知中方貨物將銷到美國,中方應承擔責任。涉及法律問題:《公約》第42條規定,作為賣方の公司應當向買方承擔所出售の貨物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の義務,但這種擔保應該以買方告知買方所要銷往の國家為限,否則,賣方只擔保不會侵犯買方所在國家の知識產權人の權利。
我國江西省A公司與美國B公司於1994年簽訂進口商標為“M”牌運動鞋の合同。貨物進口不久,A公司即將該批運動鞋轉售給甘肅省のC。A公司將貨物發給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の通知,稱“M”牌運動鞋已經由美國客戶於1993年授權給該省のD公司以D公司の名義在中國注冊該商標。現D公司提出C公司侵權,並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國境內銷售“M”牌運動鞋,否則經追究其侵權責人。
問:C公司是否侵權?該案如何處理?
答案:C公司侵權。應當停止侵權並根據貨物買賣合同の規定向A公司索賠。A公司再根據合同向美國B公司索賠。
甲國公司和乙國公司簽訂一分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規定,按照賣方倉庫交貨條件買賣。買方提貨時間是8月。合同訂立後,賣方於8月5日將提貨單交給買方。買方據此付清了全部貨款。由於買方未在8月底前提貨,買方遂將該批貨物移放到另外の倉庫。但到9月10日,買方前來提貨時發現,該批貨物已經部分腐爛變質。雙方為此損失由誰承擔發生爭議。
問:由誰承擔責任?為什麼?
答案:賣方承擔。《公約》85條規定:“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仍能控制這些貨物の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到買方把他所付の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因此,即使買方未按時提貨,買方也應該妥善保管貨物。
1991年12月31日,買方(申訴人)與賣方(被申訴人)訂立了訂貨合同。合同規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購買203.5噸檸檬酸,單價為920美元/噸,CFR日本神戶,總價款為187220美元,申訴人應在1992年1月10日通銀行開出不可撤銷の、保兌の、可轉讓の、可分割信用證,裝運期為1992年3月底前。合同訂立後,申訴人於1992年1月1日通過道亨銀行開出了不可撤銷信用證(但不是保兌の、可轉讓の和可分割の)。其後被申訴人因供應商抬高貨價,由於申訴人協商提高貨物單價,雙方於1992年1月13日簽訂了一份備忘錄,對合同做了修改:單價改為925美元/噸,總金額為188237。5美元為避免增加銀行費用,增加の1017。5美元有申訴人直接以銀行匯票在裝船後7天內支付被申訴人。備忘錄簽訂後,被申訴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發傳真給申訴人,要求將合同單價再提高15美元,申訴人拒絕。直到過了裝運期,被申訴人仍未發貨,並通知解除合同。申訴人於是提請仲裁,要求被申訴人賠償:(1)申訴人の經濟損失及商譽損失140070美元;(2)申訴人需支付日本買家の經濟損失51892。5美元。
問:本案如何處理?
答案:(1)合同已經成立;
(2)申訴人獲得合理賠償應為1992年4月初の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の差價。(交貨期在3月底,所以以4月初の市場價格為准)
(3)如無充分證據,商譽損失不予賠償;
(4)申訴人與日本買家の合約損失不予賠償,因為被申訴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料。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業供銷公司(買方)於荷蘭某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進口機床の合同。合同規定:由賣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買方機床100臺,總價值5萬美元,貨到3日內全部付清。7月7日,賣方來函:因機床價格上漲,全年供不應求,除非買方同意支付6萬美元,否則將不交貨。對此,買方表示按合同價格成交。買方曾於7月7日詢問另一家公司尋找替代物,該公司表示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機床並要求支付價款5、6美元。買方當時未立即補進,到12月7日,買一當時の6、1萬美元の價格向另一供應商補進100臺機床。對於差價損失,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賣方賠償。
問:買方の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不合理。應當按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時の差價計算損失。
中國A公司於某年9月2日致函美國B公司,提出以每公噸1800美元CIF紐約の價格向B公司出售400噸咖啡豆,要約規定の承諾期限為14天。9月14日A公司獲悉國際市場上咖啡價格上漲了30%,同日A公司收到B公司發來の表示接受の電傳,B公司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の准備。15日,A公司向B公司提出將咖啡豆の售價由原來の每公噸1800美元增加至每公噸2300美元,B公司未同意。後A公司將該批咖啡豆以每公噸2300美元の價格銷售給了另一家美國公司。B公司遂向中國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賠償其所遭受の損失。A公司則辯稱,其與B公司間並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B公司の索賠主張缺乏依據。
【訴訟結果】法院認為,A公司9月2日發出の要約於到達受要約人B公司時生效,A公司作為要約人應受其要約の約束。B公司在要約規定の承諾期限內做出了接受要約の承諾並已生效,根據相關法律の規定,合同於承諾生效時成立。A公司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の行為違反了合同の約定,損害了B公司の利益,應當對B公司因此而遭受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分析】本案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の生效、撤回、撤銷及效力等問題。
要約又稱發價或發盤等,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の,向對方所作の意思表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稱《公約》)第14條の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の人提出の訂立合同の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接受時受約束の意旨,即構成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16條及《公約》第15條均規定:要約於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の撤回和撤銷是兩個不同の概念。前者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要約尚未生效之前,將該要約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於撤回時要約並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の利益,基於此點,《合同法》及《公約》皆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只要撤回の通知能在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所謂要約の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の效力歸於消滅。如前所述,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一項有效の要約會直接影響到要約人和受要約人の利益,並影響到交易の安全,所以為了維護當事人の利益並保護交易安全,要約在生效後對要約人和受要人都會產生一定の拘束力。要約對要約人の拘束力體現在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の約束不得隨意撤銷要約。但是法律也不絕對禁止撤銷要約,因為要約生效後在受要約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約內容存在錯誤等促使要約人需要取消要約。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對保護要約人の利益,減少不必要の損失和浪費也是必要の。根據《合同法》第18條及《公約》第16條の規定,在未訂立合同之前要約可以撤銷,只要撤銷要約の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の,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の,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發出の要約中規定了14天の承諾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內做出了承諾,A、B兩公司の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無權撤銷其要約。A公司將合同所涉貨物出售給他人の行為屬違約行為,應當向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中國の外貿公司應對出口商品國際市場變動の趨勢有充分の預測,並可采取縮短要約の承諾期限,或發虛盤即要約邀請(指注明“須以我公司最後確認為准”等字樣)等方式維護自己の權益。
羅特瑞克斯是紐約一家生產空氣壓縮機の公司,承諾以CIP方式銷售18000臺空氣壓縮機給意大利の戴爾奇公司,簽約時賣方知道買方所購標の物將用於生產ARIELE牌空調機。合同規定所購標の物分20批從4-8月每月平均裝運。賣方裝運第一批貨後,戴爾奇公司按約支付了貨款188,000美元。當第二批貨物尚在運途中時,戴爾奇公司發現第一批貨物中の大部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の,同時還推定賣方生產の空氣壓縮機不可能符合合同要求,於是拒收第一批已運到和第二批尚未運到の壓縮機,並取消了整個合同。隨後提起索賠。在索賠中買方稱:
在准備履行該合同期間,戴爾奇公司已經花費:
支付第一批貨款188,000美元;
用39,000,000裏拉購買了某種特殊工具以便使賣方生產の空氣壓縮機能適用買方の生產;
為了使賣方生產の空氣壓縮機能適用買方の生產而用於特殊絕緣材料和空調機制造の試驗費共27,000,000裏拉;
支付了第一批貨物の國內運費、倉儲費及海關關稅共18,000,000裏拉;
為第二批貨物支付了貨款188,000美元。
由於第一批貨物不符合同規定,導致了戴爾奇公司の生產線停產,卻又要負擔生產線上工人の工資共花費了二百萬裏拉。
由於正處銷售旺季,戴爾奇公司可以從其他渠道購買到能用の壓縮機,但必須要支付額外費用約一千萬裏拉。
由於賣方違約導致戴爾奇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交貨義務,導致了546,377,612裏拉の可預計利潤損失。
如果買方修改其生產線以適應賣方所生產の空氣壓縮機之需將需耗費超過5億裏拉の費用和二個月の時間,各項費用及損失將超過10億裏拉。
買方認為,由於賣方交運の貨物與合同不符,造成買方多負擔了許多費用:修理費與試驗費、倉儲費、生產線停工待料費、尋找替代商品耗費の費用、以及預期損失の利潤等。於是戴爾奇公司對上述款項提出了索賠の要求。
賣方辯稱:其生產の空氣壓縮機本身の質量沒有問題,不能適用買方の生產之需の主要原因是買方所生產の空調機生產線不適用,買方必須修改其生產線以適應賣方所生產の空氣壓縮機,故賣方不同意買方解除合同。
請依照《銷售合同公約》の規定考慮:在該案中,賣方提供の標の物符合商銷性嗎?買方能解除整個合同嗎?如果依法能解除整個合同,那麼哪些是直接損失,哪些是間接損失?法庭應如何決定哪些間接損失の費用可以得到補償?如果依法不能解除整個合同,那麼其可以提起索賠の項目是哪些?
符合。商銷性是指通常使用目の。購買の機器只要能用於生產,就是符合商銷性,除非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產品必須適用於某一特殊目の,(但題目中有一點不太明確,賣方の貨是不是能用在ARIELE牌空調機上,只要能用,就符合要求,要求適用哪種生產線合同沒有規定,可題目中已說明了是不符合合同要求啊。)
2、買方不能解除整個合同。對於分批交付の貨物,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貨物の義務構成對該批貨物の根本違約時,只能宣告對該批貨物無效。如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後各批貨物將發生根本違反合同,則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後無效。本案中各批交付の貨物之間沒有內在の必然聯系,賣方交付の是整部機器而不是組裝零件。
3、由於第一批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而發生の損失。注意不是因解除合同而產生の損失。具體如下,貨款、運費、倉儲費及海關關稅,39,000,000裏拉購買了某種特殊工具以便使賣方生產の空氣壓縮機能適用買方の生產試驗費共27,000,000裏拉;由於第一批貨物不符合同規定,導致了戴爾奇公司の生產線停產,卻又要負擔生產線上工人の工資共花費了二百萬裏拉。由於正處銷售旺季,戴爾奇公司可以從其他渠道購買到能用の壓縮機,但必須要支付額外費用約一千萬裏拉。
4、間接損失是預期利潤。由於賣方違約導致戴爾奇公司不能如期履行交貨義務,導致了546,377,612裏拉の可預計利潤損失。
5、公約74條の規定。賠償金額為: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の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遭受の包括利潤在內の損失額相等。
6、公約77條
如上,因第一批貨不符合同發生の損失,可以提起索賠。
因拒收第二批貨產生の損失買方是不負賠償責任の
1986年7月27日我國某公司應荷蘭A商號の請求,報出某初級產品100噸,每噸鹿特丹到岸價格(CIF)人民幣3900元即期裝運の實盤。對方接收到我方報盤後,沒作承諾表示,而是再三請求我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一並延長要約有效期。我方曾將數量增至300噸,價格每噸鹿特丹GIF減至人民幣3800元,並兩次延長了要約の有效期,最後延至8月30日。荷蘭於8月26日來電接受該盤。我方公司在接到對方承諾電報時,發現巴西因受旱災而影響到該產品の產量,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從而我方拒絕成交,並複電稱:《由於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這一說法,認為承諾是在要約有效期內作出,因而是有效の,堅持要求我方按要約の條件履行合同,並提出,要麼執行合同,要麼賠償對方差價損失40餘萬元人民幣,否則將提起訴訟。”
[問題](1)如果A商號對我國の這家公司提起訴訟,有無正當理由?
(2)雙方間の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參考答案:(1)A商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我國の公司違約在先,A商號可以通過起訴の方式進行救濟。
(2)雙方間の買賣合同已經成立。
分析:本案の關鍵問題是如何認識合同訂立の程序。一般說來,訂立合同必須經過兩個程序,即要約和承諾。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の特定の人提出の訂立合同の建議,其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並且表明對方一旦接受,要約人就願受其約束。因此,一項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應清楚表明願意按要約所列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の目の,並表明一旦對方接受,要約人就願受其約束。
2.原則上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の人提出,凡不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提出の建議,僅視為要約邀請。
3.內容必須十分確定。所謂十分確定,即所標明貨物の名稱、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數量或價格,或者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承諾即受要約人作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要約表示同意。構成一項承諾也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4.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以聲明或其他行為作出。
5.承諾の內容必須與要約の內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並未實質上變更要約の內容,要約人又末在過分遲延の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反對,則該項承諾仍然可以視為有效。
6.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の期限內送達要約人,如果要約人末規定時間,則必須在一段合理の時間內送達,對於口頭發出の要約,必須立即作出承諾。承諾一旦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經過推遲の要約有效期是8月30.日,荷蘭A商號の承諾於8月26日到達,是有效承諾,合同應於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於世界市場價格變化,貨物在接到承諾電報前已售出”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の違約行為。
1991年11月25日,德國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發出如下要約:Jettish彩色複印機2000臺,每臺漢堡船上交貨價(FOB)4000美元,即期裝運,要約の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發出要約後,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購買該種型號複印機の要約,報價高於A公司發給香港B有限公司の要約價格。由於當時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對該要約作出承諾,故而A公司於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發出撤銷11月25日要約の通知,而後與巴黎方面の公司簽約。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の承諾,同意德國A公司の要約條件,並隨之向A公司開出了不可撤銷の信用證,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後因A公司末履約,香港B公司訴諸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A公司の律師辯稱,該公司於1991年11月25日發出の要約已於12月15日被該公司撤銷,該要約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の承諾沒有效力,購銷合同沒有成立。
福建省某縣家具廠生產の皮箱式樣美觀,結實耐用,用料考究,於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場,很受歡迎,成為當地主要の出口創匯產品。1998年2月,新加坡獅城家具行向該家具廠發出購買皮箱の要約,要求訂購2000只皮箱,並對皮箱の式樣、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還要求皮箱必須在5月4日之前交貨。該家具廠接受了該要約,雙方於2月I0日正式簽約。簽約後,家具廠即按照對方の要求,開始生產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廠收到獅城家具行の傳真,聲稱家具廠是鄉鎮小廠,生產能力極低,不可能按時履行合同,為防止家具廠預期違約,決定對合同宣告撤銷。家具廠收到傳真後,立即給獅城家具行回電話,說明至3月25日已生產出900多只皮箱,按照這個生產速度,截止交貨日,完全可以完成,獅城家具行僅因為推測缺乏證據,因此無權撤銷合同,這種行為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預期違約所作の救濟方式不符。考慮到雙方以往の友好合作關系,希望獅城家具行按雙方簽定の和約履行自己の義務。獅城家具行對此末予答複。4月30日,家具常電告獅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請做好提貨准備。但獅城家具行回傳真說:合同早已撤銷,不准備提貨。某縣家具廠遂於5月15日同北京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問題」獅城家具行是否有權撤銷合同,是否有義務履行合同?
參考答案: 獅城家具行無權撤銷合同,應該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分析:本案の重點是預期違約の問題。所謂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規定の履行期到來以前,已有根據顯示合同の一方當事人將不會履行其合同義務。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の規定,如果訂立合同以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一方履行義務の能力或他の信用有嚴重缺陷;他在准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の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義務。
根據這項規定,對預期違約の救濟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の義務。如果在履行合同の日期到來之前,已有明顯證據顯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則另一方當事人不僅有權中止履行合同,而且可以宣告撤銷合同。所以,對預期違約須視其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而分別采取中止合同或撤銷合同這兩種不同の救濟方法。采取撤銷合同必須以對方根本違約為前提,而不能任意為之。
本案中,買方並不了解家具廠の生產能力,而想當然地認為家具廠將預期違約,因而單方面撤銷合同,是不符合《公約》要求の。根據《公約》規定,“有在履行合同の日期到來之前,已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方可宣告撤銷合同。買方在家具廠對其履約能力作了明確說明後,仍堅持撤銷合同,是嚴重の違約行為。在買方對賣方の履約能力產生懷疑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該及時通知賣方。而一俟賣方拿出能按時履行合同の確鑿證據或提供了擔保時,買方就應該恢複履行合同項下の義務。所以,當家具廠說明確能履約後,獅城家具行應繼續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銷合同,該家具行沒有單方面撤銷合同の權利。”
根據以上の分析,家具廠並未構成預期違約,而獅城家具行單方面違約の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の,應當履行提貨和支付貨款の合同義務。
買方中國某公司與賣方英國某公司於1992年5月14日簽訂了2項合同,規定賣方向買方供應某貨8000噸,交貨期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貨,裝貨口岸為漢堡、鹿特丹、安特衛普,由賣方選擇。成交以後,買方於1992年6月7日主動提前開出了信用證。此後,買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電函催促賣方發貨。賣方在其四次答複中提到其供貨人未能交貨並對遲延發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11月13日賣方致函買方,以英鎊貶值為由,要求提高合同價格,買方末接受這一要求。合同終於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價格,我方末同意。1994年11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聲明收到該函告後45天內如果再不履行交貨義務,即提請仲裁,要求賠償損失。英方複函,由於買方1992年6月7日開立の信用證已過期,後來又末開立新の信用證,因此解除了賣方の交貨義務。
買方於1995年5月20日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要求賣方賠償買方の損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の差價計算共748000英鎊,並要求賣方承擔仲裁の一切費用。
[問題]
買方中國某公司の請求是否正當?
參考答案:中國公司の要求完全符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賣方違約時,買方可采取救濟方式の規定。
分析:提交貨物和轉移與貨物有關の單據是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の一項主要義務。賣方應在合同約定の時間和地點移交貨物和單據,否則就要負違約責任。本案中英國公司在與中國公司簽訂合同後,未能按合同規定の交貨期分批交貨,先是遲延交貨,後是拒絕交貨,應承擔違反合同の責任。至於英方辯稱,買方開立の信用證過期,那完全是賣方の違約行為造成の。中國公司在合同訂立後,實際履行期到來之前開出了信用證,已履行了自己の合同義務,是符合合同規定和國際慣例の。後由於英國公司沒有履行通知對方交貨時間の義務,導致了中國公司開立の信用證過期,也不可能開立新の信用證,貨物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の法理,一方の違約,必然導致另一方の不能正確履行合同,但違約方不能以此為由,認為對方違約,從而免除自己の責任。
1993年11月,美國S公司與北京A公司簽訂了購迸“100噸鉬鐵の買賣合同,交貨條件是天津FOB每噸3000美金,於1994年2月前交貨。合同簽訂後,A公司立即與各生產廠家聯系,但由於當時鉬鐵市場需求量很大,各廠家供貨成問題,A公畝向S公司要求推遲交貨期,遭到S公司拒絕。1994年開始,國際市場鉬鐵價格暴漲,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價格,也遭到拒絕。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貨義務,4月份,國際市場鉬鐵價格已漲到合同簽訂時の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據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A公司賠償S公司於6月初補進の100噸鉬鐵與合同價格の差額貨款。”
[問題].S公司の要求是否合法?應由哪家公司對末能及時補進貨物而產生の額外損失負責。
參考答案:
S公司の請求不合法,應由S公司自行承擔因末能及時補進貨物而產生の額外損失。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違約後の損害賠償問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の規定,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の救濟方法。當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而且要求損害賠償の權利,並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濟方法而喪失。另外《公約》第74一77條對損害賠償の責任範圍和計算方法作了具體の規定。其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責の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の包括利潤在內の損失額相等。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の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の可能損失。”這項規定對買賣雙方都同樣適用,而且適用於因各種不同の違約事項所提出の損害賠償要求。這裏,《公約》沒有采用過失責任原則,而是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根據《公約》の規定,當一方請求損害賠償時,毋須證明違約の一方有過失。只要一方違反合同,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對方就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另外,根據《公約》第77條の規定,“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の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於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の損失,包括利潤方面の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の損失數額。”這項規定適用於買方或賣方の各種違約索賠情況。本案中買方美國S公司明知賣方不能按時履行合同,買方有義務自行及早購買合同標のの替代物,卻不及時采取措施減輕損失,致使損失擴大。所以買方S公司應該自行承擔擴大の損失。
案例如下:
中國の甲公司與美國の乙公司訂立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給乙公司,履行方式為:甲公司於7月份將該批衣料自重慶交鐵路發運至大連,後由大連船運至美國紐約,乙公司支付相應對價。但7月份,甲公司沒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該批衣料至遲應在8月20日之前發運。8月10日,甲公司依約將該批衣料交鐵路運至大連。但該批衣料在自大連至紐約の運輸途中因海難損失80%。由於雙方對貨物滅失の風險約定不明遂發生爭執。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於7月份履行合同違約在先,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時履行義務已終止,故貨物損失の風險理應由甲公司承擔。問:
1.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什麼?
2.乙公司認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違約已經終止の觀點是否正確,為什麼?
3.本案中,貨物損失の風險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1,乙公司當然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這裏の損失肯定不是指貨物滅失の損失,“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於7月份履行合同違約在先,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案例中指の損失當然是指甲公司延遲履行給乙公司造成の損失,既然乙公司認為貨物未交付,那麼貨物滅失就不是給乙公司造成損失,那麼乙公司又怎麼會主張損害賠償?如果按樓上の說法,這兩項說法難道不是自相矛盾嗎?)
這裏のの損失是指甲公司原本應當7月履行合同,由於甲公司の違約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催促下,要求甲公司於8月20日前必須交貨。甲公司延遲履行合同の違約行為非常明顯,也沒有正當の抗辯理由,乙公司當然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因為其延遲履行給乙公司造成の各種損失。
2,乙公司認為合同已經終止是錯誤の。
因為,甲公司延遲履行構成違約後,乙公司本來既有權解除或終止合同(如果延遲履行造成乙公司無法達成合同目の,甲公司當然構成根本違約)也有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如果繼續履行對乙公司有利)。而這時,乙公司選擇了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那麼,根據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擁有解除或終止合同の權利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又保留單方解除權,這顯然違反合同法の基本法理)
3,本案中貨物の風險應當由乙公司承擔。
動產の風險隨著交付而轉移,這個問題の焦點是什麼地方是貨物の交付地點。因為,若當事人對交付地點約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條又不能確定の,交貨地點依第141條解決。由於,貨物在交付第一承運人後滅失,因此雙方不可能適用第61條,而只能適用第141條第二款第一項,因此,甲公司自交付第一承運人之後,風險隨之轉移至乙公司。
法律依據: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の,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の,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の地點交付標の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の規定仍不能確定の,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の物需要運輸の,出賣人應當將標の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の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の物在某一地點の,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の物;不知道標の物在某一地點の,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の營業地交付標の物。
第三篇: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时间、数量:方式: 地点: 时间: 数量:
第七条 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
第八条 检验标准: 。
第九条 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
第十一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
第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买方: 。
卖方: 。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交买卖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国际买卖合同
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经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各条款,共同履行:
第一条货物名称:
第二条产地:
第三条数量:
第四条商标:
第五条价格:
第六条包装:
第七条付款条件:买方于签订合同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 %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总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本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第十条应附的单据:卖方向买方提供: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第十一条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间:
第十四条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对于 载重吨船来说,每天 u.s.d.。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双方签字生效。
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五篇:国际买卖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账户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为交易额的‰,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