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2-10-20 23:48:1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56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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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运输公司税务自查报告

一、x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x人。法人代表:x,在册职工工资总额x。XX年实现营业收入xXXx年度经营性亏损元x。

二、x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司XXx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x元。其中:

2、营业税:我司XXx年上缴纳营业x税元。其中: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司XX年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元。其中:

4、教育费附加:我司XX年上缴教育费附加元。其中:

5、堤防费:我司XX年应缴堤防费元。

6、平抑食品价格基金:我司XX年应缴平抑食品价格基金x元。

7、教育发展费:我司XX年应缴教育发展费x元。其中: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xXX年工资收入元,我司XXx年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无

3.房产税:我司XXx年度无房产税

4.车船使用税:我司拥有小车x辆,应缴纳车船使用税x元,已缴纳。

第二篇:运输公司税务自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X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XX元。

二、流转税(地税):

1、主营业务收入: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x元。

2、营业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x元,已缴纳x元,应补缴x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x元,已缴纳x元,应补缴x元。

4、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元,已缴纳x元,应补缴x元。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x元,已缴纳x元,应补缴x元。

6、防洪保安资金: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防洪保安资金x元,已缴纳x元,应补缴x元。

7、地方教育附加费: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2月应缴x元,已缴纳x元,应补缴x元。

三、地方各税部分:

1、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法人代表20xx年度-20xx年度工资收入x元,我公司20年度-20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无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应纳土地使用税2万元,已缴纳。

3、房产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XX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x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x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XX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XX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1、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为职工150人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他人员未在我公司缴纳,原因系这批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仍由以前的工作单位代缴,关系未转入我公司。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x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x张,金额x,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第三篇:企业自查报告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主要采用比较传统的以运输和仓储为主要功能的运作模式。所以,“营改增”试点几乎会全面影响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收益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运输车辆可以作为进项扣除,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这对处于扩张期、需要大规模投资的物流企业来说,收益尤为明显。

有些物流企业需要采购由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运输服务和其他方面的物流服务,比如仓储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通过影响企业不同决策的成本,影响企业的采购决策。

提供车辆运输服务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体现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决策成本计量的核算方式不同。

例如:位于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C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运输供应商S1、S2分别位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假设20xx年1月两家供应商均向C公司提供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的运输服务,那么:对于S1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为:

100+100×11%=100+11=111万元其中,100万元计入成本,11万元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S2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金额为:

100+100÷(1-3%)×3%=103.09万元在此情形下,实际支付的103.09万元都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即两个供应商对C公司 的报价分别是111万元和103.09万元。从表面上看,S2供应商的报价更低,但由于增值税抵税的核算方式,实际上选择S1供应商更有优势,只是需要C公司预支待抵扣的增值税款而已,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现金持有政策做出抉择。

提供仓储服务的税务筹划

财税〔20xx〕111号文件对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仓储服务定义为:“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而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两类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库出租合同。

两项业务都属于仓储服务,但是仓库出租同时又属于不动产出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营改增”试点并没有将不动产出租纳入试点范围,即其仍然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试点地区一物流企业D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有的仓库出租给其他企业,拟收取价税合计200万元。

如果选择按照仓储业务缴纳增值税,则D企业实际能得到200-200÷(1+6%)×0.06=200-11.32=188.68万元。

如果选择按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则实际能得到200-200×5%=190万元。

显然选择缴纳营业税对D企业更有利。针对仓储服务进行税收筹划要提防筹划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情况下,仓储业务负有更大责任,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准确筹划。

租赁物流设备(动产)的税务筹划

此类筹划主要是针对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动产租赁业务,财税〔20xx〕111号文件称之为“跨年度租赁”:即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签订合同的日期对企业承担的税负具有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如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E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在20xx年1月与另一家企业签订3年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0万元(平均每年10万元)。

如果一次性签订3年的合同,则按照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E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30×5%=1.5万元;企业实际得到30-1.5=28.5万元。

如果每年签订一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为试点开始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

如E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税,则20xx年缴纳营业税额=10×5%=0.5万元;20xx年、20xx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3%=0.58万元;企业实际得到30-0.5-0.58=28.92万元。

如E企业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则20xx年缴纳营业税额不变;20xx年、20xx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17%)×17%=2.91万元;没有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实际得到30-0.5-2.91=26.59万元。

三种情况比较,发现按照选择简易方法对E企业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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