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自查报告(推荐6篇)

时间:2022-10-20 23:44:12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7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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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财务检查自查报告

xxx局:

在这次财务大检查中,找们根据有关部门的部署,成立了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的副经理任组长,以公司财务部为主,对本公司和下属分公司的财务收支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况和问题,现报告如下:

1.去年年初.因流动资金极度紧张,经有关部门同意,将局里给的外汇额度xx万美元由省外调剂中心调出,所得人民币xx万元列作流动资金;

2.以前年度曾卖出过一部分调剂外汇,买卖过程中取得的利息收入x x万元,挂帐应付款,上年来从应付款帐户直接调至专用基金帐户,列作生产发展基金。

3. 有一部分销货款计xx万元挂帐应付款结转下年度,来体现在当年的销售实现。

4.全年支付劳务费现金xx万元,支出方向是用于装卸货物x万元;业务员交谊经费xx万元,其它零星支出xx元。

5.午餐补助,每人每天30元,金额列支企业管理费.按规定每人矿天只能列支12元,全年超列金额xxx元。

以上1~5项金额合计xxx万元。

特此报告。

  xx商贸公司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自查报告

为配合分行个人金融部开展20xx年尽职监督检查,本着规范业务经营,强化风险管理,扎实推进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增强全员合规经营意识,减少案件风险隐患,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我行进行了严格规范的自查活动。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审查:

第一,个人贷款业务方面

截至自查之日,我行个人贷款余额为49XX万元,其中“随薪贷”余额2XXX万元,其他个人贷款余额 20XX万元(包括不良贷款余额1X万元)。为强化对不良贷款存量的管理和控制,我行严格按照《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国XX银行 XX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不良贷款的增长,并积极组织业务人员通过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等方式减少现有不良贷款,截至自查之日共收回不良贷款利息XX万元。

“随薪贷”业务从受理、审查到发放全过程严格按照《X银X办发(20xx562号)》等相关规则制度执行,不存在资金发放方式、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

第二,客户管理系统方面

根据PCRM、CFE相关文件要求,我行及时更新新用户和清理冗余用户,到目前为止我行在客户管理系统中共有4名操作人员。根据我行实际,我行针对性的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培训和学习,通过培训,全体系统操作人员都能较为熟练的运用相关的功能模块。

第三,客户关系维护方面

由于我行人员不足,尚不存在专门的客户经理,大堂经理和客户维护人员。对此,我行根据《客户关系营销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指派专门兼职人员负责,维护重要客户和贵宾客户。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以保障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基金代销业务合规方面

我行根据上级产品发行文件和产品销售文件,及时传达至每一位员工,并根据《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通知积极组织宣传销售,但由于基金行情等原因,从XX年到目前为止尚未销售成功,故不存在操作风险。由于我行目前暂无人员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现正组织人员学习和培训,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五,个人理财及贵金属方面

在自查过程中我行发现以前销售个人理财产品中有个别客户存在尚未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资料,保管也尚不完善。对此,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贵重金属业务尚未开办。

通过自查,发现我行在个人金融相关业务方面还存在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业务受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对此,我行将及时根据制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不合规、不完善、有漏洞、有风险的情况发生。

第三篇:代理记账税务自查报告

根据xx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xx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xx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第四篇:纳税自查报告

xx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xx市国税稽通(20xx)445号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对20xx年度至20xx年度三年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县XX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三年十月,经营地址:XX县茅坪场镇白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39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煤矿投资,农副产品购销,煤炭开采、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42052588XXXXXXXX。

公司年设计生产能力20万吨,职工300人,连续五年来被XX县授予“先进纳税单位”称号,成为XX县地方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为XX县税收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公司主营煤炭开采、销售业务,兼营煤炭购销业务;增值税由XX县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由XX县地方税务局征收。销售方式为坑口交货,结算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运输费及杂费由购货方负担,增值税税率20xx年-20xx年为13%,20xx年为17%,进项税主要为火工品、电力、柴油、备品配件、坑木、轨道等。09年起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 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办理涉税业务。06年已通过宜昌市国税稽查局检查,07、08年也经过XX县国税稽查局检查,除因政策理解不透、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少缴部分税款以外,无重大偷逃国家税款行为,能取得这种优异成绩的主要原因是XX县国税局对企业的精心辅导和精细管理!

二、税金缴纳情况:

1、20xx年度纳税情况:

20xx年初公司库存原煤806.12吨,当年生产原煤184679.88吨,外购原煤32904.42吨,共销售原煤218311.28吨,实现销售收入49849498.43元,销项税额6480434.72元,进项税额1906922.60元,缴纳增值税4573512.12元。其中自产原煤增值税负担率为9.57%,外购原煤增值税负担率为7.20%。

当年根据XX县国税局《关于对全县煤炭行业税收征管情况进行集中巡查的通知》精神,公司虚心接受检查,对发出商品等财务处理不当行为及时进行了更正,并足额缴纳了税金,20xx年1月17日,XX县国税稽查局对我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国税稽罚(20xx)2号”文件,对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行为处以20xx元的罚款,该罚款于20xx年1月18日上交。

2、20xx年度纳税情况:

20xx年度共生产原煤209272吨,外购原煤47008.34吨,销售原煤253968.12吨,实现销售收入79904230.43元,销项税额 10387549.96元,进项税额2768685.76元,缴纳增值税7618864.20元,其中自产原煤增值税税负率为10.08%,外购原煤增值税税负率为6.84%。

20xx年10月,根据XX县国税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要求,公司在国税局的辅导下,通过自查的方式,补缴增值税212687.66元,加收滞纳金2339.56元,于20xx年11月6日上缴入库。

3、20xx年度纳税情况

20xx年度共生产原煤175365吨,外购原煤25866.91吨,销售原煤203410.54吨,实现销售收入52625469.36元,销项税额 8946329.85元,进项税额3049808.96元,其中生产设备抵扣进项税489155.15元,应缴纳增值税款5896520.89元,实际入库 6876334.67 元。其中自产原煤增值税税负率12.57%,外购原煤增值随税负率2.46%。

20xx年3月,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共同打造良好的税收环境,XX县国税局与我公司签订“纳税责任书”,征纳双方严格按照责任书规定的基本要求、基本职责、国税机关承诺事项执行。

根据责任书的职责,我公司对20xx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20xx年7月16日支付汽车检修费 9604.69元系维修鄂E6A363号小轿车费用,该小车不属于本公司固定资产,该费用不应该由本公司负担,固该维修费用8209.14元应予冲回,进项税额1395.55应予以转出。

以上是我公司20xx至20xx年度自查情况,现上报贵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按照《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事、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完善财务体系,争做纳税先进单位!

第五篇:税收自查报告

第一部分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建筑业是一个结构比较复杂的行业,在营业税税目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定的行业税制。现将相关税收政策汇总如下:

一、营业税

(一) 营业税条例

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 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征收营业税。

2.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 税目注释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也属于其他工程作业子税目。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也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税率

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

二、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三、个人所所得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正确计算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从事建筑业的企业、个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

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业适用印花税13个税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五、房产税

1、房产税以坐落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为征税对象,由房产所有人缴纳。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12%的税率。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 围内使用的土地为征税对象,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计税标准计算缴纳。

七、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凡有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一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各地也可按当年上述收入实绩分期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一税两费均按建筑业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 税)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

第二部分建筑业税务自查的一般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营业税

1、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所承包工程的工程价款收入,附属工程收入、优质工程奖励款及其他附加费用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有二:

(1)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在运用完工百分比法时,先确定工程的完工程度,然后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收入。

(2)采用预收帐款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收取工程款的时间(实际操作中,以实际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工程款项凭据的时间)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3.自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2)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款计入计税依据;

(3)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4)发包方以物尝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5)转包、分包工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6)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的发票或虚开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建筑业收入总额范围的自查:

(1)经营收入:包括主营工程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材料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等。

(2) 财产转让收入、资金转贷业务的利息收入和其他利息收入、设备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2、建筑业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的自查:

(1) 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滞纳金、罚款、罚金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2)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范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贿赂支出。

(3) 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各种准备金,以及预提的成本费用。

(4)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而发生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为投资人或工作人员投保的商业保险;不能提供证明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等。

总之,对建筑业的收入总额及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均以税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市的建筑业企业表面上都达到了一定规模、但实际上都以挂靠为主,账证很不健全,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带征征收。因此自查时要重点核实其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与实

际营业额一致;但对建账的一些大型的建筑公司要注意其资金的来往状况,尤其是向社会上有大量借款的企业,认真自查其利息支付情况,看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按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进行贴花。对于施工单位将自己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外贴花。

五、其他各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基本都是广告行业所要涉及到的税种,因此自查时应重点审核其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第六篇:行业税务自查问题整改报告

根据x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x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00.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00.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00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x地税直函2000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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