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自查报告

时间:2022-10-20 23:47:41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02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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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财务检查自查报告

我社根据《xx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工作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社的财务会计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会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我社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财务工作规程,全面提升财务工作质量,明确各个岗位职责,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做到钱帐分管,双人临柜,交接手续完备。

二、关于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管理情况

我社一直以来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实施内部监督,无账款不符现象;把重要空白凭证以及有价单证纳入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并设有手工登记簿,做到帐实相符。

三、关于会计的核算情况

在财务核算上,严格业务处理程序的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保证会计数据正确合法。但是在对帐工作方面有欠缺的地方,有些对公支票户的对帐单不能及时收回,对对帐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关于存、借贷业务的核算情况

对于存款业务能够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操作。借贷业务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借贷手续合规,使用利率正确。

五、关于支付算、联行往来方面

本社在这一方面无随意压票现象,联行往来按规定对帐,算业务岗位的设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六、关于挂失业务管理

本社的挂失业务一般只有凭证和密码的挂失,挂失手续齐全,无虚拟挂失现象。

七、关于财务管理

在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本社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在营业费用方面,我社明确费用的支出和开支标准,遵守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联社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递延资产按规定分期摊销。

八、关于会计档案管理

我社按规定整理、装订会计核算资料,归案装订及时、完整、合规。

九、关于股金管理

我社股金的账务管理不规范,有总分不合的现象。分户帐的余额小于总帐的余额。

通过自查,我社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严格管理是做好财务工作的重要保障,今后的工作中我社一定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通过自查工作的开展充分认识到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性,今后我们要依托信息化,规范基础管理,强化经费监督,深化服务内涵,扎扎实实地把财务会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篇: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自查报告

根据x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x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x月xx日―xx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x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第三篇: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http://www.unjs.com)。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第四篇:税务稽查工作总结

一、切实把政治思想建设放在首位。

政治思想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新年伊始,我局围绕着税务稽查中心工作这个大局,联系实际,强化稽查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为打造出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练、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的稽查队伍夯实政治思想基础。我们通过专题学习、征集X格言、出墙报、创版xx刊物等形式强化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通过印发xx服务卡、xx或xx下乡进基层、设立xx电话等方式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通过传达学习全县国税工作会议、稽查会议精神以强化形势任务教育。

我局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首要的工作来抓,把廉政方面内容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每一个干部的重要依据。

1、各股、室负责人代表本部门同局领导签订了xx,把容易产生“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工作岗位作为监督的重点。

2、推行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一岗两责”工作制,一级抓一级,形成稽查局廉政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

3、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国税局领导在全县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并写出心得。结合两个《条例》专题学习,提出“以党风带行风,以廉政促勤政”的口号。

4、在稽查案结后发送xx,全方位接受纳税人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我局干部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大家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恪尽职守,清正廉明,公正执法。在查处xx的工作中,稽查人员拒收“红包”xx元。上半年发放xx份,没发现违反勤政廉政规定的现象。

二、抓好制度建设,规范和加强队伍管理。

制度的好坏事关大局。要管好队伍,不断增强和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除了加强干部队伍自身的建设以外,还要建立建全科学、规范的各项涉及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用好的制度管人、管事。稽查局自实施“一级稽查”以来,不断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了一套统一规范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责任、学习、会议、财产管理、勤政廉政等四十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进一步推进了用制度管人治事,用激励制约机制调动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工作积极性,规范干部执法行为,明确了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人、量化管理、职责清晰、目标具体、赏罚有据”,使稽查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xx年初,为了发挥职能作用,我局未雨绸缪,提前进入工作角色,抓好开局工作的部署――及时制定今年工作计划、编制xx年度xx。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编的xx,我们及时修改xx。为使稽查队伍管理更具规范化,我们制定了xx。迎接稽查工作规范化检查达标,我局及时制定了xx。在自查过程中我们突出了五抓:

1、抓领导,树立各股负责人责任意识。

2、抓学习,明确考核的目的、内容和标准。

3、抓制度,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4、抓沟通,加强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

5、抓检查,认真开展对照排查。通过整改,我局成为了全市xx年度稽查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的X个局之一。

根据“一级稽查”运行的特点,我们积极与各分局加强联系与沟通,在xx月份组队下乡进行调研,与分局合开两次座谈会,在这基础上,我们制订了《xx暂行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稽查局与各分局的工作职责、征管信息与稽查信息共享原则、案件与信息交换要求、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稽查信息反馈方式,使征管与稽查工作衔接更加顺畅、税收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与时俱进,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为了能使稽查工作人员增长新技能,掌握新方法,积累新经验,从而营造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我局根据实际制定了xx季《学习计划》,坚持每月一学,每季一考,改变以往“要我学”为“我要学”的思想观念,转换角色互学互助,锻炼了队伍。另外,我局还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教育活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务必使各项培训活动真正达到目的,起到实效。

一是查摆案件。为完善和规范稽查执法,我局对调查终结的税务案件实行宗卷xx制度,成立了由稽查局正副局长、各股长、业务骨干为成员的税务案件内审小组。小组的职责就是在案卷归档前,对每一宗税务案件从选案程序、调查取证、文书制作,传递、引用法律依据、处理意见、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按照xx的内容和标准进行逐条核对。这样的“查摆式教育”形式新颖、务实生动,富有成效。

二是“稽查程序化”。为提高稽查效率,办公室搜集了47项稽查程序资料,进行科学的归纳分类,逐条罗列,编撰出内容丰富的稽查程序表,供稽查人员工作参考。

三是实施“阳光稽查”工程,查后督促、帮助企业调帐,提高稽查人员的财务知识水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很多偷税问题都是通过会计帐薄反映出来的,在查补税款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相关会计帐薄的调整问题,如果稽查后只是补税罚款,而不对纳税人的有关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必将使错误延续下去,直接影响纳税人财务成果的真实性,并影响以后年度的税收,甚至产生明补暗退的现象,故税务稽查后的帐务调整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上半年,我局除向有关分局发送xx外,还对部分企业下发xx,提出帐务调整方法及详细会计分录,督促、帮助企业及时调帐,并将调帐结果存卷备查。在这过程中,稽查人员查阅有关资料,与企业财会人员探讨财务制度,商定会计分录,从中也加强了学习。

三是派出人员分别参加市局税收相关知识的培训。

四是有针对性地开展考试。xx月xx日,我局进行第xx季度业务学习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涉及所得税知识,为第二季度开展所得税专项检查作好准备。xx月xx日,进行《xx(试行)》和《xx》知识考试,以实际行动迎接“七一”党的生日。

四是在每期xx上刊登出内容丰富的稽查知识,以生动的形式开展学习。

四、切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营造团结氛围。

开展生动活泼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加强和改进政治思想建设工作的重要载体。我局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了xx征稿活动,争当“青年文明号”活动、积极实施“阳光稽查”工程等,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由“虚”变“实”。我局还开展多项文体活动,如文艺小组利用休息时间进行排练,xx月xx日晚,在国税局与xx公司的联欢晚会上,我局自编自导自演的xx现代版xx赢得了观众的阵阵掌声,而xx等同志表演的现代舞xx更是将晚会推进高潮。xx月xx日晚,文艺小组代表县xx局党委参加县“五一”晚会,上演的节目荣获表演优秀奖。xx月xx日,我局与xx公司蓝球队在公司球场举行了一场篮球友谊赛。通过篮球友谊比赛,加深彼此的了解和友谊,融洽税企关系。

我局办公室编辑的xx内部刊物目前已出刊十期。刊物图文并茂,成为展现稽查各方面工作和成绩的一个窗口,为加强稽查人员的理论交流,增进稽查与系统内各单位的联系,有一定的影响,起到较好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好评。

创建活动收到了效果,上半年,我局通过了xx年度共青团xx市委“青年文明号”的复核认定。

第五篇:公司税务自查报告

天门市国税稽查局:

我公司于20xx年5月对公司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结果汇

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者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天门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42900678093980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租赁、商铺出租(涉及许

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法人代表:胡初春

自查所属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天门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门市侨乡开发区义乌路1

号 ,公司自成立以来,已开发华泰百花小区、华泰商贸城、华泰铭苑及华泰丽晶苑4个项目,其中 ,1个项目百花小区已于20xx年底进行了国税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华泰商贸城、华泰铭苑至20xx年底也开始进入准备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阶段;华泰丽晶苑于20xx年5月开始预售工作,现因房地产行业大环境影响,销售形势远不如之前的项目。下面对各项目进行一个简单说明。

1、 华泰百花小区:

华泰百花小区位于天门老城区百花路,总建筑面积 20436.34O,工程于20xx年9月开工 ,先后分两期建设 ,百花小区西楼和南北楼,于20xx年5月完工,截至20xx年10月公司账面已实现销售的产品销售收入77822097.37元。截止20xx年10月30日,百花小区项目完工产品计税成本为68965782.72元,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公司已于20xx年2月向天门市国家税务局缴清百花小区所得税税款共计 元。

2、华泰商贸城

华泰商贸城位于天门侨乡开发区义乌路,项目总建筑面积73252.00 m2 ,除去配电房及物业管理用房面积1819.85 m2 ,可售面积为71432.15 m2 ,共有商铺2570间。根据账面反映已实现销售面积20483.32 m2 ,实际销售商铺908间 ,实现销售收入1.33亿元,平均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为6493元,截至20xx年8月31日账面总成本为210678639.90元,已销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为60420066.16元,经自查,商贸城已缴纳 元税款,还需缴纳 元税款。

3、华泰铭苑项目总建筑面积49257.59 m2 ,已实现销售的面积32944.82 m2,已实现销售收入8576万元,平均每平米销售价格2603

元。根据账面反映已实现销售面积 m2 ,截至20xx年10月已销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为 元,经自查,华泰铭苑已缴纳 元税款,还需缴纳 元税款。

4、丽晶苑项目第一期总建筑面积69411.00O ,于20xx年 5月

开始预售,现已实现已售面积14237.28O,实现已售收入37385294.00元。丽晶苑项目属于预售阶段,但已收收入每月均按25%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元。

以上项目,按照天门市国税稽查局安排,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华泰百花小区项目已清算缴纳完毕,丽晶苑项目刚处于预售阶段,华泰商贸城及华泰铭苑还需补缴税款为 元,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公司已于20xx年5月20日,向天门市国税局已缴纳500万元所得税。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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