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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市场营销调研报告
当市场达到成熟阶段时,它要有一批固定的供应者、竞争者、经销商和顾客。这批人形成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力图使市场形成一个封闭系统,实行保护,防止他人进入。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往往可以得到政府立法部门、劳工组织、银行及其他组织机构的支持。他们会设立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壁垒来阻止他人进入,如课税、关税、规定进口限额和其他限制性条件等。
这种封闭型市场的例子是很多的。日本的大部分市场都是受到保护的。长期以来,人们对此怨声载道。外国公司在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会遇到高关税,而且在聘用良好的日本经销人和商人也难以签约。甚至当外国公司提供优质产品和优惠价格时也是如此。例如,摩托罗拉公司为向日本销售电讯设备作了多年的努力,最后终于获得成功,其方法是通过华盛顿当局对日本施加压力,并且对电讯设备进行了重新设计,以适应日本方面的严格要求。
英法联合研制了“协和”飞机,研制者们打算向一些城市提供服务。然而,在取得在这些城市的着陆权的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阻力。最主要的阻力来自顽固的航空公司和一些反对噪音的人。“协和”集团需要出售64架飞机才能不亏本。但只卖掉16架;结果使该集团有史以来成本最高的新产品遭到夭折。
当然,打进新市场方面遇到困难的公司并非就是封闭型市场的受害者。问题可能是公司的产品质量低劣、定价过高、财务上的困难、不愿意支付其他公司都缴纳的税款或关税,也可能是碰到了一个受到合法专利保护的市场。所谓封闭型市场是指:在这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参与者和批准者设置种种障碍,而使得那些能够提供类似产品的、甚至能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的公司难以进入,无法经营业务。阻止进入的壁垒包括歧视性法律规定、政治上的偏袒、卡特尔的垄断协定、社会偏见或文化偏见、不友好的分销渠道,以及拒绝合作的态度。这些壁垒造成了种种困难,这是大市场营销必须加以克服的。
公司怎样打入封闭型市场呢?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容易的,一种是困难的。采取容易的方法时要作出许多让步。以至使公司在进入市场后几乎无利可图。最近日本在土耳其赢得一份令人垂涎的建桥合同:建设一座横跨博斯普鲁斯海峡、长达3576英尺的吊桥。日本的投标叫价非常低,使得竞争对手和土耳其人都大吃一惊;竞争对手们都抱怨这种竞争不公平。克利夫兰桥梁工程公司经理抱怨说:“如果日本对土士耳其人说‘我们将送给你们这座桥梁’,可能(对日本人来说)会更便宜一些。”
采取困难的方法时必须制订一套打进市场的战略。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具有特殊的技巧,对于只经过一般性培训并取得一般性经验的大多数营销人员来说,这些特殊技巧是不具备的。市场营销人员所受的基本训练是如何使用“4p策略:产品(product)、价格(price)、地点(place)和促销(promotion)。他们懂得如何制定出市场营销组合战略来吸引顾客和最终用户,并使成本保持最低。但是进入市场的主要障碍并非都来自顾客和最终用户。当大门封住了进入市场的通路时,公司需要做的是砸开大门,或至少能找到钥匙开开大门,才能将商品送到潜在顾客手里。
进一步来讲,公司如欲达到在封闭型市场上销售产品这一目标,不能只打开一个大门,而要打开几个大门。公司必须找出每一个守门人,并通过施加影响或运用权力来转变他们的态度。
第二篇:走私卷烟调研报告
走私卷烟调研报告
走私烟给国家财政造成损失,扰乱了香烟市场的流通秩序,冲击了烟草专卖制度,危害民族卷烟工业的发展。我们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管理力度,让走私烟无藏身之所。
本所检查人员在市场走访和检查中发现,很多城乡结合部卷烟店存在摆卖走私烟的情况。为什么一度被烟草专卖局长期打压的走私烟情况又突然抬头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从我们自身的方面来看,烟草公司很多卷烟的配额用完,使得很多卷烟供不应求,特别是利群,白沙,红双喜,牡丹等市场需求大的中低档卷烟存在很大的市场缺口。一度出现有钱买不到烟的情况。而这个给了一些出口倒流的走私烟“绝佳”的机会。这些烟价格低,而且品种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个市场缺口。
2、从销售者方面来看,暴利驱使是销售走私烟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一条关税未付的走私烟84全硬三五的价格大概70块钱一条,而正规烟草公司的84全硬三五是120元每条,价格几乎差了一倍。马克思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正是这种牟取暴利的心理,使得不法分子通过逃缴烟草专营税大量赚取非法利润。
3、从消费者方面来看,法制观念淡薄是一个主要原因。许多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差,买到走私烟后,不知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变相地保护了销售走私者。更有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指明要走私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商家销售走私烟。香烟消费者对品牌、口味等的特定消费习惯,使得国内市场将长期存在对
1外烟的一定量的需求。据业内人士估计,我国市场每年对外烟的需求量约为150万箱。所在辖区地处城乡结合部较多,外来流动人口较多,对走私烟有一定需求量,上半年本所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共查处走私卷烟案件41起,查获卷烟97.4条。
目前走私卷烟案件无外乎两类: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对于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十分明确,可操作性强。而对于非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规定:“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但没有明确规定对查获的走私卷烟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函[2000]13号文件批复的四部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所以,查处收缴非法经营的走私卷烟,法律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4项,还必须有国务院批复的《四部局通告》第二条。
以前我们查到的走私卷烟一般都按照国函[2000]13号文件批复的四部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规定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
以没收。而现阶段我们在将非法经营走私烟草专卖品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定性作出规定、第六十条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大大地降低了,这也使一些不法经营户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没有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在我国,首先由于一元多级的立法体制,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可避免地会在不同程度上发生冲突。尤其是在部门立法较为普遍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不同等级的不同法典,或同一等级的不同法典之间的价值冲突。其次由于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加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为依据而制定的,因此,新法与旧法之间也会存在差异,产生冲突。法律的冲突造成了执法者中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的冲突,即执法者不能准确地知道应在什么情况下执行哪一种法律。这一在定程度上造成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束之高阁,得不到切实地贯彻执行。由于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一些不完善和缺乏实用性,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执法者感到无所适从。就立法的技术而言,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多样化、法律用语的随意性,是当前制约立法质量的突出问题。法律载体、法律文本、法律用语的随意性,将无法形成统一的无歧义的对法的认识。比如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一些重要的、易产生歧义的名词术语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造成行政执法者担心在理解上可能发生误解而减弱行政执法力度。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现有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需要,加之,违法犯罪分子大规模销售走私卷烟由公开转入地下,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给我们专卖执法带来一定的难度,当前,发现走私卷烟不能查处,望“烟”兴叹的现象并不少见,查到的少量走私卷烟不能没收,而当场销毁也不现实,这样只会给经营者以
错误理解,反正买一包两包你们烟草部门也那我们没办法,久而久之就像城市的牛皮癣一样了。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权检查非卷烟经营场所,只能联合相关部门查处,缺乏独立主动权。况且,查处后处罚力度小,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这也成为这些人屡犯不改的根本原因。
对于查处走私烟我们也有几点建议:
1、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法律法规,让政策深入人心。专卖执法人员跟市场经理在市场走访的时候向各个卷烟零售户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让国家法律法规为广大经营户所掌握。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和电视、报刊等媒体报道有关走私烟市场检查情况等宣传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走私烟的危害,告诫、鼓励市民积极抵制走私烟,举报销售走私烟行为。为规范卷烟市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套用一句话叫,有走私烟必有网络,有网络必有源头,执法人员应发现一家处理一家,针对一些多次存在销售走私烟情况的零售户采取反复抓、抓反复,常抓不懈。秉承我国的优良传统———长期抗战。同时,针对某些采用晚上、节假日、双休日的时间摆卖走私香烟以逃避检查的零售户,采取反常规的检查时间,灵活机动,实行一班人在工作时间执法,另一班人在休息时间检查,使不法分子没有任何销售走私烟的空间和气候。同时灵活运用目前的一些规章制度,特别是零售户两次违法以上可以停业处理甚至取消经营资格,使得零售户不敢销售走私烟。
3、加大对我辖区经营大户的监控力度,确保卷烟流通秩序。从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加大对经营大户的监控力度,防止经营大户利用销售卷烟的时机,大肆进行销售走私卷烟等非法交易。同时,重点掌握我辖区范围内经营大户的活动规律,对其贩运、
销售和储存环节认真摸排,对屡教不改的违规大户进行打击,有效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4、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去年,全省烟草专卖部门加强了与公安、高速交警、工商、民航、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的联系,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借助相关部门的执法优势,提高烟草专卖的有效管理。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四部门《会议纪要》,省局会同省高检、省公安厅、省整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意见》,建立了烟草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明确涉嫌烟草犯罪案件移送、立案、侦查、监督的工作流程和职责。各地以此为契机,借助公安部门的刑事侦查手段,抓好大要案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加强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重从快打击卷烟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针对违法分子利用高速公路从事贩运卷烟的高发趋势,省局与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全省烟草与高速公路交警联席会议,对联合稽查违法分子利用高速公路快速、畅达特点进行作案取得了共识,建立联合稽查机制。并定期会同公安局、工商局等有关执法部门对全区各镇市场进行了联合检查行动,重点检查经营假、私、非烟及市场无证(照)经营卷烟的行为,坚决取缔卷烟非法经营行为,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行为,争取早发现早处理,扎实推进打私与打假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持打私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