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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疾病诊断证明
清河区市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姓名
单位
住址
诊断
处理意见
疾病诊断证明性别年龄年月医生签名日
第二篇:天津诊断证明
天津诊断证明
疾病诊断证明
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诊断名称
病情介绍(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
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医生签名日期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21、医院诊断证明入院的时间就应该开具,而且其中伤情必须写全,否则将影响医药费报销。
2、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如需延期申报的,应提前申请。
3、单位在职工医疗期内负责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如无法安排,可与职工协商护理费用
这个不会的,只要开到足够的证明就可以正常的申请的。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三篇:出具诊断证明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制度
1.病休证明:
①门诊各科室医生未见病人不得出具病休证明。
②出具病休证明时,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
③门诊医生出具病休证明的权限: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周,超过1周以上需经门诊部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生效。
④妇产科、脑系科、骨科、五官科及急诊科医师夜间值班处理门诊急诊时,可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⑤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上门诊时,均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⑥各专科医生只允许出具本专科权限内病休证明。
⑦住院医生可根据病情酌情在出院证上出具休假证明,并在出院小结上记录,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周,超过一周需经科主任同意,一月以上者,必须由科主任签字后,经住院处审核盖章。
⑧出院病人休假期满,由门诊医生复诊后按病情出具病休证明,住院医生无权继续出具病休证明。
⑨病区医生(除前述
4、5条情况外)不得出具门诊病休证明。实习生、进修生无权出具病休证明。
⑩门诊挂号室、住院处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病休证明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2.病情诊断证明:
①门诊医生有权出具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住院医生有权出具住院病人病情证明。
②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必须严谨、科学,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不检查病人出具病情诊断证明。
③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由患者单位与医务科联系,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和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后作出决定并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医生个人无权出具类似证明
④病情诊断证明由医务科审批,备案盖章后生效。
3.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医院指定2人以上专业组医师会诊出具。
4.健康查体、体检由门诊部或体检中心办理体检手续,医务科审核盖章。
5.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医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后,出具证明。
6.由凡违反上述规定、出具假病休、病情诊断证明者,由医务科在质控考核“制度执行”项下扣除相应分值,并与奖金分配挂钩。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医务科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篇: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__ 人员类别_____ 医保证号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诊断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县医保专委会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县医保中心审批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1、此表由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填写。
2、“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应简要记录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经过。
3、“诊断部门意见”一栏要明确疾病的名称、分期、分型及并发症诊断书。
第五篇:诊断证明
保定市结核病防治所 诊断证明书
保定市结核病防治所
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