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床医师出具《门急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2-07-20 23:35:0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9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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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医师出具《门急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门急诊临床医师出具《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行为,明确出具《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权限、时限等相关问题,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出具病情证明的权限:

(一)门急诊病情证明只能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已具备处方权的本院医师出具,非本院医师和无处方权的医师(门急诊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门急诊病情证明。

(二)门急诊病情证明必须由各临床科室当日门急诊做诊医师按病情给予开出。

(三)门急诊医师不得跨科室跨专业开病情证明(如内科疾病由内科门诊医师开具,眼科疾病只能由门诊出诊的眼科医师开具。)

(四)急诊科医师只能出具急诊范围内的急性病情证明。

二、出具病情证明的规定:

(一)门诊医师给病人开病情证明时,必须完成:1.查看患者在我院近期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报告;2.规范书写门诊病历。

(二)病假证明须写疾病诊断名称、休息时间、医师签名和签章,缺一不可。

(三)病情证明只能写疾病诊断全名,不得写任何建议。

(四)病假休息时间根据病情而定,休息时间应为大写: 1.一般性疾病为1—5天; 2.慢性病为1—2周;

3.特殊疾病(如癌症、肝炎、精神病等)为1—2个月。

(五)医生签名请使用正楷,必须工整清晰,同时加盖医生统一处方章。

(六)《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只能就诊当日开具。不得提前开具。特殊情况(如节假日)可以由接诊医生于就诊后3日内补开《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

三、门诊病情证明专用章盖章的规定:

(一)《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须盖有“门诊病情证明专用章”方生效。

(二)下列情况不属门诊总服务台盖章范围:

1.在住院部工作的医师当日不在门诊出诊开具病情证明的; 2.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

3.在医院本部以外出诊的医师开出的病情证明; 4.已经盖有各科室公章的; 5.非院本部就诊的患者。

(三)经门诊总服务台工作人员核实具备以下材料,可以盖病假证明专用章:

1.患者必须持有病历本,有完整当天病情记录;

2.开具的《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符合上述“出具病情证明的权限”和“出具病情证明的规定”; 3.过期病假证明欲补盖章者请患者持单位公函,公函内容要求说明延误盖章的原因(但最长不能超过2周)并经门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公函上批示后方可盖章。

四、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我院院本部就诊的门急诊患者及本院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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