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三篇)

时间:2022-07-20 23:25:1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6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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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请假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 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 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 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 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 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 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 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 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 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 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 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篇:证明书怎么写

证明书怎么写?证明本人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证明书证明书格式和范文,欢迎阅读!

一、证明材料的一般格式和要求:

1、 标题。

一般把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作为标题。如"关于xx情况的证明。"不要只写"证明材料"或"证明信"、"证明书",因为这会给对方单位以后查找、使用这些材料带来不便。

2、 抬头。

有些证明材料有明确的, 就要在证明材料的开头顶格写明的全称;有些通用证明材料也可以不写。

3、 正文。

这是证明材料的主体部分,应把需要证明的有关人员或事件的真实情况写清楚。如系调查证明材料,还可以提供有关调查线索。

4、 署名。

证明材料写好后,要将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写在证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证明的日期。

二、写证明材料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写证明材料的人,应当以对党、对被证明人高度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徇私情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更不能作假证明。

2、 证明材料的语言要十分明确、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两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据分析"之类的词语。

3、 一切证明材料都应经本审阅,并加盖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要签名盖章(或留指印),单位要在证明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职务、政治情况等(一般不要加注"可靠"、"仅供参考"之类的断语)。

范文:

XXXX厂:

本人XXX,因于本年X月X日被小偷偷走含工资卡在内等的钱物一批,现无法通过工资卡领取工资,特全权委托胞姐XXX在我未补办工资卡期间代领本人工资,证明书怎么写。

特此委托

委托人:XXX

年 月 日

第三篇:诊断证明规范

关于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在宁有关单位: 为维护和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市政府[2001]第192号令、宁劳社[2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工伤《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

1.疑似因工伤亡的职工在抢救结束和医疗期满时,本人、亲属或其用人单位,可向组织抢救或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要求,由负责抢救或治疗的具有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因伤情紧急,因工负伤的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时,待伤情基本平稳,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按上述规定要求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非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按照国家疾病分类标准,准确描述病情,客观反映疾病诊断,并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二、工伤《疾病诊断证明书》的验章

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交所在医院主管部门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南京市工伤生育保险医疗诊断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方为有效。伤亡职工同期的病历、影象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相关医疗资料应同时加盖"专用章"。

2.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疑问,在组织专家会诊后,予以确认或重新开出《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加盖"专用章"。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未经该院主管医疗的行政部门或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专用章"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第24号部长令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诊断被检查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写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须包括患者职业病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依据的诊断标准、诊断结论等方面的内容,应由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签名后出具,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并加盖"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采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格式。

五、违反规定出具和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一经查实:

1.对责任医生,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责任医生今后不得参与社会保险有关医疗事务;

2.医疗机构在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同类情况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质; 3.受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的申报不予受理,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4.用人单位参与的,承付工伤保险规定的伤者的全部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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