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变更云南辖区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备案流程(推荐4篇)

时间:2022-06-04 00:25:51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16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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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的管理,保障变更后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上级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是指本联社下辖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的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联社辖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的管理。

第二章 变更的原则和条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原则。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应遵循发展方向、规模和数量服从于本联社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效益原则。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必须有利于本联社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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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务,有利于提高本联社经营效益。

(三)合理布局原则。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必须按照经济区划合理布局,并与当地经济发展及金融机构的设置状况相适应。

第五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符合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变

更的规定,不得跨乡镇变更。

第三章 变更的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第九条 联社成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联社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的统一管理、机构选址、设备迁移等进行审查决策。

第十条联社各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在营业场所变更前后认真

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汇总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报备相关材料,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统一协调行动;

(二)财务会计部负责营业场所变更的成本投入与收益进行

分析、预测;

(三)业务部负责对营业场所变更前后业务量变化进行分析、预测;

(四)合规部负责对报备银监部门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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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监察部负责对营业场所变更所涉及的招标、采购

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保安部负责从安全角度对机构选址等合理性进行审查

分析,并落实新营业场所的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七)信息科技部负责对营业场所变更前后各信息系统进行

维护,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四章 变更的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首先由基层信用社向联

社提出可行性建议,然后由领导小组进一步进行可行性分析,经领导小组审查确实可行后方可向银监部门报告。

第七条 联社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申请网点的经营管理水平,

拟搬迁机构网点选址的合理性,预测业务量和效益状况,拟向银监部门的报告及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八条 联社每年在制定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规划时,需综

合考虑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等因素,根据地域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服务需求、已有金融发展水平、市场占有率、业务发展需要以及现有的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

第五章 变更的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应当遵守下列监管要求:

(一)每年3月底前向银监部门报送联社本分支机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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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规划;本规划有变动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当提前30日在营业场所公

布变更事项。联社于迁址前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部门报告迁址事宜。

(三)迁址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部门报告分支机

构迁址后的经营管理情况。

(四)本管理办法应报银监部门备案,如有重大个性或变动,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其他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为切实加强营业场所变更管理,领导小组要将营业

场所建设和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逐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要密切跟踪、准确掌握因各类原因需变更

营业场所的情况,指导督促分支机构事先做好迁址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应当对拟变更营业场所的机构认真组织

内部验收,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必须“两证”齐全,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银监部门报告迁址事宜。

第十五条 为确保搬迁后分支机构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联社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达到预测目标,是否违规违法经营以及其他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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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经检查若发现机构变更后不能达到业务发展预测目标和财务预测目标,原申请网点在今后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营业场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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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快递减价申请书

申请书

因省内件出港量大,现公司中转成本上调,特别向公司申请从2016年10月份开始省内件操作费减免请给予批准!

0.1元/KG,特向公司申请,

申请人:曹宇 2016年12月15日

快递人员入党申请书|快递人员入党申请书范文

快递员离职申请信

快递员离职申请信四篇

快递检讨书

快递公司员工专员辞职申请书模版范文

第三篇:快递合同

甲方: 礼泉圆通快递

乙方: 汇源集团咸阳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速递达成如下协议:

一.快递费用以最新会员价格表为准,详细内容如附件。

二.如贵重物品应严格以圆通快递公司规定保价:

1.未保价物品及文件,丢失按公司规定赔偿3倍邮费。

2.保价物品及文件,丢失损毁应按所保价额全陪(保价费根据物品价值的3%收取)

三.甲方应尽义务:

1.乙方当天发出快件甲方应当天及时发出。

2.在乙方到甲方运输过程中甲方应保证快件安全。(如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3.如有价格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商。

4.甲方应在每次结算前准备好以前所发快件的税票,并交予乙方。

5.甲方应无条件上门接货。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时快件的发出。(如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四.乙方应尽义务:

1.乙方如当天有发出快件应在12点以前通知甲方并在下午6点以前包装完好。

2.如甲方有个别地方不能到达,甲方有权利转发其他快递公司。

3.乙方如发出易碎物品或精密仪器应妥善包装,并根据情况保价。

4.乙方应每15天结算一次快递费用。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一年,希望双方自觉遵守。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地 址: 地 址:

经 办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营改增"试点问题汇集

第一部分:征收范围的界定

1、市场内托运站提供托运业务,这类业务归属于什么征收品目?

答:归属到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收取消防报警网络监管费,这类业务归属于什么征收品目?

答:可以归属信息系统服务---安全服务。

3、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消毒、杀虫、灭虫归属于什么征收品目?

答:不纳入“营改增“试点工作。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归属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清洁服务---指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洗和消毒服务;包括专业公司和个人提供的清洗服务

4、交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公路、水运工程原材料及道路桥梁等项目的试验检测技术服务。主要涉及钢筋、水泥、水泥混凝土、沥青、桥梁与隧道构件的试验检测归属于什么征收品目?

答: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应属于认证服务

5、收取学生的档案费保管费,体育测试费归属于什么征收品目?

答:不纳入。

6、对学校规划发展献计献策,这类业务归属于什么征收品目?

答:不纳入。

7、开会讨论玉器知识,无收入的这类业务归属于什么征收品目?

答:不纳入。

8、经营项目为“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归属于什么征收品目?

答:归属于咨询服务,省局培训资料P67页注明:各类“信息或者建议”的经济咨询和专业咨询服务。

9、从事土地的工程测量、城乡用地测量、局部市政工程测量、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工程测量等服务收入是否属营改增范围?

答:不纳入。

10、企业具有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全部业务收入均做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在地税按照“邮电通信业”的3%税率征收营业税,归属于什么征收品目?

答:如果是电信流量分成,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1、给别的单位进行场地测绘,并出具测绘图纸的业务归属于什么征收品目? 答:不纳入。

12、给出租车按装GPS装置(不收费),并定期收取维护费、服务费的业务。(此项业务实际通过移动公司,不知道算不算邮政通信类)

答:如果是移动流量分成,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快递企业是否纳入此次试点范围?

答:快递企业如使用货运发票暂按“交通运输业”纳入试点范围管理。

14、环卫部门从事“垃圾清运”业务,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答: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下“装卸搬运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15、电视台电视转播收入是否纳入试点范围?

答:按照“文化创意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16、消防检测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凡符合上述认证服务定义的消防检测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17、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复印是否属于该范围? 答:经与省地税协商,复印暂时不列入“营改增”范围。

18、事务所提供的汇算清缴、代理申报、代理开票、培训教育如何征税? 答:汇算清缴、代理申报、代理开票列入“代理记账”营改增范围,教育培训暂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9、法律公证、工程监理、图纸审核、房产中介是否属于“营改增“?

答:法律公证、工程监理、房产中介暂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图纸审核属于“营改增”范围。

20、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制作模型、沙盘,如何征税?

答:无需区分两块收入,统一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21、会展免费赠送的礼品如何征税?

答:按照礼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2、问: 请问汽车租赁并且配有司机是否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内?

答: 按照“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因此,汽车租赁并且配有司机的业务,实质提供的是一种交通运输服务,应按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的应税范围。

23、问: 我公司给其他单位提供仪器维护和保养等的技术服务,开发票名称是技术服务费,还是仪器维护费?如果发生维修,是否要开维修费?如果是提供技术咨询,是否是开技术咨询费?

答: 你公司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的业务情况开具发票,对于机器的维修、维护,应属于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按维修、维护费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为17%;对于提供技术咨询的,应属信息技术服务,按技术咨询费开具发票,适用税率为6%。

24、问: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宾馆酒店、旅行社等主业不是“营改增”应税范围的企业,如果提供会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012]86号)规定,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业务按“会议展览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于其他场所包括宾馆饭店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展览服务,按照浙江省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的处理意见,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5、非居民的外国(地区)企业代表处,其“代表处登记证”上的业务范围注明是联络总机构(公司)业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若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又如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3条规定,非居民外国(地区)企业代表处发生应征增值税服务行为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若仅仅是总机构的联络窗口,提供的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仍缴纳营业税。

第二部分:“营改增”的相关政策

1、试点事业单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主要为设计、研发等营业活动。针对上述情况,企业能否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果该单位的确是事业单位可以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2、旅游客运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按公共交通享受简易征收。按照财税[2011]111号规定:公共交通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没有提到旅客运输。但旅客运输进项又不能抵扣。如何理解。

答: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客运业务的可以按公共交通享受简易征收。

3、合伙制企业,如律师事务所\建筑设计室等,交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能否按个体不认定。

答:合伙制企业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4、实行差额征收的试点企业,取得铁路货票,是按差额征收还是凭票抵扣? 答:实行差额征收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铁路货票,应凭发票抵扣,不实行差额扣除。

5、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可选择差额征收,在实际操作中设计劳务能否差额征收?

答:只对(道路、工程、矿山等)勘察设计劳务实行差额征收。

6、试点企业发生“四技收入”申请免税,是否需要提供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答:试点企业发生“四技收入”申请免税,需要提供县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试点企业提供的国际结算单据及与境外企业签定的合同为外文,如何操作? 答: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8、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取得全部售票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货运场站服务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目前暂规定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也可比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对可扣除部分,其对象不论是否是试点纳税人均可扣除,允许其取得的全部售票收入扣除支付给客(货)运公司(不区分对方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款项后的金额作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无需进行差额征收备案)

9、经营权整体转让或出租如何征税?

答:企业经营权整体转让或出租,如加油站、便利店等经营权整体转让或出租(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收取的费用不属于营改增范围,不征增值税。

10、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相关要求是什么?

答:“营改增”差额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勘探勘察设计劳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试点物流提供的仓储和代理。取得的相关扣除凭证应该是发票、财政票据和境外单位签收的单据。其他的收据、白条均不得扣除。

11、托运部如何开票、如何征税?

答:托运部省内(不含宁波)已办理税务登记,自有或承包承租车船(不含农用车),且工商和运管部门所颁资质证明上有货运经营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开票。

12、对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如何认定如何备案?

答:要求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经县级及以上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认定盖章的)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按照文件规定备案。

13、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开具的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如何抵扣的问题? 答:可全额抵扣。

14、货运代理业一并收取的运费,可否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代垫运费”的规定?

答:如果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收取的代垫运费符合两个条件:“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可以适用。

15、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接收方取得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和《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税收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可否抵扣须向总局请示后明确。

16、企业有年末结账的习惯,试点后仍暂实行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取得试点前或试点后开具的发票等合法凭证,是否可差额征税?

答:按照不重复扣除销售额的原则,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前或试点后开具的发票,可实行差额扣除。

17、会展代理收入如何征税?

答:会展代理收入视同会展收入征收增值税。代理境外会展的视同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

18、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向境内企业融资租赁出租设备,境内企业按期支付租赁费,设备进口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以及支付租金扣缴增值税取得的缴款书两个项目扣税凭证是否都可以抵扣?

答:这类情况,设备进口时海关代征增值税的海关完税凭证暂时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

19、客运联运能否按差额征税征收增值税?

答:能。

20、未达起征点的混业经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征税?

答:混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与应税服务都不到起征点的,可全额免征增值税。但综合征管软件不支持,所以纳税申报时暂时采用只录入一个销售额办法来解决(建议上门申报)。

21、试点纳税人中有部分单位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但经常发生应税服务行为,年销售额几千万甚至上亿,这些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欠公平? 答: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2、我省地税部门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有70项之多,目前具体操作是否可以按原来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操作?

答:严格按财税[2011]111号文件执行,试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须按浙国税函

[2012]269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不能提供资料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各地自行出台的原优惠政策自2012年12月1日起不在执行。

23、差额征税纳税人,从铁路运输部门取得的铁路运输单据是否能以票面全额抵减销售额?

答:允许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业务从铁路运输部门取得的铁路运输单据可全额抵减销售额;提供非应税服务业务从铁路运输部门取得的铁路运

输单据不得抵减销售额。

24、个体工商户在“营改增”初期,如果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是否可以选择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应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

25、电视台、党报无论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可否允许其以“非企业性”单位名义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答:电视台、党报如属于非企业性质的试点纳税人,可允许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如属企业性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

26、客运车船兼有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如何使用发票和计征税款?

答:暂按客运全额征收增值税。

2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2012年12月1日前购入有形动产,12月1日后用于出租,其租赁收入是否不允许简易征收?

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8、场地使用费如何界定,另外,大型超市电梯两旁均陈列商品,而且商品的种类经常变化,超市向商家收取的这笔费用到底该属于不动产出租还是属于提供展览服务呢?

答:仓储服务是指仓库出租后,出租方派人对仓库加以管理的一整套行为。如仓库出租后出租方不参与仓库管理的,应视同仓库出租。大型超市电梯两旁陈列商品,商品的种类经常变化,超市向商家收取的这笔费用应按展览业务征收增值税。

29、有形设备出租行业要按17%计税,以前的设备不可能有抵扣,若公司年租金收入超过1 千万,必须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吗?如何处理?

答: 你公司有形动产租赁年营业额已超过500 万元,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若属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3%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部分:发票管理

1、代开货运专票,纳税人需提供的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还是《道路运输证》。

答:省市有关文件(浙国税发〔2012〕150号、浙国税发〔2012〕161号、杭国税函〔2012〕104号、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中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全部变更为《道路运输证》。

2、关于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上,是否敲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答:全市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不再敲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3、代开专用发票复核人要在哪些联次签章?

答:仅需在税收机关留存联次的“复核人”栏签章。

4、代开货运专票中,纳税人需要提供哪些货运业务证明?

答:纳税人可以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1)承运货物合同,含与票面信息(如车号、受票方、运输线路)一致的定期结算合同;(2)托运单;(3)双方签字认可的格式协议或格式合同。

5、试点一般纳税人如何就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营改增”应税服务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省地税和省国税的协调结果,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营改增”应税服务全部回地税开具红字发票。

6、关于客运场站为运输公司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征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答:比照兄弟试点地区的处理意见,客运场站服务比较特殊,客运场站为运输公司提供应税服务,运输公司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征收增值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开具相应的普通发票给客运场站;客运场站按照售票的收入减去支付给运输公司的款项后差额按照“物流辅助”征收增值税。

7、有关石油公司加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

答:采用加油卡或现金加油的,不管在省内省外,石油公司都应开具专用发票。我们会与两大石油公司沟通,增加专用发票开具网点,满足纳税人的开票需求。

第四部分:申报(包括文化事业费)、抵扣(包括差额征税)

1、问: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

定付款日期的,那么,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还是实际付款的当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41 条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即先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境外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由于境外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因此,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营改增的公司在12 月公司先预收款但没有提供服务,那么12 月是否要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41 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已收讫款项的当天,二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三是开具发票的当天;四是未确定付款日期,也未开票或收款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由于你公司已收讫款项,因此,你公司12 月应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3、我公司为汽车站,车不是我公司的,“营改增”前取得的全部售票收入扣除支付给各客运公司的售票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依“服务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请教“营改增”后属于交通运输业还是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可以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及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增值税范围注释,纳税人提供的售票服务属于客运场站服务,其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应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提供货运场站服务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目前暂规定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也可比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对可扣除部分,其对象不论是否是试点纳税人均可扣除,允许其取得的全部售票收入扣除支付给客(货)运公司(不区分对方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款项后的金额作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无需进行差额征收备案)。你公司若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可以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及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但取得的凭证必须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必须合法有效。

4、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也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当月认证了17%和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也开了17%和6%的增值税发票,请问当月要交的增值税是不是17%只能抵扣17%的进项税额,6%的只能抵扣6%的进项税额?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属于“混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取得不同税率的进项发票,经认证相符后可以合并抵扣进项税额。

5、公司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了设计合同,需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即使非居民企业连续12 个月累计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可按小规模企业依征收率3%进行增值税申报。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是否为按次申报?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可比照非企业性单位,不需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增值税申报可以按次申报,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你公司不能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代扣代缴增值税

6、问: 文化、娱乐、广告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1 号)规定,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新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仅限于广告发布费)及《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

7、什么类型的纳税人需要对留抵税额进行挂帐处理?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43 号)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在1月份征期申报所属期2012年12 月份的增值税时,必须对上期留抵税额进行挂帐处理。因此,对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在“营改增”实施之前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需要对留抵税额进行挂账处理。纳税申报时,应税服务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冲减挂帐留抵税额,具体处理方式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43 号公告。

8、通过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10 万元,其中:技术转让6 万元,材料4 万元。请问:材料发票为4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税款,还要不要交

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通过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若已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备案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若选择放弃增值税的免税优惠的,材料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但是,一经选择放弃,所有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四技收入”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9、问:我企业为国外企业代扣代缴现代服务增值税的通用缴款书,可以作为进项扣抵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22 条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可以申报抵扣。但是,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外需注意: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

10、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运输业务分运给本地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这张票据我司能否做差额征税?如果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取得这张发票上面的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或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或是这张发票也可以做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税的,仅限于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即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由于杭州从2012年12月1日起已纳入“营改增”试点,杭州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运输业务分运给杭州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是不允许做差额征税的。

11、代理业务企业,已办理差额征税备案,我们企业向客户收费包括应交政府部门的规费,政府开的是收据,这怎么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你单位若支付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开具的是财政部门发放的收据,可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差额征

税的。否则,不得扣除。

12、货代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试点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多少增值税?取得非试点地区的发票呢?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是按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取得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办理非试点地区的货运代理,符合条件的货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可以差额征税。

13、目前我省通过网上认证才能抵扣的发票有哪些?

答: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通过网上认证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扫描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证券公司变更云南辖区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备案流程(推荐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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