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文》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可以找到更多《民事赔偿申请书范文》。
第一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____,女,汉族,____年8月13日出生,____班学生,住楼3单元12号。
法定代理人:____,母亲,女,职工____。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____医院,住所地: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____,女,____院长,党委书记。联系电话:____。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生效的`豫法民提第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列明的之款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一案,业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14日作出豫法民提第100号判决:____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医疗损害赔偿款262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人民医院拒绝给付金钱。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
法定代理人:
____年9月28日
第二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复议机关: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申请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三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______建设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__________;联系电话:1366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____。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____,男,出生于________年8月7日,住所地:____县____乡____村_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____)沙法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____)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____〉沙法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____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____和____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建设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