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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工伤申请书
申请人:饶##,男,1968年##月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原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洪山区##号。
被申请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联系电话:##
_____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加倍工资16100元;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_________年6月的工资1610元;
3、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855元;
5、裁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7710元;
6、裁令被申请人按社会_____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20_________年2月至20_________年6月养老_____,若补办补缴不能,则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社会基本养老_____补偿费22346.7元;补办补缴医疗_____,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_____损失1442.6元;补办补缴失业_____,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288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_______年2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_____,拖欠申请人20_________年6月份的工资。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各项社会_____,被申请人一直拒绝。20_________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己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保费用为条件才为其办社保,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绝其违法要求为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_____。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洪山区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篇:工伤申请书
申诉人:________先生,男,汉族,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29520元(4550元/月X9个月-11430=29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6455元(4550元/月X2个月-2645=6455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6400元(4550元/月X8个月=36440元);
4、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357元(4550元/月X5.5个月-12668元=12357元);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年5月份加班费差额165元、6月份加班费差额710元、7月份加班费差额545元、8月份加班费差额940元。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年8月份伙食津贴480元,年8月份扣费480元。
以上总计88052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入职被诉人处,担任电工,月平均工资4550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上午,申诉人在工作时,高处坠落,导致腰部跌伤,后住院治疗50余天。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东莞市社保局对申诉人的受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被诉人没有按照申诉人实际工资足额为申诉人购买社保,导致申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缴费工资决定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5元,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应由被诉人承担。申诉人工伤后,被诉人仅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2668元。因被诉人不愿意补足该部分差额,也未足额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且被诉人存在无故克扣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工资960元、为足额支付申诉人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月份加班费,申诉人已经提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被诉人不愿意按照申诉人要求支付上述工伤待遇差额、加班费差额、以及克扣工资。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庭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贵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
申请人: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篇:工伤申请书
申请人: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人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x。x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一八四团团部,身份证号码:xx。
被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x
定代表人:xx
职务:xx
地址:xx
电话:xx
请求事项: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哥哥xxxx在xx年9月26日的'死亡为因工死亡。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xx年7月15日,申请人哥哥xxxx在被申请人正升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xx年9月26日乘坐该公司拉砖的货车(新G56200东风重型自卸货车)在回工地的途中,因车辆制动失灵,失去控制,司机xxxx让乘车人跳车,乘车人跳车后造成xxxx死亡。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哥哥xxxx死亡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其死亡为因工死亡亡。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工伤申请书
申请人: ,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生,住区左镇村,装卸工,电话: 。
被申请人:唐山市区厂(性质 个体)
业主:
申请事项
1、申请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71213.37元。
3、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处职工,20xx年7月7日上午工作时,被拖拉机撞伤,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闭合骨折,左大腿下段皮裂伤、剥裂伤,于20xx年7月23日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而出院。“丰劳裁字(20xx)144号”裁决书已经确认申请人王玉山与被申请人市区鑫塔添加剂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1月21日,“唐劳社伤险认决字【20xx】A10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王玉山属于工伤。20xx年3月22日,“唐劳(工伤)鉴(初)字【20xx】0458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鉴定王玉山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现申请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王玉山因工受伤的医疗费15586.97元,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元,护理费262.4元,交通费96元,停工留薪工资1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95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8550元及二次手术费6000元,共计71213.37元。并且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望裁如所请。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4月11日
第五篇:工伤申请书
申请人:x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70年9月16日,民族汉,籍贯xxx市,住址:湖北省xxx市长征路春风巷47号,身份证号码: 42xxxxxx67018 ,是xxx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 联系电话136xxxx31.
被申请人:xxx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xxx市xxx区虎头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xxx,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xx年11月3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是xxx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20xx年7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申请人xxx于20xx年11月3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xxx头部左额部一长约。5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Ⅱ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xx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
1、头皮裂伤。
2、右手Ⅱ度烧伤。
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4、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药费19253元。后因脑外伤反应强烈于20xx年2月27日再次到x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花费医药费291.8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19544.8元。
申请人(签字):xx
xxxx年xx月xx 日
第六篇:工伤申请书
申请人:王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市 镇 村,电话 。
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住 市江 街78号,电话 。
法定代表人:黄
仲裁请求:
一、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 元/月)×9个月=63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9个月=426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平工资(4738元/月)×4个月=18952元;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7 元/月)×6个月=42 元;生活津贴:本人工资(7 元/月)×7 %×3个月=147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天×15天=12 元;护理费:8 元/天×15天=12 元;医疗费:1 元;鉴定费:1 元;交通费:5 元。以上共计185114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工种为模工,每月工资7 元左右。 年 月 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右足被电锯锯割伤,后被送往重庆市白市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 年 月 日,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社伤认字[2 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上诉受伤系工伤; 年 月 日,江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津劳鉴初字z2 15{ 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申请人受伤为伤残玖级。
现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履行支付工伤待遇等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秉公裁决。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 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