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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建设内容
(一)住房建设。
1.建房标准。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经济、安全、实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2.建设面积和户型。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规定,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按照50、75、100、125平方米4种户型进行建设。户型要精准对应到户,至少一个乡或村要统一一个房型设计。单人户建设公租房,以集中居住为主,分散居住者建设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对于暂时因条件限制只能建一层但有后续建房需要的,可以适当提高地基等级,为将来加层预留空间,但在未验收销号、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3.建房成本和奖励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成本按每平方米800元左右掌握(各地可据实核定)。对于进城入镇的搬迁户,各地结合实际,资金补助比照当地集中安置建房的标准执行。建新必须拆旧,旧房拆除的按人均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点红线范围内征地、场平以及配套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配套建设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四)后续帮扶脱贫。
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资产收益和社保兜底等帮扶脱贫。每个集中安置点应重点突出一个以上脱贫项目类型。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七、资金筹措及使用
2016年实施搬迁839万户、2647万人,按照每户20万元匡算到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总投资需168亿元。
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主要来源: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群众自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资金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银行长期贷款。
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筹做好年度相关资金使用计划,按下达的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及时组织资金到位。省财政与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给予长期贷款90%贴息。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农发行省分行、国开行省分行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信贷等相关协议。农发行省分行、国开行省分行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实施主体,配合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做好资金调配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用途和还款方案,以及资金管理的相关权利义务。同时,指定一家实施主体承接项目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八、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国有土地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5年内不能进行交易;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拓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源,允许地方政府购买存量保障房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安置搬迁群众。提倡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各地要落实减免相关税费政策,采取政府主导代建企业微利建设等措施降低建房成本。
(二)土地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求,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计划单列。县乡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拆除旧房,复垦旧宅基地、旧村庄。允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交易,纯收益部分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新房产权办理与拆除旧房挂钩,搬进新房后允许有过渡期,但不超过1年。
(三)帮扶政策。各地要处理好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稳定脱贫的关系。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
1就业。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就业培训,大力实行“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强化工业园区定向培训,促进搬迁户转移就业;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户务工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外出打工人员从业情况,各级政府积极与务工地政府和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支持务工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信息专项统计制度,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
2产业。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政策,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和资产收益等脱贫致富。
(1)发展特色产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加大农业产业化建设力度,积极发展特色种养农业,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行机制,使贫困户在产业链上增收;
(2)发展劳务经济,通过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等提高搬迁群众收入;
(3)发展现代服务业,包括商贸物流、租赁、农家乐及“互联网+”等;
(4)资产收益,拓宽增收脱贫渠道,通过光伏发电、土地(林地)流转、股份分红等,盘活农村资源,在不改变扶贫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县城、集镇、中心村及产业园区、生态旅游区集中建设商业门店摊点或部分标准化厂房集中出租和扶贫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折股分红保底到户机制,租金及折股分红收入量化分配到搬迁贫困户。
(四)社会保障政策。切实做好搬迁群众的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搬迁群众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凡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必保。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负总责、市州主导、县抓落实”的工作体制,全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勇于担当,亲自挂帅亲自抓。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及政策宣讲等。各级组织编制完善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制订资金筹措方案,开展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任务重的地方要建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抽调精干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工程建设。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每个安置点、每个迁出村、每个农户都有县级领导、乡镇领导、村干部对应负责,既要搬得出,又要稳得住、能脱贫,全程负责,不脱贫、不脱钩。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服务、监管、督导”的要求,主动作为、善于作为,将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纳入资金安排计划,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同时按照“要件齐全、简化程序”和“五个到县”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制定实施方案,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和专项建设基金,下达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协调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领导小组。会同扶贫部门拟订年度实施计划、开展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监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的使用。
扶贫部门负责提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及分布、精准确认年度搬迁对象,负责搬迁人口脱贫相关工作,并对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筹措、拨付、监管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的对接,落实地方债务额度,研究提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方案,负责制定并落实《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经常性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安排好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指标、积极组织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等政策措施,负责督促指导搬迁群众旧宅基地、旧村庄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教育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规划,优先安排安置点中小学、幼儿园项目,保障搬迁户子女就近方便入学。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及社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房型设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以及垃圾污水设施的配套等。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安置点外道路配套建设。
水利部门负责搬迁群众饮水安全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
农业部门负责积极帮助和指导迁出区及安置区农林牧产业项目实施,扶持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
林业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中确需占用林地的负责优先办理林地手续,支持迁出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支持迁出区生态修复和林业产业发展。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搬迁户基本公共服务、计生政策的转移接续工作,优先安排安置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人行武汉分行负责衔接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指导国开行省分行、农发行省分行制订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办法,并组织落实。
国开行省分行和农发行省分行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贷款相关工作。
省级投融资平台负责承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金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精细核算。同时,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负责集中偿还银行贷款。
公安部门负责搬迁群众户籍迁移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研究落实省级权限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和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旅游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扶持旅游资源丰富、适宜发展旅游业的安置区发展旅游经济。
电力部门负责安置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做好供电服务。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从2016年开始,一个季度拉练一次,每次选择一个不同的市(州),一年四次,四年全覆盖。建立工程进度“月报制”、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推进工作“双通报制”,让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调度科学决策。将本计划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省政府督查范围,采取“月调度,季点评,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等部门督办落实。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的地方,由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实行预警通知、约谈提醒和诫勉谈话;对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评估,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搬迁全过程的跟进评估,对对象锁定、规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后扶脱贫、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销号,确保任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