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团部门的规章制度(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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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财经行为,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完善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财经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资产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和利用学校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校内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分管校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各分工范围的财务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事项决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校内其他部门主办的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文件,应征求财务处意见。

第六条 学校投资成立的法人单位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实行会计委派制,根据被委派单位的组织类型、业务规模和实际需要,委派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和一般会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配备足够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职务评聘以及被委派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被委派单位的财会人员聘用需报财务处审核批准。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应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把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配备高层次财会人员,提高财会人员队伍的整体管理水平。学校保障财会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履行会计职责的财会人员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校级预算和校内部门预算组成。校级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校内部门预算是校级预算按事权和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校内的分解和落实。预算在实施年度开始前编制,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组织编制。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各部门申报的部门预算,结合学校财力,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审核,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具有约束全校经济活动的效力,全校各部门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进度安排支出,确保预算进度和质量。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无预算项目,不得随意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进行资金调剂。对确需调整的预算项目,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调整,大额资金预算调整须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校内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滞留、隐瞒、挪用和坐支。

第十七条 全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全校的收费票据归口财务处统一到有关部门申购或印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印制、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审计、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支出管理。学校的各类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数执行。各部门应按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以及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各部门经费支出要规范审批,明确经济责任,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各部门要确保各类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票据的合法性,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加强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预算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管理,财务处代表学校在专业银行统一开户,独立核算单位在银行开户须经财务处批准。财务处对资金支付实行“无现金报账”,对银行存款及时定期(每月末)与银行核对余额,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清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一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财务处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的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校内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占用应收及预付款超过规定时限。

第三十二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加强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财务处对学校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

第三十四条 按照财政部门计提折旧办法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投资成立的法人单位对外投资,必须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公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动偿还的债务。学校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及其他应该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三条 加强负债管理。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针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六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二级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学校逐步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要按照上级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定,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徐工院行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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