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企业公司规章制度模板免费(大全)》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可以找到更多《企业公司规章制度模板免费(大全)》。
第一篇: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一、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管理驻地监理小组的工程资料。
二、收文处理程序:
来文→签收→登记→传阅→承办→收集→归档
1、需签核返回的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审核签字、盖执业注册章→返回发文单位
2、需转发的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传阅→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批准→转发有关单位
3、需签核、盖章返回的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审核签字、盖执业注册章→公司盖章→返回发文单位
4、只需签核、签阅和归档的文件: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批阅签字→归档
5、凡需要承办或批示的文件必须立即办理,若不能及时办理需要研究处理的文件,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对方回复。
三、发文处理程序:
拟稿→编号→审稿→签发→归档
1、会议纪要由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指定拟稿人;
2、监理发文由提出人拟稿,并按本制度规定编号;
3、所发文件经总监盖章签字后,方可发出;
4、所发文件严禁涂改;
5、文件签发后,由资料员作好发送登记,并归档。
四、收、发文登记:
1、收文和发文分开登记。
2、按资料分类,属于同类编号的登记在一起。
3、经济签证独立登记。
4、工程变更独立登记(总监登记)。
5、多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多个分段的市政工程,项目总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发文登记和归档方案。
五、资料编号:
1、城建档案和公司统一规定资料编号为:A承建商类、B监理类、C监理内部使用类、D勘察设计类、E业主类;
2、各工程项目发文统一编号如下:
发文编号采用MMi-Ni-XX形式;
MM:表示工程项目名称汉语拼音的字头。如“HW”表示“华为”,“i”表示栋号或区段号;
Ni:表示政府和公司统一管理的资料分类号。如“B4”表示“开工令”,“C2 ”表示“工程进度跟踪表”;
XX:表示流水号。如1,2,3,……N。
3、若项目有多个单位工程或区段,将资料按验收栋号或区段分开后再编号。
六、资料归档:
1、按A、B、C、D、E分五大类分别归档;
2、每大类采用公司统一制作的样板文件夹按分类编号分开;
3、上交档案馆的资料由公司资料员协助监理组资料员按照档案馆的要求整理、归档。
七、向公司移交资料:
分类→装订→上交
1、资料分两部分:一部分按月移交;另一部分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后移交。
2、按照城建档案和公司的规定(详见资料分类目录)分别装订成册,上交资料宜为原件,特殊情况可为复印件;
3、装订顺序为:封面、资料目录表、内容;
4、总监必须对上交公司资料的数量进行确认,并在“资料目录表”签字,盖执业注册章;
5、移交档案馆的资料,按档案馆要求的资料目录,将项目发生的资料原件按月上交公司独立保管;
6、每月底最后三天内须将本月资料整理好移交公司;
7、现场资料员向公司移交资料时,应填好“资料目录表”,并由接交人签字。
八、监理机构内资料临时移交:
1、监理机构人员异动时,必须将所管理的资料移交给资料员,办理好书面移交手续,项目总监确认;
2、若资料员休假或公差外出时,总监应及时安排人员接任资料管理工作,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九、向档案馆移交资料:
收集→整理→核查→装订→上交
1、资料员按档案馆的要求收集、整理资料;
2、档案馆要求扫描、录制光盘的资料必须扫描、录制光盘。(附档案馆文件材料目录)
3、总工办对照档案馆的要求进行检查;
4、按档案馆的要求进行目录分册、排序、编页码;
5、资料员装订好上交档案馆;
6、扫描、录制光盘的资料须上交公司一套。
十、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1、《统一用表》必须采用碳素黑色墨水填写或黑色碳素印墨打印,采用复写的应使用单面碳素复写纸,填写或打印的首份用于上交城建档案馆;
2、填写《统一用表》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月日;
3、签署人签名应采用惯常笔迹亲笔手签。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盖执业注册章,单位签署栏应采用单位注册全称并加盖公章;
4、《统一用表》表头“编号”栏按本制度的规定编号。
十一、资料借阅:
项目监理机构成员查阅资料必须征得资料员同意后方可查阅;
2、外单位查阅资料必须经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的书面批准方可查阅;
3、借阅资料只限于在办公室查阅,要求及时归还;
4、监理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离办公室的,须经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的书面批准,且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5、借阅人不得拆卸、调换、污损所借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6、不许在资料上圈点、划线、涂改等做任何标记。
十二、资料信息化管理:
1、能够用计算机处理的资料均通过计算机完成;
2、通过计算机完成的资料都必须拷贝存盘,月底与资料一起上交公司;
3、资料统一按照A、B、C、D、E分类要求存盘,每一分类均设子目录,子目录名即为资料编号,并且软盘上应贴好标签及写保护口,标明工程名称及上交月份;
4、要求扫描处理、录制光盘的.资料,还必须扫描处理、录制光盘;在施工中有关重要工序需要拍照和数码摄像的,都必须拍照和数码摄像并录制光盘。
十三、资料保管:
1.资料员负责好资料的保密、防盗、防腐、防丢、防潮工作;
2、保持资料的干净、整洁;
3、监理小组常用的资料,应自留复印件或拷贝保存,以备查阅;
十四、失效资料处理:
1、工程竣工后项目总监(总监代表)负责将剩余的资料上交公司;
2、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和资料员鉴定资料是否留存;
3、对不留存的资料经总工办批准后销毁。
十五、总监、资料员的责任:
总监对资料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资料员对资料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十六、执行制度的考核:
十七、相关制度:
监理组行文管理制度。
十八、涉及的表格:
1、收/发文登记;
2、资料移交登记表;
3、资料目录表;
4、监理机构发函数量统计表;
5、监理人员发函明细表;
6、资料借阅登记表。
第二篇: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模板
现将《__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二、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乡安监站每个月召开一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当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安排下个月的安全生产。
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准入。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招员工必须先进行体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严禁未培训就上岗或先上岗后培训。新招员工必须实行工伤保险。
1、严格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开工复产前,要组织员工集中培训三天,每月集中培训一天,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形成制度化、规范化。
2、严格管理。实行员工统一编号制度、持证上岗制度、挂牌上岗制度、出入井销号制度,严禁混岗、替岗、无证上岗,员工与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员工离开单位时,需进行体检,体检表交乡工业办备案。
3、建立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员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将员工的培训资料、编号、工伤保险金、养老保险金、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表、上岗证、安全生产责任状等资料,统一整理归档。
4、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矿长必须每月亲自下井带班8次以上。
四、建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实行值守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随时有人接听电话,确保值班工作正常运转。井下和地面的通话系统要畅通。
1、严格上下班制度。员工上下班要搞好交接登记,下井前进行搜身检查,严禁带烟火等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下井。安全管理员坚持下井带班,不脱离现常
2、加强顶板管理。逐步淘汰木支护,采用金属支架,每架不超过0.5米,严禁空顶作业。
3、搞好防治水。煤矿要制定防治水技术管理责任制,制定本矿防治水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4、扎实做好“一通三防”。矿井必须完善通风系统,做好防火、防尘、防瓦斯。瓦斯监测必须做到“一炮三检”、“一班二检”。
5、强化机电运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6、规范现场排险。员工在井下作业时,发现险情后,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排险,并有专业人员指导,严禁单独排险作业。
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科学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1、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乡政府,乡政府必须在45分钟之内电话报告,90分钟之内文字报告县安委办,应急办和主管部门。
2、事故发生后,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积极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3、不得瞒报、漏报、谎报事故或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常
六、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由乡安监站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定期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2、未限期整改到位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以文字的形式上报县主管部门和在全乡通报。
3、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开采行为。
七、严格奖惩制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地安全生产事件,要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1、凡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轻伤一人,罚款2000元;重伤一人,罚款5000元。
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未落实,被盛市、县检查受处罚的,乡政府给予同额罚款。
3、凡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死亡一人处罚50000元。
4、罚金与矽肺病救助资金一并收龋。
第三篇: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与管理,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法律工作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济建设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法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依法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公司应当拥有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包括法律事务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二者应紧密配合,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公司内设法律事务顾问,由公司职员担任。法律事务顾问负责承担公司法律事务,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法律事务顾问应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及其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
第八条法律事务顾问的职责是: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协助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下列规章、合同、协议、洽谈纪要和意向书,应当经法律事务顾问审核:
(一)公司的规章,包括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通知或指导意见;
(二)分立、合并、改制重组协议;
(三)设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协议,经济补偿协议;
(四)重要投资协议、合作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
(五)公司认为应当法律审核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公司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外聘法律顾问,公司在作出下列事项决定前,应当由外聘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的基本制度;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
(三)公司重要投资项目、合作及信托、委托贷款等;
(四)公司认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并购、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应由法律事务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共同组织对目标企业展开法律尽职调查,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十二条法律工作经费由公司拨付,进入公司预算管理。涉及公司或职能部门的事务,其费用在法律顾问经费中开支;涉及直属单位的事务,其费用由该直属单位开支。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司与平等主体签署的协议及合同性文件均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不得以口头合同形式或事后补签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推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文本经法律事务顾问审核,凡使用公司制订的格式合同的可以不再经法律审核程序,但是需要改变格式合同文本内容的除外。
由缔约相对方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需在法律事务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签署。
第十六条经签署的合同正式文本需保留一式两份以上,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将合同原件分别提交公司行政办公室和财务部备案,其他需要的部门可以留存复印件;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原件存行政办公室,复印件存法律事务顾问和财务部。财务部凭备案合同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七条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专利、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知识产权贸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文件应当经法律事务顾问审核,必要时可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为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顾问应当实行事中控制制度,即对合同(项目)的执行(履行)过程实施的法律监督与审查,避免因情况的变化而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下列合同(项目)的执行过程应当实施事中法律风险控制:
(一)分立、合并、投资、担保、重要资产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
(二)重大投资、合作、信托及金融项目;
(三)公司认为应当事中控制的其他合同(项目)。
第二十条合同(项目)的承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将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反馈法律事务顾问;法律顾问也应当跟踪、询问执行情况,遇有变化足以形成新的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情况下,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要求外聘法律顾问对专项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项目)的协议,或主张事实与权利、承认事实与义务的文件应当经法律事务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审核。
第三章企业内部咨询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协调公司各部门的法律事务,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公司实行内部咨询制度;公司的内部咨询工作由法律事务顾问负责。
第二十三条法律事务顾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回复各部门提出的咨询;但对各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且要求书面答复的咨询,法律事务顾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
第二十四条法律事务顾问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各部门提出的咨询作出回复,一般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对必须书面回复的咨询可以先行口头答复,并在事后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的书面咨询及法律事务顾问的书面回复均应当一式两份,法律事务顾问及各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四章诉讼与仲裁管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下列案件由外聘法律顾问负责承办,由法律事务顾问负责协助和管理:
(一)民事案件;
(二)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
(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四)商业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到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报送法律事务顾问处理。
第二十八条遇有纠纷或其他事项需要起诉、申请仲裁的,当事部门应当向法律顾问提交下列材料,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一)纠纷或其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