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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员工严重违反的规章制度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望保安人员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员。
二、权责
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并监督执行;总经理核准执行。
三、值班规定
1、各岗位保安应穿制服,保持仪容整洁、良好的精神状态、态度和蔼、认真负责;
2、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总经理、理事以及贵宾来访时应敬礼问好;
3、督导员工打卡,按规定穿工衣,记载员工出勤情况;
4、坚守岗位,不擅离职守,因事离开岗位时必须有人代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安室;
5、值班保安严禁睡觉、看小杂志、酗酒、听收音机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监守自盗。
6、不定时巡察厂内各区域,包括各楼层水、电源开关及仓库物资,保证重要区域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7、厂内如发生民事纠纷,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或管理部处理;
8、保持保安室、公告栏、打卡机及厂门的清洁卫生;
9、早上7:00打开写字楼及办公室大门,晚上等员工下班后上锁;
10、加强对厂区、宿舍水电、消防设施的巡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对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
四、门禁制度
(一)人员进出管理
1、节假日及上班以外时间,如果公司生产部没加班,保安应阻止员工进入生产部及仓库,其它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登记方可进入;
2、员工上班时间出厂应持管理部开出的《员工外出准行条》,有携带物品时,须有负责人检查,无放行条时,保安有权制止其外出。(特殊情况应记入值班记录表备案);
3、员工应自觉维护厂内及宿舍环境卫生,保安有权制止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垃圾的行为,包括在厂里边走边吃东西的行为;
4、被公司开除及离职人员,保安应凭批准后的放行条给予放行,并严格检查其行李物品,严禁携带任何具有本公司标志的物品及其它公司财物,一经发现,立即扣留其所有物品;
5、外来人员因公入厂,保安应先帮其联络,征得受访人同意,并先登记后放访客进入;
6、上班时间,严禁私访,若有特殊情况需部门主管同意方可在前门保安室会客,会客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车辆进出管理
1、本公司车辆进出,须登记进出时间和驾驶员姓名;
2、外来车辆入厂应在保安室登记,出厂时须持有有效人员签名的《车辆出入登记表》。保安应严格检查,携带本公司物品应由负责人在《货物放行条》出厂货物内容一栏上注明并签字,值班保安将车内所载物品名称、数量、型号与放行条核对,无误后才予以放行;
3、所有车辆入厂后均应在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出入厂门,必须下车推行。
(三)物品进出管理
1、员工及外来人员携带行李、包裹进出厂门时,须自觉接受保安的检查与登记;
2、携带物料、加工零件、样板或模具出厂,须有负责人以上审核,在《货物放行条》携带物件一栏上注明,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厂;
3、厂商来厂交货,应先在保安室登记,由保安通知收货人员接洽;
4、对人员、车辆所携带物件有疑问时,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加以确认。
(四)严禁进厂的外来人员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人员及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人员;
3、推销产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非洽谈公务人员与车辆,或是洽谈公务但拒绝登记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员者;
6、来访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证件者。
(五)严禁进厂的.公司员工
1、携带违禁物品者;
2、衣帽不整,上班穿拖鞋、短裤、背心者;
3、未经主管核准擅自带客参观者。
(六)严禁出厂人员、车辆及物品
1、人与车辆出厂时拒绝检查者;
2、货物出厂无放行条或所装货物与放行条不符合者;
3、外来人员虽有《货物放行条》,但未经负责人签核者;
4、员工上班外出,无《公司上班时间员工外出准行条》、《请假单》者;
5、员工出厂,携带物品,《货物放行条》上无负责人签核者;
6、员工携带物品有《货物放行条》,但物单不符者。
(七)检查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可触及人身;
2、主要是检查有无公司产品、物料半成品或工作用具等公司财物为主;
3、检查时要谦和有礼,避免引起被检查人的误会与反感,必要时婉言说明,并请谅解;
4、严禁有公报私仇、故意刁难等不妥行为。
五、突发事件的处理
1、遇火灾、水灾、台见等自然灾害时要积极救护,情节严重应迅速向有关部门和主管汇报,如遇台见警报,保安人员应时刻准备着;
2、遇打劫、偷盗等危害厂区安全的行为,值班保安应迅速与保安队长及其它保安联系,并立即打当地派出所电话报警,处理完毕后,应将事情经过详细记录在保安日志上,严重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
3、员工之间发生纠纷或有不轨行为时,保安人员应及时劝阻,并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本厂员工与外厂员工发生争吵、斗殴等行为时,应协助调解,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处理;
4、员工发生急病或工伤时,应立即通知保安队长和管理部,以便迅速安排厂车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六、工作交接
(一)值班状况交接
1、接时交接班,详细了解上一班次值情况;
2、查看保安值班日志,检查需交接的公文、信件和证件;
3、检查来访人员情况;
4、上级规定或寄存物品的转交。
(二)警具、警械的交接
1、交接班时,仔细检查对讲机、警棍和充电器、手电筒的使用状态;
2、接班后,警具、警械应随身携带,不得交于无关人员玩耍;
3、接班时警具如有人为损坏(因公损伤除外),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所有交接物品,应在当面交接时清点,检查清楚,并详细记录于保安值班日志上,以保证遇紧急情况时能投入正常使用,否则,由接班保安负责。
七、查勤及巡逻
1、队长对保安岗哨及人员要坚持不定时查岗查夜,及时纠正保安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2、查岗查夜的时间由队长自行安排,晚上不得少于2次;
3、在查看时发现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记录,作为考核的依据;
4、每日查勤情况应详细记录于查勤日报告上,次日交管理部审查;
5、查勤项目主要包括:保安仪容仪表;当班保安日志;物件签收事宜,人、车、物出厂稽查;异常事件的处理;保安巡逻的内容等;
6、保安巡逻内容:员工衣着、穿戴及厂证佩带;上班员工有无睡觉、抽烟、闲聊等违纪现象;员工的上下班打卡;灭火器位置挂放是否移动,压力是否够,有无超过有效期;消防栓是否供水,防火标志、疏散方向标志是否正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作业现场有无隐患;水电设施是否正常,门窗安全及卫生,有无其它异常情况。
八、工资薪金
1、保安人员的工资和公司其他人员的工资一起发放,都是每月______日,委托银行转账至员工提供的工资卡中;
2、保安人员,考虑其特殊性,每人给予________元的补贴,保安队长________元。
第二篇:员工严重违反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公司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发现迟到、早退,视时间长短作相应处罚。
第二条:有事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批准同意后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生产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休假,不可强行要假。
第四条:新招员工有试用期,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而自行离开者,扣发当月工资,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同意后方可辞职,自行离职者扣发当月工资。
第五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出入厂物品人员必须填写出入厂证,同意核准方可进出。
第二章行政办公制度:
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生产计划、产品质量、人员培训会议。公司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议。
第三章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第三条:各类原材料的堆放必须有各自直接使用者负责堆放整齐、安全、卫生、清洁。
第三条:食堂卫生、饮食的清洁工作由食堂炊事人员直接负责,预防食物中毒。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岗位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他人岗位,擅自操作他人岗位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各自岗位操作人员有责任报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时发现、排除。
第二十四条:如遇台风、洪水、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公司任何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紧急调配,保卫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按公司规定公司员工享有休息和休假,享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享有请求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指标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条:加强财务核算,严格财物收支体系,明确票据签发支付及票据传递途进径。
第三篇:员工严重违反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企业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总公司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发)。
第三条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时30分至5时,每周六下午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总裁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公司每一天安排人员一到两名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状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劳资部,劳资部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状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回到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5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状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第四篇:超生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近年来,生二胎的渐渐增多,经常接到客户人力资源部门的咨询:对于生二胎的员工应该如何处理?生二胎的员工是否有权休产假?生二胎的员工怀孕期间如何计算工资待遇?看来这一问题比较普遍,法律规定也不是非常明确,有必要予以澄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因员工超生而解除劳动合同唯一能套用的是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本人认为就算按此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满足:
1、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超生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途径依法制定且向员工公示;
2、公司掌握员工超生的证据,一般的做法是,要求疑似超生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如其不能提供且无正当理由,则可推定其属超生。
如以上两条件满足,公司才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上述规定,且不论员工是否处于孕期、产期或者浦乳期,公司均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准备生二胎的同志们注意了,行动前先看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不要到时不小心丢了饭碗。
另外,关于超生员工产假及产假期间待遇的问题,旧《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未区分是计划外还是计划内生育,目前也未见禁止超生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产假旨在为女同胞提供劳动保护,让其可以安心生育下一代,事关女同胞之健康,祖国之未来,如不给予产假,难道要让人家把孩子生在办公桌上吗?因此,本人认为即使超生公司也应当给予产假,不然于法于情都说不过去。
关于超生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该法有关产假期间待遇的规定是不适用于超生女职工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而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家法层面对此目前还未见明确规定。因此,本人认为,对于超生女职工应当给与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可以停止其公司福利待遇。
第五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之所以如此,是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比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的审查也是相当审慎、严格。具体如下:
一、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
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是仲裁、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难点。对于单位主张的违纪行为,劳动者一般不会轻易自认。
用人单位提供的、用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证据类型包括劳动者签字认可的书证、用人单位拍摄的录音、录像、权威第三方制作的情况说明等。
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会提供证人证言,能够出庭的证人大多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但是由于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材料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二、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进行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规范或规则,是用人单位将其劳动用工权和其他自主权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对劳动者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指向,否则就不能作为处罚劳动者的依据。明确规定是指劳动者的行为能够直接指向规章制度中具体的条款,以及可预估的后果。当劳动者从规章制度中无法获得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时,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最为严厉的处罚是不妥当的。
另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约束劳动过程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规则,只能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作用,不能制约劳动者的业外活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工作以外的行为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
所谓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讨论程序,与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讨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可提出意见和方案;第二步是协商确定程序,用人单位与职工或工会协商确定,不过实际上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的参与不过是形式而已,但是该形式却成为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
上述认定要件的证明,在了解、审查或调处因违反劳动规章引发的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如何向劳动者告知,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实践中既有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也有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形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告知,或者张贴于公告栏等醒目位置或网络推送消息。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最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举证的方法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已全部知悉该规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四、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首先必须合法,亦即其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保证其内容合法的基础。
《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依法”制定。此处的“依法”是指依据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劳动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的规章制度;而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处罚规定应当避免不符合情理和显失公平,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习俗。
五、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
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
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的界定模糊不清,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适用不当是导致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无法判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确定其违规行为是否已达到“严重”程度,是一般违纪行为还是严重违纪行为,一般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
对于此种界限的把握,就涉及到对于规章制度的解释,规章制度属于笼统的、规范的文件,在适用过程中对其进行解释必须做严格而限制的要求,应当平衡劳动者的利益,不应类推、扩张或补充解释,尤其是在涉及免责条款或处罚条款时候,更应该从严并限制。
同时,因为用人单位各行各业千差万别,即使在同一个单位,员工的职务、工作性质、岗位、场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石油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时间吸烟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员工是在加油站上班,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该员工是在公司办公楼内从事财务工作的,这样的规定就过于苛刻,难言合理。
在审判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有时并不能成为确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唯一准绳,应当按照正常情况的一般性的评判标准考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时考虑企业单位的类型、规模与职工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作出评判。
综上,如劳动者的行为均符合上述要件,则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为劳动者恢复工作岗位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否则,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系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与法同行,与您共赢!
第六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牧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早退、迟到在15分钟以内算早退、迟到,一次性罚款5元,超过15分钟按请事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下班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考勤必须与工资挂钩。
2、因事不能上班者,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可以离开工作岗位,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凡请事假每请一天扣除当日工资。
3、职工所请探、婚、丧、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假期满后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如不返回者按旷工处理。请婚假一般为7天,丧假为3天,凡属晚婚晚育的婚假可延长到21天,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必须有医院的'病历书和诊断证明,经牧场主要领导审批后,工资按照60%支付,因公受伤者工资100%发放,月底由办公室报场财务室。
4、实行不定期查岗制度,有事必须请假,在查岗过程中发现没有请假者、不在岗的一次性罚款100元,连续三次不在岗,将给予辞退工作岗位。
5、在工作时间内喝酒、下棋、打扑克、赌博、玩游戏、干私活以及酒醉上班,不参加牧场的各项活动和周三、周五政治学习者,按当日矿工论处。
6、如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安排者,按旷工论处。
7、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期间扣发工资计算基数为全部工资总额。
8、考勤员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公布一次,把每月考勤情况报财务室后,由财务室人员按规定当月兑现。
9、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