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保障(推荐5篇)

时间:2024-02-14 11:48:35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63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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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案件是企业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说明很多企业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的地方,比如规章制度不规范、加班费计算不足额等。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小微企业重视产品、重视销量,却忽略用“法律思维”管理企业,轻视劳动法,直到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才后悔不已。以下是常见劳动法问题以及相关提醒,供各企业和劳动者参考。

规章制度要合规

规章制度是企业的灵魂,贯穿于企业日常管理方方面面,是用于规范企业全体成员及所有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规章制度不仅实体内容需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制定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常见的规章制度制定不合规情形如下: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比如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比如入职交押金、罚款、扣证件,违反计划生育开除、强制消费等。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比如只在办公室内张贴。

4.超越劳动管理工作的'范畴。比如没有合理理由却要求员工统一剪短发。

法律风险:不合规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将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依据不合规的制度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可能要支付赔偿金。

规范做法:

1.结合企业生产特点拟定初稿,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2.归纳各方意见,最终确定。

3.公示和告知。可以采取签收法、考试法、传阅法、培训签收法。

其他提醒:留档保存好会议通知、签到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以便争议发生时举证。

第二篇: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

第7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教职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教职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职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

第14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教职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职责,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教职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能够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三篇:公司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毕业*、岗位*书等*件必须是本人1的真实*件,不得借用或伪造*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毕业*等*件。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岗位培训及安全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企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并作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 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2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单位开展经营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或倒闭,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4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第20条第21条第22条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并5 (((((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3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40;下午13:3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2011年6月1日6

第四篇: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范本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广东__X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五篇: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一、上班时员工应按时去调度室拿考勤卡,下班应提前20分钟停机、洗手,并且交考勤卡;如有加班安排,需交至当天值班人员签字。代拿(交)卡者,迟到早退者,将严肃处理。

二、考勤卡不得私自涂改,所有缺勤、加班都需有主管人员签章,月终结算以考勤卡为准。

三、病、事假需事先办理手续(特殊除外),事假不办理手续者,按旷工论处;请病假者,需医院开据相关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上班时间严禁溜岗、吃零食、看电子小说、玩游戏、吹牛聊天、干私活、酗酒,如有以上情况者,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五、每台机床人手一本工票本,需认真填写,如发现私改工票者,交公司按规定处罚;每批零件加工完成后,必须交检察人员检验,工票、路线单一并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该工票视为无效工票。

六、调度人员下达生产任务需按时按量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时需作出合理解释,被主管人员认可才行。

七、对于安排加班不服从命令者,消极怠工、教育无效者,均交由公司按规定处理。

八、行运起吊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操作人员,且需要服从主管人员的命令,严禁推诿,严禁私自分区域、分机床管辖范围,如有以上情况发生,将严肃处理。

九、行运人员必须将工件摆放整齐,不准占用过道,不得超越黄线。

十、所有操作人员需正确穿戴劳保用品,旋转机床不得戴手套作业。

十一、工作现场不得抽游烟,违者严肃处理。

十二、操作者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同时应确保产品质量,如遇质量问题,严格按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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