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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司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毕业*、岗位*书等*件必须是本人1的真实*件,不得借用或伪造*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毕业*等*件。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岗位培训及安全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企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并作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 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2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单位开展经营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或倒闭,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3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4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第20条第21条第22条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并5 (((((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3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40;下午13:3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2011年6月1日6
第二篇: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6)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