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时间:2023-04-20 23:27:2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21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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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培训学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一、岗位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是学校的行政办事机构,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及对外联络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起草学校综合报告,拟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计划、规划、总结、通知等;组织拟定全校性规章制度,发布有关行政事务的通告。

2、组织安排学校办公会议,并做好记录。

3、根据审批权限开具证明信函与介绍信函。

4、对外联络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

5、管理文书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6、各种办公用品及教学器材的购置与维护,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检查等工作。

7、 “三防”(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工作和卫生工作的组织检查,保证学校的安全与整洁。

8、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部门职责

1、负责全校教学管理,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制定教学计划,检查教学进度,组织、安排全校的考试。

2、组织教师进行学习和教研活动。

3、指导、检查各年级、各学科备课。

4、了解教学情况,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要求及时反馈给有关老师。

5、组织好对教师的评价工作,表扬先进,帮助后进。

6、采取措施培养青年教师。

(三)、教育部门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品德、法纪、尊师爱校等方面的教育

2、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参照国家教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求,负责拟定在学生中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要点,由班主任、教师以不同形式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及品德教育。

3、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选择印发实事、形式教育材料,供班主任、教师在学生中进行宣传教育。

4、总结和交流班主任、教师开展德育工作的经验。

5、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先进工作人员”活动。

6、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教务部门职责

1、负责学籍管理和学生成绩档案管理工作。

2、组织印刷发放教材、讲义和习题。

3、制定并调整课程表。

4、做好学生反馈工作的总结。

5、做好全校考务工作。

6、保存并做好与兄弟学校交换教学资料工作。

7、负责全校教室、专用教室安排,做到合理使用。

8、负责对外宣传、咨询、接待工作。

(五)、财务部门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学校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

2、贯彻勤俭办学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3、负责管理学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计发教师课酬和管理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等。办理收支、审核、出纳、报账、记账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5、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6、每会计年度,认真做好财务会计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予以说明。

7、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学习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等文件;参加教育和有关部门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水平。

8、做好财务档案管理和相关安全工作。

9、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招生部门职责

1、熟悉学校办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掌握各学科的教学计划和指定教材,组织招生咨询工作,解答学生、家长提出的问题。

2、负责新生的招生与注册的具体组织工作。

3、掌握各学科、课程学习人数的增减变化,上报校长并通报教务人员作为编班、安排教室及教师的依据。每天上报各课程招生报名人数及注册人数。

4、保存招生登记簿册及学生登记表等原始资料,建立相应的检索目录,及时将学生注册交费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及学科变化登记入学生档案。

5、按学校要求,协助会计做好收缴学费工作。

(七)、班主任工作职责

1、班主任是各学科教学班的组织者、管理者。必须选派有较高素质和组织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2、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3、班主任做好学生考勤,保持与学生、家长的密切联系。

4、班主任要教育学生遵守纪律,保持教室、学校环境的整洁,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5、经常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密切与任课教师的联系。

(八)、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用人条件:本校系中等文化艺术教育层次的教育机构,聘用人员必须有较高素质。条件如下: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2)、教师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管理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熟悉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新聘用的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适用期,经综合考察合格后方可录用。

2、聘用程序

(1)、根据用人需要,登记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目、学历、工作经历、从事专业、从教年限、职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主要优缺点、部门使用意见等)。

(2)、根据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由校长面试审核、试讲最后确定录用与否,凡录用人员一般试用期为三个月,合格者签发聘书。

3、人员管理和考核

(1)、按奖惩条件中的各项规定,管理人员由校长负责,教师由主管部门负责。

(2)、教职工每学年根据学校要求写出工作总结,作为考核基础。

二、管理人员岗位分工职责

1、张自力:校长,法人,承担法律责任。主持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财务。全面计划安排,总结、年审。分管:教学文书档案、影视编导。

2、朱强章:副校长:主管师生教材;日常工作任务:主管科目招生,按照教学要求,课堂常规进行教学管理,对学生管理并抽查记录。按要求完成主管各项工作任务。

3、邓丽:影视编导文艺理论教学。

4、王飞飞:影视编导影视赏析教学。

5、高宏:影视编导故事写作教学。

6、龚红梅:办公室行政。

7、韩梅:会计。

8、李望玲:出纳。

9、朱刚章:保安。

三、管理人员值班职责

1、必须提前30分钟到岗。开教室门窗通风,挂年级标牌。

2、接待家长态度要和蔼,做到百问不烦。按学校统一规定给予耐心的解答。

3、把好门卫,家长、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进校,上学、放学一律在自动门外等候,报名交费家长进招生办办理,不得进入校内,报名学生按登记表项目登记、收费。

4、课前、课间要在学生活动现场管理好学生课间活动,学生不得在楼梯、操场跑闹,严防事故。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如学生发生事故立即和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报告校长。

5、上课期间要巡视各班上课情况,如发现课堂教学秩序问题应及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进行研究处理。

6、认真管理考勤,一节课后,要立即检查各班出席情况,凡缺勤学员要马上电话与家长取得联系。

7、第二节、第三节课间时按教学日志要求项目,进行登记。

第二篇: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1、每一天早晚分别进行寝室、公区、教室清洁卫生小扫除;每一天每班均安排学生对教室、公区、寝室进行清洁卫生维护;

2、每周一早上和二、四放学后各班组织卫生扫除,对教室、公区、寝室等进行彻底清扫,学校组织检查;

3、垃圾必须入坑,严禁在垃圾坑外的其它地方倾倒垃圾,违者,教职工及家属处以5元次的罚款,并在师生上通报批评,对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打扫干净,同时扣该班常规管理分;

4、卫生值周班负责厕所及其周围卫生管理,并负责于周末将卫生工具按规定顺次移交给下一个班;

5、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禁止吃零食,违者进“规范”学习班学习,并扣该班带规管理分;

6、搞好绿化美化、卫生保洁工作,各班公区、绿化带的绿化管理,保洁工作,由各班包干负责;

7、值周领导、值周学生每周早上、上午、午时巡视、检查各班卫生等情景,并作好记载,作为该班清洁卫生管理评比的、依据,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班处理,各班班主任和学生应主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加强师生饮食卫生管理,落实职责制,杜绝食物中毒和变质,过期或不合格食品出售给师生等现象,保证师生有足够的、卫生的饮用水;

9、加强卫生保健工作,搞好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卫生室的作用;

10、清洁卫生检查扣1分则在该班主任操行中扣0、5分。

第三篇: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8篇

管理是一个过程,通过它,大量互无关系的资源得以结合成为一个实现预定目标的总体。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学习。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精选篇1)

(一)教师备课制度

1、根据《江苏省家庭教育纲要(试行)和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认真备课以《家长学校教材》为主,参阅其他资料。

2、备课时应有针对性、可行性,有完整的备课记录。

3、备课内容详细,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内容选择要恰当。

4、合理安排备课时间,不能同学生教育时间冲突。

5、备课记录具备授课时间、授课的要求、授课人、授课时间评价等项目。

6、积极编制家教宣传材料,及时更换家长园地等宣传栏。

(二)考核奖惩制度

1、教师应按计划认真教学活动,积极做好家校联系,如未开展一次扣0.5分。

2、教师认真按时整理好教学活动、家校联系活动的资料,并及时归档,每缺一项扣0.5分。

3、对教师工作成绩优秀的,每年要加0.5—1分。

4、学员出勤率低于90%,成绩低于80分,不得参加优秀学员评比。

(三)家访制度

1、家访工作应跟学校教育组合起来,及时沟通家校之间的联系,共同教育好孩子。

2、家访工作每学期对每位学生进行一次,另外遇到特殊情况的,还需进行随机家访。

3、家访要认真准备,对学生有客观的分析。家访应有目的性,通过家访要解决具体问题。

4、家访工作应有记录,尤其是特殊学生、事件的家访。

(四)信息反馈制度

1、每次授课后,教师们要积极收集学员们的意见并及时整理。

2、认真做好家校联系栏的信息交流工作,并有资料记录。

3、学员们要积极配合,将自己的想法及时反映给教师们,从而促进相互的`交流。

(五)优秀学员评比制度

1、认真遵守学员守则及《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每年出勤率达90%以上,考试成绩为80分以上者。

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支持学校的各项教育活动。

3、家庭教育有起色。

4、个人申请,学校推荐,家长评选票数最高,可评为优秀学员。

5、每学年中,每个年级组各评一名优秀学员。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精选篇2)

1、上课之前做好准备工作。上课时不能喝水,课堂10分钟之内不能上厕所,违反一次扣1分。

2、上课迟到一次,扣2分,并罚抄100遍;请假一次取消“英语学习标兵”参选资格。本学期内迟到3次取消学习资格,任何原因请假都不再安排补课事宜。

3、上课时讲闲话,别人回答问题时插话或取笑别人,扣2分,并罚抄100遍。经老师教导不改正,取消学习资格。

4、上课做小动作、左顾右盼,前后转动,扣2分,并且课间罚站、负责监督课间纪律。经老师教导不改正,取消学习资格。

5、上课玩玩具或学习用品,吃零食,一律没收,扣2分,并罚抄100遍。本学期内若违反3次取消学习资格。

6、上课没带课本、家庭作业或练习册,扣2分,并罚抄100遍。本学期内若有3次未带齐书本、作业或文具,取消学习资格。

7、家庭作业书写潦草、错题多,重做,扣2分;作业没有写完整,补做,扣1分;作业家长没有签字,扣2分。本学期内若有3次未完成家庭作业,或作业未签字取消学习资格。

8、不乱扔垃圾;不在白板、墙壁、课桌、凳子上乱写乱画。乱写乱画者一次罚款10元;若损坏公物,照价赔偿。若不爱惜公物,罚款、教导之后仍不改正,取消学习资格。

9、课间高声尖叫、疯赶打闹、乱蹦乱跳、说脏话、给同学起外号,一次扣3分,并且课间罚站、负责监督课间纪律,经老师教导不改正,取消学习资格。

10、管不住自己的情绪,和同学争吵、动手打人,一律取消学习资格。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精选篇3)

1、按时上下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2、上学期间穿校服,佩戴红领巾,套桌套。

3、爱护公共财物,不乱涂乱画,保护学校财物,注意清洁。否则照价赔偿。

4、不攀爬护栏、窗户、树枝,不带玩具、危险品入校,玩有意义的游戏。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后果自负。

5、上学不准带零食入校,更不准吃泡泡糖,否则清理教室泡泡糖污迹。

6、值日生认真做值日,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否则再值日一周。

7、同学之间要友好相处,不要因为小事发生口角,影响友谊。

8、遵守课堂纪律,认真的学习,按时作业,书写工整、美观,争取取得优异成绩。

9、上学期间不留长指甲、不带耳环,不带手机入课堂,做合格小学生。

10、讲文明,懂礼貌,见到老师要问好,见到同学要打招呼。外出要与家长打招呼,以免家长担心。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精选篇4)

一、具体事项

1、树立班级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处处为班级着想。

2、正确客观地树立学习观念,认真对待学习,刻苦努力。

3、上课认真听讲,不乱发言,回答或提出问题应先举手,并能积极大胆地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

4、严格遵守学校的时间制度,迟到必须打报告,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5、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不打架,不骂人,不讥笑他人,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上学结伴而行,放学应按路队要求行走,做到不争、不抢、不超。

6、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不抄袭他人作业,并能保持作业的整洁。

7、积极并能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能做到不乱扔,不乱丢,合理利用卫生袋。

8、爱护公物,不乱用粉笔涂画。

9、严格服从班干部的劝导,事后可向老师反映情况,并能正确地监督班级管理工作。

10、班主任每天早晨、下午各点一次名(若班主任不在,则班委会成员代劳)

二、学生职责

1、不能在上课之后进教室,也不能以各种为借口而逃课。

2、不能上课睡觉,不准吃零食。(面包、奶、饼干等除外)。

3、不能在上课时随便喊叫别人,并做一些怪异的动作。

4、下能在下课时在讲桌上用黑板擦拍黑板灰,或损害粉笔,不能破坏班级的东西。

5、不能用别人的作业顶替自己的作业或交空作业本。

6、不能说一些侮辱别人的话(或脏话)。

三、值日生职责

1、按时值日,每天在7:20分之前打扫完卫生并且保持一天中地面上无垃圾。若发现有人随地扔垃圾,有权利责令他拾起,若此人不听,交班委会处理。

2、值日生到校后第一件事要开窗通风,保持教室内空气清新。

3、擦黑板的同学一节课一擦,保持黑板光洁乌黑,无粉笔字痕。板擦上的粉笔末应在擦完后立刻清理干净。

4、打扫室外卫生区的同学每天早上打扫一次,打扫完后应报告组长,组长检查合格后方可回教室。

四、班长职责

1、遵守学校及班级的规章制度,热爱学校,热爱班集体,关心班内每个成员,时时刻刻要维护班集体的荣誉。

2、要注意学生的到校情况,如发现无故未来者,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并做好记录小学班级规章制度百科。

3、学生请假必须有请假条并且有班主任的签字,没有班主任签字不得准假(家长电话联系学校)。

4、老师不在课堂时,应维持好纪律,做到班内无声音,无下位者。

5、课间监督学生是否玩危险物品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没收危险物品交于班主任。

五、卫生委员职责

1、每天早晨检查教室及卫生区,做好督促工作,保证无垃圾。如发现不干净应责令该负责区组长重新打扫。

2、在课间若发现卫生区内有垃圾,有权责令当天值日组长打扫干净。

3、每星期的卫生大扫除,应分工精确,责任到人,定好打扫时间及方法,并做好监督工作,做好违纪记录。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精选篇5)

为了更好地管理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使校园像一个温馨整洁的“家”,体现人与环境和谐的氛围,特制定此制度:

一、严格按照校园文化建设和教育现代化有关校园环境建设的要求,对校园环境建设作好整体规划。有计划实施,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并通过各项管理措施,创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二、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具和设施。室内要有面盆、扫帚、水桶、拖把、抹布等卫生用具;校园内设有公共厕所、垃圾箱。

三、落实卫生包干,进一步落实“任务到班,责任到人”的清洁包干办法,从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上下功夫。

教室、包干区由学生负责打扫保洁;专用教室由专任教师负责;食堂由炊事员负责打扫保洁;教职工办公室由教职工分工负责打扫保洁。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灰尘、污染,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厕所和垃圾由专人每天进行打扫、冲洗或清理。

卫生检查小组和值日师生坚持每天一次检查,一周一评并总结。

四、落实绿化管理责任制,搞好校园绿化。采取专职人员管理和师生共同管理的方法。做到管好、管全,多种树木,多栽花草。

五、环境布置朴素美观,体现教育性。板报和橱窗内容定期更换,新鲜悦目。校内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健康,形式活泼。

六、校舍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卫生。班级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件安置有序。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精选篇6)

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教师务必高度重视,以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

1、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必须严格履行《班主任职责》和《任课教师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教师要以《守则》、《规范》、《学生安全十不准》、《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法》等为依据,做到经常宣传讲解,不厌其详、不厌其烦,并作好督促、检查工作;

3、教师应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心罚学生,任何情况都不得把学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学生的课,若发生学生重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事件,当事教师除按上级有关法律规章处罚外,一切经济责任由当事教师承担;

4、教师要按时上班、准时上岗,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课教师负责处理,若教师不在岗造成的事故由该教师负责,教师在放学后不得把学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教师负责;

5、班级应严格按学校规定收费,教师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更不得向学生罚款和向学生收纪律保证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6、全体学生应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赔付手续;

7、教师要和学生共同搞大扫除,教室后窗由教师打扫,打扫卫生一定要注意安全,要按时放学,教育学生不在路上逗留,应按时返家,注意交通安全;

8、门卫负责正常教学秩序的维护,严格遵守其职责,避免事故的发生;

9、若发生重大事件,教师应及时上报学校,再由学校报上级协同处理。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精选篇7)

一、全体灶务人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水平,坚持优质服务,做到热心、耐心、周到、文明,让师生满意,家长放心。

二、食品和原料力求新鲜、便宜,杜绝腐烂、变质食品。

三、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节约用水、用电。

四、加强灶房卫生工作,灶房内物品摆放有序,定时打扫整理,有防蝇防鼠措施,对餐具定时消毒,严防食品中毒和疾病传染。

五、严格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六、灶务人员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开饭,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证饭菜质量,满足供应。

七、就餐人员要遵守餐厅纪律,尊重别人的劳动,服从管理,排队就餐。餐厅内不喧哗,不敲击餐具,不乱倒剩饭剩菜。

八、灶务人员和就餐人员均应爱护餐桌、餐具、灶房内电器设备、炊具等公共财物,损坏要赔偿。

九、灶务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对就餐人员文明用语、主动热情、服务周到。

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锅炉,保证安全,按时向师生供水、供暖。

十一、严格灶务管理,定期实行师生对饭菜质量进行评估建议。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精选篇8)

为了保证广大学员有一个良好有序的上机学习环境,现制定机房管理制度如下,请遵照执行:

1、学员上机时一律按秩序排好队、正确佩戴学员证有序进入机房,未排好队和佩戴好学员证的班级或学员禁止进入机房上机。不服从管理、无视纪律者将视情节给予勒令下机、停机一天、停机三天或停机七天处理,对严重扰乱机房秩序者交由学校保安处和学生处处理。

2、学员上机时,需保持机房安静,不允许大声喧哗、随意走动;爱护机房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允许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更不允许将垃圾扔到机器背后的空隙中,垃圾应在下机时带出机房,否则将罚打扫机房七天。

3、学员上机时,必须衣冠整齐、整洁,不允许穿短裤、背心、拖鞋或光脚、赤身、裸体进入机房,否则不允许进入机房上机。

4、学员上机时,应该保持良好的操作姿势,不允许把脚搭在桌子、椅子上。不允许在桌椅、板凳、显示器、主机上面涂、写、画,一经发现,停机七天。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机七天并全校通报批评。

5、学员上机时,不允许携带食物、饮料进入机房,不允许在机房内抽烟。一经发现,立即停机七天。携带水杯的同学须请示机房值班老师,确保无危险。如不慎跌落水杯或洒水入电器插头中造成短路烧毁电脑及造成其他设备的损坏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6、学员上机时,不允许随意删除、修改、移动其他学员的作品文件或其他相关的学习资料,不许存储与学习无关的文件浪费硬盘空间资源,违反者将视情节给予勒令下机或停机反省处理,直至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方可恢复上机。

7、计划上机时,没有安排到该班上机的同学,禁止进入机房上机。一经发现,立即停机七天。如有需要用计算机,应向班主任申请,报告管理员或机房辅导老师,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机房上机。

8、计划上机的学员禁止打游戏、看电影、聊QQ、看小说、听音乐、未经许可上网等。一旦发现,立即停机七天。

9、学员上flash课时可以在机房看flash动画、音乐,但禁止玩flash游戏,一经发现,停机七天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0、学员上机时,不允许带任何充电器材进入机房使用,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不再返还。造成机房设备损坏者,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11、学员上机时需认真练习上课所学的软件,上网时禁止下载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的软件(如黑客、病毒等软件),不允许进行各项破坏机房学习、管理软件的活动,未经机房管理员或机房辅导老师的许可不允许安装任何软件,一旦发现,立即停机停课一个月,并向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12、学员在上网时,不允许浏览色情、反政府或其他非法网站,一旦发现,立即停课停机一个月,并向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严重性破坏者,移交给司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13、学员上机时禁止肆意传播病毒程序。一经发现,立即停机一个月,并向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14、在计算机中心,禁止学员在做组装与网络课的实验时,装一些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行的程序。一经发现,停机七天。

15、学员在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如移动硬盘、优盘等)时,其中不允许存放有病毒的程序、黑客软件或其它具有攻击性的软件,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不再返还,同时停机一个月,并向全校通报批评。

16、学员上机时发现计算机有任何故障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时,应急时向机房管理员或机房辅导老师报告,不允许私自搬动或拆卸机器任何部件,一经发现,立即停机七天,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7、学员应按时上下机,不允许耽搁其他学员的上机时间,以免影响别人的学习,如有意耽搁者做停机一天处理。下机时应按正常程序关闭计算机和显示器,并将桌椅摆放整齐,方可离开机房。

18、如学员在上机时违反上述规定,一律须主动出示学员证登记备案并遵照执行,请学员配合机房管理员和机房老师做好工作。

19、请学员爱护机房公物,遵守社会公得德。

第四篇:民办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制度

一:本校上课时间一课时为60分钟,每节课教师可根据学生的情况安排课间休息10分钟

二:教师上课严格按照教务处安排的“教师课程表”准时上课,教师课程表一式两份,教务处一份,教师一份(以便更好安排新生,掌握好学生上课时间)如有调整及时更正,两份必须保持一致(不能安排学生的时段,由老师用红笔划掉)教师调整学生课时时,应先征得家长和教务处一致同意后方可调整。注:“教师课程表”不规范的不予安排新生。

三:本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旷课、不随意调换学生课时,如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在“师生请假薄”上登记‘核实后方能准假,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教师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给学生放假、休课,导致学生不能正常上课的一切责任由教师负责!

1:教师旷课,教师由此造成学生无法正常上课,扣除教师该课时费标准的20%旷课费,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教师迟到,以迟到每分钟1元的标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并主动抽时间给学生补课且不得占用下节课学生的上课时间。

3:教师旷课、迟到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5次)除按前面1、2款执行外同时降低当月提成比例的1级。

4:教师不得将本校学生带回家上课,经查实有该情况者,按带走一个学生扣除押金200DD500元由教务处开处罚单。

5:学生有事需提前四小时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人员在“师生请假登记薄”上登记审核批准方可请假,请假时间未提前四小时不予批假,不来上课按旷课处理。由授课教师在授课记录本上签上日期、及“旷课“字样。月底扣除课时费发给教师提成。事后由学生或家长与教师协商,在教师有时间的前提下,由老师通知学生补课,补课时间不得占用下课时的正课时间。

6:学生迟到减短当节课授课,课时费按全节计算。

7:师生请假一律由教务处审批,教师没有批准学生请假的权利。

8:学生连续三个月不上课,视为自愿退学所剩学费一律不退。

9:教师每上完一节课后,要带头并督促学生签字,授课签字缺项的暂不结算该节课的课时费,待补签后转入下月结算。

四:凡本校学生上课时,必须带上由本校统一印制的“学生学琴记事本”具体授课内容由教师填写并安排回家练琴计划,然后签字,学生回家练习由家长督促并将一周练琴的情况写上,上第二课时教师好了解学生练习情况,以便更快提高学生学习技能!

五: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准抽烟、吃零食、接拨电话。

六:教师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组织的各项演出活动。

第五篇:培训学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精神,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把校本培训作为教师综合素质培训的主阵地,面向全体教师,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与实效,特制定校本培训制度。

二、培训目标

1、逐步完善校本培训制度,形成有利于教师专业成长的“培养、培训、管理”一体化的有效运行机制,构建学习化组织。

2、继续进行新课程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全体教师具有现代理念,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专业水平和驾驭课堂的能力,掌握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教学模式。

3、继续进行骨干教师评比,做到学科、年龄、知识结构分布合理,使他们成为我镇课堂教学、科研教改的学科带头人。

4、全镇教师普遍接受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大部分教师能够开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和网络教学,并且充分利用网络自主学习,提升自我。

5、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研究,把新的发展性评价理念贯穿在日常教育教学行为中去,探索发展性评价模式。

6、进行校本课程开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使每位教师真正树立课程开发意识,既是课程的实施者也是开发者。

7、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指导教师学会学习,提高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促进教师自主成长和提高。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实现学科教学创新、德育工作创新和管理工作创新,适应新课程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三、校本培训的主要内容

1、结合学校实际,较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的培训。

2、及时进行新课程培训,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3、与时俱进地进行新教育理念培训。

4、加强对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知识的培训,研究学科课程整合问题。

5、进行教科研基本知识、方法培训。

6、进行德育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培训。

7、师德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加强教师的师德培训,培养一支受学生喜欢、家长放心、品德高尚的师资队伍。

四、培训方式

1、以学代培

大力倡导和鼓励全镇教师以自主学习为主,通过自学不断更新观念,强化内在,更新自己的教育教学方法,自觉学习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学校要广泛地通过教师自学、学历达标培训学习以及其他有专业特长培训学习等促进教师素质的不断提高。

2、以课代培

学校教育教学的主阵地是课堂,让学校教师通过课堂教学实践,锻炼和提高自身素质是十分重要的。抓好新老教师的同上一节课、评课等活动促使教师快速成长。

3、以结对代培

充分发挥新老教师的特点,达到老带新、新促老、互帮互学、各得其所的目的。对教师新老结对,学校要有明确的目标、要求,要监督结对培训的'过程,年终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和奖励。

4、以研代培

组织教师参加各种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师不断反思、学习、研究的自觉性。要求教师自主自立积极参加课题研究,人人有奋斗的目标。

5、以会代培

要有计划有层次地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经验交流会、教学观摩展示会等,促进教师继续学习。在校内要组织教师教学经验交流、课堂教育教学技术展示会等,让教师在交流实践经验、探索方法、交流成果、学习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6、以考察代培

学校要有计划有目的分期分批组织教师外出学习、考察,使教师们眼界开阔、思想解放、观念转变。通过学习、比较,在各个方面为教师提供可借鉴的东西,激发教师自觉学习、研究及实践的积极性,有利于教师结合本人的实际,提出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建议、思路和方法。

五、校本培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辅导性原则:校本培训的内容必须符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必须对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指导性,起到导向作用。

2、灵活性原则:校本培训的方式具有灵活性,学校要制定出切实、可操作的校本培训计划。

3、实效性原则:校本培训的目标、内容、方式具有实效性,使教师有实实在在的提高,真正为建设教师队伍起到重要作用。

4、针对性原则:校本培训的内容应结合具体教育形势进行,尤其是应针对当前重要的教育教学改革信息进行。

六、校本培训管理办法

1、为使校本培训逐渐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县教育局及镇教委的要求,将学时数分解到每个培训项目上,根据出勤率、考核成绩等实际情况评定最终成绩。

2、加强校本培训的过程管理,有专人负责管理教师参训的考勤、记录、考核、总结等,促进学习和研究的良性互动。

3、建立校本培训档案。校本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各级领导职责、各项规章制度、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培训教材(录像、软件等)、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科研成果、培训总结等有关材料。

4、建立健全校本培训教师个人档案,内容涵盖学校集体培训、学科培训、情况记录、个人反思、自学笔记、有关材料、听课记录、优秀教案、参与课题研究情况、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5、建立健全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学期末校本培训考核小组对教师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1)检查校本培训教师个人档案,内容不全或不符要求扣2――5分。

(2)各学科每月整理一份教学反思、一份教学案例。每少一次扣2分。

(3)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每学期上一次公开课(同上一节课),考核小组依据标准进行评估成绩,计入期末考评。

(4)每位教师每学期培训学时不少于60学时(30分),每少一学时扣2分。

(5)对镇教研室、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不迟到,不缺勤,培训成绩优秀者加2分,不合格者扣5分。

(6)对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的教师,学校按每次会议的具体要求以及“超支不补、违章则罚”的原则,报销参加科研活动必需的费用(包括车费、住宿费、会议材料费)。外出学习的教师回校当天及时上报。

(7)严格外出学习汇报制度。外出教师学习完后要及时向教导处负责领导做好外出学习汇报,交学习心得以及学习材料,有必要将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交流(或讲课)。

(8)完善校本培训评价机制。学校要重视直接激励,每年召开一次教育科研交流大会,由镇教科研领导小组和有关专家对教师的科研或实验成果进行评审,并颁发荣誉证书。以此促使教师抓住机会充分展示自身价值和职业价值,最大限度的满足教师的成就感,提高其教研意识。

第六篇:民办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培训学校)和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负责开展从事新职业(工种)培训学校的审批及其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

第六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培训学校。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二) 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申请举办二级(技师)及以下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

(三)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章 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

第八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九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以“浙江”冠名的需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3份;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按属地原则由举办者向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举办者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对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员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员出具受理凭证。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二)对受理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培训学校,应在原申办的二级(技师)培训专业开展培训满2年后,向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应根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机构编制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办学许可证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浙江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杭省部属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其他单位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按第七条规定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举办职业培训项目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已审批的职业培训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四)民办培训学校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五)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四款)。

第二十条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由举办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四)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在本行政区域外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到拟变更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第二十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办学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文件;

(四)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四条民办培训学校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由民办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提高培训层次的报告;

(二)按要求填写的《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申请表》;

(三)拟聘教师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目录;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终止:

(一)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者因故间断正常职业培训一年以上的。

(二)办学条件或质量下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三)无故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在终止情形出现后1个月内报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机构终止申请报告。

(二)终止方案。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终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法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终止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印章,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三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五条民办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所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办学情况证明,并经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应有相应的教学资料,并报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民办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九条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民办培训学校应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学费退费办法与学员签订有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四十条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核发许可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等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培训学校校长、理论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民办培训学校教师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工学校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培训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培训学校校名。

第四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的民办培训学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优先安排其承担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外地农民工、残疾人等培训任务,并按照有关政策享受经费补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培训学校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的内容包括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情况;培训教材的使用、教学质量及台帐建设情况;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社会信誉及群众反映情况等。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的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九条 民办培训学校违反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的,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五十一条 民办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其他教育培训学校的培训项目审批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已经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发生变更、延续、终止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附件1

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办培训学校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自有办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15-06-05 22:10 | #2楼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

《民办培训学校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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