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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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司内部劳动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以及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人资行政部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的基建、绿化、生产、后勤等有关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人资行政部提出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监督使用。

第六条 人资行政部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司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七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八条 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

第二章 公共区域的清扫与保洁

第九条 公司公共区域(包括厂区、公共绿地、员工宿舍寝室外环境等)的清扫与保洁,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人资行政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与保洁,并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制管理。办公室各部门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正门花坛由办公室人资行政部和财务部负责,办公室南部廊区花坛由采购部、贸易关联部负责,北大门外(宿舍外)花坛由食堂、宿舍负责,正大门外花坛由技术部、品牌事业部负责。其他公共区域由清扫工完成。 责任区(办公室各部门承包花坛部分)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由办公室人资行政部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统一使用的建筑物、宣传设施、公告栏、厕所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安排保洁人员清扫与保洁。各部门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室等,应当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人资行政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时,就要把有关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等事项写进合同或协议。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通道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四条 公司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人资行政部负责安排保洁工人清扫和保洁。但其他部门使用后应负责清扫整洁。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司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通道或公共场地,禁止在厂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

第十六条 公共走道及阶梯,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偏僻地段(房前屋后等地角),每周至少清扫两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第十七条 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第十八条 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二篇: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 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 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避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员工符合国家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本人。

需提前30日下达通知书告知本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送达员工本人签收,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事前了解当事人有拒绝签字倾向的,应事前安排公证人员一同到场,并由公证人员出具送达证明。无法当面送达本人时,应采用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上述期满。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履行担负的岗位职责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及时下达《过失警示告知书》,警示并督促职工改进工作。经警示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部门)要及时下达《员工违纪警告通知书》送达本人并签认,进行教育警告。经教育无效的,用人单位(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上签名,加盖右手食指指纹。员工以口头、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动议方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动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中应将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用人单位(部门)在办理完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将员工档案材料交与本人,并签收确认。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公司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企业、职工的利益。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法办事,避免劳动争议。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应严格劳动合同签订纪律,设立过错追究制度,严格禁止随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员工不与用人单位(部门)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劳动合同。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部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回执、存根、申请等文件应当长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三条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为工作时间,12:00-13:00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实行双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实行签字报道。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5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前一天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交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

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一切规章、公告及通告。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从事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商业活动。

3、不得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4、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5、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6、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入公司。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业务资料及复印本)出公司。

8、对外接洽业务,态度谦和,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9、上班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10、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及矿工。

第四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遵循公平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员工薪酬组成:

(一)基本工资

1、视工作人员的学历、经验、能力、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

2、工作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拟定,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

3、职务工资:依员工所任职务的繁简与责任的轻重发给。

(二)奖金

1、全勤奖金

(1)全月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发给全勤奖金5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25元。

全月出勤中,请假4小时(含)以内者,超过4小时以上不发给。

全月出勤日中,迟到、早退累计未超过三次(含)者,四次以上不发给。

2、年终奖金

视本年度利润状况发给(给予标准另订)。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服务月数1/12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员工薪酬,采用月工资制,每月工资发放一次,于次月10号发给(如遇假日提前发给),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次月发给;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条福利待遇包括:

(一)休假福利

为了照顾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每年均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假日。

(二)保险福利

公司为正式员工办理五险一金。

(三)健康福利

为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更出色地为企业服务,公司每年出资为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四)补贴福利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给员工餐费补贴、住房补贴及交通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依具体情况而定。

以上规章制度在通知之日起实行,望各位员工共同遵守。

第四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即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劳动法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施行预示着中国劳工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化时代的来临,将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工具、方法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产生广泛而深远影响。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岗位管理、工作流程规范的实施基础,是完成企业生产任务的基本保证,是企业平稳、流畅、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趋严格。那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潜在着哪些风险,形成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何在,应如何规避或防范这些风险,以便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防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已成为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和处理的重要问题。

一、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所说的企业规章制度,有的国家和地区称为雇佣规则、工作规则或从业规则等,是指用人单位有权部门依照法定内容、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并在本单位实施的书面的劳动规范。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虽然新《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如果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也将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一一些规章制度因无法律效力而失去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会不予适用。

二企业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企业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五企业失去了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企业日常管理及生产正常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文化内涵,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劳动争议的复杂多样,仅靠劳动合同是不够的,企业更需借助规章制度才能处理解决。因此,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陷于被动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失去了企业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

二、企业规章制度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新《劳动合同法》在赋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权的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权利的滥用,也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内容方面,二是程序方面。企业一些规章制度看似非常详尽严谨,却在内容和程序上与法相悖,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制定主体不适格。

为保证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应是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由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其他管理机构,不具有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资格,只能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活动。企业某个部门制定并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则存在着法律效力风险。

二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这里的“合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实践中,一些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内容,有的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有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规定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有的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而不发加班工资等等,这些规章制度都是无效的。

企业规章制度除合法外,还应合理。一些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具体规定。如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处的行业、员工从事的岗位、担任的职务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员工行为严重与否,把握员工违章和损失的“度”。一般来说,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如果这个规章制度被一个企业的大多数职工认同了,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也就失去了“合理性”。

三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解决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企业规章制度法律优先权问题。实践中,企业总是通过单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设定,以增加劳动者的义务。由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或者不一致,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

四违反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渗透到所有法律。新《劳动合同法》也贯穿着“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

五程序不合法。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条款较《劳动法》第四条,最大的发展就在于加强了法律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规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要件。只有经过平等协商、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企业规章制度会因制定程序缺失而无效。

三、防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企业规章制度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要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只有合法有效并且严格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强有力的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否则,规章制度就将成为企业管理的障碍。

一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健全工会组织,发挥工会桥梁和监督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确定权;劳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建议修改权等职权。因此,企业需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充分协商,讨论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实施时,要尊重职工个人或代表及工会的修改建议,完善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监督作用。

二依法制定,确保合法有效。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另外,企业需注意以下细节:

1.企业要重点注意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

2.规章制度中应避免没有责任的条款。

3.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从程序上加大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而劳动合同中的事项却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事项。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在衡量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时,往往会认为,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4.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

规章制度制定时应明确其效力范围,即对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场合有效,适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时候生效,有无溯及力等。

三严格执行,依章治企。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地依据完善的规章制度实施管理,管理才会是行之有效的。企业职工对规章制度的意见经常表现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对违反规章制度职工处理的标准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实施规章制度时带有非常大的人为因素,从而造成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反感。

四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及时修改、重建与新《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内容,完善法定程序。

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

一是企业要随时关注现行法律的修改及新法律的出台,修改不合法的内容;

二是企业要尊重法律赋予工会或职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建议修改权,协商修改相应内容;

三是企业要依据自身发展及内外环境的变化,依法修改、补充不适合的相关内容;

四是制定员工手册,公示现有规章制度;五是依法对现有规章制度重新修改后,采取适合的方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完善法定程序。

五提升企业文化内涵,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现了职、权、责的统一,能够充分调动企业部门、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良性实施,实现企业与职工发展的目标、行为统一,在劳动者身上体现企业精神,形成完整的企业文化,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五篇: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规范职工自律习惯,保障企业正常工作环境,树立企业内外形象,建立企业理念文化,根据企业未来发展的思路建设要求,特制定企业劳动纪律,行为指导规定的管理大纲,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层次,为今后的内部管理打下有利的良性基础。

说明:本企业实行夏时、冬时两种作息时间

夏时制:7:30-11:30、13:30-17:30

冬时制:8:00-12:00、13:00-17:00

1、严格遵守企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服从企业管理,作息时间、严格职工遵纪守法,维护企业个人合法利益,严格倡导职工讲文明、爱企业、重自律。

2、企业内各办公室是生产行政管理的重要场地,非管理者,无论是谁,无事者,严禁入内,职工反映,解决问题,要逐级上报,任何越级上报者,其被访部门有权拒绝,以保证办公室正常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环境,确保职责功能的权力责任。

3、工作期间严禁从事非工作范围外的各种事情,各本职岗位,应尽职尽责,严禁脱岗、串岗、睡岗,无理由离岗10分钟以上者,均按旷工处理。

4、员工因病、事假不能正常上班,必须按“病、事假管理规定”,提前申请报告,并履行病、事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严禁喝酒上岗(工作接待除外)如发现必须劝其离岗,并按旷工处理,酗酒闹事给企业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肇事人赔偿外,还要给予不定额的经济处罚。

6、维护企业、个人的形象,行为礼貌、语言文明、工作场地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争执、有事说理、协助协商,以企业为大局,提高个人行为素质,加强个人文化修养。

7、企业员工应相互尊重、友善团结、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聚众斗殴、偷鸡摸狗、目无法纪,凡上述不服管理者,无论何人,坚决除名。

8、保持、维护厂区、工作场地的环境卫生,各生产区域必须按公司统一部署规定,按其分工,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整顿,各车间班前、班后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打扫和清理,并且没有任何理由保质、保量的予以完成,由总经办检查、考核和处罚。

9、爱惜公司财产,维护企业内的一切设施,物品的运行安全,各生产车间班组内的机械、设备、电器、工具、生产辅助器械、模具、容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分工明确、发现损坏、故障及时上报,如有人故意破坏,严惩不怠。

10、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各车间主管、班组长均是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不可推卸的职责义务,任何达不到质量、技术、尺寸、性能的产品,各制作工序责任者,必须照价赔偿,能再生利用的可按比例赔偿,属违规操作引起质量事故,责任人必须全额赔偿一切损失,质量第一责任人也要接受相关经济处罚。

11、工作时间内严禁会客(工作需要除外)如迫不得已,必须经本部主管同意,会客时间,应按事假时间来计算,并及时上报办公室,履行事假手续。

12、安全生产、安全操作、安全使用机械设备是职工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基本保障,任何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人身、设备、产品的伤害,责任自负,造成设备、产品、物料损害的,原则上企业还要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

13、员工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呈报合理化建议,有责任对企业工作和业务发展提出个人的看法、见解,有权对企业生产管理、行政管理提出建设性的思路,更有权力和义务来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14、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技术、工艺、图纸、产权的保密制度,如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的利益损害,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公司的保密制度另行文执行)

15、搞好企业的“防火、防盗”工作,是企业各部门、员工必须常备不懈的预防大事,任何有损企业里通外联、串通勾结的破坏行为,并给企业造成损害者,按其责任大小,追究法律、经济责任。

16、以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从下达之日起予以执行,对本文没明确处罚的章节,本公司有权规定处罚的额度。

17、本文的解释权在厂部。

《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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