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店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时间:2022-10-20 01:31:02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55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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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洗车店洗车管理制度

一、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奥体中心和驻地各单位职工的车辆清洗,做到洗车时合理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

三、职责

第三条 洗车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 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公用车辆及私家车,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洗车收费为10元/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第五条 洗车人员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洗车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禁止用水直接冲洗地面。

四、洗车步骤

第六条 洗车时,确认车辆门窗关紧,车辆表面没有不适宜清洗的状况,如有及时改正或记录。

第七条 冲洗人员首先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第八条 冲洗一遍后,使用干净的泡沫和洗车液,擦拭车身表面。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和擦拭车身的毛巾完全分开。

第九条 经洗车液清洗后,冲洗人员再次按上个步骤要求进行冲洗。

第十条 擦车人员使用干净整洁的毛巾擦净车身表面。

第十一条 对前烟灰缸、仪表台、方向盘进行擦净如脚垫很脏,用双手将脚垫取出进行拍打去尘。

第十二条 洗车完毕后,将车窗、门关紧,钥匙交车主。

五、车辆洗净标准

第十三条 前档玻璃及所有门窗玻璃洁净无污物。

第十四条 车身表面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五条 内外反光镜明亮且外观不滴水。

第十六条 钢圈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七条 前烟灰缸、方向盘清洁。

第十八条 地毯拍打去尘

六、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由保卫部、工程设备部和质量办负责院内巡查,发现私自接水管、打水洗车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记下车号,予以口头警告。如同一辆车发现第二次私自洗车,没收洗车器具,并罚款50元。

第二篇:洗车场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车辆日益增多,经常由于员工车辆的清洗会影响到客户车辆交车时间的延长,同时洗车台次的增加也会影响到洗车的质量,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并增加售后运营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规范洗车事宜。

一、免费洗车只对在本厂维修的车辆、商品车、出险代步车及试乘试驾开放,上述车辆一律凭票洗车,对无票车辆,洗车员有权拒绝清洗。

二、严禁员工车辆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交由洗车组清洗(除当天有过有偿维修的车辆),如发现洗车票中有本公司员工的车辆(当天无有偿维修),一律不计提成,对洗车组人员每人处以50元/车。

三、试乘试驾、商品车及出险代步车的清洗须在非忙时进行,如上班后半小时或下班前半小时内完成。公司车辆在清洗时要遵循洗车秩序,不得插队,清洗完毕应立即移出洗车区,不得堵塞交通。

四、对于客户来店只要求洗车的,SA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但必须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对保养或维修车辆,客户本次未要求洗车的,SA一律发放一张洗车票,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行开车来店洗车。

五、各主管、SA要严管手中的洗车票,不得随意将洗车票交于非维修车辆的车主,发现此类情况,每次考核100元。洗车票上须注明车牌、日期、是否维修、开票人,开票人必须是SA或钣喷主管的签字,否则无效,如发现假冒他人签字的行为,考核100元/次。

第三篇:洗车场管理制度

一、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奥体中心和驻地各单位职工的车辆清洗,做到洗车时合理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

三、职责

第三条洗车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公用车辆及私家车,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洗车收费为10元/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第五条洗车人员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洗车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禁止用水直接冲洗地面。

四、洗车步骤

第六条洗车时,确认车辆门窗关紧,车辆表面没有不适宜清洗的状况,如有及时改正或记录。

第七条冲洗人员首先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第八条冲洗一遍后,使用干净的泡沫和洗车液,擦拭车身表面。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和擦拭车身的毛巾完全分开。

第九条经洗车液清洗后,冲洗人员再次按上个步骤要求进行冲洗。

第十条擦车人员使用干净整洁的毛巾擦净车身表面。

第十一条对前烟灰缸、仪表台、方向盘进行擦净如脚垫很脏,用双手将脚垫取出进行拍打去尘。

第十二条洗车完毕后,将车窗、门关紧,钥匙交车主。

五、车辆洗净标准

第十三条前档玻璃及所有门窗玻璃洁净无污物。

第十四条车身表面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五条内外反光镜明亮且外观不滴水。

第十六条钢圈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七条前烟灰缸、方向盘清洁。

第十八条地毯拍打去尘

六、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由保卫部、工程设备部和质量办负责院内巡查,发现私自接水管、打水洗车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记下车号,予以口头警告。如同一辆车发现第二次私自洗车,没收洗车器具,并罚款50元。

第四篇:洗车店洗车管理制度

1、店面卫生管理制度

(1)卫生责任制,按分配的工作场所和卫生区,每日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

(2)随时保持工作间场所的卫生整洁。不得堆放垃圾、废弃物等污染物严禁随地吐痰。

(3)注意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身的卫生防护、防病能力。

(4)卫生标准:清扫做到五无一洁(无烟头、纸屑、痰迹、灰尘、杂物,干净整洁)。桌柜要二无一齐(无灰尘、杂物,摆放有序干净整齐)。玻璃做到二无一明(无尘土、斑点,里外透明)。电脑做到二无(无灰尘、斑点)。

(5)各工位卫生管理区域应保证无纸屑、果皮、杂物。

(6)设备工具摆放整齐,表面无尘土,按日期例行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7)清洁工位要认真彻底,无卫生死角。

(8)公共卫生区域大家要爱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9)店长每天检查一次各工位卫生情况,并记录在册。

2、店面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

(1)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定期检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检查设备配置有自动控制安全保护装置,如:举升机自锁防坠装置、轮胎平衡机的安全防护罩等是否工作正常完好。

(3)维修车间设备应该布局有序,不得有互相干涉现象。

(4)对危及安全的工具、设备应当及时淘汰、修整。

(5)设备的总用电量应小于车间的设计用电容量,以防发生火灾。

操作安全

(1)认真学习车间的各种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2)正确使用各种设备和工具,以防损坏和伤人。

(3)进行车辆检修时应当拔下车钥匙以防他人启动车辆。

(4)检修发动机、制动、供油系统等,注意液体泄露、火灾、烧伤等事故发生。

(5)检修电路、焊接等时,不可乱拉电线,或进行断电作业,以防损坏电器和引起人身、火灾事故。

三防安全

(1)认真学习三防(防水、防火、防盗)安全知识,学会运用各种消防工具,各种消防设施完好无损,爱护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店面三防。

(2)注意用水安全、及时关闭各种用水设施,做到室内防水、室外防雨,各种防水商品应加以防护或垫高处理。

(3)车间严禁烟火,防止漏电引发火灾事故发生。

(4)车间不得私接乱设电器设备,不得私自改变电路设施,以防电路引发的伤人和火灾发生。

(5)对店面的门窗加固,上、下班检查落锁,防止盗窃发生,凡在营业区内的客户车辆和物品严加看护防止丢失。

(6)安全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对工作场所和工作情况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是安全防护意识、责任意识、和应急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坚决杜绝事故隐患。

第五篇:洗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XX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XX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

第六条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七条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章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

第十条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

第十三条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

第十四条各机动车场车场必须公开粘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ˉ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冲洗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入城、过境机动车辆经洗车场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应免洗放行,不得收费。达不到《标准》的,应按规定进站冲洗后方可能行,严禁收费不洗车。

第十六条机动车洗车场运营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十小时,并不得擅自停运,如因特殊原因停运,应于停运前十二小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悬挂安民告示,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运营。

第十七条在洗车过程中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或损坏冲洗设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八条车辆进入冲洗道后,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均不得下车,不得开启门窗。如载有需防水的物品,驾驶员应主动向洗车场管理人员说明,并出示有关证件、票据等,以便洗车场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凡设有机动车洗车场的地段,入城或过境的机动车(警车、车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应按顺序进站接受车辆卫生检查或冲洗除尘。

第二十条各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车辆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宣传标示物,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洗车场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洗力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执法、检查机关在招待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检查证件。凡无检查证件的,洗车场不予接待。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贯彻本细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车场,可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建设部门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本细则的洗车场,由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又拒不悔改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100元到2000元的罚款、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刁难和阴挠洗车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各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洗车场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按责任小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收费不洗车或变相收费不洗车的;

2、泥沙未按规定处理,乱堆乱放的;

3、冲洗质量低劣,未达到《标准》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无其他原因,擅自歇业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5、无特殊原因,造成票据(指月票)贵失,或者擅处涂改票据的。

第二十九条驾乘人员遗失、擅自涂改、短截、伪造票据(含月票)的,由各洗车场按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扰乱洗车场票据管理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辆洗车场的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行业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XX负责解释,各XX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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