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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务*管理制度
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等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建立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劳动管理、用工、奖惩需依照本制度执行,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从严管理,奖优罚劣。
第三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业务,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对违章违纪者依照本制度处罚。
第二章 劳动*管理
第四条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同时注重兼顾新老职工的利益,确定*结构标准。
第五条 *计算与构成
1、*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2007]71 号文的精神,月*按制度工时20。92天计算。加班*不低于*市最低*标准;事假按缺勤时间扣款;其它缺勤按*劳动部门及本厂考勤制度规定计算。
2、*构成:实行组合式*结构,由基本*+岗位*+效益*+津贴+补贴构成。每月15日发放,遇节假日、休息日一般在15日前发放。
①基本*:*市规定最低*标准;
②岗位*:各岗位月全额*标准减月基本*后的70%; ③效益*:各岗位月全额*标准减月基本*后的30%;
④津贴补贴: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内每工作一天(超过4小时(不含))发给饭费伍元,交通费贰元,职工上夜班或连续工作超过23点的发给夜餐费,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的发给150%的夜班费。其它各项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六条 严格控制加班工时,确实需要,经批准后,按以下规定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计算加班时间。每八小时按一天计算,每天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市最低*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市最低*的200%。
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市最低*的 300%。
第七条 下列各项收入不记入最低*。
1、加班、加点*。
2、饭费补助、交通费。
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劳保福利待遇。
第八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正常工作,企业保*职工收入不低于*市最低*标准。
第九条 个人收入已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如当月漏税,下月从*中扣除。
第十条 由于企业工作任务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下岗待工,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三章 职工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按*市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按*市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 大病基本医疗统筹费及补充医疗。按*市规定缴纳。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市规定缴纳。
第四章 各种假别制度
第十五条 事假。
1、请事假不得低于1小时(不足一小时按1小时计算)。
2、请事假按缺勤小时扣发*。
3、职工请事假在外地期间,得疾病或慢*病复发,持乡镇以上医院*在2天以内、区县级医院*在7天内,生病期间按病假处理,规定天数以外按事假计算。
4、职工上班不许带小孩,违反规定按事假处理,小孩发生问题由家长负责。
第十六条 病假。
1、职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医疗期内按劳动部门规定享受病假*。职工患病经医院*后按病假处理,(有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医务*才有效)。凡到医院看病未开病假的,凭当日挂号条填写请假单
按病假处理。
2、职工离开岗位看病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超过30分钟的要填写病假条。
3、职工在医疗期内病休,应按时交病假条,日期应连续不断,如有中断视为医疗期停止。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免交假条。
4、职工病假期间如因计划生育、人工流产、产假、婚丧假、公假等情况,可按时间扣除,前后病假仍连续计算。
5、医疗期的计算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伤。
1、职工负伤、致残、死亡,依照规定的范围被认定为工伤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共商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因本企业长期从事有害作业,并经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的,其门诊治疗期间支付给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的*。
第*条 婚、丧假。
1、职工结婚凭结婚登记书给假3天;职工男25岁、女23岁,初婚登记的除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
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给假3天;由职工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必须本人料理的给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假1天。
3、职工不满一岁的子女死亡给假1天;满一岁以上子女死亡给假3天。
4、夫妻双方在异地工作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企业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除3天丧假外,根据路程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由职工自理。
5、以上假期期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 第十九条 产假。
1、女职工生育,按劳动保护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2、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24周岁)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由女方申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经领导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晚育妇女可增加奖励假30天,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经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
3、产假期间企业支付不低于*市最低*标准的*。 第二十条 探亲假。
1、进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工,按*有关规定,符合探亲条
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由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安排探亲休假。职工探亲需填写申请表,保本部门及劳资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则上一年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以上假期,根据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的,不再另行补假。
3、职工探亲假期间按*市最低*标准支付*;路费按国家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假。
1、职工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期间及领导批准参加各种会议期间。
2、参加子女学校召开的家长会,持学校*,经部门领导同意,给假2小时(可根据需要增加路程时间)。
3、职工本人搬家给假1天;因国家占地、拆迁搬家,需有关部门出具*,给假2天。
4、以上假期需填写假条,由部门领导签字,按不低于*市最低*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旷工。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来上班。
2、工作中擅离职守或办私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并拒绝工作的。
3、连续旷工时间的计算含休息日,实际旷工天数不包括节假日。旷
工按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1、工作时间外出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早退。批准权限本部门主管、企业领导。
2、请事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时,应在上班后1小时内以电话请假(此办法请假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本人上班后的当天要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先未请假,到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1小时内计迟到超过1小时未到岗、也未打电话请假的,按旷工计算。无故早退、提前吃饭的处理与迟到相同。
4、病假需有医生*,就诊凭当日挂号条可计病假。
5、请假期满及时到本部门报道,特殊情况期满不能按时上班,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不得超过3天。
6、批准权限:请假三天之内本部门主管批准;一周内由企业综合办公室批准;去外地或一周以上假期由企业领导批准。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勤管理。
1、考勤是考核职工出勤与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支付*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设考勤员,加强考勤工作,每天认真记录,每月汇总整理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企业劳资科。
2、各科室部门实行打卡制度,从早八点到下午五点,各部门考勤员要详细登记考勤表,以作考勤依据。
3、迟到早退规定。凡在上班规定时间没有上岗的视为迟到公事除外凡在下班规定时间之前离岗的视为早退(公事除外),发现迟到、早退每次在*中扣除30元。
4、遵守工作时间,上班时间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换班、替班。生产部门安排的生产加班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各部门主管人员非生产加班(值班除外)不报加班费。
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工作、工作时间违反劳动纪律停止工作的各种行为,不计出勤,情节严重的按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企业原劳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篇:劳务公司管理制度
为严明本公司的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各项业务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安全有序而有效的工作,本公司特拟订以下制度:
1、凡参加公司施工任务的每一工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持本人身份证,交纳本人近日照一张。
2、如有工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制度及施工操作制度,所造成经济上的一切损失,概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轻度:所发生的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由责任人一次性付清。重度:所发生损失费在1000元以上的,后果较严重的,责任人无能力赔偿时,公司临时为其垫付损失费,该费用将在其以后的劳务费中分期扣除,并根据本人工作表现,公司作为是否留用的决定。
3、工人在参加公司施工任务期间,必须遵守公司制度,挂牌上岗。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开施工岗位,否则作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除工资100元,如连续旷工五天,其工资全部扣除并作除名处理。
4、为保证公司安全的正常工作,凡未经同意办理用工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公司的施工项目,不得随意进出现场。
5、为保证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并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不得私自与任何一方洽谈或承接各类施工项目,如有此类事情发生,公司一概予以严罚。
6、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施工要求、程序、质量标准进行规范操作,认真作好每一个环节,尤其是施工技术交底的隐蔽工程,切要严格把关,万万不得麻痹大意,更不容许不负责任的野蛮施工。
7、作为施工人员,应维护本公司的文明形象,使用文明语言,提高自身道德素质的修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他人索取钱物,更不得偷窃或私自使用他人物品。
8、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服装,公司工服应定期清洗。保持着装整洁,严禁赤膊施工。(现场工人没穿着工服罚50/个)严禁闲杂人员在施工工地逗留。
9、施工人员严禁盲目施工,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施工工艺施工,工长必须将施工工艺及工序安排到个人,如因以上出现问题,无条件返工,二次进料,损失自负。
10、严禁施工相关人员与他人发生冲突,如有发生视情节严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立即辞退。
11、现场施工人员严禁抽烟,如发现罚10元/次。现场施工人员严禁喝酒,如发现罚50元/次。
12、施工工人对客户的疑问应耐心解答。对参观人员应热情礼貌,讲话注意分寸,如因施工工人言语及行为造成的丢失,处以100元罚款。
13、施工工地由公司指定工长全权管理,一切现场事物均由工长统一安排,有事需与工长本人直接商谈,不可擅自行动。
14、注重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叠放、堆放任何物品整齐,必要时对其要采取遮盖包封等措施,防止其受到污染和破坏,如有损坏当事人需照价赔偿并扣除当天工资。
15、保持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做到每日清扫,垃圾入袋,施工现场禁止做饭、洗衣、不准在工地留宿;解手到工地指定地点,违者从重处罚。
16、施工现场禁止吸烟、酗酒、吵架、讲脏话,如有违反,每次罚款50―200元。如果参观人员、公司人员、客户在现场吸烟,工人有义务及时制止,施工现场发现一个烟头,在场施工人员从重外罚。
17、遵守工地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别是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规定。
20、材料要堆放整齐,合理配用,严禁假冒伪劣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公司统一配送的材料,材料、工具、垃圾、半成品应分类存放,放置标志牌。标志牌丢失、损坏及时到工程部领取。
21、注意防盗,防火安全,客户购买的材料,工长有义务妥善保管,若发生损坏需照价赔偿,下班时随手拉电闸、断电、断水、以保障安全。
22、以上各项管理制度,自即日起实施。各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每年年终进行考核,若有违反上述制度者,将予以严肃处理。与本劳动制度相配套实施或相关的公司规定有:《施工人员行为守则》、《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外装施工质量控制》。
第三篇:劳务公司员工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自行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用工单位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 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