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处先进事迹

时间:2022-06-02 02:53:55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33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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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对登记处工作人员的领导和思想教育、业务指导;

二、负责制定婚姻登记工作的年度计划和目标责任的落实,总结年度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宣传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四、负责检查和评比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和完成情况。

五、负责婚姻登记规范,负责登记处各项任务的完成,做好完全保卫、清洁卫生等项工作;强化建设和行风建设。

六、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积极参加局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登记员岗位责任制

一、按时上岗,持证上岗,热情服务;

二、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督;

三、依法审查有关证件和办理婚姻登记;

四、办理登记要证件齐全、手续具备、重点审查结婚年龄、户口和身份证。

五、要依法办理,不徇私情,不接收礼物和

六、婚姻证件、婚姻档案的登记时,姓名、性别、年龄、证号相符,字迹工整,一律用钢笔编写或打印。

七、对婚姻当事人员提出或咨询的问题,要耐心解答,解答不了的请求领导,不得拒绝;

八、按时参加学习,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

九、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任务。

服务承诺

(一)一级工作以婚姻当事人为中心,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合格率100%。

(三)婚姻当事人登记手续齐全,必须在审查后30分钟内发给结(离)婚证;

(四)不乱收费;

(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使群众对婚姻登记服务满意率达100%。

行风建设目标 秉公执法坚持原则 秩序规范政务公开 道德良好工作高效 耐心热情方便群众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设专门的档案室用于保管婚姻登记档案,档案室必须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三、婚姻登记设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查阅和移交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每个登记员各自负责规定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后交档案管理员。

五、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出与组织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执行。

六、档案管理员遵守档案利用制度,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档案管理员失职造成婚姻登记档案丢失、霉烂、密或不按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婚姻登记证书管理制度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确定,制定本制度。

一、婚姻登记证书由区民政局统一到上级民政部门购买,不得购买产、使用伪造婚姻登记证书。

二、档案管理员兼仓库保管员负责婚姻登记证书的保管和报废证件的集中上缴,做到进出库有记载,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无损害。

三、婚姻登记员应认真仔细填写和打印婚姻登记证书,避免和减少报废证件。

四、婚姻登记处任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应当予以没收并交仓库保管员。

五、婚姻登记处任何工作人员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民政局,不得将有质量问题的婚姻证件发放给婚姻当事人。

六、报废证件由区民政局集中统一销毁。

七、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应遵守婚姻登记证书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印章管理工作制度

一、区民政局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婚姻登记处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二、婚姻登记业务专用章由登记的主任负责保管和使用,销印由登记处主任确定一名婚姻登记员保管,印章含业务专用印章和销印,必存放在安全的铁柜或保险柜内。

三、印章管理者不得委托分他人代为盖章,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外出办事,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不得在空白纸上签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四、印章管理者应当审阅,了解盖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章。

五、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可失控,如印章丢失,除报上级机关外,还应向当地公安局登记,并声明作废,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六、凡是印章使用中的问题由区民政局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本婚姻登记处管辖权及依据

一、本婚姻登记处管辖权:本婚姻登记处依法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结婚登记证、补发离婚登记证等有关婚姻管理业务。

二、依据:甘民复(2012)106号《甘肃民政厅关于康县设立婚姻登记处的批复》文件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婚姻法》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权利、义务

一、《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权利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的权利;

(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义务

(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1、结婚登记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一)双方均无配偶;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一)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四)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1、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

一、补领婚姻证、离婚证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持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二、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程序: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一、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撤销婚姻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三、撤销婚姻的程序:

撤销婚姻的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员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明的条件。

三、签发婚姻证。

婚姻登记员监督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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