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推荐5篇)

时间:2022-04-04 16:02:17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31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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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机合作社规章制度

1.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3.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1、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2、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______-______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3、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4、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

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第二篇: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章程把主要的部分摘抄下来,以一个版面为限。把工作制度各项制一份。合作社名字牌:封丘县汇农养殖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工作人员名单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上班时间集中精力办公,提高工作效率,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强化宗旨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热情接待每一位客户,认真办理来电来函。

4、月底前写好工作总结和下期工作计划,及时汇报交办工作的进展情况。

5、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会议,商议有关问题。

6、每次会议由秘书长认真记录,集体形成决议的事项,要详细记录在册,注明表决结果。

7、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表决时遵守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议事规则。

8、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活动,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9、会员应按要求参加活动,确不能参加的,应向理事长说明事由,经理事长批准。否则,一年内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社。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理事会成员由社

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

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

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

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

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

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

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

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

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本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

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

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学习培训制度

一、学习培训内容

主要学习培训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合作社生产经营管

理知识、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技术等。

二、学习培训时间

每年全体社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六次。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管理人员、社员代

表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紧急的学习内容随时安排集体学习。

三、学习培训方式

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自我组织培训与接受其它组织培训相结合,专题学习培

训与以会代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学习培训要求

1、学习培训要做到“六有”。即有组织、有计划、有考勤、有笔记、有测试、有奖惩。

2、理事会负责社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和领导,每年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学习培训计划。

3、加强以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入社人员学习培训,经测试通过后方可入社。

4、社员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培训教育活动,凡无故缺席1次(或者迟到早退3次),扣除相当于农民纯收入2天额度的盈余分配 (用于学习培训奖励),一年内连数3次(或者累计5次)无故缺席

的,理事会可以予以除名。

5、每年集中1-2次学习培训测试,对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社务公开制度

一、社务公开的内容

1、本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

情况;理事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监事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合作社年度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和债权债务情况。

3、社员的入社、退社、除名情况;社员在合作社入股情况,公积金、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其它捐赠量化到社员个人账户份额情况;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情况;社员盈余分配、投资收益分

配等情况。

4、国家对本社的扶持、本社接受其它捐赠收支、使用、管理情况。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聘请、解聘及其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情况,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

情况,工作业绩情况。

6、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收益情况;本社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收益情况。

7、本社办公费、旅差费、招待费等、宣传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8、涉及本社社员利益,社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篇:经营年终工作总结

屈指算来,到公司已近半年的时间,经过领导关心、同事们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和调整,我顺利完成了一个学生到企业职工的转变,现在已基本上融入了公司这个大家庭。

同时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都有了一些初步了解。作为项目部的经营人员,应该做好以下工作:每月统计当月的实际施工产值及成本分析情况,及时参加成本分析会议,对项目部每月的盈亏情况做出分析报告;平时在工作中配合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好合同管理。参与一些分包合同的洽谈,分包合同签订后,对分包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向公司提交有关的报表;做好分包结算,项目竣工结算工作;负责投标算量、报价、成本分析等工作。

其次,我对半年来的工作做了一个小结。

第一,态度决定一切,可以说,这段时间工作的过程也是我自己心态不断调整、成熟的过程。因为造价不是我的专业,刚来到公司,我有太多的茫然。整天看书好像还是无济于事,而莫名而来的烦琐的投标算量更是让我抓狂。刚开始,我甚至怀疑我不适合这份工作。后来我发现,时间是我的救星,通过自己不断的调整心态,虽然没有人说,但我自然而然的就知道了作为造价员该做一些什么事情,一些不懂的东西也迎刃而解了,顿时让我豁然开朗。如今只要有工作,我会以充分的热情来干好事情。

心态的调整使我明白在各个岗位都有发展才能、增长知识的机会。如果我们能以充分的热情去做最平凡的工作,也能成为最精巧的职工;如果以冷淡的态度去做尚的工作,也不过是个平庸的工匠。拥有积极的心态,就会拥有一生的成功。

第二,学习无止境,职业生涯只是学生生涯的一种延续,重要的是将学校里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并进一步提高、升华。初到公司的我当务之急就是拼命的学习,整天的翻阅书本,为的是能尽快熟悉工作,有机会接触实践工作。结合学校里学的相关知识,我觉得需要进一步摸索和思考,活学活用,来解决实际的问题。

第三,即使是最基础的工作,也需要不断地创新求进,以提高工作效率。我工作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投标工作,本来以为算量是一种比较枯燥的工作,其实,如果用心多思考一下,核量工作通过运用电脑和统筹的方法,并不是那么死板乏味。接触工作至今,我也慢慢形成自己独特的方法。当然,随着工作的深入,还有更多新的内容等待我去学习,去思索。当然,我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为去工地的机会少,实地学习的机会也太少,学东西很慢;投标工作经常出错,还需要更多的锻炼机会;过于注重工作的进度对工作内容的全面性考虑不足;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等。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本着对本职工作的认真和责任心,把工作做好做精。

另外,我对公司现行管理制度也有自己的看法。公司应注重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我认为无止尽的上班只会让人身心疲惫,而丧失工作热情,自然而然工作效率也下降,而正常的节假日能缓解员工压力,使之劳逸结合。我建议项目部也应该实行大小周末,同时我也考虑到项目部实行这个规定也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建议员工在双休日能轮流值班,这样更能体现公司关爱员工的人性化管理。

总之,我将以公司的经营理念为坐标,将自己所学知识和公司的具体环境相互融合,利用自己精力充沛、接受能力强的优势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技术,为公司的发展尽我绵薄之力。以上为本人半年来粗略的工作小结,请领导审阅,如有不到之处,请领导不吝指出,以便本人及时改正,从而能更好地工作。

第四篇:经营年终工作总结

一、xx年工作总结

(一)、xx年度经营情况

1一11月份经营部实际完成工程收入约*万元。预计全年经营部完成工程收入*万元,主要工作

(1)业扩高压工程完成c8户,预计金额为46c4。58元;

(2)业扩低压工程完成c户,预计金额为7c9。63元;

(3)自主维修工程,预计金额为7c00元;

(4)营销一户一表改造工程,预计金额为?元。

(二)、xx年度经营部工作情况

1、加强政治学习

提高思想素质,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集中贯彻 、学习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严格按照“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的指示,努力提高员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情操,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公司保持高度一致,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和环境。

2、加强制度建设

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按照公司的要求,搞好经营部建章建制工作。

三、xx年的工作重点

1、积极走出去,努力开拓市场和新客户,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促使公司效益最大化;

2、 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工程施工预算,加强与相关科室的配合,以优质于民的理念,加快完成客户需求;

3、积极配合公司推行内部承包核算相关工作,完善成本控制相关办法;

4、加强班组管理,督促科室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随时了解科内各工作人员的思想状态、工作状态,积极沟通协调,对存在的不协调因素及时调整,争取使科室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第五篇: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

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民主理财”的原则,做好合作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合作社内

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

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

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

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第八条 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

购 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作价出资。

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九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

况在章程中约定。

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赠与合作社的资产,计入资

本公积,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社员的分配。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

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

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

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

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现金内

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配备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

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登记会计记录。

合作社向单位、社员和农户收取现金手续必须完备,使用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规定限额。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

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员有权拒办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

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第十六条 合作社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

核对账目。支票与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

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与完善。

第十七条 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和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但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

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

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

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九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饲料、牧草、兽药、挤奶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

在产品\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

中合理损耗以及相关税费等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收购的农产品,按收购价计价。委托加工物资按发出物资时的价

值、加工费用、往返运费等计价。

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可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

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岗位责任制。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

额,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农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的农业资产为畜(禽)资产。

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禽)的饲养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钢架大棚、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列入固定资产。列为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限额由合作社自行作出规定。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费、保险费、运杂费等

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

调试费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加上改

造、扩建而增加的费用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6.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

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

计价。

7.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

价。涉及到补价的,按下列方法确定:

(1)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支付的补价计价;

(2)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收到的补价

计价。

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扣除估计其新旧程度的损耗价

值后的余额入账。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费用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经营支

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

损,其净损失一次计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按季或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

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

合作社的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冷冻保鲜设备、分级整理设备、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

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国家规定不提

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合作社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

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也不再补提折旧。

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在使用期间提足全年折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具体办法、比率和净残值率,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固定资产具体折

旧年限详见附1。

第二十七条 平均年限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预计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工作量法下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预计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车辆当月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预计总工作小时

月折旧额=机器设备当月工作小时×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小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要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

执行。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

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承包者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合作社固定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合作社交纳应上交的承包金,合作社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求其修复,不能修

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但不得少于其账面价值。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算,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值扣除累计

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除土地使用权外,其它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

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的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

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准备在一年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

计价。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其他支出。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

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

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向监事会反映。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社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

的职责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各种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

严禁设置账外账。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

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成本、经营支出和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的生产(劳务)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等活动所

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合作社在直接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耗用的各种材料物资、生产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维修费用等费用,计入生产(劳务)成

本。

第四十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社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社的成本计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计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

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

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预算制度,成本预算应当符合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成本效

益原则。

合作社应当根据成本预算内容,分解成本指标,落实成本责任主体,考核成本指

标的完成情况,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成本责任追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成本费用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合作社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销售商品或产品的成本、对内提供劳务服务支出、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产役畜(禽)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

摊销等。

第四十三条 营业费用是指合作社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合作社为

提高知名度、扩大合作社产品销路所发生的宣传、推介、广告等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

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等。

第四十五条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四十六条 合作社要建立健全费用、支出的预算制度。

合作社应当制定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

第八章 经营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经营、对内服务、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发包收入、服务收入、对外提供劳

务收入等。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

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是指合作社销售商品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发包收入是指社员和承包单位因承包合作社耕地、畜(禽)场及其他集体资

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上交的利润。

合作社的服务收入是指合作社向社员和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所取得各

项收入,包括各种技术服务、张贴统一商标品牌收费等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对外劳务收入是指合作社向社员和农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所

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合作社在经营收入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按章程及合

同规定收取的各项违约金等。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

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

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

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 合作社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其他收支净额

其中:营业利润=经营收入-经营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他收支净额=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

额。

第五十条 合作社在进行年终利润分配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

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

税。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的税后利润,按照以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 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用于合作社弥补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非常损失等。损失补

贴金额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2. 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扩大合作社的服务能力,或者用于弥补亏损。

公积金累计总额超过注册资金时,超过部分应按原出资比例转为社员股金。

3. 提取公益金。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文化、福利事业等。

4. 向社员分配。按股金额向社员分配。

5. 返利。按交易额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述各项提取和分配比例由合作社在章程中约定或另行作出规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

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合作社如发生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亏;税前利润弥补期满不

足弥补亏损的,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后,可以用公积金弥补;因亏损数额巨大损

及股金的,社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恢复补充办法和期限。

第九章 合作社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宣布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第五十五条 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合作社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依法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

处置合作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

等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 合作社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

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五十八条 合作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

小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五十九条 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小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

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六十条 合作社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合作社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

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十一条 清算完毕,清算小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报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第六十二条 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分为月份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月份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报表附注。合作社给社员提供的担保、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等应在报表

附注中做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合作社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提供给有关部

门,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合作社财务报告需要审计的,应在审计后对外报送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六十四条 合作社总结和评价本社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

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股金

收益率、交易额返利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2。

合作社可以根据实现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六十五条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公布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社员

的监督。社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第六十六条 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具体监督。监事会可以组成由监事和社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及风险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

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应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 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除上述相关条款规定需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

通过后执行外,下列事项也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十八条 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需要进行审计的,合作社可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

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专业合作社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2日起试行。

***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成员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管理本社的事务,发展壮大济南茶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洮南市旭日村恒利农奶牛合作社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专业合作社社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社实行民主办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成员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全体成员负责,接受成员监督。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任届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

第四条 成员代表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名额58名,并张榜公布。成员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选。

第五条 成员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议事能力;密切联系成员群众,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成员群众的正当权益;认真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成员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 成员代表在合作社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监督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参予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第七条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联名,可以向成员代表大会提议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

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合作社遇有重大经济事项,应随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一般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始得举行;决议必须有占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传达到全体成员。 第十一条 合作社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十二条 合作社监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大会选举出执行监事1名,执行监事会职权。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检查理事会成员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是否有营私舞弊、铺张浪费、侵占破坏公共财产等行为。

第十三条 合作社理事长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人,实行差额选举。

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经成员代表提名,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可以聘任非本合作社成员担任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委员不得由非合作社成员担任。

第十五条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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