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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机械工程师岗位职责
职责
1、按客户要求进行设备开发、设计、改进与完善;
2、负责跟进项目的加工图纸、装配图的制作;
3、负责零件加工跟进;
4、负责对自己所负责设备的工装、夹具进行设计;
5、与电气设计人员共同配合完成整机的设计工作。
任职资格
1、机械制造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2、从事自动化设备机械设计2年以上;具备单独完成项目开发设计的能力;
3、熟悉机械原理,机械基础知识扎实;
4、精通计算机辅助设计;熟悉CAD、Slidworks或其他三维软件设计;
5、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有良好的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
6、有自动化经验和装备经验者优先。
第二篇:机械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非标准设备的开发设计,包含机构、部件、材料等的选取;
2、产品机械结构的仿真模拟;
3、编写开发项目的概要设计,技术评审,技术文件的整理
4、项目实施的协调与沟通及进行客户培训
5、设备安装调试相关的技术支持;
6、与电气工程师配合完成产品设计。
第三篇:机械工程师岗位职责
1、实施新产品的机械设计工作,完成机械设计过程中的图纸与技术文件;
2、根据产品的总体要求进行进行相应的工装设计、开发;
3、完成图纸设计、生产工艺、说明书及相关技术文档的编制、归档、发放等工作;
4、负责联系相应的生产厂家,定制项目中的非标准化产品
5、为公司销售与售后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四篇:机械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项目现场设备安装管理工作;
2、组织设备安装实施计划编制、审查,编制安装进度报告和总结;
3、负责设备成本核算管理及竣工结算等安装及预算工作;
4、负责设备施工安装工程的协调;
5、组织机械设备验收计划编制、审查和实施;
6、负责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工作,现场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篇:机械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非标准设备的开发设计,包含机构、部件、材料等的选取;
2、产品机械结构的仿真模拟;
3、编写开发项目的概要设计,技术评审,技术文件的整理
4、项目实施的协调与沟通及进行客户培训
5、设备安装调试相关的技术支持;
6、与电气工程师配合完成产品设计。
第六篇:机械管理员岗位职责
机械管理员岗位职责
机械工程师岗位职责【1】
开发与设计机械零部件;
绘制产品装配图及零部件图;
负责从设备调试开始到设备的大故障维修的履历管理,内容包括设备基本情况、维修书、改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组织填写、归档存位,定期整理工作;
对图纸、说明书、产品样本进行分类管理,测绘备件、修改图纸并确认与会签;
制定安装支援计划,验收、调试新设备,并向维修班讲解机械原理及修理要领,解决安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制定、统计(番禺统计)维修作业计划,制定周、月、年预防维修日历计划,制定点检预防计划;
制定零部件维修内容、修理方案及技术要求,负责维修车间零部件维修管理工作;
完成部门经理(番禺经理)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供居民生活饮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单位自备水和农村自来水)。
(二)供居民生活饮用二次加压供、用水单位。
第三条 生活饮用水水质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六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责任制度,负责本单位供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水质检验。
第七条 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供水工作。从事直接供水人员,每年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上述疾病,应及时调换工作。
第八条 因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或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供、用水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企业系统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系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并接受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评价和技术指导;
(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水源工程的卫生审查、水源选择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供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
(四)参加饮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地带。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供水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对供水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
(一)饮用水水质和卫生要求或水源卫生防护不符合国家饮水卫生标准,经指出仍不改进,继续供水的;
(二)破坏水源防护地带,对饮水卫生造成危害的;
(三)未获“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供水工作的;
(四)拒绝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和现场调查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水源工程未通过卫生验收,擅自供水的;
(六)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有关卫生要求,造成水质污染,致人中毒,发生传染病的。
罚款数额为五十元至一万元。
第十四条 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滥用权利,贪腐,收贿赂赂,违者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或领导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卫生厅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原黑龙江省卫生厅、建设委员会联合颁发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即行作废。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