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范文五篇)

时间:2024-02-14 11:47:1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30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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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元(截止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吨DW萃取剂,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6000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自提货;《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________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________年3月29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________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________年5月29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二篇:手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杨X,男,汉族,住址:沈阳市XXXX,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第三人:白XX,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XXXXX,身份证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所有的一辆车型为五菱LZW6371,车牌号为辽AD1L21 车辆出卖给被告,约定购车款为30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完成交付。合同约定被告(合同中买方),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催促过被告一起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拖延。被告在同年10月24日,以4000元的价款将案涉车辆再次出卖给第三人白秋红。原告几经周折了解该车辆多次转手买卖,但到现截止目前该车辆一直未过户,给原告带来诸多风险。现原告请人民法院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刻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此致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月日

第三篇: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男,汉族,出生:______,身份证号: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男,汉族,出生:______,身份证号: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交付___________花园____________幢_单元_室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过户损失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______被告将___________花园___________幢_单元_室房屋转让于原告,合同第二条约定房屋总价为1670000元;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为________年8月18日前支付首期款501000元至被告的银行账户,余款1169000元申请银行贷款,此款在实际交付房屋及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结算,并约定银行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凭房屋交验单领取余款;第四条约定待银行放贷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交接单;第六条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累计已付款向被告追究违约利息。

前述合同签订前,原告于________年8月缴纳了意向金20000元,前述合同签订后,该意向金即转为原告税费;此后原告按约于________年8月向被告的银行账户支付首期款501000元,并向兴业银行提交了抵押贷款申请资料。被告也已于________年9月领取了首期款501000元;________年9月,原告的按揭审批手续也已通过。此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于________年10月向其又交纳了房屋交易税费5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依法有效,被告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且被告逾期过户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造成了原告置业成本的增加,并为处理逾期过户事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因此被告还应赔偿逾期过户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12月23日

第四篇:买卖纠纷起诉书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 ___元(截止20____年 月 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 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____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区签署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RJCH20130315),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2吨DW萃取剂,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6000元,若货到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告有权退货,被告应在收到原告退货通知后一周内到原告处自提货;《采购合同》还约定,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三日内返还合同价款,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____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并于20____年3月29日对被告所供货物进行了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货款,被告于20____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函表示愿意在20____年5月29日退还货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对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有限公司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州江山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52805-7,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红庄新村三区211幢102室。(系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被保险人)

被告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苏州市桐泾北路26号统能大厦201号,(系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赵凉。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系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商业险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王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付?元给原告。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9日,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原车主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单号:***006609,保险期限自2012年11月12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11日24时止。该保险合同因车辆过户给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原告。

2013年01月04日,苏州江山货运有限公司(车牌苏E69168)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保单号:***080043739,保险期限2013年01月05日零时起至2014年01月04日24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107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并加保了不计免赔险。

2013年08月25日,张桂发驾驶粤BH5F7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深圳往河源方向行驶,行至长深高速3591KM处时被廖振优驾驶的赣K389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F968挂)上掉落的废铁砸到右后视镜,事发后张桂发、廖振优各自将车辆停放在慢车道上。随后范继山驾驶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载吴爱华)碰撞赣K389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F968挂)尾部,造成范继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爱华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18日,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44139400【2013】FA0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范继山、廖振优、张桂发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吴爱华不负责任。

案发后原告向死者方赔偿了丧葬费等13000元,原告还支付了本车????费?????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60201元,以上合计?????元。后原告向二被告提出索赔,二被告却无故拖延至今未赔付上述金额给原告。原告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述二被告均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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