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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成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XX三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根据本案有关的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三点:
1、XX三分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钢材购销合同》,也从未刻制过这枚“成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高墙四期项目部”的印章,也就是说这枚印章是人为恶意伪造的。到底伪造这枚印章是陈X伟与李X明的个人行为,还是陈X伟李X明与原告合谋串通的行为,我公司目前尚不清楚,但是我公司已经决定报警追究伪造我公司印章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在鉴定时由于原告拒不提交《钢材购销合同》原件,导致鉴定不能,因此,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XX三分公司从未任命陈X伟为“高墙四期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鉴定结论已经告诉我们任命书上的印章同样是伪造的。
3、送货单上同样没有我公司签字或盖章,不能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履行了送货义务,更不能证明已经交付给了我公司。
综上,原告与我公司之间从未签订任何书面买卖合同,更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因此,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陈X伟和李X明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和交付货物的行为,并不能代表我公司,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可见构成表见代理须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要件1.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要件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合法。
要件3(客观要件).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要件4(主观要件).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应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所谓“正当理由”,一般指被代理人手里持有盖了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等等。
而本案中,陈X伟向吴X东出示的仅仅是承包合同的复印件,并没有按照《钢材购销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加盖鲜章的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因此,吴X东应当对陈X伟的代理权限起了疑心,因此才有了后面的要求陈X伟和李X明以个人名义所作的《担保书》,此其一;陈X伟与吴X东的《钢材购销合同》上加盖的是伪造的“成都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高墙四期项目部”的印章,项目部作为一个公司的部门,是不能对外签订合同的,这是常识,此其二;《任命书》上的盖章虽然是三分公司,但是从印章上看也能看
出这枚印章是没有印章编码的,现在的公司的印章全部要求在公安机关备案,都是有编码的,此其三。
从以上分析看出,相对人即吴X东并非善意无过失,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意。如果因该合同致使相对人吴X东相信陈X伟有代理权,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吴X东特别疏忽大意,疏忽大意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可能的疏忽程度;二是对法律的无知。原告的这种疏忽和无知应当由其与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由我公司来承担任何责任。
要件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本案中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过失,比如:公司并不存在公章管理不严、公司授权不明等等现象。
综上,本案客观上没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而原告吴X东在陈X伟是否具有代理权问题上却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同时被代理人公司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失,本案中的情形显然并不符合表见代理之要件三、四、五的要求,不构成表见代理。
三、如果由公司承担责任,将使企业时时刻刻面临极大的不可预测风险,亦与法律所具有的可预测性相悖。
我们知道,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或特征是,法具有可预测性,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但对于一个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的人以自己名义购买物品由公司承担的风险,企业是无论如何都无法预测,既然不可能预测,则就更谈不上预防了。设想,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授权,动辄对外购买物品高达上百万、上千万,却判决要企业承担责任,这岂不是可怕!如果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都这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岂不是深不可测?则法律的预测作用荡然无存!
自然人作为个体,相对企业来说,似乎是弱势的,但如果将当事人的恶意或过失造成的责任,一味归咎于企业,是不公平的。企业维系的是许多人的利益,特别当此金融危机之时,企业发展日渐困难,法律应当保护企业正当的权利,法律之所以为表见代理设置了严格要件,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利益,同时,表见代理制度也是为了保护无过失的被代理人利益不被无故的损害。
法律应平等地保护参与市场经济的每一个主体,企业只负担其因合同约定、违约或过失而应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企业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而本案的原告仅仅凭陈X伟的说辞,就十分放心地将钢材买给他,其即使不是故意,也是存在着极大的疏忽大意和懈怠的。对于如此疏忽和懈怠的当事人,却不承担相应的风险,是与法相悖的,何况,吴X东的货款判决由陈X伟和李X明承担责任,其权利照样可以得到保护。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
第二篇: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___,男,19__年_月__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工作单位白银市__局,住白银区长安路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张明生,男,19__年__月__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工作单位白银市__局白银分局,住白银区西山路__号楼2单元___室,联系电话15309_____996。
诉讼请求:
1.撤销原、被告之间购房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__年8月初,原告经同事介绍,意向购买被告位于白银西区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的房产一套,看房过程中,被告介绍,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其朋友仙云辉,仙云辉将该房产全权委托给被告,由被告代理出售,房产面积106.77平方米,建造年代为20__年。当原告及家人问及该房屋日后装修能否砸掉非承重墙改造房屋格局时,被告满口
答应可以砸墙,基于建筑常识,原告认为该房屋为框架建筑结构(实际为砖混结构),被告对此持默认态度,没有对房屋建筑结构这一关键性问题履行其如实告知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于20__年8月11日就购房一事再次进行坐谈,期间原告多次问及被告,购买此房产除购房款、过户费、税费外是否还需原告承担其他费用,被告称再无其他费用,双方于当日晚达成口头购房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41万元人民币,为表购房诚意,原告当即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由被告开具标注有“定金”字样的1万元借条一张留存于原告处。
20__年8月13日,原告筹备房款之余在苹果家园物业管理处询问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房产情况,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房产为砖混式建筑结构,绝不能砸墙改变原房屋格局,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整栋楼的住户安全,除此以外还拖欠物业费用6000多元。原告立即给被告打电话进行交涉,但被告坚持自己隐瞒房屋建筑结构及物业费用的行为没有过错,极力主张让原告忽略房屋结构问题并由原告承担6000多元物业费用,交涉无果。后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提议协商解决争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寸步不让,坚持由原告单方面承担全部责任。20__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明确表示已将此房产在白银区某房产中介登记出售,即将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无意向原告出售此房产,并拒绝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实有当晚电话录音材料为证。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20__年8月27日晚电话录音材料,可证实交易双方、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违背诚信,不履行其如实告知房屋情况的义务,刻意隐瞒房屋建筑结构、拖欠的物业费用等关键性问题,产生分歧后,被告推卸己方责任,以定金为要挟,迫使原告接受其无理条件,为合同进一步履行制造障碍,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被告在未撤销与原告已形成的购房合同情况下,又将房屋登记出售给第三人,事实上已购成“一房多卖”。 被告的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
20__年9月28日
第三篇: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_____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电话:________
被告:_____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__年__月__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__年__月__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月__日
第四篇: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___元,违约金___元/天,(由________年10月31日至________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___)。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___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________年_月_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_楼_门___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________年_月_日将首付款人民币___元,于________年_月_日将贷款人民币___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________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________年_月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________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________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________年10月31日至________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___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______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
_年_月_日
第五篇: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原告: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 ”)被告: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诉讼请求
1、年 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 月 元,并自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元。)支付利息(至起诉日,该利息为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 公司与被告 公司有业务往来,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 30 天。被告 原告 合计仍有公司于 2011 年 7 月,8 月,9 月份向 元,但目前公司购买材料发生的货款合计有 元的货款未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 讼,请求依法公正处理。具体诉请如前述。此致 人民法院公司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起诉人(公章):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