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院感自查报告

时间:2022-03-12 18:58:32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33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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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卫生院院感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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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耐的知识、发生多耐后的处理措施掌握得不够。

3、临床科室院感小组院感监控人员职责不清,工作落实不到位。

整改措施:

1、按照二级医院评审标准,独立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2、加强医护人员院感知识培训,专职人员每年参加省、市

级院感继续教育培训班,了解全省及全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发展的新趋势、新动态,提高我院感染管理水平。

3、落实医院感染管理核心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修定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作好工作计划,落实制度,作好检查反馈持续改进,全面搞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4、结合糖尿病专科医院特色,制定皮肤软组织感染防控措施等,并组织好演练。与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检验科签订微生物监测协议,作好医院环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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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拔牙钳等部分器械裸露灭菌后存放,打开使用有效期超过4小时,灭菌诊疗器械包装外未标注有效期。

2、医疗废物未实施有效封口,运输工具未消毒和清洁,管理制度不健全,暂存设施不符合要求。

3、妇科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标本采集刷,口腔科使用的压力蒸汽灭菌器不能提供相关索证资料。

二、整改措施:

1、告知口腔科进行改正,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打开使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灭菌物品表面应标注有效期。

2、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医疗垃圾实施有效封口,医疗废物暂存间已挂牌,完善管理制度,就我院情况积极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暂存。

3、一次性使用标本采集刷及压力蒸汽灭菌器的相关证件已提供。

篇3:医院卫生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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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按时效验 。

2、各科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严禁超诊疗科目行医。

3、现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32人。其他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都在执师、助师的指导下工作,有执业护50人,护理人员都在执业护士指导下工作。严禁无证及非卫生技术

人员单独从事医疗活动。

4、外出急诊及会诊严格按《医疗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5、2014年调整了未取得资质的护理人员离开临床岗位按排到其他岗位。

6、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医疗文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病历处方护理记录必须照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进行规范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随意变更格式或简化项目内容,不得延误完成时间。

6 --- 组织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了有记录有考核。我院把医院感染教育工作列入感染管理的首要问题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在职培训计划,对不同职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感染管理知识教育。

4、严格监督考评,促进制度落实。制度落实的好坏,是评价工作的标尺,医院感染监控人员应以《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为依据,经常性地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对检查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给予正确指导,并做好记录,为下次检查重点奠定基础。

5、全院各环节全程监督。医疗废物的后期处置归于后勤部门,感染科专职人员要进行监督;一次性无菌物品和消毒药械的管理归于设备科,感染科备案、检查;医院关于大型设备的配置及建筑的扩建、改建、新建需提交感染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等等,这些环节均要求感染科的参与。

8 --- 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等管理。

3、配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相关设施、用品,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购进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专用垃圾桶、暂存周转桶、利器盒等设施,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为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口罩、帽子等防护用品,以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4、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严格暂存管理。鉴于我院科室不健全,规模较小,医疗废物产生量小的实际情况,利用现有地点,设置了一间专用的小型医疗废物暂存间。其外张贴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其内放置专用的医疗废物周转桶,严格医疗废物暂存管理。

5、完善登记资料,严格档案管理。制作《医院医疗废物处置交接登记表》,对医疗废物的产生科室、来源、种类、数量、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监督人等信息进行详细的等记。

登记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由医疗废

10 --- 技术规范》及相关制度标准打包灭菌,定期加强督查。

4、协调委托相关单位:对灭菌器、消毒液、纯水、空气进行生物学监测。

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整改措施

1、加强培训,先后两次组织产科医务人员到州妇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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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生物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第三篇:医院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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