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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泄露信息自查报告
内容提要:
如果不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处罚将不利于约束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使其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诚实义务。由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在刑法中不列为犯罪,如果证券法也不处罚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将使得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者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的代价为零。由于现实中过失泄露内幕消息时有发生,为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应当将过失作为泄露内幕消息的主观要件之一。
关键词:
过失信息泄露内幕交易重大过失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对于我国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件
20xx年10月,珠海格力集团准备将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xx年从格力集团辞职。况勇通过其同学黄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但就在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天(10月25日,两个神秘账户分别动用35万多元和25万多元,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涨停了,随后股价一路飙涨。经查,两个神秘账户的主人一个叫徐琴,一个是李某,这是一对夫妻。特殊的是,徐琴是格力地产借壳上市谈判主要参与者况勇的外甥女,更特殊的是,况勇妻子张蜀渝是徐琴账户的全权代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况勇否认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是表示自己与海星科技联系格力地产借壳一事时,妻子在电话里听到了,妻子张蜀渝也称是从丈夫打电话中听到此事,因而推荐徐琴买入海星科技股票,这次操作最终获利112346。05元。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最终证监会还是认定这是内幕交易,属于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意外被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案例,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类似案件。
如何认定况勇这一“非故意”泄密行为的违法性。在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实际上已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类似的违规行为做出界定:“(况勇)对相关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 2012335720083
前景、细节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本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但却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信息泄露给其配偶”。
实际上,按照“非故意的重大过失”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认定,也是证监会首次做出的执法尝试。在先期调查中,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况勇系故意泄露有关信息,因此对案件如
〔1〕何认定一度也让调查部门感到非常棘手。此前的很多执法实践也表明,在现实中,由于客观条件制约,以行政手段证明故意泄露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以无意泄露来搪塞推脱。
相比较而言,过失泄露的举证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将泄露者的责任扩展至“过失”,既有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又可以堵住当事人“舍卒保帅”、规避法律制约的口子。从本案的情况看,况勇的一些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过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观点
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学者们存在不同看法:一是直接故意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内幕信息而故意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故意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二是故意说。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在无意中泄露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不构成本罪。三是分别说。认为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四是故意、过失说。认为本罪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中国证监会虽然在况勇案中首次对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开除了罚单,对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这一问题目前尚存争议。赞同的观点认为,由于现实中过失泄露内幕消息时有发生,为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应当将过失作为泄露内幕消息的主观要件之一,因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过失泄露内幕
〔2〕信息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由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钟并没有用“故意”来限定泄露行为。然而反方的观点认为,由于内幕交易者的主观方面都要求明知,从中国证券法使用“知情人员”和“非法获知”的措辞可以推断内幕交易者在主观上是明知,即过失不构成内幕交易。
三、内幕信息泄露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
我国的内幕交易犯罪立法和理论及其不完善,随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的日益增多和突显,市场和投资人越来越关注内幕交易行为,国家和理论界越来越关注这一新类型犯罪,立法和司法监管也正着手深入研究这一犯罪,以跟上新形势的需要。
我觉得内幕信息泄露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从根本意义上来讲,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处罚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过失泄露内幕消息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这一问题的本质就是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是否包括过失。一般认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的具体形式,应当适用无过错既无责任原则,过错就应当同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行政法对于因为过失而实施的违法行为也给予处罚,除非法律、
〔3〕法规中明确规定过时违法修改为可以免除处罚。我国证券法第76条禁止证券交易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泄露该消息就表明泄露内幕消息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同时并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于过失泄露内幕消息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免除。根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没有法律明确免除的情况下应当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所以中国证监会对于况勇过失泄露内幕消息给予处罚的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的一般法理要求。
〔3〕参见于杨:《证券时报》,20xx年9月14日。参见白建军:《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班,第38页。参见沈福俊、邹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98页。
《证券法》的颁布与实施,给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也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打击犯罪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内幕交易存在着暴利引诱、行为隐蔽、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难等主客观因素,犯罪发生率比较频繁,甚至牵涉到国家高级领导人,使法律不可能从根本上扑灭这类罪行,但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它控制在一个公众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切实保护投资公众的合法权益,则是广大投资者的愿望,也是立法的目的。
四、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处罚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断存续,且发生着新的变化,如内幕交易群体化、隐蔽化越来越明显。其具体表现为,直接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己的账户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减少,代之以借助他人的账户私下建立代持关系从事证券交易。公司内部人、机构投资者、保荐人等市场主体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利益交换,建立隐性利益分成机制,形成庞大的内幕交易受益链条。由于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的不断多样化,将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纳人打击内幕交易范围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如果不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处罚将构成证券法的一大漏洞,使证券法难以堵住内幕交易的源头。一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会利用这一漏洞,故意伪造事实和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基于过失而非故意,
〔4〕从而通过内幕交易隐蔽化的手段逃脱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在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呈现隐蔽化、群体化趋势的背景下,本已受制于执法成本等客观因素的证券市场监管面对内幕交易行为显得更加力不从心。如果要求监管机关在处罚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时候必须承担证明内幕信息泄露者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那对于本已不堪重负的监管工作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监管机关将会面临内幕信息泄露行为肆意猖撅,却无法查处内幕信息泄露者的窘境。
其二,如果不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处罚将不利于约束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
〔5〕使其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诚实义务。由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在刑法中不列为犯罪,如果证券法也不处罚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将使得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者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的代价为零。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在行为上约束自己,并不断警示自己要格守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的泄露将成为证券市场上普遍的现象。
五、结语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过失泄露,也不主张打击范围过广,所掌握的尺度一般限于“重大过失”,并非任何过失都能构成泄密。何种情形构成重大过失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内幕信息的市场敏感程度及其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二是因泄露导致的信息扩散广度和深度;三是泄露者对内幕信息的了解与掌握程度;四是信息泄露的频度与清晰程度;五是泄露者所采取的加密与防护措施。
对于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最应当加强的是监督制约机制。无论是上市公司本身的制度对于公司高管,知情人员的监督,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犯罪,而对于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应当加大力度,完善其制度,真正发挥证监会应有的作用。
第二篇:银行的自查报告
根据xx函[XX]25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xx支行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在日常工作中,未出现差错较多、任务完成不及时、敷衍、推诿等责任心不强、作风不扎实的行为;
2、未有经常迟到、旷工、早退等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情绪低落、工作消极的行为;
3、未有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的行为;
4、未有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客户红包、手续费,索取财物或借用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报销各种费用、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二)日常生活行为方面:
1、未有经常出入歌舞厅、宾馆、娱乐场所等,消费与正当收入严重不符的行为;
2、未有经常以钱物为赌注打牌、打麻将或参与玩游戏机等其他变相赌博的行为;没有涉嫌“黄、毒、黑”等违法违纪行为;
3、未有长期拖欠贷款、借款不还,或信用卡恶意透支,或经常找人借钱的行为;
4、未有从事第二职业或做生意,或利用工作之便帮助亲戚、朋友做生意的行为;没有上班时间传呼、电话不断,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的行为;没有经常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期货或参与传销的行为;
5、未有因家庭重大变故,造成情绪波动较大的行为;没有经常深夜不归或夜不归宿的行为。
(三)业务管理方面:
1、未有对金融规章制度及上级的精神不认真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情况,明确本单位或本部门各业务操作岗位职责;
2、未有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及时解决网点需要解决问题;
3、未有对违纪违规行为或业务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理的情况;
4、未有办理业务越权行事的行为,未有网点、部门负责人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
5、未有财会部门主管、主管行长、行长不坚持每旬、每月、每季对所有尾箱现金进行清点的情况;
6、未有不按规定安排对重要岗位进行轮岗的情况。
(四)业务操作方面:
1、未有不按规定对账而出现账账、账实、账表不符的情况;未有未经会计主管审核或授权,擅自办理入账、提出交换、电子汇划的行为;
2、未有伪造、涂改变造凭证转移资金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现象;
3、无单人上门收款、送款违反规定程序办理上门收款业务和办理印鉴卡、重要凭证等业务的情况;无不严格执行每天营业终了双人清点尾箱现金或清点后不登记、不签名的情况;
4、未有擅自动用库存款垫付其他款项、白条抵库的行为。无收、付款时偷张换张,隐瞒不报出纳长款的现象;未有擅自保管客户存折(单)、银行卡及密码的行为,并替代储户取款现象;
5、未有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额提现或对大额提现不按规定报告、报批的情况;未有开户审查不严、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办理公款私存的行为;
6、未有未按规定私自为客户办理挂失手续,盗取客户资金的现象;未有越权或虚假签发存单、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个人存款证明及其他存款单证的行为;
7、未有故意隐瞒和掩盖借款人的真实资信情况,提供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行为;
8、未有超越职权和范围用印行为,无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用印行为;未有私自将单位介绍信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9、未有私自将押运路线透露给他人的`行为;
10、无不按规定办理业务授权的情况;不存在混岗操作现象;
11、无故意违章操作,有章不循行为,未有风险苗头和不安全因素存在。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wto规划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其业务范围将随其金融职能和政策性金融作用将全面凸现。农发行业务具有“双重性”,即政策性和经营性,这就对农发行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农发行保密工作存在诸多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保密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保密工作是基层农发行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策性银行必须确保执行政策的严肃性和时效性,保密工作必须提到我们工作的议事日程上。否则,将会出现政策执行不到位现象,其危害性从小的方面讲损坏了农发行的社会形象,可能恶化党群干部关系;从大的方面讲就有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有可能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甚至关系到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保密工作时刻伴随着我们,要像安保工作一样警钟常常敲。
2、对保密工作的范围和职责不清。大多数人认为保密工作就是保密部门和工作人员及领导们的事,与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保密只不过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等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公布,对基层农发行及员工来说没有很大的必要;有的人认为只保密农发行有关信息,与自己有业务关联部门及企业的信息不在保密范围之内等等。这些观点都具有片面性,上述对保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作了简单的介绍,实际上我们每个人的工作都涉及到保密问题,每个员工都有保密职责,凡是有可能对农发行业务开展和内部工作协调及其它部门、企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3、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从现实状况来看,基层农发行保密工作做的怎样,似乎对各方面工作开展影响不大,对保密工作存在麻痹思想、重视不够。一是缺乏相应配套的保密设备等设施;二是保密规章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三是基层行基本上没有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既使配备了专(兼)职工员也仅是应付检查等,没有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四是对保密工作说起来重要,实际检查指导少,岗位工作职责不到位。
第三篇:安全自查报告
接区教育局通知,我校根据《20xx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意识
学校食堂卫生工作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成立食堂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膳食委员会,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监督管理,强化学校食堂工作领导组织,措施落实,明确学校校长张宏亲自抓食堂,抓伙食安全,定期不定期检查食堂工作,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后勤主任滚多锦具体抓食堂安全,饮食卫生。膳食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检查菜谱更新、食品留样、价额监控。学生代表负责伙食信息反馈,具体反映学生对食堂伙食的意见。
二、自查情况
在学校食堂用餐的学生有78人左右,学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好食堂管理工作,把食品安全做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并完善了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组织制度建设
建立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并有记录。
2、许可情况由于学校规模小,只有6位老师吃饭,炊事员工资低,流动性大,以前一直没有办饮食经营许可证。本学期实行国家营养餐计划,学校将在本月内尽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食堂环境
环境定期清洁,并保持良好,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具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设施。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当从事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都能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5、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并具有采购记录台账;库存食品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符合规定,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6、清洗消毒
食堂配备有效洗涤消毒设施,且数量满足实际需要,有餐饮具专用保洁设施,消毒池不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必须尽快掌握基本消毒知识,餐饮具消毒效果符合相关要求。
7、食品加工制作管理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设施保持清洁;不存在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情况;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保持清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清洗彻底,加工制作过程生熟分开,不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食品烧熟煮透;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正常运转,按规定留样;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食用前经充分加热。
8、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
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
1、食堂从业人员没有取得健康证。
2、学校食堂没有办饮食经营许可证。
3、食堂操作间、食品粗加工间、储物间不符合标准。
四、整改措施:
争取在本月底,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和饮食经营许可证。争取资金,修缮食堂,使之符合国家营养卫生标准。
以上是我校自查情况。我们将继续以对广大学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学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四篇:内幕信息泄露
内幕信息泄露的过失
钟日好
内容提要:如果不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处罚将不利于约束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使其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诚实义务。由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在刑法中不列为犯罪,如果证券法也不处罚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将使得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者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的代价为零。由于现实中过失泄露内幕消息时有发生,为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应当将过失作为泄露内幕消息的主观要件之一。
关键词:过失信息泄露内幕交易重大过失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对于我国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案件
2007年10月,珠海格力集团准备将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05年从格力集团辞职。况勇通过其同学黄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但就在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天(10月25日,两个神秘账户分别动用35万多元和25万多元,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涨停了,随后股价一路飙涨。经查,两个神秘账户的主人一个叫徐琴,一个是李某,这是一对夫妻。特殊的是,徐琴是格力地产借壳上市谈判主要参与者况勇的外甥女,更特殊的是,况勇妻子张蜀渝是徐琴账户的全权代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况勇否认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是表示自己与海星科技联系格力地产借壳一事时,妻子在电话里听到了,妻子张蜀渝也称是从丈夫打电话中听到此事,因而推荐徐琴买入海星科技股票,这次操作最终获利112346.05元。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最终证监会还是认定这是内幕交易,属于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意外被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案例,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类似案件。
如何认定况勇这一“非故意”泄密行为的违法性。在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实际上已经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类似的违规行为做出界定:“(况勇)对相关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 2012335720083
前景、细节有着全面、准确的了解,本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与管理,但却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信息泄露给其配偶”。
实际上,按照“非故意的重大过失”对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认定,也是证监会首次做出的执法尝试。在先期调查中,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况勇系故意泄露有关信息,因此对案件如
〔1〕何认定一度也让调查部门感到非常棘手。此前的很多执法实践也表明,在现实中,由于客
观条件制约,以行政手段证明故意泄露非常困难。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以无意泄露来搪塞推脱。
相比较而言,过失泄露的举证难度相对较低。因此,将泄露者的责任扩展至“过失”,既有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又可以堵住当事人“舍卒保帅”、规避法律制约的口子。从本案的情况看,况勇的一些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过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观点
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观方面,学者们存在不同看法:一是直接故意说。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内幕信息而故意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故意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二是故意说。认为本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在无意中泄露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不构成本罪。三是分别说。认为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四是故意、过失说。认为本罪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中国证监会虽然在况勇案中首次对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开除了罚单,对于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这一问题目前尚存争议。赞同的观点认为,由于现实中过失泄露内幕消息时有发生,为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应当将过失作为泄露内幕消息的主观要件之一,因此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过失泄露内幕
〔2〕信息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由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钟并没有用“故意”来限
定泄露行为。然而反方的观点认为,由于内幕交易者的主观方面都要求明知,从中国证券法使用“知情人员”和“非法获知”的措辞可以推断内幕交易者在主观上是明知,即过失不构成内幕交易。
三、内幕信息泄露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
我国的内幕交易犯罪立法和理论及其不完善,随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的日益增多和突显,市场和投资人越来越关注内幕交易行为,国家和理论界越来越关注这一新类型犯罪,立法和司法监管也正着手深入研究这一犯罪,以跟上新形势的需要。
我觉得内幕信息泄露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当包括故意和过失,从根本意义上来讲,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处罚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过失泄露内幕消息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这一问题的本质就是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是否包括过失。一般认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的具体形式,应当适用无过错既无责任原则,过错就应当同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而且通常行政法对于因为过失而实施的违法行为也给予处罚,除非法律、
〔3〕法规中明确规定过时违法修改为可以免除处罚。我国证券法第76条禁止证券交易的知情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泄露该消息就表明泄露内幕消息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同时并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于过失泄露内幕消息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免除。根据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没有法律明确免除的情况下应当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所以中国证监会对于况勇过失泄露内幕消息给予处罚的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的一般法理要求。〔1〕
〔2〕
〔3〕 参见于杨:《证券时报》,2010年9月14日。 参见白建军:《证券欺诈及对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班,第38页。 参见沈福俊、邹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证券法》的颁布与实施,给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也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打击犯罪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内幕交易存在着暴利引诱、行为隐蔽、司法机关调查取证难等主客观因素,犯罪发生率比较频繁,甚至牵涉到国家高级领导人,使法律不可能从根本上扑灭这类罪行,但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它控制在一个公众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切实保护投资公众的合法权益,则是广大投资者的愿望,也是立法的目的。
四、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处罚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不断存续,且发生着新的变化,如内幕交易群体化、隐蔽化越来越明显。其具体表现为,直接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己的账户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减少,代之以借助他人的账户私下建立代持关系从事证券交易。公司内部人、机构投资者、保荐人等市场主体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利益交换,建立隐性利益分成机制,形成庞大的内幕交易受益链条。由于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的不断多样化,将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纳人打击内幕交易范围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如果不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处罚将构成证券法的一大漏洞,使证券法难以堵住内幕交易的源头。一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会利用这一漏洞,故意伪造事实和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是基于过失而非故意,
〔4〕从而通过内幕交易隐蔽化的手段逃脱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在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呈现隐蔽化、群体化趋势的背景下,本已受制于执法成本等客观因素的证券市场监管面对内幕交易行为显得更加力不从心。如果要求监管机关在处罚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时候必须承担证明内幕信息泄露者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那对于本已不堪重负的监管工作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监管机关将会面临内幕信息泄露行为肆意猖撅,却无法查处内幕信息泄露者的窘境。
其二,如果不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处罚将不利于约束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
〔5〕使其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诚实义务。由于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在刑法中不列为犯罪,
如果证券法也不处罚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将使得过失泄露内幕信息者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的代价为零。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在行为上约束自己,并不断警示自己要格守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的泄露将成为证券市场上普遍的现象。
五、结语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过失泄露,也不主张打击范围过广,所掌握的尺度一般限于“重大过失”,并非任何过失都能构成泄密。何种情形构成重大过失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内幕信息的市场敏感程度及其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二是因泄露导致的信息扩散广度和深度;三是泄露者对内幕信息的了解与掌握程度;四是信息泄露的频度与清晰程度;五是泄露者所采取的加密与防护措施。
对于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最应当加强的是监督制约机制。无论是上市公司本身的制度对于公司高管,知情人员的监督,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犯罪,而对于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应当加大力度,完善其制度,真正发挥证监会应有的作用。
〔4〕 参见方志桢:《惩罚的边界》,《公司法律评论》,2011年卷。
年卷。 〔5〕参见方志桢:《惩罚的边界》,《公司法律评论》,2011
第五篇:公经费及公务卡自查报告
根据区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要求,我中心对2013年上半年“三公经费”的管理使用和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专项检查机制
根据区有关规定,我中心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两个科室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从制度上对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公务卡进行规范。
二、狠抓落实,严控各种支出
(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因公外出学习考察。上半年我中心没有外出学习考察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2.公车用车费。中心2013年有公务用车1辆。中心对公车运行费用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经查,在公车管理及专项治理中,中心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封存备案制度;不存在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行为;不存在公车入私户行为;不存在利用职权向企业或下属单位调换、借用、租用汽车行为。
3.公务接待费用。我中心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标准控制支出,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必须同时有主任和副主任共同签署的发票单据,财政才予以报销。经查,中心上半年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情况。
(二)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
本单位的公务卡尚在申领当中。
三、完善监管,防控共建长效机制
根据自查结果,中心对严格\\\"三公\\\"支出管理,提出了几项强化措施。
一是加强对考察及差旅费的管理。控制出市、区参加会议、考察的人数,不安排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务考察活动;
二是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和控制公务用车修理、用油等行为;最大限度提高单车使用效率;
三是全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使用;
四是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五是规范大宗购置及办公用品管理。大宗商品购置一律按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定点采购;
六是规范财务管理。公务费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规范批报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和财务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