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自查报告表

时间:2022-06-06 19:40:27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7399字

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纳税自查报告表》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网可以找到更多《纳税自查报告表》。

第一篇:纳税自查报告表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

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税务自查报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

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截至XX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围绕、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注的重点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地税系统工作动态。根据新形势对信息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探索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改进信息服务方式,加大信息约稿力度,从会议、文件、新闻、领导讲话和批示中主动寻找、挖掘信息线索。高度重视信息编辑细节问题,做到信息编辑精细化,除严格把好信息编辑质量关,还对格式、标点、印刷精益求精,努力提升信息工作整体质量。截至XX年7月31日,共上报、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专报130余篇。其中,国办采用信息1条,省政府采用专报累计达到33条。

着力完善外部公开平台。认真做好省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总局地税频道等信息公开平台的内容保障和网络维护,及时更新发布信息。从优化公文处理流程入手,在公文处理环节增加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各处室在拟制公文时根据公文内容确定是否公开、公开时限及公开范围。公文正式发出后,由专人根据最终填报选项及时发布。同时,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务动态、人事任免、总结计划、法规制度等信息。截至7月31日,我局共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报送信息176条,向省政府报送信息公开目录33条,向国家税务总局地税频道报送信息126条。此外,我局还精心策划了省局领导在线访谈节目,由局领导在省政府网站上就房地产税收有关问题与网民进行实时交流。

有效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广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最新、最快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各项举措,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理解并支持税务部门工作,为税收征管提供坚强的舆论保障。今年,我局已多次与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等合作播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政策电视片和广播节目。在《四川日报》、《中国税务报》、《四川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刊载文章38篇。

充分利用其他公开途径。在机关大厅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详细公开各处室职责、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实事求是编制了我局XX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在省政府网站上发布。每年及时向省档案局送交已公开的文件资料。

三明确工作重点,突出监督检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XX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办函〔XX〕76号)要求,我局着力做好服务“两个加快”工作,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开地税系统灾后恢复重建、深化行政效能建设、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方面的信息。在具体分类上,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比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划分标准,积极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严格把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1例,已按规定程序圆满办结,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审核把关,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失泄密事件。

有效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切实做好监督考核。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聘请了28位各行业代表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为地税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在、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纵深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篇:增值税自查情况报告

增值税纳税检查自查报告

**市国税稽查局:

根据你局《税务检查通知书》(*****【20**】**号)的有关要求, 我公司于20**年**月**号至**号对公司20**年*月*号至20**年**月**号的帐务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纳税人名称 :*****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实际负责人:*** 检查时限 20**年*月—20**年**月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创建于****年*月,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四家联合投资组建,由*****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承包,隶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行简易征税企业;20**年*月**号在**国地税的牵头下,按***[20**]**号文的规定,进行主辅业分离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企业经营财务状况

企业投资注册资本金****万元,总资产近****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拥有*****生产流水线,20**年*月正式投产,员工***人。2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其中:*****销售收入*****万元,缴纳增值税税金***万元,*****收入****万元,缴纳营业税税金**万元;2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其中:其中:*****销售收入*****万元,缴纳增值税税金***万元,*****收入****万元,缴纳营业税税金**万元;20**年*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其中:其中:*****销售收入*****万元,缴纳增值税税金***万元,*****收入****万元,缴纳营业税税金**万元。

三、经自查应补申报增值税

本公司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对本公司在20**年*月—20**年**月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增值税税收事项进行认真详尽进行自查工作。对相关数据又进行了计算、审理基本正确,未发现其他遗漏税收的情况。经自查本公司20**年*月—20**年**月期间未违反增值税法规规定之情形。

本公司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其他财经法律法规,遵纪守法经营,依法征税和照章纳税,纳税意识强,准确计算增值税及时申报,并足额地缴纳税款,为国家富强,企业发展尽我们应尽的义务。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谢谢!

*******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第三篇: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定稿

增值税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及自查依据

一、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部分销项税额的自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自查1.有无将已开票的收入未及时申报纳税。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收到销售款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有无人为调减当期销售,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有无将发出商品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额申报情况的自查

1.有无账面已记销售,但账面未计提销项税额,未申报纳税。 2.有无账面已记销售、已计提销项税额,但未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3.有无将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4.用货物抵偿债务,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有无未按规定冲减收入,少报销项税额。

以物易物:税法规定同,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收取价外费用的自查

1.有无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价外费用,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的自查

1.有无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五)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的自查

1.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税。 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国税发〔1993〕154号) 2.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有无按实际收取的销售款项计税(金银首饰除外)。

以旧换新销售货物: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国税发〔1993〕154号)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6〕74号)

(六)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自查

1.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有无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用于销售,未作销售处理。

(七)出售、出借包装物的自查 1.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有无不计或少计收入。 2.有无将包装物押金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包装物押金计税税法规定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八)残次品、废品、边角废料等销售的自查

1.有无将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未计提销项税额。

(九)应税固定资产出售的自查

1.出售应税固定资产,有无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

2(二)小规模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国税函[2009]90号)

(十)以货物对外投资业务的自查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时,有无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十一)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自查

1.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有无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十二)混合销售行为的自查

1.有无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作为营业税项目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2.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混合销售行为(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新增: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行为判定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兼营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依纳税人核算水平1.分别核算:征两税2.未分别核算: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国税发〔2002〕117号) (2)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3)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国税发〔2002〕117号)

二、进项税额的自查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自查23.有无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减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4.有无将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项目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5.对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有无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6.有无将属于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7.有无将代购代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8.有无将2008年12月31日前(扩抵企业为2007年6月30日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项目,在2009年1月1日(扩抵企业为2007年7月1日)以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或者将2008年12月31日前(扩抵企业为2007年6月30日前)实际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后(扩抵企业为2007年7月1日后)取得开具的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29.有无将作为房屋及构筑物的配套设施并与其构成一体的设备的进项税额(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等设备)申报抵扣。

30.外商投资企业有无将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

(二)购进存货的进项税额的自查31.有无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2.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3.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4.有无扩大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范围、将其他费用计入买价,多抵扣进项税额。

35.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有无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分类内容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6.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8.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如盘亏)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品,属于正常的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纳税人削价处理及报废积压滞销货物和超过保质期的货物的损失,以及超过行业标准规定正常损耗范围的盘亏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鄂国税发〔1998〕156号) 省局鄂国税发[1998]156号文件所指削价处理损失是指工业企业销售货物的价格低于该产品的产成品外购物耗部份的定价;商业企业销售货物的价格低于外购货物的进价。凡属上述情况的,应作非正常损失,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在具体执行中,应以企业某一项具体业务进行确定。

(鄂国税函〔1998〕236号)

(三)返利和折让的自查36.有无将返利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7.有无将返利收入冲减营业费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规定。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国税发〔2004〕136号) 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运输费用的自查38.有无将不得抵扣的运杂费计入抵扣。 39.有无错用扣税率。

40.有无将非应税项目的运费支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国税发〔2004〕8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国税函〔2005〕332号)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的进项税额的自查41.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无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财税〔2004〕167号)

三、增值税减免税的自查42.有无未经国税机关批准(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

43.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后,是否及时提请国税机关重新办理减免税手续或恢复征税。

44.是否按规定将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分别核算。

《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5.有无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 46.兼营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划分是否准确。 《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46.享受减免税项目的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7.有无在办理减免税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四、增值税发票的自查

(一)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自查48.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

49.有无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50.有无贩运、窝藏假发票。

51.有无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自查52.有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 53.有无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54.发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规范。 55.有无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6.有无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细则》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一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二是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四种情况。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虚开。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偷税给予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自查57.有无取得专票未认证抵扣。(滞留票) 58.有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 59.有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细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自查60.有无丢失和损(撕)毁发票。

61.有无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62.有无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细则》第五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63.有无向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 64.有无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6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开具专用发票。

66.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否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2)销售免税项目;(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四篇:20企业税收自查报告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法,于20xx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差不多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D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D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第五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自查DOC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自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自查属于专项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同时也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需要。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都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税收法规明确规定了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规模标准,也对其会计核算健全与否提出了要求。增值税的核算既与企业“进、销、存”的物流过程丝丝相扣,又与企业“供、产、销”的现金流程紧密相关,企业的合同签订(付款及收货条款)、质检规定(非正常损失条款)、投资筹资(实物赠出或受赠条款)等等行为或规定都与增值税有关。因此说,交纳增值税的企业不应把增值税的核算与管理仅仅局限在财务管理的范畴,而应将其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内部管理流程中。进行增值税定期、不定期的自查,是有助于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建立健全,有助于维护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收利益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有序有效的自查呢?就一般情况而言,企业可按如下步骤进行自查:

第一步,制度、法规相对照,即企业内部增值税财会处理规定与增值税条例规定之间的对照检查。检查目的是了解企业制定的内部财会规定与增值税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其差异是否会造成增值税违章。主要对照以下方面:

1.企业内部制度规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的时间是否符合工业企业货物入库、商业企业付清货款及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付清款项的时间限定?如不相符,则企业计算进项税的时间可能有前移或后错的问题。

2.企业内部制度规定计算销售及增值税销项税的时间是否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相一致?如不相符,则企业计算销项税的时间可能有前移或后错的问题。

3.企业内部制度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是否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相一致?如不相符,则会产生开具发票时间与销售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一致的混乱情况,也可能会产生发票违章的问题。

4.对与统一核算的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移动及销售方法有无制度规定?与增值税法规对照是否存在内部视同销售的情况?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计算了销项税?

第二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即与增值税计算相关的企业内部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目的是明确企业内部与增值税计算相关的制度、流程执行得怎样?是否存在影响增值税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是否确实影响了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检查制度执行情况,除检查上述第一步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之外,还应着重检查以下方面:

1.企业购销合同是否及时传递给财务部,以使财务部了解购销方式而正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赊销的掌控是否有明确的合同规定?

2.入、出库单据是否完备?是否及时顺畅传递到财务部,使财务部正确把握记录进项税的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企业赠送、自用商品(或产品)是否及时将相关文件或单据传递到财务部,使财务部正确把握企业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

4.开具、收到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执行?

5.对购入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制度是如何实施、控制的?

第三步,存货的检查。即存货账存实存的对照检查。检查目的是从存货角度看企业购销中是否存在问题。

1.如果存货账实不符且超出了合理耗损程度,是否有毁损、丢失情况?是否进行了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项税转出)?

2.除合理损耗、毁损丢失情况外,仍有较严重账实不符情况存在的,则看是否存在漏

记销售及销项税、漏转存货成本的情况;是否存在入库单不真实而导致多记进项税的情况?

第四步,账簿对应关系的检查。检查目的是通过账簿数据的勾对关系检查是否存在增值税计算错误。主要检查以下账簿对应关系:

1.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与销售成本的对应关系。即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销售成本借方发生额之间是否存在数字对应的关系。

如果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大于销售成本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则可能存在下列情况:

A.企业有赊销行为,已将出库的产成品或库存商品记入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

B.财产清查存货盘亏,调整账实相符。这种情况应检查非正常损失是否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C.库存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个人消费。这种情况应检查这部分库存商品若是本期购入的,是否误记了进项税;若是以往购入的经营用库存商品改变为上述用途,则是否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D.产成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库存商品、产成品用于投资、分红、赠送等等视同销售行为。这种情况应检查这些行为是否记过销项税?计算销项税的依据是否依照税收法规规定的同类产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如果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小于销售成本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则可能存在下列情况:

A.以前赊销出库的货品在本期实现了销售,这属正常情况,可进一步检查赊销转出成本与赊销实现销售收入是否匹配。

B.企业销售了商品、产品以外的东西,如自制半成品等。这种情况应检查是否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

C.出口企业将与出口有关的不许抵扣的进项税记入了销售成本,这属正常情况。可进下步检查不可抵扣进项税计算依据及使用税率计算是否准确。

2.原材料、包装物、生产用低值易耗品与生产成本的对应关系。即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生产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的原材料转入数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如果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大于生产成本账户借方发生额的原材料转入数,则要分析该大于部分的使用方向:

A.是否有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或不交增值税的情况?是否有材料盘亏?这些用途的原材料等等都不能计算进项税。

B.是否有用于赠与、销售、分红、对外投资的情况?这些用途都需要计算销项税,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第五步,数据、指标分析,即对企业的一些财务数据按增值税法规具体要求进行对比。检查目的是从财务数据、指标角度看企业是否可能存在增值税违章问题。可着重检查以下几方面:

1.是否存在较长时间的预付、预收、应付、应收款?可进行账龄分析,探求其原因何在?有无漏转销售、多记进项的情况?

2.各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占销售额的比例情况,与税务机关公布的正常比例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3.销售价格与成本相比是否平价或低于成本?如果存在这一问题是何原因?这个问题会引起税务机关对企业销售额的质疑,为防范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避税,对于企业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者,税务机关有权按该货物的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对企业销售额进行调整。

上述五个步骤及所涉及方面可应用于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查,通过自查不仅有助于及时发现、改正错误,说明需要说明的问题,以满足税务稽查的要求;还有助于完善内部沟通及管理流程,以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及经营管理。

第六篇:总结增值税自查和所得税年报

总结

今年的大半年时间已经过去了,但对去年的增值税自查和所得税年报的审核居然还没有结束,原因是企业上报的资料中出现的错误太多,千奇百怪,重复工作让人不胜其烦。现在总结一下经验教训,希望老师们高度重视,免得来年重蹈覆辙。

1、责任心问题:很多上报的资料填错栏目,数字输入错误,甚至把所有的期间费用金额全部塞进销售成本中,出现了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5倍的荒唐数字,作为一个会计,真是不可理喻。有人认为马虎点先报进去再说,税务局不一定审核得出来,糊弄过去就行了。殊不知税务局早就实行了电脑审核,有专门的软件对上报的资料逐条比对,一分钱不符都不能审核通过,用武汉话说“一碗都是你的”,错了再返工,而且是在炎热的夏天顶着40度的高温反复跑,何必自寻烦脑呢?

2、年终财务报表问题:年终财务报表极其重要,涉及年初数、年末数、累计发生额等,是基础的基础,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税务局对年报的比对审核等都是以你自己上报的年终财务报表数据为蓝本的,有些老师到税务局来扯皮,扯了半天才发现是自己把报表报错了,哑口无言吃闷亏。如连续2年自报亏损,第三年被强行转为所得税核定征收时才如梦初醒,但为是已晚。所以每年1月份报税时上报的上年度年终财务报表是一锤定音的,不可能再去翻烧饼。为避免日后扯皮,从现在开始老师们就要对会计科目和金额进行清理和简化,越单纯越好,会计不是简单的记帐,要分析利弊,很多科目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债务重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等对企业来说都是空架子,但却是税务局的重点监控对象,有些老师随意的把这些科目都填上数字报上去,岂不是引火烧身?

3、增值税自查表中出现的问题是

1、自查表中的年销售总额与自己上报的年终财务报表中的年销售总额不符,这是典型的工作不负责,

2、自查无问题,税务要求不能查无问题,要留一点小问题在自查表中体现出来,补一点税那怕是补十几元都行。

4、所得税年报中出现的问题是

1、年销售总额、利润总额与自己上报的年终财务报表中的数字不符,

2、销售成本数倍于销售收入,

3、折旧年限不符,

4、招待费扣除不准,

5、社保扣除不准,

6、未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

7、弥补亏损未事先在税务局备案,

8、亏损过大,超过实收资本的50%,

9、亏损较小,要重新调整成赢利再重申报(对亏损10万元以下的税务局认为是微亏企业,不承认亏损)。

5、总之,出现的问题都不是什么高深的问题,大部分是责任心问题,很多问题年年重复出现,很多错误都是低级错误,如招待费扣除标准,正确的方法是:先按年销售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出一个金额A,再按当年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出一个金额B,然后比较A和B,谁小就取谁,即孰小原则,这是考会计证中的一道常识题,怎么会年年出错呢?所得税年报到当年4月底才结束,有足够的时间先咨询再填报,为什么不做呢?希望老师们增强责任心,所有要上报的资料在上报前要仔细掂量,权衡得失,总的原则是要低调低调再低调,数字宁小勿大,肥羊子谁都想宰一刀,拿不准的在群上多交流经验,

直接打电话到分局所得税科、流转税科去咨询更好,糊弄不过去的,少失误自己以后也轻松些。

6、相关政策:A: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分标准:非工业企业,年利润不超过30万,年平均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年平均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工业企业,年利润不超过30万,年平均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年平均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小微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年利润在6万至30万之间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年利润*20%,也就是减免了5%的所得税,年利润在6万以下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年利润*10%,也就是减免了15%的所得税。如果想享受优惠,从现在开始还有4个月的时间可以调整报表的相关数据向这个标准靠拢,年平均的概念是(年初数+年末数)/2,调整符合这个标准后再上报年终财务报表,上报后税务局电脑会自动审核并把你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你以后报所得税时按优惠政策的公式计算所得税就行了,简洁明了,何乐而不为。B:弥补亏损事先备案需准备的材料是:弥补亏损申请报告1份、弥补亏损申请表1式3份(市国税局网站上下载)、近5年每年的所得税年报的主表和附表4,上述所有材料全部盖公章,每年1月底前到税务所备案后,再报所得税年报时就可以自己弥补亏损了。C:年报微亏的税务局不承认,企业年报亏损在10万元以下叫微亏企业,这样的企业多了,说明武汉市经济形势差,领导脸上无光彩,所以凡是年报微亏的企业,上头都要管理员去查帐,强行调成盈利补所得税,我也不想在大热天去打扰老师们,所以从现在开始就要想办法调帐,年终财务报表和所得税年报一定不要报成微亏,,调帐那怕是调成有100元的利润都行,交点所得税就过关了,省去后面的麻烦。当然如果确实出现了符合财务规定的超过10万元以上的亏损那也没办法,那不是人为调帐能调平的,只能据实上报,但报上去后要做好随时被查帐的准备,你年年报亏损,年年不交所得税,天下哪有免费的午餐?税务局完不成所得税任务,心里肯定不舒服,所以不会放过你的,只不过是时间早晚而已,如果连续2年报亏损,第三年开始,不管你是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就要由查帐征收强行转为核定征收,对销售额大的企业来说就是沉重的负担,这样的教训太多了,很多企业一算帐觉得划不来,再想掉过头去改上年的年终财务报表,但木已成舟,悔之晚矣。所以年终报表报亏损的企业要三思而行,一字千斤,没有回头路的。

7、相关电话:从今年9月份开始,办税流程都大大简化了, 很多涉税事项在分局征收大厅都可以一步办完,不需要往税务所里跑,现在再次把分局相关科室的电话公布出来,老师们有事情可先向他们问清楚再办,免得跑冤枉路。

8、征收服务大厅827846498278465082776994,

9、北湖江汉区政务中心国税办事窗口85767006转8024,

10、发票中心8278465182810306,

11、纳税服务科82800183

12、征管科828412918281062182785794,

13、所得税科8282196282810657,

14、货物和劳务税科(流转税科)8278464782834664,

《纳税自查报告表.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