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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新增监所业务总结
人民检察院监所新增业务开展情况总结 修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涉及到监所检察工作新增了八项业务,分别是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财产刑及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的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以及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为配合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做好全国检 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座谈会暨新增业务培训班筹备工作,现将修定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监所科对新增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新增业务开展总体情况
自修定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我科虽紧紧围绕新增业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但至目前为止,我科已开展的新增业务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以及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
二、对新增业务开展的具体措施和做法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自修定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按照高检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我县看守所属中型看守所,按要求共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三件,均得到办案单位采纳,具体措施: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我院监所科干警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系统全面学习,对刑诉法新增监所检察业务工作高度重视,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我院监所科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2、加强宣传、告知权利
对法律修改后内容向在押人员宣传、公开,在押人员被羁押后,及时告知其如果被逮捕后有权利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联系沟通、协调配合
(1)加强与本院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要加强与本院案件管理、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及时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等基本情况。
(2)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
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法院交换意见。
(3)加强与看守所的沟通协调
通过与看守所的信息系统联网、监控联网,与看守所监
2管民警谈话,与同监室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主要案件事实及其羁押表现;
4、坚持原则、依法开展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等原则。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结合实际、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既要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又要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将在押人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证据变化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羁押必要性的有无和大小,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将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具有悔罪、坦白、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等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对重点审查对象进行动态掌控。一旦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5、专人承办、部门负责、领导审批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行专人承办、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的制度。承办人审查完成后拟
3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6、后续保障、积极探索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工作。对于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出所时,应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应积极协调和配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监督管理、帮扶教育等工作。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积极探索,努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我科根据社区矫正检察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检察职责。2013年至今共到乡镇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15次,与社区矫正办召开联席会议7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1次。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常态化,促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具体做法:
1、为使院领导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多次邀请院领导带队到各乡镇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在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监督检察工作制度。就检察发现的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办进行信息反馈,定期召
4开联席会议,协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使社区矫正的各项检察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2、到各乡镇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听取司法所就所管辖乡镇目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总数以及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人数等基本数据情况汇报,检察看是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其次听取司法所就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再次检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材料,第一检查是否有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星期进行电话汇报情况记录、是否对矫正对象每月进行谈话、是否组织矫正对象每月进行学习教育、是否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是否每月进行书面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的是否按程序审批履行相关手续、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是否及时解除等情况,档案中是否都有相关资料体现;第二随机对矫正对象进行抽查谈话,核实档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检察看是否都建档管理、资料齐全、管理到位。 最后将检察情况当面向司法所反馈、提出建议;然后针对检察出现的问题,分不同情形向司法局社区矫正办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情况
加强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具体做法:在看守所每个监室或
5方便被监管人及其亲属投递的地方设置检察官信箱,检察官信箱每周开启一次以上。在监管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或谈话室,约见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接待有记录。认真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近亲属等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控告、举报监管机关和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材料,控告人、举报人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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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所工作总结
监所医生工作总结
市场监管所工作总结
卫监所党建工作总结
监督所党建工作总结
第二篇:社区矫正心得体会个人感悟怎么写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一
作为一名乡镇司法员,社区矫正是我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几个月的工作实践中,我不断学习、实践、改进,循序渐进、周而复始地不断摸索、提高和完善,使自己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通过这些宝贵的工作经验,我对目前洞坪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有了自己的一些浅显认识。
存在问题一: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理解,产生主观上的错误认知。我所在的乡就有这样一名矫正对象,他现年37岁,离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他第一次来司法所报到时,说了一句话让我至今记忆犹新,他说:“这每个月来报到学习都只是形式而已,笔记、资料那些你帮我写就是,我不一定有时间来。”他的这种认知态度,给刚开始接触这项工作的我当头一棒,我才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远不像我以为的那般可以从容应对。
存在问题二: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了解,群众评议工作开展困难。今年3月底司法所开展了第一季度的社区矫正人员群众评议活动,当我拿着评议表到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组时,很多人一听是关于给某人进行评价打分就直接拒绝了,有些人会听你说完这项活动的主要目的,但要他们签字打分时就犹豫了,似乎觉得这是在给自己招惹是非……这一认识的偏差远远出乎了我的意料,一份份沉甸甸的评议表握在手中,更是压在我的心上。
存在问题三:专业技巧掌握不够,工作方式方法单一。在实习期间更多的是学习如何做好相关档案台账资料,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缺乏与矫正人员直接面对面的交流,这就导致我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产生的问题不能有效运用专业技巧去解决,理论与实际操作出现脱节现象,单一的工作方式方法更是让工作的顺利开展步履维艰。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必须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好社区矫正这项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方法,通过正确的宣传引导人们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古语有云:“木受绳则直,人学法则慎。”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教育,通过扎实的组织矫正人员学习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使其从思想上摆正态度、找准定位、积极服从监管;另一方面,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时将社区矫正的有关解释和规定纳入普法的内容当中,全面提高本乡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准确理解,避免出现认知误区。
二、丰富工作方式方法,“帮”“教”并重。社区矫正人员是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
面对一些不服从监管的矫正人员,我们要灵活工作方式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刚柔并济”。首先,在日常监管中必须严格管理、奖惩结合,通过法制教育学习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其次,采取打电话“拉家常”的形式更好地了解其近期生活情况以及内心观念、思想状况的变化;最后,可以通过发送有关法律法规的短信来促使其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渐形成长效机制。
对于一些积极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我们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通过加强交流、传递关怀,促使他们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并逐步养成一种习惯劳动、要求劳动的态度,利用法制教育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相结合的方式让他们多与人交流,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及时与矫正人员家人朋友进行沟通衔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家是港湾,亲人可以依靠,朋友懂得倾听。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矫正人员家人和周围朋友的支持和配合。家是无论你受了多大的伤害,你都可以依靠的避风港,亲人一句关心的话语,一个关怀的眼神都会给予我们无穷的力量。
对待社区矫正人员这样“特殊的家人”,亲人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鼓励和关心。同时,作为他们的朋友要懂得倾听,委婉的语言和关爱的态度会给他们更大的心里安慰,让他们感觉不再孤独,不再是被排斥的对象。这样将有利于他们更好地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规范自己的行为,早日以崭新的面貌、阳光心态回归社会大家庭。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我深感自己身上背负的责任,同时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这份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其特殊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在实践中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二
这半年里,我在局领导、所领导及同事的光心个帮助下*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现就本年度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1、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方面
能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方面
自今年6月份到狼山镇街道司法所工作半年时间,在这期间主要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短时间内便熟悉了社区矫正工的作,明确了工作的程序和方向,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清晰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并*地完成工作。
在这半年里,我本着把工作做得更好的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的完成了以下工作:(1)协助司法所做到入教规范、解矫及时,矫正方案客观、科学,按照方案实施个别教育,并在每季度开展阶段性跟踪评价。
(2)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公益劳动、出境报备等工作。这些工作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重点内容,主要做好协助所里通知社区服刑人员准时参加活动,并及时做好台帐资料记录。
(3)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充分利用IBS定位系统每日查询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轨迹。在这半年中无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4)做好走访、帮教、思想汇报、电话汇报等日常工作。
(5)认真做好矫正人员台帐信息的录入工作。
(6)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所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3、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没有无故缺岗,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持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4、工作小结
目前我负责2名社区服刑人员和5名安置帮教人员的管理,还有矫正人员台账信息的录入工作,经过半年的不断学习和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长进,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总结半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比如还缺乏创造性的工作思路,个别工作还做的不够完善,这有待于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使工作效率和思想觉悟进入一个新水平,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三
今天,是自己出监后次参加阳光中途之家组织的社区矫正方面的教育活动。通过参加学习,在司法人员的耐心细致的讲解帮助下,使自己在社区矫正的知识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和广泛的提高。首先了解到从全国到北京至昌平的社区矫正情况、基本知识,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对矫正人员犯罪和行为恶习的矫正,是刑罚执行的行动,同时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的实施,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对就业、生活、心理方面等遇到的问题给予帮助。
通过学习,我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肯定的认识和理解,在享有基本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通过今天的学习,自己保证在假释期间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接受司法人员的监督及帮助,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做一个合法的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第三篇: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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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2016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2月13日,冯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当场死亡。经认定,冯某应负全部责任。2013年3月8日,冯某妻子申请要求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监所检察科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真诚悔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妻子即将分娩,家中老人需要赡养,遂提出检察建议,兴隆县公安局采纳建议,依法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骈某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骈某因犯诈骗罪被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15年10月20日,磁县法院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该法院立案庭立案。该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立案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且该执行局审查无果。对此,磁县检察院立即向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完善了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三: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致社区矫正罪犯脱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致使其在监管期间诈骗,并且还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4日,邱县法院对申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省监狱管理局一监区中队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原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在负责报请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收受家属礼品,为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报请。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五:辛集市新城派出所所长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
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郝某供出其立功表现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廊坊大厂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015年2月19日,廊坊大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县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对郝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大厂公安局却未执行法院决定,一直将郝某某羁押在看守所。大厂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县公安局将郝某某送交强制医疗。大厂公安局立即按照要求,将郝某某送交燕郊冶金医院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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