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

时间:2022-04-05 14:10:3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4820字

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网可以找到更多《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

第一篇: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业务知识卷5份双面打印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

模拟试卷

本试卷共页,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提示:本卷刑事执行检察与监所检察系同一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25分)

1、高检院关于“派驻检察室每个工作日都要有人员在岗”,以及“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的规定,是对派驻检察时间的基本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

A、十五

B、十六

C、二十

D、二十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

)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A、监内改造

B、减刑

C、立功

D、计分考核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

)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A、司法所

B、县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

C、社区矫正机构

D、原关押监狱

4、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

)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A、七日

B、二十日

C、一个月

D、二个月

5、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A、违法

B、错误

C、不当

D、严重违法

6、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

)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A、狱政部门

B、狱侦部门

C、所在地公安机关

D、监狱

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

)进行调查评估。

A、当地派出所

B、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C、当地司法所

D、当地法行政机关

8、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

)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三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二个月

9、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

2 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一个月

D、二个月

10、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

A、十三年

B、十五年

C、十七年

D、二十年

11、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该罪犯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

)计算执行。

A、一年

B、半年

C、十个月

D、一年半

12、派驻检察人员应当(

)定期接待罪犯近亲属、监护人来访,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提供法律咨询。

A、每天

B、每周

C、每月

D、每半年

13、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监狱通知后,原则上应在(

)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A、十二

B、二十四

C、三十六

D、四十八

14、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

A、省监狱管理机关

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C、负责监所检察的检察院

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

15、对人民法院采取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

)应当派员参加,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听证或者庭审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A、派驻监管单位检察室

B、市级人民检察院

3 C、同级人民检察院

D、省级人民检察院

16、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

),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7、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

)内,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仍然超期羁押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18、在教育管理活动检察中,驻所检察人员对看守所的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

)。

A、重点检察

B、现场检察

C、巡视检察

D、定期检察

19、看守所检察中,发现留所服刑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属于职务犯罪的,由(

)办理。

A、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B、原审地人民检察院 C、犯罪地人民检察院

D、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0、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所时,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

)。

A、县级公安机关

B、公安派出所

C、司法所

D、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21、(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A、社区矫正机构

B、司法所

4 C、县级检察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22、被(

)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A、宣告缓刑

B、判处管制

C、裁定假释

D、暂予监外执行

23、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下列哪个部门(

)?

A、公安局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县级人民政府

2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犯罪案件,由原办案机关处理。驻所检察室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应当(

)。

A、告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B、报告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

C、监督公安机关直接立案

D、报告上级院监所检察部门

25、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

)受理,并依法办理。

A、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C、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D、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50分):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A、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B、没有家属的;

C、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D、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2、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

)。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A、提出口头纠正意见、B、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C、制发检察建议书 D、制发检察公函

3、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A、高血压、B、糖尿病 C、心脏病 D、肺结核

6

4、对依法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D、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的

5、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A、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B、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C、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D、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6、(

)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D、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

)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7 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A、犯罪情节较轻; B、有悔罪表现;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8、监所检察“三个维护”的工作理念包括(

) A、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公平公正 B、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C、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D、维护监管秩序稳定

9、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调查处理或组织办理(

的被监管人死亡事件。

A、重大

B、复杂

C、敏感

D、社会关注

10、收押检察中禁止收押的人员有(

) A、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B、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C、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

D、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人员

11、出所检察的方法包括(

A、查阅出所人员出所登记

B、查阅出所人员出所凭证

C、现场检察出所活动

D、与出所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12、看守所事故检察的方法有(

) A、派驻检察机构接到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

B、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C、派驻检察机构与看守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

D、立案侦查

13、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有(

) A、血压

B、血常规

C、心电图

D、胸片、E、B超

14、羁押期限检察的内容有(

) 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B、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C、看守所是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立即向人民检察院发出超期羁押报告书并抄送办案机关

D、提示看守所是否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

15、检察机关在交付执行检察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A、没有向执行地执行机关送达监外执行罪犯有关法律文书或者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

B、没有派员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执行地执行机关的 C、没有将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9 D、因交付执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

16、禁闭室检察的方法包括(

)。

A、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

B、听取被禁闭人的意见

C、审查禁闭登记和审批手续

D、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17、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A、监狱警察变相体罚、虐待罪犯的

B、安全防范警戒设施不完备的

C、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

D、没有执行罪犯生活标准规定的

18、下列情况中,哪些罪犯不符合假释条件(

)。

A、罪犯李×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于200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表现

B、罪犯张×因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表现

C、罪犯王×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刑期已满12年且确有悔改表现

D、罪犯林×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执行刑期过半且确有悔改表现

19、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 A、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B、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居住地就业的

10 D、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20、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法定事由包括的情况有(

)。

A、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B、有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C、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年老体弱,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1、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 A、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B、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C、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D、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22、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下列诉讼阶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

) A、立案侦查的; B、侦查终结的;

C、作撤案、起诉或者不起诉处理的; D、法院作出一审和二审判决、裁定的。

11

23、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 A、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B、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C、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D、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24、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A、对公安机关、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B、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C、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D、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25、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A、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B、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C、罪犯正在怀孕的;

D、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一个以上正确选项,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3分,共30分):

1、刑讯逼供是(

)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A、使用肉刑 B、变相使用肉刑

C、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遭受剧烈疼痛 D、使犯罪嫌疑人在精神上遭受痛苦

2、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A、讯问犯罪嫌疑人;

B、询问办案人员;

C、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D、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E、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F、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G、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3、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 A、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B、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人;(七十五) C、无固定职业的;

D、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4、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A、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B、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D、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E、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5、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A、发现

B、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 C、法定代理人的申请 D、近亲属的申请 E、辩护人的申请

6、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A、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B、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D、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E、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F、羁押期限届满的;

G、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7、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A、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B、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C、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D、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E、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F、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8、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A、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B、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C、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D、他违法情形。

9、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A、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B、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C、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D、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E、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F、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G、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0、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A、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B、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C、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D、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E、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F、他违法情形。

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每题1分,共25分):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2、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 )

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4、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社区矫正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6、犯罪嫌疑人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7、被告人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8、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看守所民警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9、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0、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1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12、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

17 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13、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是否及时。

14、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15、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16、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7、监狱法规定: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18、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18

19、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20、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21、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不仅包括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减刑、假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还包括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22、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3、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2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25、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许可;对于 19 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其更换。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26、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有关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继续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27、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8、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9、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一律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备案审查。

30、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

20 监外执行。(√)

四、简答题(3道题,每道10分,任选2道,共20分)

1、为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请简述换押的范围。

2、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具有哪些情形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21

3、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请简述。

22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报告

刑事执行检察局述职述廉报告

刑事执行检察科长岗位职责(共6篇)

市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汇报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第二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既要治病,更要救人

有关犯罪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在一个孩子因为伤害他人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给予他怎样的对待,能否使他感受到关怀、理解和尊重,能否使他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消除他对未来的担忧、防止出现破罐破摔心理,对这个孩子今后的人生,影响重大。

早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2009年1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正式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检察机关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目前,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部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全市共有110人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上海市检察机关创设了一整套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工作机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严明华认为,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有爱心、有必备的法律专业素养、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比如,只有那些做了妈妈的检察官,才有足够的宽厚和慈爱,才能理解那些犯了错的孩子,并用真心去关爱、教育他们。记者注意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顾晓琼,卢湾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赵丛萍,黄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黄卓懿,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董利,杨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夏芳„„这些未检科长都已身为人母。

姚建龙说,如果仅仅是完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检察机关通过机械地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基本职能就可以实现,但这只是看病,不是看人。而我们正在做的不仅是人的工作,更是心的工作。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的未检基本模式,并开始出现向“未检一体化”模式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所犯罪行一般较为简单、犯罪事实较为清楚,因此没有必要像成年人犯罪那样实行捕诉分开,而可以由主办检察官自受理案件起,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以使预防工作更好地融于检察办案过程之中,真正做到一案一防,有案必防,办案紧贴预防。而“未检一体化”,则代表了上海市未检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趋势,其目的在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的多部门、跨部门合作机制,以聚集区域内资源优势,形成挽救合力。具体包括四个着眼点:

一是未检机构职能一体化。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壁垒,将批捕、起诉、预防、执行(监所检察),以及民事行政检察、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等职能,统归未检机构。

二是未检办案模式一体化。打破捕诉交叉的办案方式,由同一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进行个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较为简单,绝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都会认罪,捕诉交叉制约的意义不大,而由同一检察官承担批捕、起诉、预防职能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三是司法一体化。公检法司均形成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提高专业化素能,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

四是社会支持一体化。聚集国家力量(民政、教育、文化、工商、妇联、共青团等)和社会力量(专业社工、志愿者、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建立健全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

严明华检察长告诉记者,从上海未检的发展现状来看,“未检一体化”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未检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自下而上的阶段。除上海市外,在大部分省市未成年人检察总体上还只是被视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一项“活动”,而不是检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未检机构建设、未检办案程序、未检特殊办案制度等均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此外,由于未成年人检察改革易于引起社会关注,也因此容易出现“形式”重于“实质”的风险。今后未检改革应进一步坚持依法、理性、“儿童中心主义”的原则,避免未检改革的异化,尽快推动独立未检制度的建立,让未成年人真正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以下是我多年来对少年司法的一些切身体会,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做法:

一、创新法庭设置,U型法台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需要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少年法庭的工作,首先离不开法庭这一空间物质环境。我院少年法庭率先对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了突破,以便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要求。

开庭审判既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又是决定未成年被告人命运的关键时刻。在这种特殊的法庭环境中,未成年人不可避免地感到紧张、恐惧。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庭的设置形式也要体现这一原则。我院党组要求少年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少年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大胆探索。按照院党组的意见,在主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我们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多为在校学生,课堂、老师是他们最熟悉的环境这一特点,大胆尝试将法庭变为“课堂”,将1米多高“黑笼子”、“冷板凳”的被告席变为只有70公分高的式样精巧的“课桌”、“课椅”。法台设置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形成英文大写“U”字型。色彩是天然木质的暖色,营造出温暖明亮的法庭气氛。合议庭位居圆弧中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分别在同一弧线上,体现了审、控、辩、帮四方既各司其职,又在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上形成合力。20余年的审判实践证明,这样的法庭设置大大缓解了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紧张心理,他们的恐惧感消失了;公诉人、辩护人亦觉得恰到好处,便于执行职务;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也很感激能在这样的审判环境中跟孩子沟通;出席法庭的帮教人也感到自己是法庭的一员,增强了责任感。我院这样的法庭设置被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也为全国许多法院所效仿。

二、寓教于审,通过法律和爱心让罪错少年迷途知返

每当我看到那些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花季少年,我的心情总是无比沉重。他们的行为危害了社会,毁了自身的前程,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痛苦,更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我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一名共产党员,也作为一位母亲,从哪个角度而言,我都有责任在公正司法的同时,教育、挽救这些失足的孩子。

我认为,少年审判与普通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侧重庭审的教育作用。少年法庭的庭审不仅是一个查明事实,辨法析理的过程,还是一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使其深刻认识罪行和错误,痛改前非的特殊课堂。因此我院少年法庭一贯非常重视寓教于审的工作,在庭审中特意设置了法庭教育程序,并为此做了大量庭前准备工作。

我曾审理过这样一件未成年人刑事案:5名未成年人将一名女孩诱骗至家中,对其实施了3个多小时的殴打猥亵,致其轻伤。事发后,被害人母亲情绪异常激动,不断地写信给各级领导和各大媒体。一时间,案件的审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在冷静分析思考之后,认为首先要安抚好被害人一方的情绪。为此我在双方家长之间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最后,被告人的家长主动表示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长也为被告人父母真诚忏悔的言行所感动,一改当初要求严惩被告人的态度,出具了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的书面意见。

前期工作铺垫好之后,我开始认真布置庭审,以求利用庭审对被告人开展教育。开庭时,在确认被告人有罪后,我请被害人的母亲当庭陈述了女儿遭遇不幸的痛苦。理性的倾诉比严厉的指责更能发人深省,5名被告人当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们此时此刻已经深切地体会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和创伤。我进一步发挥检察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学校老师的作用,在法庭这样一个特殊的“课堂”里,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亲情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12点多。此案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过两年不懈的判后帮教,现在该案的5名失足少年,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在读大专。两年前那个让他们难以忘怀的审判,真正成为了引导他们寻找正确人生方向的航标。

三、准确认定年龄,不枉不纵切实保障案件质量

虽然未成年犯大多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情也较为简单清楚,但是要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却需要我们更加认真细致地工作,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年龄是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问题,因此,确认被告人年龄这个看似轻而易举的环节,在审判中就显得至关重要,有时需要法官善于从案件的细节中发掘重要信息。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是未成年女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起诉至我院。在庭审中,她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却说不清作案的具体日期,被盗事主因出差在外也无法说清。考虑到16周岁是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重要年龄界限,关系到罪与非罪,我想无论多麻烦,花再大的精力也要查个水落石出。为此我和检察官多次去侦查机关、失主单位、居委会和被告人家里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被告人家中的一张照片引起了我的注意。那是一张被告人十六岁生日当天与全家人的合影,照片中,她身上所穿的紫色上衣正是失主家中被盗的那件外套。最终,由于这名少女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避免了一件错案。

实践中也有少数被告人谎报年龄,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2000年11月,我承办的一件盗窃案的起诉书中写到“被告人李某,17岁,1983年5月5日出生,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图宝山镇”。但我发现,案卷材料中既无户籍证明,也无被告人身份证件,只有一张手写的办案说明,提到了他的出生日期是1983年5月5日。为了核实这一情况,我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得了联系。然而,派出所的同志却给了我一个出乎意料的回复:“我们这里只有元宝山镇,而且元宝山镇也不属于红山区。”这一情况引起了我的警觉。再进一步核实其它情况时,被告人的供述也得不到印证。12月10日,为了查清李某的年龄,我和书记员在严寒中冒雪驱车12小时赶到了数百公里外的赤峰。几经周折,走访了当地多个派出所后,我们查到了“李某”的真实姓名和信息。“李某,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庙乡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盗窃,目前在逃。”最终,我们查明李某作案时已满19周岁。李某试图隐瞒姓名、年龄,假冒未成年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企图没有得逞,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为此,我的同事们都说,你这个法官妈妈慈心也有铁面时。

四、宽严相济,细致调解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特殊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也必将有别于普通刑事审判。少年审判以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为导向,量刑必然总体上趋于宽缓,即更加强调“宽”。然而,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判处刑罚的同时,我们应当认真地思考,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是否通过审判得到了化解?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了恢复?

因此,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少年法庭的法官应当更加重视调解工作,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力求做到“三个充分”,即“被告人充分认罪、充分赔偿、被害人充分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近日,我审理了这样一件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小利系某小区保安,十六岁生日刚过两天,就因琐事与班长高某发生冲突,致其轻伤。因小利家境贫寒,案发后虽经公安、检察机关多次调解,但未能赔偿高某的治伤损失费,因此高某要求法院严惩小利。通过庭前调查,我发现高某来自北川地震灾区,家庭财产因地震损失殆尽,本案的赔偿款对其重建家园至关重要;然而小利家在河北山区农村,其父在外打工不管家事,其母常年患病,年幼的妹妹还在上学。虽然调解难度很大,但我并未轻易放弃,而是坚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其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困难。一次又一次的调解工作使被告人的家长深受感动,其经多方筹措终于交来了赔偿款,高某也降低了赔偿要求,谅解了小利,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小利从轻处罚。看到曾经剑拔弩张的双方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达成了和解,我感到十分欣慰。宣判后,少年被告人的家长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清正廉明,执法如山。”

五、限制前科公开,真诚帮教失足少年

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容易受到不良环境影响,人格特征不稳定、可塑性强是他们的突出特点。这就决定了未成年犯罪人具有较大的矫正可能性。为了帮助他们彻底改正错误,重回人生正道,还需在宣判之后,配合执行机关对失足少年进行持续有效的帮教,时刻警醒他们不要重蹈覆辙,并为他们顺利归复社会提供便利条件。我们认为,在跟踪帮教时,如果对失足少年的前科限制公开,将更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复学、升学、就业,维护这些孩子的最大利益。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院少年法庭从10多年前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是个十分聪明的孩子,他的父亲在国外做科研,母亲是医生,张某本人也品学兼优。可是在张某16周岁那一年的暑假,他竟然带领三名同学,盗窃10余起,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忽然成了盗窃犯呢?张某说:“我崇拜英雄,但我不能像董存瑞那样炸碉堡,也不能像欧阳海那样拦惊马,所以我就模仿小说里的侠客劫富济贫。”那些偷来的东西,他一样也没留下,全都分给家庭困难的同学了。

依照法律,张某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张某作案动机和一贯表现,合议庭对他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我没有中断对他的教育,在家长、老师和法官的帮助下,张某的思想取得了很大进步,他更加刻苦学习,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他还拾金不昧,受到了学校的表彰。鉴于他学习成绩优异,又有突出的悔改表现,为了让失足后愿意悔过自新的孩子同样能以自己的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使他不因曾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到大学的高考,我对张某的前科能否限制公开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经向院领导请示后,我主动找到张某所在中学的校长,提出能不能将这名少年犯的前科材料转由我院少年法庭保存。开始,校长明确地说:“不行,出了问题谁负责?”为了打消校长的顾虑,我又到区教委查找有关文件,并由我院出具保存档案的备查函,经过我们主动找校长做说服工作,说明张某的悔罪情况及一贯表现,校长终于被感动,答应了我的请求,并说:“尚法官,我真服了你了,现在我才明白,你审判的少年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考上大学。”后来,张某在全国统一高考中以591分的优异成绩考取了某全国重点大学,一家人欢天喜地拿着大学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向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报喜,并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琢璞为玉育新苗,铁面慈心法官情。”张某大学毕业后,顺利地申请到了赴国外留学深造的机会,他通过贺卡告诉了我这一好消息,这是我那一年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

六、宣传法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少年审判的工作向前延伸,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帮助提高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维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当今社会的价值标准更加多样化,各种利益诉求也更加多元化,这给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我要求自己不断的学习,逐步完成从经验型法官向专家型法官的转变,努力借鉴他人的经验成果和先进方法,进一步了解新时期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我先后担任了多所学校的法制校长,并和多个街道的社区建立了“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以《让法律成为我们的信仰——我以守法为荣》、《走进孩子们的心灵——争做教子有方的合格父母》等为题,在本市和全国各地做了数十场法制教育巡回报告,受到师生和家长的肯定和好评。工作之余,我还全面分析总结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的家庭教育问题、学校管理问题以及未成年人心理疏导问题等,撰写了《法官妈妈给父母的90个建议》等书籍,积极向社会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方法。

近年来,我还先后应邀参加了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所举办的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探索人格教育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分别以《犯罪的孩子为什么称呼我妈妈?》、《用精心的审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家长携手挽救失足的孩子》、《女法官与少年犯——中国未成年人审判的理论与实践》等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与会的国际同行、专家学者们,在听了我的演讲之后,无不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庭的工作和中国的法官大为赞赏。与此同时,我也通过这些国际性的研讨会拓宽了视野,虚心地吸收国外同行们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先进做法,运用到我所从事的少年审判工作中去。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将少年审判的原则和宗旨具体贯彻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做到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负责,对每一个被害人负责。22年来,我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26件,无一件被发回重审;共判处少年犯1000余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256人。在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中,有100余人考入了各类专业学校,22人考上了包括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戏剧学院等在内的大专院校,3人考取了研究生,2人出国留学深造,其它人也都自立自强,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重新犯罪率低于1%。

党和国家一贯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6月语重心长地指出:“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也强调:“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必须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做到切实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领导等‘六个加强’。”少年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崇高事业,是重塑少年健全人格和优良品行的“希望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少年司法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果。我愿与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共同携手,为进一步做好少年法庭的工作、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为成长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个孩子都拥有美好的人生而不懈努力!

第三篇:在工作总结表彰暨社区工作动员大会上的发言居委会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新年好!

灵猴踏雪归,雄鸡报春来。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计划的奠基年,是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教育年,是我市全面落实“兴工富市”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年。我们土门巷社区居委会在新的一年里,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整合社区文化资源,大力弘扬社区文化,打响文化品牌,创建文化特色社区,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现将我们社区居委会继续创建文化特色社区的打算汇报如下:

一、总结经验,形成共识,打响文化品牌

去年,我们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整合社区文化资源,着力建设文化特色社区,既丰富了居民的文化生活,又培养了社区文化队伍;既弘扬了先进文化,又促进了社区经济发展和文明创建工作;既内强了素质,又外树立了形象。“四个率先”,誉满市内外:即在全国率先创作拍成MTV歌曲《社区之歌》,在全省率先成立社区艺术团并建立了临时党支部,在全市率先建立社区网站,在全区率先建立“爱心超市”。仅社区艺术团成立半年多来,紧跟全国形势,紧扣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三贴近”,开展丰富多彩的演出活动,共创作30多个节目,演出50多场,观众达12万多人次。受到了观众的欢迎、赞扬和领导的好评,同时也得到了领导的关注和重视,市、区、街道领导曾多次来我社区视察和指导工作,新闻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真是报纸有名、电台有声、电视有像,还被省、市、区、街道授予了各种先进光荣称号。我可以自信地告诉大家,创建文化特色社区的路子走对了,我们尝到了甜头,而且大有奔头!

在荣誉成绩面前,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总结经验,以利再战。我们的体会是:成绩归功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归功于辖区单位的配合,归功于友好人士的帮助,归功于全团演员的努力。我们深刻认识到,办文化特色社区,需要依靠四种人,即有权人(领导关心)、有钱人(经费上资助)、有情人(热心支持)、有艺人(骨干积极参与)。俗话说,有志者,事竞成。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同时也找了差距:一是“三基”建设还须花大气力抓;二是基本队伍业务素质不高,要培训提高;三是基本设施是一穷二白,排练场地不够宽,而且是借地方排练,灯光音响是演员自已的,服装添置经费短缺;四是基本活动内容及方式还不够丰富,还不能适应发展时代的要求,节目质量不够高。基于此,我们还需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不能只是为办文化而办文化,要把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先进文化应当是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人类文明发展趋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文化,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创建文化特色社区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抓住了这根纽带,就能全面促进各项工作。在新的一年里,我们铁了心,要抓好这一工作,力争出新招、出新的成果、出新的经验。

二、坚持“三贴近”、“三创新”,更上一层楼

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法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文化建设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思想文化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工作方针,我们创建文化特色社区必须坚持这一指导方针。

俗话说,出路在于思路。在新的一年里要有新举措,才会有新收获,我们的打算有以下几点:

第一,抓好“四个方面军”活动,酿成良好的文化氛围

群众文化又称人化,是化人的工作。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舆论引导人,以崇高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创特色社区要靠人,我们着力抓好“四个方面军”,扩大文化参与面,增强渗透面,达到教育面,在娱乐中净化心灵,鼓舞斗志。一方面军是艺术团,旨在发挥龙头作用;二方面军是辖区居民,旨在争做文明家庭、文明市民;三方面军是5个居民小区,旨在创建文化小区,要求远离麻将桌,走进文化圈;四方面军是辖区所属单位,旨在敬业爱岗,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我们打算在四月召开辖区单位党建联席会,商定举办社区文艺汇演。

第二,坚持“两条腿走路”,做好普及和提高工作

我们对社区艺术团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工作方针,一是抓艺术团演出队工作,这支队伍是做提高工作的,重点是在节目内容上要新、内容上要广、表现形式上要多,力争月月有新节目,真正做到上演一批节目,保留几个优秀节目,新创作一批节目,而且节目要上档次,具有竞争力,在市里举办的文艺比赛中获奖,计划全年创作新节目30个,演出80场。二是抓广场文化表演队(腰鼓、健身操等)工作,重点是吸收更多的人参加广场文化活动,使之健身健心。这是一项长期普及工作,同时我们注重处理好普及与提高的关系,真正做到在普及基础上提高,在提高指导下搞好普及。

我们为了让文化品牌更鲜艳,使艺术团健康发展,激励演员为创建文化特色社区再作贡献和奉献,我们拟定在5月中旬举办艺术团成立一周年庆典系列活动,将召开座谈会,办成果展览和进行文艺汇报演出。

第二,以艺术团为龙头,以活动为载体,走“三贴近”之路,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一是抓好节日文化,为市民提供节日“精神大餐”,节日是群众求乐休闲的最好时光,如元旦、春节、“五一”、“六一”、“七一”“、八一”、“十一”等,组织艺术团到广场和深入到基层去进行演出,力争做到活动不断,好戏连台。

二是抓好广场文化,扩大文化参与面。广场文化容量最大,老少皆宜。我们要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千方百计把居民引导到广场去参加活动,同时,我们也要认真组织广场文化队参加市、区、街道在广场举办的大型文化活动。

三是抓好企业文化,服务经济建设。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工程,它对塑造企业精神、宣传企业产品、提高企业知名度起着独特作用,我们要抓住企业人宣传自我的心理,主动为企业搭建展示平台,为经济建设服务,形成“经贸搭台,文化唱戏”的格局,计划全年为5个企业进行宣传演出,达到“双赢”、互惠互利之目的。

四是抓好廉政文化,倡导清政廉洁。今年是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之年。首先艺术团临时党支部要抓好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支部要起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要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其次,要配合市里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力量进行创作排练,开展文艺宣传活动;最后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结.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