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类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工作指引通用版(优秀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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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精选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2015年9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0月1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承销机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促进承销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法律法规、自律组织等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承销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调查,以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有合理理由确信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核查募集文件中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指引是对承销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最低要求。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等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承销机构还应当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承销机构可以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业务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以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条

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承销机构应当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同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妥善存档,保存期限在公司债券到期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不少于五年。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

(四)募集资金运用;

(五)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六)利害关系;

(七)发行人履行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八)募集文件中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十)在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可以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第十条

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历史沿革、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了解公司设立及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及报告期末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简要查阅资产评估报告。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显示的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及变更情况。实际控制人应当调查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其简要背景、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及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承销机构应当调查该法人的名称及其主要股东,包括但不限于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情况、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二)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包括主要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等)及其重大增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三)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营业执照、从事业务需要的许可资格或资质文件(如有),了解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所在行业状况及发行人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经营方针及战略。

承销机构应当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调查发行人的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和销售模式。

承销机构应当关注发行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性;承销机构应当调查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营业收入,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上下游产业链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原材料及能源供应变动情况。

(四)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查阅公司治理有关文件,了解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姓名、现任职务及任期、从业简历、兼职情况、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和债券的情况),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发行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决策机构)、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的议事规则,关注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关机构最近三年内的运行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访谈管理层及员工,咨询审计机构,了解发行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一条 调查发行人的财务会计信息。

(一)调查基本范围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对于最近三年内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查阅重组完成后各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表和备考报表的编制基础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以及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调查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近三年的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二)比较分析

承销机构应当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进行分析:

1.分析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分析营业收入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2.分析报告期内各期主要费用(含研发)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和变化情况;

3.分析报告期内各期重大投资收益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情况;

4.分析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资产情况及重大变动分析;

5.分析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当说明其金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等。

承销机构应当分析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四)或有信息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并加以必要的说明。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担保等事项。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第十二条 调查发行人资信情况。

承销机构可以通过查阅纳税凭证、借款合同与还款凭证等资料、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以及查询公共诚信系统(如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的方式,以了解发行人的诚信状况,调查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使用情况;了解发行人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了解发行人近三年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偿还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如曾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承销机构应当调查相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对发行人的影响。

承销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发行人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第十三条 调查债券评级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对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并结合尽调情况进行验证。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因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四条 调查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计划、专项账户管理安排。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十五条 调查债券增信措施及相关安排。

(一)调查保证人信息

提供保证担保的,且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保证人有关资料,调查保证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情况(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核实其业务资质);

2.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重点关注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

3.资信状况(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显示的该保证人的诚信状况);

4.累计对外担保余额;

5.累计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

6.偿债能力分析。

提供保证担保,且保证人为自然人,承销机构应当调查保证人与发行人的关系、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代偿能力、资产受限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保证权利实现的其他信息。

提供保证担保的,且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承销机构还应当调查保证人所拥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二)担保合同或担保函

承销机构应当取得债券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核查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内容是否包括下列事项,并就相关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责任条款与担保人进行确认:

1.担保金额;

2.担保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抵押或质押担保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比较分析有关资料,了解担保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名称、账面价值、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以及后续登记、保管和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同一担保物上已经设定其他担保的,还应当核查已经担保的债务总余额以及抵/质押顺序。

(四)除保证、抵押、质押以外的增信方式

采用限制发行人债务和对外担保规模安排、对外投资规模,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设置债券回售条款,设置商业保险等商业安排,设立偿债专项基金等其他方式进行增信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增信措施的具体内容、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实现方式、相应风险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情况等事项。

(五)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制定的具体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发行人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该账户的资金来源、提取的起止时间、提取额度、提取金额、管理方式、监督安排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构成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情况。

第十七条 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公司债券发行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募集文件中与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承销机构应当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通过对照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界定标准,结合股东资质、收入来源、承担项目类型、融资用途等因素综合分析,核查发行人是否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如有特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其内容。

第十九条 根据尽职调查内容及过程,承销机构应当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进行核查。

承销机构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核查发行人披露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债券偿付的所有因素,包含发行人自身、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如有)、外部环境、政策等相关风险,核查发行人针对风险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承销机构应当询问管理层,咨询审计机构、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并分析该等已决或未决仲裁、诉讼与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章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工作底稿应当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有索引编号。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四条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发行条件相关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是否建议承销该项目等发表明确结论。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对承接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承销机构违反本指引的,协会根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依据募集文件中约定的内容,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工作可以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3]2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融资租赁尽职调查的报告

融资租赁尽职调查的报告模板

导语:融资租赁尽职调查的报告是怎样的?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关于融资租赁尽职调查的报告模板。欢迎阅读!

  融资租赁尽职调查报告模板

租赁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编号:

一、 概况

企业历史沿革简述(设立时间,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关变化情况等)。

企业经营范围及主业、资质等。

上年末及最新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二、 基本素质

结论性评价

【相当于每个环节的分析结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目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财务及经营实力、行业地位,以及能够在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品牌等方面给予企业的支持。

企业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体系内的地位,体系内的主要关联交易对企业资金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及其合理性;分支机构及对外股权投资情况(相关性、控制力等)。

人员素质。企业领导者的素质【以能否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为判断标准】;企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以能否满足技术、经营、生产及主要业务流程规范化管理为判断标准】

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重点关注资金管理、预算管理、重大决策流程、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

(一) 经营环境

结论性评价意见。

政策环境(宏观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税收政策、行业监管等

【重点关注新近出台的政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竞争环境(行业):行业或区域基本数据与变化趋势,竞争模式、态势及主要竞争对手简要分析。

【重点强调与企业主业的相关性】

(二) 经营状况

结论性评价意见。

介绍企业经营模式(基本业务、经营历史、客户群、供应商、主营业务份额)。

企业竟争能力,竟争优势。

经营稳定性(企业成立期限、主业经营年限,所处生命周期)。

经营成长性(销售增长、利润增长、资产增长)。

企业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等。

(投融资分析)

融资分析:目前融资现状、目前融资成本、未来融资需求,企业相应的融资计划以及融资计划实现的可能性评价。

投资分析:投资项目介绍、预期投资收益、投资风险。

(三)发展前景

公司自身的发展策略、发展后劲、股东支持。

四、公司近期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变化趋势。

结合行业趋势、特征和企业自身未来的项目投资计划、发展方向及长远规划做前景分析等。

(一) 财务结构

结论性评价意见。

【财务结构的合理性,资产质量,财务风险大小及债权受保障程度】

总资本与总资产结构分析:资本金实力与负债经营程度;资本的固化形态;资本结构与资产结构的匹配程度。

【资产负债率,资本固定化比率】

债务结构分析:债务的期限结构及其合理性;具有明确归还期限的债务(刚性债务)占比及债务弹性。银行借款在债务及总资本中的占比,短借长用情况,以及所有者权益对银行债权的保障程度。

【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

资产结构分析:对企业资产结构进行进一步分析,并分析判断企业主要资产的质量状况,如通过对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固定资产(专用化程度――越高变现能力越差等)、存货(结构与成本计量,以销售规模或经营模式的匹配程度)、投资(结合收益与现金回流情况)等的.分析,进而对整体资产质量作出判断。

【固定资产净值率】

(二) 偿债能力

结论性评价意见。

【企业资产流动性的强弱,现金流量的充沛程度,盈利对付息的保障程度,或有负债的潜在影响,以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对企业偿债能力强弱的判断意见】

流动性:

【承上启下:结合前一部分负债水平及资产结构的合理性】

资产流动性分析;实际的流动性压力;流动资产变现能力及存量货币资金的静态规模。企业即期债务的偿付压力(重点关注短期刚性债务)。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现金流:

【结合经营状况的分析】

对企业经营环节的现金获取模式、赊销管理、资金垫付等作出分析,进而对其现金获取能力以及所获取现金抵偿债务的能力进行判断。

【经营性现金净流入量与流动负债余额比率】

对企业投资环节的现金流量状况作出分析,重点关注现金流出的方向是扩大再生产还是战略(策略)投资,关注扩大再生产的实际产出效果;//对企业融资环节的现金流量状况进行简单分析。

【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量与流动负债余额比率,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量与负债总额比率】

付息的保障分析:企业盈利对债务利息的保障程度。

【利息保障倍数】

或有负债:担保(结合基本素质分析中的担保管理),承诺【大额租金支付、质量等】,诉讼,以及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或有负债所形成的潜在财务风险。

【担保比率】

(三) 经营能力及效益

结论性评价意见。

【企业主业的成长性,周转效率,经营效益的体现,以及资产收益水平的高低】

经营质量与效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趋势,主营业务现金回笼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应收账款、存货等主要资产周转效率(需要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营业周期等展开分析)。

【主营收入现金率,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存货周转速度,总资产周转速度】

经营效益:按照《利润表》结构,从主营业务利润(需要进行产品或地区结构分析)、营业利润到利润总额、净利润逐层进行分析。主要通过年度间变化趋势,变化趋势的一致性等分析评价,进而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作出判断。需要关注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效益的影响。

【毛利率,营业利润率】

资产收益水平:结合上段分析以及资本结构分析,对企业的财务杠杆运用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

五、 资金用途及方案简介

(一)融资资金用途

(二)租赁方案简介

租赁融资额、租赁期限、租赁利率、付款总额、保证金/首付款、租金计算方式、各期租金(含利息)、支付方式等。

第三篇:东山新天地1.6亿项目融资尽职调查报告-打印(3)

ZHONGTAI SPECIALITY FINANCING

2、 项目的退出

项目开始正式预售后,项目公司需按照要求随卖随解随还款,项目到期后,由项目公司以其拥有的合法资金通过委贷银行归还我司剩余贷款,之后中泰创展(或其指定公司)授权委贷银行对其抵押物解押,并办理其他相关抵质押手续。若项目公司到期无法足额归还借款,中泰创展将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最终实现资金的安全退出。

3、 项目公司的管理

中泰创展(或其指定公司)不参与项目公司的具体运作和经营,项目公司从中泰创展(或其指定公司)获得的该笔贷款必须全额用于“东山新天地”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中泰创展(或其指定公司)向项目公司派驻监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公司证、章、照、所有银行账户及销售网签U-key等进行全面监管,对项目公司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控制。业务人员每月至少一次到项目公司现场,及时了解项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工程进展情况和销售情况。 (三) 风控措施

1、东山新天地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 2、苏州东立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

3、对《委贷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4、东立公司实际控制人智永军、智永祥承诺,对本次融资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

5、苏州星诺游艇有限公司对本次融资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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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TAI SPECIALITY FINANCING

6、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项目公司派驻监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公司证、章、照、所有银行账户及销售网签U-key等进行全面监管,对项目公司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控制。

7、办理解押手续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方需向我方提供销售合同及首付款入账凭证等证明文件原件,并经我方核对确认。2)签订资金沉淀承诺书,根据解押面积,按5000元/平方米进行还款;设定前6个月为观察期,若前6个月无法满足月均去化2700平方米,则自第7个月起加速沉淀,根据解押面积,按6500元/平方米进行还款;

8、业务人员每月至少一次项目公司实地考察,及时了解跟进项目经营情况、工程进展、以及销售情况等,进一步把控风险。

三、 交易对手

(一) 申请人/项目公司

1、 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苏州东立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暂定二级。公司现有员工26人,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的10人,大专以上学历10人,具备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8人,初级职称6人。公司中层以上管理者均来自国内各大、中型房产开发、经营企业,对房地产开发、营运、管理有着丰富的操作、把控能力,特别在市场把控、营销策划、项目设计和财务风险管理上有着超强的专业经验和创造性的管理思维。

公司坚持以创新的经营模式和战略为经营理念,以打造具有时代气息、符合市场要求和满足生活服务的系列精品项目为经营目标,始终专注于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以保持自身的持续发展和实现公司的基业长青。公司开发的“东山新天地”项目将形成以旅游度假、文化养生、商贸物业为主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打造成一个为客户提供具有创意、休闲、生态和养生等特色的旅游生活区,同时为配合苏州“走进太湖时代”的战略启动,为苏州东太湖滨湖新城开发,环太湖5A级旅游核心景区的打造,东山新城旅游集散中心的开发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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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公司 成立时间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房地产开发资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东立置业有限公司 2010年1月 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科技工业园 王荣荣 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 8000万元 8000万元 智永军、智永祥 房地产开发经营 2010年1月29日至2030年1月28日 暂定二级资质 已参加2012年度年检 2、 申请人的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 智永军 智永祥 合计 出资金额 4800万 3200万 8000万 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 股权比例 60% 40% 100% 3、 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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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管层情况介绍

法人代表:王荣荣现任东立置业法人代表,男,出生于1964年10月,主修工程经济,现全盘负责该项目开发事项;王总从毕业开始一直从事建设行业的管理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善于团队管理工作,具有较完整的职业经历和较强的管理能力,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特别是近十几年在房地产领域积累了一套系统完整和实用的实战经验和领导艺术。 工作经历

1986.07—1990.12 江苏溧阳建工局计划处科员 1991.03—1994.10上海汇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总监

项目概况:广灵新村(四),住宅、总建15万方、层数6层,负责项目预决算、主材采购、变更签证、建设费用审核等工作。

1994.11—1997.02上海居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项目概况:1.通用汽车办公楼,室内设计、装饰,总建6500方、层数6层。2. 上海市政府机关事务局,室内设计、装饰,总建7500方,独墅15栋。从项目投标、设计、报建、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负责对外协调、合约采购、预决算及签证、施工资料。

1997.03—2007.02上海中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项目概况:1、嘉禾花苑—~四期,总建18万方;其中三~四期为小高层(12层),主持2、怡众花园(玫瑰湾)、总建16万方、住宅、其中别墅68000方;负责项目全过程(前期市场、产品定位,规划设计、报建,项目融资和现金流平衡,招标、建设,销售交验等);

2007.03—2009.05上海中油置地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项目概况:地点:重庆合庆区;类型:旅游、商业、住宅地产(综合体),总规划面积:106万方;总用地面积387万方(5800亩);负责重庆合庆区钓魚台项目前期项目政府合作谈判和市场定位、区域控规方案设计。

2009.06—2012.05苏州瑞基集团有限公司地产事业部总经理

1、负责集团(地产中、长期)发展战略方案、计划制订;14个储备项目开发、融资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总控;

2、负责地产悦融庄别墅(住宅)项目3.5万方的前期开发(调研、定位、设

14

ZHONGTAI SPECIALITY FINANCING

计)、报批工作;

3、负责集团喜游城商业娱乐茂(综合体)3万方的建设、招商、运营工作; 4、负责集团瑞富广场(商住综合体)6.5万方的建设、招商、运营工作; 2012.07—至今苏州东立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项目性质:商服;度假别墅及商业;总建12万方;目前处在施工许可证申领和开工前准备阶段。

法人个人征信:经查询无不良记录以及贷款。 5、 经营情况调查

东立置业是为取得东山新天地项目成立的企业,现主要开发东山新天地项目,因前股东项目开发设计意见不统一等因素,通过股权转让方式,2013年100%股权转让给现任股东;该项目占地7179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0012平方米,整个项目由特色院墅、创意独墅、度假公寓、精品会所等构成;项目以商业性质为基础,利用旅游地产开发方式和手段,达到创意、休闲、特色的商业、办公,生态、休闲、养生度假的旅居生活区和集中地;未来预计销售收入9.9亿元左右,收益非常可观;现项目已取得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预计四月底取得预售许可证,目前该项目整体顺利开发建设中。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智永军,1970年1月出生,男,大学本科学历。智永军先生多年来一直从事国内、外游艇产业的研究及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在游艇产品的销售积累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在国内、外也积攒行业人脉资源。 主要工作经历:

1994.7—1999.4 苏州市东山中学数学教师;1999年开始从事游艇、游艇发动机及相关配件的代理销售(一开始主要是代理美国水星系列产品),曾被美国水星公司授予过全国最佳销售奖、优秀代理商,后来也逐渐代理其他国际著名品牌的游艇及舷外机。

2005年初,随着国内游艇业的发展,开始筹建生产型企业,2006年正式注册了“苏州星诺游艇有限公司”,开始了中小型游艇模具及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商标,为发展自己的品牌游艇事业迈开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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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民间借贷类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工作指引通用版

民间借贷类业务尽职调查报告

工作指引

本尽职调查报告仅适用于公司现金借贷类业务(以下简称“目标业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在于对目标业务所涉及的各类要素(以下简称“目标要素”或“要素”)进行勤勉、审慎的查证、核实,以便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委”)对目标业务的可行性、风险度等进行最终评估、判断并作出是否批准开展的决定。

一、尽职调查的范围

说明:本报告将针对以下要素的一项、多项或全部进行调查:

(一)对于押品的尽职调查(对“物”的调查)

1.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不动产等(抵押担保)

(1)土地

对于土地的调查,主要查证该宗土地的基本情况,核心是对宗地产权证件的审查,同时查明该宗地之上是否存在他项权利和不利性负担,如抵押、查封等,还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宗地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最终应将上述事实、信息等一一陈列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地上附着物

对于目标业务具有参考价值的地上附着物专指房产等建筑物和高价值类苗木等定着物。房产类建筑物的调查,基本要义等同对土地的调查。关于高价值的苗木、具有赏玩价值的石头、客观上不可拆卸的机器设备地上定着物等,若抵押物为土地,则可以作为调查的对象,但因前两项价值难以直接界定,须由专业人士或机构进行评判。如果抵押物不涉及土地,仅为地上建筑物,则直接按照房产类建筑物的调查事项进行审查。另外,还可根据需要将以上附着物的保险购买情况作为审查要素。最终应将调查所得事实、信息等一一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特定权利等(权利质押担保)

(1)股权

对于债务人或担保人出质的股权,要由“大”至“小”进行调查、审查。首先对该股权所属公司的基本面进行调查,包括公司主体资格、股东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情况、公司规模、所属行业、市场占有率(如必要)、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如必要)、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涉讼情况、征信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其次应调查出质股份所占全部股份的比例、分红情况、有无代持情况、有无被查封、质押情况等。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一一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债权

本报告所指债权,专指应收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之一。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调查、审查,应重点核实该应收账款的客观情况和应收账款所涉及债务人的基本面。对于应收账款客观情况的调查与审核主要是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债务人付款计划和获得支付的可能性进行深入查证,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其他目的质押登记对拟进行质押的应收账款信息进行查询(避免因重复质押而不能办理有关登记,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并将有关凭据加附到业务卷宗中备考。对于应收账款涉及债务人基本面的调查,如果债务人为法人,则同股权质押对股权所属公司的调查,在此不赘;如果债务人为自然人,则将在以下详细介绍。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一一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3)票据权利

本报告所指票据,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所指的本票、汇票和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等不在此限。本报告所指票据权利,专指票据合法持有人对于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对于票据权利质押的审核、调查,主要指:一是对于票据真实性的审查,即审查票据的基本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出票银行、承兑人、付款人、收款人、金额等),必要时可向有关银行、企业进行电话查证,确保该票据没有被伪造、变造。二是对于已经发生的票据行为的审查,即审查票据的票面记载事项(有关文字的记载、印章的加盖是否清晰可辨,背书行为是否连续,是否存在有害记载事项等)。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一一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票据权利质押的实务操作与本调查报告没有直接关系,故将另章介绍)

(4)知识产权

对知识产权的调查,主要在于一是对权利人对该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审查,即审查权利的登记状态、登记凭证、保护期限、权利人对权利的完整享有程度、权利价值评估报告、法律纠纷情况等,如果权利人为企业的,还应考察企业的基本面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综合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出借款项额度须严格控制,具体可参照已开展该类业务的各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及比率。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一一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3.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动产等(质押担保)

(1)汽车、船舶、飞行器

此类特殊动产,理论上均可抵押,但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若进行抵押担保则需和抵押人特别约定购买意外毁损类的商业保险且在受益人为主债权人,如果已经存在相应保险且受益人为他人的,应在抵押合同特别注明抵押权人针对保险赔付款优先受偿。

对于上述动产的质押,需要调查核实其权利凭证、权利的完整性、权利是否存在不利性负担、价值评估报告等。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一一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贵金属、珠宝、古玩、字画等

此类动产,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对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审查。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一一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二)对于主债务人、担保人的尽职调查(对“人”的调查)

1.主债务人

(1)基本情况及征信

债务人为自然人的,主要调查债务人的身份信息、户口信息、学历背景、工作经历、收入来源、个人征信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债务人为法人的,同调查法人的基本面。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一一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驻业背景(仅针对自然人)

调查其是否具有其他实际控制(隐名控制)的物业、企业,是否存在隐名控

制的股权(被代持)、该股权的基本情况及其针对该股权的分红情况,并对该隐名控制的物业、企业,被代持的股权等作尽职调查(同上述调查方法和内容,不赘),并对其社会关系作基本了解和调查。最终应将上述调查事实、信息一一列明并作出相应结论性意见。

2.担保人

(1)基本情况及征信

同上,不赘。

(2)驻业背景(仅针对自然人)

同上,不赘。

二、项目可行性意见的判断(结论)

尽职调查报告必须依照上述调查的基本事项发表项目可行性意见,对于项目可行性意见所做的判断主要依据上述调查信息的客观性,以及所涉及物业、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转让性(变现性)。该意见供风控委参考并最终作为判断业务项目能否开展的直接依据。

三、尽职调查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起草与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时,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尽职调查报告的适用范围

(二)出具人勤勉、尽责声明与承诺

(三)目标业务的简介

(四)尽职调查报告的调查事项(调查范围)

(五)项目(业务)可行性的意见或结论

四、尽职调查报告书的起草与出具

每个业务项目的情况不可能完全相同,在起草和出具具体的尽职调查报告书时,应把握以下三点:

(一)应根据客户情况确定具体调查的范围,对于不涉及的具体调查事项,应逐一剔除。

(二)应严格按照上述调查要素进行基本数据、资料的审查核实,在书写报告有关内容时应全面、理性、客观的记载所调查的事项,不能随意更改数据、资料,不能有主观性倾向,切忌隐瞒实情和虚假陈述。

(三)尽职调查报告全文应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和易理解性,所作结论应真实、客观。

五、关于尽职调查在整个业务流程中所处位置的说明

业务接手--初审--同客户签署意向书--尽职调查--复审--签订正式合同--履行

之所以按照上述流程安排,因为签署意向书后,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客户针对特定事实出具书面承诺(特定事实指如有无重大诉讼、有无代持、是否潜在法律风险等不易调查的事项)。事后一旦查证客户隐藏有违承诺的事实,如在合同签署前,则可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在合同签署后,可通过合同条款的安排,赋予我方具备单独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严格控制因特定事项调查不实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第五篇: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承销机构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促进承销机构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承销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相关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 【严密性说明】本指引是对承销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承销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等实际情况,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承销机构还应当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要时,承销机构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 【建章立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业务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1 第五条 【独立判断】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条 【尽调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承销机构应当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同时,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七条 【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尽职调查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尽调内容】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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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六)主要资产情况;

(七)主要债务情况;

(八)信用记录;

(九)募集资金用途;

(十)增信机制(如有);

(十一)偿债保障措施;

(十二)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 【尽调方法】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第十条 【发行资格】调查发行资格。

承销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基本情况】 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股权结构图、股东名册、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调查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调查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营业执照、财务报告,了解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和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判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承销机构应当比较分析行业及市场数据,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关注发行人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及其行业地位。

承销机构应当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调查发行人的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和销售模式。

承销机构应当访谈采购部门和销售部门负责人,关注发行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性。了解上、下游产业链对发行人业务发展及经营情况的影响。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原材料及能源供应变动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战略。 第十三条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调查公司治理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了解发行人的组织结构;查阅公司治理有关文件,了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情况和职责,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关注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访谈管理层及员工,咨询审计机构,了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等。

4 第十四条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调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承销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财务报告,比较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财务数据、财务指标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承销机构应当分析原因。

第十五条 【主要资产情况】调查主要资产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审计机构,调查发行人的应收款项账龄、集中度、形成原因、收回可能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合理性和实际执行情况等。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审计机构,调查发行人的存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周转率、存货减值情况等; 查阅发行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了解金融工具的性质、面值、合同金额、估值方法、市场价值等;了解金融工具的相关风险;对于非金融企业,了解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等。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房屋建筑物与生产经营设备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必要时进行实地察看,调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证明,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影响发行人正常行使其所有权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或权属纠纷情形。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明、相关合同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

5 问,了解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等,调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等影响发行人正常行使其所有权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或权属纠纷情形。

第十六条 【主要债务情况】调查主要债务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现有债务合同,了解发行人有息债务的余额、期限结构、担保措施及主要债务起息日、到期日及融资利率情况,关注现有债务合同是否存在对新增债务的限制性条款。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与银行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询问管理层、财务人员等,了解发行人综合授信额度、已使用授信情况、近期授信安排等。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明细资料,咨询审计机构,调查发行人的应付款项形成原因,关注是否存在长期延迟支付款项的情形。

第十七条 【信用记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记录。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纳税凭证、借款合同与还款凭证等,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已到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了解发行人的诚信状况,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承销机构应当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

6 况,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用途】调查募集资金用途。 如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建设内容、投资总额、项目进展、有关批文(如有)、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等,调查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是否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相吻合,分析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承销机构应当了解发行人的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基本情况等,分析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对本期债券偿付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有息债务,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拟偿还债务相关合同,分析偿还有息债务的合规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融资成本的影响。

如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承销机构应当分析其必要性。

第十九条 【增信机制】调查增信机制(如有)。 如提供保证担保,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保证人有关资料,访谈保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调查保证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情况;

(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

7 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三)资信状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累计担保余额及其占净资产比例;

(五)或有负债情况;

(六)偿债能力分析。

如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承销机构应当查阅、比较分析有关资料,了解担保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名称、账面价值、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变现能力,以及担保物后续登记、保管和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

第二十条 【偿债保障措施】调查偿债保障措施。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有关偿债保障措施的具体安排,包括偿债专户、偿债基金、还款来源以及违约时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及赔偿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调查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询问管理层,咨询审计机构、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方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被担保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提供必要的反担保。

承销机构应当询问管理层,咨询审计机构、律师或法律顾问,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并分

8 析该等已决或未决仲裁、诉讼与其他重大或有事项对发行人的重大影响。

第三章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底稿要求】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承销机构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工作底稿应当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三条 【索引编码】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有索引编号。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二十四条 【保存期限】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妥善存档,保存期限在公司债券到期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容涵盖】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尽职调查涵盖的期间、调查内容、调查程序和方法、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 【结论明确】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相关条件、是否建议承销该项目等发表明确结论。

第二十七条 【用印备查】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 【保存期限】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妥善存档,保存期限在公司债券到期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附则

9 第二十九条 【自律惩戒】承销机构违反本指引的,协会根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相关规定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解释】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发布实施】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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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类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工作指引通用版(优秀范文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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