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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检查单位:主管负责人: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附录:
有关说明及附录
☆★说明:本表某些规定是对重点消防单位的,这些在检查表中是以*作标记的。
☆★检查依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2)《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省政府149令)
3)《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家三部局[2004]第4号)
☆★附1: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制度)
1)
2)
3)
4)
5)
6)
7)
8)
9)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消防值班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1)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1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4)特种岗位、重点部位管理规定
15)危险品管理制度(生产、储存、领用)
☆★附2:每日防火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应责令当场改正的8项行为: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附3:消防安全培训有关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人员密集场所两个能力建设有关内容;
6)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和知识和技能。
☆★附4: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药剂室、高压氧室、制氧室)。
☆★附5: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二项规定中的第(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二篇:学校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公安部令第73号发布)第五条、第十一条;
(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该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灭火疏散预案;
(四)消防安全培训证明,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另须提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培训证明;
(五)网吧的单位另提供: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一份,注明该场所地址、建筑结构、面积、容纳人数、单位报批手续、经办人或代办单位、代办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申报单位无公章的,由法人代表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二)身份证:申报单位没有公章的,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法人在复印件上亲笔注明以下字样:本人是××(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三)意见书: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四)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五)预案:灭火疏散预案(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
(六)申报表:按要求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七)培训证明:申报单位应提交由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培训证明;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另须提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培训证明网吧:属网吧的单位另提供:文化行政部门发给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其他娱乐场所则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请;
(二)区公安分局进行检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收发文窗口电话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有效期至营业场所结束经营。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取得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一)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体育场馆、会堂;
(五)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