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

时间:2023-04-16 17:25:55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58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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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备案,并将印模章式样抄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

九、《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定购和发放登记制度。

具体的发放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另行规定。

十、各地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码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

十一、《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十二、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 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 天,门诊不超过1 周,慢性病不超过2 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 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 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 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 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篇: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一、建立健全院教学管理队伍,提高教学管理的效能。

建立由院长负责,分管教学的教学督导和教学秘书等参加的教学管理队伍,加强对教学的管理力度。根据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研究和推进教学改革;积极进行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讨论,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中的问题,以便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二、明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教研室和主讲教师的教学运行管理职责,提高教学质量。

做好教学工作是教学指导委员会、教研室和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教研室要认真执行教学管理制度,主动做好教学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我院教学工作的监督、评估和决策咨询机构,在教育教学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职责是:研究学科专业的设置和发展;审议和指导专业教学计划的修(制)定及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审定本院教学(理论、实验)课程安排和主讲教师名单,确保各教学环节的有序运行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听课,全面了解教学情况;负责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和教学考核,做好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工作。

院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在院主任和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和组织下,对全院老师的课堂教学质量实施监控,包括不定期的听课、参加新教师授课前的试讲、参加各种教学座谈会及教学检查工作,以及完成由院主任和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教研室的教学运行管理职责:各教研室的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实施的对教学活动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管理,在严格执行教学规范和各项制度、保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教研室的管理职责是:贯彻和落实学校和院教学工作部署;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本教研室老师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参与对教材的选用或编写的审批;审核教师授课计划及实验实习计划、审查课程考核试卷;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教研室内听课制度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严格执行新教师试讲制度;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抓好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工作;做好各教学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教研室活动,进行教学法研究、教改探索、集体备课、学术讲座等,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主讲教师的职责:协助教研室负责人作好所属课程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辅导答疑、试验报告批改、期末考试等)工作。协助教研室负责人做好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定期了解学生对课程的反映,并及时反馈给本课程其他任课教师作为参考,同时又与教研室负责人和院分管教学主任沟通;做好所属课程的课程建设工作,负责制订所属课程的课程建设计划;负责教学大纲的编制与修订工作;组织课程教学组成员开展教研活动,开展集体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进行探索与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组织、推动本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的逐步开展;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协助教研室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 [1][2]

三、充分调动教研室和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健全教学质量监测与保证体院。

1、完善评教制度,健全教学信息反馈、教学质量监督体院

建立院领导、教学督导、同行听课制度。院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6次以上,教学督导10次以上,教师2次以上。选择一门至若干门课程,实行跟踪听课。

建立学生信息员制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要定期听取学生对教学的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将获得的教学信息在教学管理队伍中进行交流和反馈,发现并解决教学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教研室主任应及时将有关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并督促其加以改进。

2、加强对教研室和教师的教学考核工作

认真实施教授上讲台制度,加强专科(高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要有大批优秀的教师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承担课堂教学是每一位教授、副教授的职责,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均必须讲授专科(高职)课程。

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和考核结果与个人岗位津贴、职务评聘、奖金发放等挂钩。对于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应给与适当的奖励;对于连续两学年不讲授专科(高职)课程的教授或副教授,不能聘任教授或副教授职务;对于达不到基本教学规范要求或学生意见大且教学效果很差的教师,岗位聘任下浮1档,直至离岗进修。详见:医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法实施细则(试行)

3、严格执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每位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有义务和责任规范和提高教学文件质量。认真做好教学任务书、教学日历、课堂教案、备课笔记、课件、试题库、课程试卷、毕业论文等教学文件的归档工作;确保教材选用、作业批改、考试考查、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4、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及新教师培养

重视教学法研究活动。教学方法不仅关院教学质量,而且对学生的科学态度、思维方式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在教学方法上,根据不同课程、不同内容,综合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提问法、病例分析法等教学方法,使学生从教师的启发式教学中学会研究事物的科学态度和方法,培养能影响其一生的科学思维方式。通过教学法研究活动,了解教学改革及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

各教研室必须制订教学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教学法研究活动各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并做好相应记录;对于教研室内进行第一轮讲课的新教师,不仅要严格检查其相关的教学文档(特别是备课笔记),而且必须组织新教师试讲,试讲不合格者不能走上讲台。严把教学质量关,同时有助于快速提高新教师的教学水平。

四、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籍管理力度。

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弘扬优良学风。发挥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院学生会及学生干部在教学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收集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评分标准,严肃考场纪律,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严格要求与管理:学生无故缺课(含实践性环节)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或无故不完成平时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的1/3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教师发现学生抄袭作业现象,应当扣该课程的平时成绩;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有雷同现象,应当报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毕业班学生准备硕士研究生的考试和求职,不能冲击正常的教学秩序,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要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四篇: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区县卫生局、公安局及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并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计算机专用软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

2、补发程序:

(1) 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

医疗机构申请补发,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 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B5纸)向出生医院提出申请,由该医院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出生人口登记等工作,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第五篇: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规定

一、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手续。

二、医院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小组,人员明确,职责分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做好证明的领用、保管、发放、报损、补发申请等台帐记录。单位领证凭介绍信、产科病历到县妇幼保健院购领。不得伪造、变造、倒买、转让、出借和使用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明》,报废证明不得自行销毁,统一交发证单位处理。

三、妇产科医生应在孕妇产前检查时,动员做好新生婴儿起名事宜,本院出生的新生儿由接产医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发证人员应详细核对新生儿有关信息及父母身份证件,并将申请书与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加强微机的养护,保证及时发证。印章管理人员应对证明核对无误后盖章,领证人须在《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领证人栏内签字;拒领证者应签字确认;非本院接产的新生儿,一律不得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应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发证登记表上。

五、对往年出生的儿童,应提供分娩记录或手术记录。

六、每年12月20日前将报废出生证明及报废登记表一起上交县妇幼保健院。

第六篇: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记率逐年提高。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见附件3)。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请各地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配合,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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