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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工伤医疗报销程序
工伤医疗报销程序
1、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单位不出具事故报告(工伤证明)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社保机构提交《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应携以下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分局工伤股,以下同)申请工伤认定:
(1)员工和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医疗诊断书或病历本;
(6)有关旁证材料(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工资表(或工资记录)和招工表(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
(8)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
(9)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交通事故的);
(10)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属刑事案件的);
(11)与认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符合受理范围的,正式受理,向单位发出<<提交材料通知书>>并进行调查取证,30天内作出认定结论,送达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1
●社会工伤保险处理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遭遇交通事故或意外伤害的,应同时报告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社会保险机构对员工的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填好《工伤事故报告表》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备案。单位如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仍不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机构将不承担该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一切工伤待遇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
2、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单位须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对伤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残废等级。 伤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携带社保部门开具的鉴定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残情及面部的彩色3R照片2张,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证,重要的仪检报告单(如:MRI、CT、ECT)等医疗资料。非参保员工申请鉴定时还须携带单位的工伤证明(或社保部门的《享受工伤待遇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领取工伤待遇时,用人单位(劳动者保管材料时由劳动者提供)须提供定点医院的(1)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及费用清单;(2)出院小结;(3)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病历记录;(4)重要仪检报告复印件;(5)门诊中药处方复印件;(6)评残鉴定书;(7)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1寸证件相2张等有关资料向社保部门
申领工伤待遇。(8)涉及待遇支付的其他证明材料。
3、员工因工死亡后,单位应通知死者直系亲属到单位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其直系亲属所需的交通费用、伙食费、住宿费等由单位按员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报销。
死亡员工家属持有效的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直系供养亲属的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市、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到社保部门申领工伤待遇。 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期间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后,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后即转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要经单位和定点医院开具证明,并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批准方可转院,伤情危急的,应在转院后三天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补办转院报批手续、因工伤后需专项康复治疗的,需到定点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负责。需要门诊治疗的,就诊时应购买门诊病历本,由医生将有关用药治疗情况详细记录,否则,门诊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单位支付。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程序
(一)一般原则
1、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在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非急诊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规定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均为自费项目。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承担。
3、参保职工疑似职业病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参保人送往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治疗。
(二)门诊治疗
1、参保职工因工伤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挂社会保险门诊号。工伤医疗规定范围的治疗项目和药品使用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其他使用普通处方。未使用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的门诊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医疗门诊费用以现金支付,在医疗终结后备齐相关资料(划价收款后社会保险双联专用处方第一联和相对应的医疗费收据、每次就诊门诊病历记录、疾病诊断证明、重要检查报告单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住院治疗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入院登记、自费项目签字、出院结算等手续。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程序2016-02-01 10:24 | #2楼
一、办事项目名称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二、办理条件
(一)驻外、出差发生的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职工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医疗费用;
(三)工伤职工探亲旧伤复发急救发生的医疗费;
三、办理机构及部门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综合部、稽核部)
联系电话:5807149(综合部)5807492(稽核部)
四、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依据的具体名称
(一)《关于印发〈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劳发[2015]19号);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三)《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四)《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
(五)《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六)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七)《关于〈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五、申办材料及有关要求
申办材料:
(一)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
(二)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三)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经过(含手术)、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或门诊病历;
(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加盖就诊医院章;
(五)转诊转院的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手续;
(六)出差、探亲的需由单位提供出差、探亲证明。
领取拨付单的有关要求:
由单位经办人持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办理领取。
六、办事程序
参保人员将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25号的每周二、周四全天到稽核部领取《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核准拨付单》,然后到社保财务领取支票。
七、办结时限
受理申报资料完成审查核实工作后,符合拨付条件的,市医保在中心2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核准拨付单》。
北京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2016-02-01 8:19 | #3楼
1.每月申报时间为1日~20日办理
2.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
3.到朝阳区社保中开具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4.汇总所有单据(各种单据分开门诊、急诊、住院)数量和票据金额,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加盖公章。
5.《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加盖公章。
6.工伤职工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携带填写好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交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然后由朝阳区社保中心报市医保中心审核。
关于工伤和医疗报销流程2016-02-01 9:59 | #4楼
为确保员工利益,保证医疗工伤等费用顺利报销,现将相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医疗费用报销
1、参保员工当月单位已缴足医疗保险费,报销程序为: 员工凭市本级定点住院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医疗保险磁卡就能就诊,如门诊不能就治疗需通过门诊开转诊单,再在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一律实行微机结帐,自费和按政策规定自付部分的费用由医院直接收取。不需将相关材料提交单位人力行政部。
二、参保员工因外派异地或因公异地出差或患急症,报销流程为: ①参保员工或亲属应及时电告单位并报社保中心;
②由用人单位出具患者异地住院证明与住院费用资料(本人入院证、出院证、各项费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一同提交至社保局;
③社保局审核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三、工伤费用报销
①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件后,第一时间通知人事行政部,再到社保定点医院先员工本人垫付医药费(不需使用社保卡),在受伤一周内提供以下资料: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事故目击人证词(需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手印)、工伤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②社保局进行工伤认定,并出具工伤鉴定报告;
③员工出院后,提交入院证、出院证、各项费用清单至人力行政部;
④人力行政部经办人将相关资料提交社保局;
⑤社保局审核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报销费用约60天时间;
第二篇:工伤保险报销条件材料
工伤保险报销条件材料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提供工伤保险报销条件材料,欢迎大家阅读!
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业务: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二、需要准备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新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待遇科提交资料;
(2)经办人在系统上计发待遇后打电话给工伤职工单位通知填写收款收据。
★ 注意事项: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