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问答(优秀范文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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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央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日期:2011-09-05浏览: 239

印发《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通过适当方式,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有关基层党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外交部党委

教育部党组

人事部党组

2007年8月29日

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国留学和留学回国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党员也越来越多。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要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看党员在国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还要看党员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二、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参加组织生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本人凭国外我党组织的鉴定及我驻外使领馆党组织对鉴定的审核意见,向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到,所在党组织可以直接接收其组织关系,接纳其参加组织生活。

三、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本人回国后及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

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四、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回原所在单位工作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向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提交申请;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与其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将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材料转至现工作单位党组织。现工作单位如无党组织,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交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有关党组织请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有关党组织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3、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有关党组织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五、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国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

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六、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其组织生活,应劝说他们在民主党派内发挥作用。个别工作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议,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同意后,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其工作程序与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相同。

七、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八、对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与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核实党员身份。若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已不存在的,应与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取得联系。若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能够出具证明,并经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在国外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情况,按相关程序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拟对其作出恢复组织生活决定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连同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证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九、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同期国内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现行国内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对经过审查,不予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切实搞好有关工作的衔接。要认真进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摸底登记,积极稳妥地为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并将他们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激发他们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动力。

要把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与加强留学回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在生产、工作、教学、科研一线和高知识群体及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并积极与教育、外事、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要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为契机,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出国留学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有关党组织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和《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等材料的保存或转移工作,并对党员出国留学的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发生变动,应将其组织关系及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移交。

十一、本意见所称留学回国人员党员,主要是指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已经回国工作或定居的人员。

本意见适用于公派留学和自费留学人员党员。其他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办理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事宜,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二篇: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与学历学位认证两者的区别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我中国大使馆教育处开具的一个正式官方文书,证明你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性质的学习或访问,由教育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国徽章后生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对于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等不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再次出国的留学人员不受此限。它不对你的学历学位进行公证或认证,而是你在所在国学习或进修的的官方证明。待回国之后办理各种手续的时候(其中包括购买免税车辆、办理户籍手续、在教育部认证您的国外学历及申请有关资助等),都需要出示此证明。

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国唯一一家从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机构,在全国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工作。

由于世界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问题。同时,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伪造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对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奥地利、瑞士、瑞典、芬兰、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境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 (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内容:

1.确认申请人是否曾在国外颁发证书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或研究; 2.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为所在国政府或权威评估机构所认可; 3.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开设有证书涉及的专业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4.确认申请人是否确实获得该学历或学位;

5.确认申请人就读的学历年限;

6.确认申请人所获学位证书、文凭类别和学历层次。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申请认证须出具如下材料: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在京申请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申请表》,申请人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 不在上述认证范围之内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3.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4. 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

5. 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6. 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7. 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第三篇: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问答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问答

一、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做好对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要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看党员在国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还要看党员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三、对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参加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其组织生活应遵循哪些规定?

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参加组织生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本人凭国外我党组织的鉴定及我驻外使领馆党组织对鉴定的审核意见,向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到,所在党组织可以直接接收其组织关系,接纳其参加组织生活。

四、对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其组织生活应遵循哪些规定?

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本人回国后及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五、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其组织生活应遵循哪些规定?

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回原所在单位工作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向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提交申请;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与其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将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材料转至现工作单位党组织。现工作单位如无党组织,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交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有关党组织请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有关党组织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3、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有关党组织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六、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和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应遵循哪些规定?

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国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

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七、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是否还能恢复其组织生活?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其组织生活,应劝说他们在民主党派内发挥作用。个别工作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议,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同意后,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其工作程序与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相同。

八、对出国留学人员中未加入外国国籍的预备党员恢复其预备期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九、对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在处理问题时有哪些要求?

对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与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核实党员身份。若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已不存在的,应与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取得联系。若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能够出具证明,并经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在国外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情况,按相关程序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拟对其作出恢复组织生活决定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连同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证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十、对经过组织审批,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党员有哪些要求?

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同期国内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现行国内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对经过审查,不予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指的哪类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主要是指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已经回国工作或定居的人员。

第四篇: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问答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问答

一、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做好对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要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看党员在国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还要看党员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三、对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参加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其组织生活应遵循哪些规定?

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参加组织生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本人凭国外我党组织的鉴定及我驻外使领馆党组织对鉴定的审核意见,向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到,所在党组织可以直接接收其组织关系,接纳其参加组织生活。

四、对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其组织生活应遵循哪些规定?

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本人回国后及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五、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其组织生活应遵循哪些规定?

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回原所在单位工作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向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提交申请;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与其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将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材料转至现工作单位党组织。现工作单位如无党组织,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交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

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有关党组织请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有关党组织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3、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有关党组织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六、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和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应遵循哪些规定?

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国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

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七、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是否还能恢复其组织生活?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其组织生活,应劝说他们在民主党派内发挥作用。个别工作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议,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同意后,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其工作程序与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相同。

八、对出国留学人员中未加入外国国籍的预备党员恢复其预备期有哪些程序和要求?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

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九、对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在处理问题时有哪些要求?

对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与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核实党员身份。若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已不存在的,应与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取得联系。若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能够出具证明,并经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在国外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情况,按相关程序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拟对其作出恢复组织生活决定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连同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证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十、对经过组织审批,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党员有哪些要求?

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同期国内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现行国内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对经过审查,不予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指的哪类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主要是指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已经回国工作或定居的人员。

第五篇:办理证明时要注意的事项

1.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有关材料必须齐全,材料不齐全者请勿邮寄。

2. 提交的材料一律不退还。若您想保留其中的证明信原件,请再提交一份该证明信的复印件,同时做一特殊说明,要求教育组在邮寄回国证明时将证明信原件一并寄回。

3. 管片老师在收到材料后,一般20个工作日(即一个月左右,遇有节假日顺延)完成材料审核,但鉴于有些信息需向学校进一步核实,材料审核时间将相应延长出具留学回国证明的期限。申请人可以在自己注册信息中查询材料审核情况,如系统显示审核通过,说明留学证明已经寄出。如果20个工作日后,发现你的个人注册信息审核未通过,可在个人信息中查明不合格原因。若20个工作日后个人信息还是未审核状态,且没有注明不合格原因,说明教育组没有收到材料,请重新补寄材料。

4. 教育组不受理电话和电子邮件查询。查询《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办理情况和信件收到与否,请直接登录报到登记系统进行跟踪查询。若确需要咨询,请核实自己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认真阅读此须知后再考虑咨询,若您委托他人向教育组咨询相关问题,也请其先认真阅读此须知并准确了解您的相关信息。

5. 收到《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后请仔细检查其中内容,如发现有误,请将回国证明连同情况说明和相应材料寄回曼城教育组,同时附上回邮信封。《回国证明》中毕(结)业证书的名称及号码不要填写。

6. 在英国留学期间已在教育处报到登记的同学,毕业回国后仍可以通过邮寄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也可以委托在英国的同学或亲戚朋友办理。

7. 如留学回国证明丢失,2个月后可以补办。补办时需要提交带有序列号的报到登记页复印件、丢失补办说明和回邮信封(贴足邮票)。

8.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回国证明请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专栏提交相应材料

第六篇:加拿大留学毕业生办理回国人员证明详细问答

官网:www.xiexiebang.com/study_abord_go_back_china_certificate.html下载。

(2)贴有照片的护照主页(和延期页)复印件。

(3)学位证书复印件及正式成绩单。

(4)校方(或系或导师)出具的注明留学期限、校方联系电话号码、有效签字/印章的证明函。

(5)有效的加拿大签证及学习/工作许可复印件。

官网:www.xiexiebang.com/high_levelstudents.html :

1) 被中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为校级或院级领导职务者、或聘为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含特聘、讲座、名誉、客座等)者;

2) 与中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有一年以上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合作协议,需经常回国者;

3) 在国内企业或本人在国内创办的公司内担任高级管理(副总经理以上)职务者;

4) 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国外签署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者;

5) 来华投资数额为本地投资额中上线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6) 赴西部地区从事教学、科研、创办企业等为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已入外籍的留学人才;

官网:www.xiexiebang.com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除填写《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和递交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所需的文件之外,须提供国内单位的聘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照中国政府有关规定,《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是国内有关单位为持有此证明者办理中国永久居留身份的凭据之一。

回国后,申请人将国内任职单位填写好的《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审核表》,连同护照资料页、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证明信》的复印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由所在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教育厅(教委)审核; 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教育厅(教委)收到材料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将上述材料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注:教育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将上述材料送留学服务中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审批同意后,为申请人办理《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确认函》; 最后,申请人持有效普通护照及相关证明和《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海外留学人才身份确认函》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居留手续。

注:我组目前暂不为持第三国护照人士办理上述任何证明文件。

9、回国以后可以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吗?

教育组建议大家尽量在回国前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无法在回国前办理,回国后可以委托在加同学或朋友代为办理。请勿在信封里夹寄现金或支票。

10、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建议在回国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教育组收到材料后通常须两个星期验证、处理(不包括邮寄时间),然后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领取或邮寄。

11、留学生可直接去教育处(组)办理吗?

可以。每周

二、周二下午2:30-4:30为驻温哥华总领馆教育组公开办公时间,申请者可以选择在此时间递交或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公开办公时间以外,请通过邮寄、传真方式递交申请材料(我组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请见申请表)。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前,请务必电话确认,教育组的电话是 604-7389157。

12、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要交费吗?

暂不收费。驻加使(领)馆教育处(组)免费为广大留学生提供这项服务。

13、《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遗失后,可以补办吗?

可以。但在申请时必须写清遗失《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编号及出具时间,否则被查出重复申请,申请人将自负一切责任。

《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问答(优秀范文六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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