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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 住院病案首页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的规定书写。
第三十五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第三章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八条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六)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七)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
(九)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十)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第二十条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二)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五)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七)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八)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九)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十)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十一)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
(十二)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十三)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十四)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十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十六)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十七)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十八)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十九)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二十)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二十一)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二十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
(二十三)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第二十四条 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五条 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七条 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第二十八条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第二十九条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第三十条 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第三篇:2016年四川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公告
为做好2016年全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个体、民营、集体机构)从事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3年、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1年、受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7)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②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8)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 3、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4、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基层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 生(中医药)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7)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24年以上,且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12年。 5、任职时间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6、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一年申报;援外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两年申报。在民族地区支援服务的内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原四川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7、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山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和地区后,不再享受以上规定的有关政策。 (三)破格申报评审卫生、中医药及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中医药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2)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四)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 1、申报卫生、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四川省卫生、中医药系列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定合格分数线。 3、申报评审专业须与考试专业相一致,且成绩在3年有效期内。 (五)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相一致。申报护理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六)职称外语(医古文)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七)论文及科研 1、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及科研要求按成都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卫职改〔2015〕43号)有关规定执行。 2、申报评审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论文及科研要求按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16〕107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临床护理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实施医疗机构护士岗位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号)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临床护理人员,只能减少1篇最低要求的论文。 (八)对口支援及进修学习 1、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符合成都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卫职改〔2015〕43号)有关规定。 2、参加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3、经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认定为进修学习合格。其证明材料由师承学习所在医院提供,报成都市医学信息所审核。 (九)临床病历和专题报告 申报评审卫生、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临床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按照成都市卫计委《关于加强对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卫职改〔2015〕43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供不少于3000字的证明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个人总结报告,同时提供本级聘期内临床工作量考核记录。 (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医德医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十一)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符合《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5〕3号)要求。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申报人要向所在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如实提供本人申报专业有效学历、学位、获奖证书,反映本人业绩、贡献、水平、能力的有关材料及考试合格证书,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其他申报材料。 2、经所在单位审查和单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所在单位须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推荐材料(首页)》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区(市)县职改办、卫计局(事业局)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有关推荐材料,并在《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明确签署审核意见。 3、个体、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区(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外招聘申报人需经本人档案管理机构审查和所在单位初审后,通过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卫计局(事业局)进行申报。 4、经审查合格人员,由各区(市)县职改办、卫计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评审材料。 5、离退休后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资格,需经档案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二)评审、答辩与公示 1、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成都评审委员会评审。 2、申报评审中医药专业副高级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四川省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成都评审委员会评审。 3、凡申报基层卫生(中医药)和破格申报副高级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未参加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均不得进入高评委会评审程序,答辩时间及地点另文通知。 4.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通过人员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cdhrss.gov.cn/)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由省职改办发文认定。 四、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表中须贴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 2、本人《诚信协议书》。 3、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1500字以内)。 4、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学术水平的主要业绩材料(主要指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经专门部门鉴定并通过的科研项目、成果证书,自主知识产权等)。所提供论文、论著(本人为第一作者)须封面、目录、正式文章三部分内容复印件并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准备好论文、著作原件供评委及评委会随时抽查。 5、临床病历(不同年份)3份或专题报告(2500字以上); 申报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1份个人总结报告和聘期内临床工作量考核记录。 6、聘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和近3年医德医风考核表。 7、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卫生专业、中医药专业和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 8、有效期内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职称外语(或医古文)考试合格证。职称外语考试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确认的通知》(川人办发〔2006〕15号)有关规定办理外语考试确认通知书。免试、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等人员须提供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先评后补者”须提交2016年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 9、本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文件或其他聘任依据。申报医师类任职资格者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护理类任职资格者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离退休人员档案所在单位相关证明及执业机构出具的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证明。 11、在成都市卫生科技教育网(通过截图)打印的近3年的继教学分登记表、继教1类学分。 12、《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附件4)和进修结业证、《进修人员鉴定表》。凡属免锻炼的申报人员填写《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由推荐单位填写免锻炼原因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13、《业绩贡献公示表》。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业绩贡献材料,在上报前须由用人单位组织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14、附“首页”的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一式两份。推荐单位务必对申报人政治思想进行评分。推荐须经本单位评委会表决通过,并在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中填写表决结果意见。 15、属委托评审的应报送委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的委托函。离退休人员另须提交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证明。 (二)申报专业及类别 评审申报材料按下列专业(或相近专业)分类注明在档案袋目录上: 1、内科专业;肿瘤专业; 2、外科、麻醉专业; 3、妇产专业;计划生育专业; 4、儿科专业; 5、口腔专业; 6、眼科;耳鼻喉科专业; 7、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8、预防医学专业; 9、护理专业; 10、急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 11、医学影像(技术)专业;病理、临床检验(技术)专业; 12、临床药学、药检专业; 13、卫生管理专业; 14、中医内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专业; 15、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喉科专业; 16、中医外科专业; 17、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中医康复专业; 18、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 19、中药药理、中药药学专业。 (三)申报评审材料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分为3册装订: 第一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将《诚信协议书》、学历学位证明、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职称外语(医古文)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或免试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执业护士证书)、聘任文件(聘书)、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另1份不装订)、进修人员鉴定表(另1份不装订)、公示表依顺序装订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扉页(左侧装订),独立成册。 第二册:单位综合(附“首页”)推荐材料(另1份不装订)、个人业务工作总结、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证明、《医德医风考核表》及继教学分登记表(网上截图打印件)、继教1类学分复印件依顺序装订。 第三册:论文、论著、学术报告、专题报告、临床病历(可单独装订)、专题技术学术总结、成果目录、成果鉴定书、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书、主要业绩证明及其他材料依顺序装订。 2、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双面印制后,用牛皮纸档案袋(每人一袋)装袋密封,填写《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2),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3、须由单位签署意见的材料必须明确单位意见,印章须为红色。所有复印件材料一律由各申报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未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复印材料一律为无效。因材料书写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而影响辨认效果者,后果自负。 五、其他事项 (一)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卫生、中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需提交《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请》和同行专家推荐材料,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各区(市)县职改办、卫计局和市级有关部门认真核实相关情况,统一填写《成都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送审名册表》(并报Excel电子版,见附件3)。 (三)评审申报材料均不退还,申报人员和单位妥善保留原始材料。申报材料中有关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论文科研和免考免试年龄等时间计算截止为2016年10月31日。 (四)对高级职称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公示等环节实行责任追究,凡有在学历资历、科研学术、基层锻炼和进修学习等方面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消,并且自查实之日起,该申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申报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至21日(见附件1)。评审收费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规定,申报卫生、中医药技术副高级职称资格评审需交评审费240元,申报基层卫生、破格申报副高级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员需交评审费320元。 (六)2016年度卫生、中医药和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另行通知。 六、评审材料报送地点 成都市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成都市提督街54号),咨询电话:028―86750704、86610504。 七、监督投诉 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市纪委(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将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各级职改部门也要切实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61888191(市纪委、监察局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监察室)、61886277(市纪委、监察局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61888119(市职改办)、61881975(市卫计委职改办)。
第四篇: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五篇:急诊总结
急诊科进修心得
时间真的过的很快,两个月的外出学习就这样结束了,我非常感谢医院和科室给了我这么一次好的机会,能够到杭州大医院去学习,虽然两个月的时间很短暂,上班很忙,很累,夜班上的也很多,但这短短的两个月,让我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收获很大。
市中医院的急诊主要分四块区域,包括抢救室、输液室、急诊病房和监护室,我主要在抢救室和输液室上班,就谈一下这两块的工作流程和好的方面。
一、输液室方面
1、工作量很大,每天有两三百个病人,但护士只有3人,因此很繁忙,没有空闲时间。
2、人手虽然比较少,但查对制度很严,医嘱经两人核对无误后再执行。每做的一步操作都要认真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以防差错。
3、消毒无菌很严,注射时都是一人一巾一带, 止血带用后浸泡消毒,送供应室塑封包装。
4、药物现配现用,避免失效。
二、抢救室工作情况
1、先预检分诊给予挂号牌后挂号,对入院病人做到认真、细致的分诊,对急、危、重症患者能迅速及时处理。
2、进抢救室的病人,根据情况一般都进行心电监护、吸氧、测血糖、开通静脉通路等措施。
3、抢救病人填写急诊重症病人护理记录单,保证抢救记录的完整、及时、准确。
4、护送危重病人时,携带急诊抢救箱(备有肾上腺素、阿托品、多巴安、注射用具等抢救用物),心电监护仪等。
7、遇危重病人抢救时,各科室医生互相帮助,互相协助,共同抢救病人。
急诊诊断证明
诊断证明
就诊证明
转诊证明
疾病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