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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深圳新生儿上户口及医保指南本站推荐
出院并递交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资料要求: 1. 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 结婚证复印件地点:医院
10工作日后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此时可以更改名字) 资料要求: 1. 父母身份证, 2,出院的发票 地点:医院3
居委会登记 资料要求
1. 计划生育服务证; 2. BB出生医学证明; 地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
(如果不在居住地,请提交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信息表)最好提前一天去,他们那个系统有问题,常不能当天打印。
办理和领取《计生证明》 资料要求:
1. 计划生育服务证; 2. BB出生医学证明; 3. 父母户口本
4. 结婚证地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
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填写新生儿入户表格 资料要求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内的,需提供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或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计划生育证上需要有小孩信息)
5、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社保卡办理流程:
照相,获得图像号及回执 地点:照相馆或DIY
网上申报:
选择一少儿医疗保险个人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操作。注意填写监护人的信息,这样少儿可以使用父母的医保卡,打印登记表
社保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资料要求:
1. 少儿的户口本及复印件 2. 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证明少儿与监护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件 4. 父母一方的银行账号及复印件
5. 数码照相回执,并注明上少儿的姓名和性别 6. 在深居住的居委会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地点: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大厦二楼窗口 快递到家10
关联父母医保卡与少儿医保卡,到医保窗口做一个委托,必须是本人亲自办理 资料要求:
1. 少儿的身份证或者户口卡
2. 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地点: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大厦一楼窗口
第二篇:新生儿落户接收证明申报程序
(1)申请人首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申请落户呈批表》。
(2)申请人填表后,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需到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无工作单位的到街道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派出所,并与派出所签订《办理户口责任书》。然后由派出所向上级公安机关呈报。
办理程序:
(1)凭市(县)公安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
(2)凭户粮关系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市(县)局签批;
(3)签批后带投靠人户口簿、房证、结婚证,满十六周岁的带三张近期身份证照片及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登记。
10、什么是农落农户口?农落农户口的申报程序及办理程序?
按《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由甲地迁往乙地,原农业户口性质不变的是农落农户口。
第三篇:新生儿办理户口须知
1、新生儿落户怎么办理?出生婴儿可否随父落户?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和有关计生部门的手续、结婚证、户口簿到新生儿父母常住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可以,自1998年7月1日起出生婴儿采取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2、市区内城市居民移居办理户口迁移程序?
(1)持户口簿、住房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2)带户口迁移证、户口簿、住房证,满十六周岁的持三张近期身份证照片,结婚立户的同时需持结婚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丢失市内迁移证的怎么补发?
丢失市内迁移证的`,本人需在迁出地派出所填写《大庆市区(县)申报丢失户口证件补发审批表》,迁出地派出所出具迁出证明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由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由市公安局审批后到迁出地派出所补发迁移手续。
4、居民丢失损坏户口簿怎么补发?
居民丢失损坏户口簿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大庆市区(县)申报丢失损坏户口证件补发审批表》,经管区民警调查,派出所所长审批后补发。
5、居民出生日期有误的如何更正?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对确属公安机关工作造成出生日期错误而需更正的,要填写《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呈批表》,由派出所调查核实,持有效原始依据及本人档案到分(县)局户政科签署意见,报市局户政处审查批准后,派出所予以更正。四县的由主管分局长审批。
第四篇:厦门市新生儿户口及社医保报销最新版
我正在给宝宝办理。第一步,先去医院拿出生证明
第二步,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宝宝上户口(当场就可以办理好)
第三步,去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填表格
第四步,拿着居委会给的2张表格和宝宝的户口复印件、户口簿原件 ...快捷方式:
第一二步同上
第三步直接持宝宝的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地税局办理登记
第四步持地税局开出的委托号到银行办理代扣
第五步持户口簿到长青路社保中心申请制卡
第六步若干天后去领卡
各个部门都没有必要带复印件,他们会给复印的。没有必要去居委会。
首次参保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办理社会保障卡须知
一、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中的非在校生由村(居)委会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到地税部门办理完投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由村(居)委会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到参保人员户口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制作手续,办理时需提供:
1.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申报审核后的增员申报表(如是网上申报的,须提供参保单位网上申报转换成功的《单位增员已提交数据查询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制卡资料(见范本),内容为:
(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2)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参照《居民身份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必须着有领的深颜色衣服。
已经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二、首次参保的未成年人中的在校生(含幼儿园、托儿所)由所在学校到地税部门办理完投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岛内学校由学校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岛外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制作手续。办理时需提供:
1、本单位介绍信;
2、制卡资料(见范本),内容为:
(1)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学生提供通行证/返乡证/护照等复印件);
(2)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参照《居民身份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必须着有领的深颜色衣服。
已经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三、首次参保的新生儿(指参保时不满一周岁的儿童)由村(居)委会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到地税部门办理完投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由代办人携带《厦门市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或《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参保缴费登记表》、新生儿的户口簿复印件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到市、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制作手续。
范本:
□城乡居民□未成年人
(请选1项打√)
单位名称:
三、注意事项
1、提供电子资料的学校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制卡手续。电子照片要求:
(1)规格:264 ×30838K左右 (2)文件名:个人保险号.jpg
2、首次参保的学龄前儿童办理社会保障卡时不需提供照片;
3、申办单位领取社会保障卡时,须凭《社会保障卡领取通知单》与领卡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单位保险号:备注:
1、此范本规格大小为A4纸半张
2、复印件必须清晰,字迹模糊时要在空白处注明
小孩出生申报户口
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医疗费用报销受理范围:
1、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购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无故未刷卡者费用不予报销;
2、属医保支付范围内费用但因各种政策允许范围内暂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可持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
3、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医疗费用须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4、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住院发票金额超过4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社保中心办理。
二、受理时限及时间安排:
1、办理时限:正常的医疗费用报销正式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报销款项数据发送银联;特殊情况下的报销时限另行约定;
2、时间安排: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内各区、市社保中心报销经办窗口受理,当日收件完毕;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规定,参保人员报销时必须提供费用发票原件;同时参加两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者,只能自行选择享受一地的医保待遇;因商业保险或其它医疗保险先行理赔或因遗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提供发票原件者,本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办理;
2、因参加商业保险或其他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者,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需先自行复印费用发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病历等,报销时由社保盖章,以备其它保险理赔;
3、参保人员及相关责任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备、出具证明,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保证其符合参保人员应遵守的规定要求,否则后果自负
4、新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补缴人员、在职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需报销医疗费用者,请于办理缴费手续或费用发生的次月20日以后,自行确认缴费到账后(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是否到账),再前往相应社保中心办理报销;
5、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报销金额及明细发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http:///),参保人可自行上网查询、核对或通过12333电话咨询、核对,如有疑问可到原受理窗口查询核对,未提出异议者,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款项发送银联。
6、医保结算是以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算;
7、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