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证明格式(大全)

时间:2022-05-03 16:54:51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7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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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篇二单位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街道居民)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 未登记结婚。

□ 自离婚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

□ 自其配偶去世后,至今未再登记结婚。

填写人: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单身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xx婚证明()第号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局现存的年日至年月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查到居民(男/女,身份证号除在本辖区外的其他地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

特此证明

xxxxxxxxxxx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年月日

第三篇:离婚计生证明格式

离婚计生证明格式

离婚计生证明格式

离婚计生证明格式

证明

兹有我单位***,女,****年**月**日出生,*族,**(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

****年**月**日

计划生育证明兹有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配偶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子女姓名:①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出生证号: ,准生证号: ;②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出生证号: ,准生证号: 。特此证明。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年月日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

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当时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文章简介:《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表格》

证明用途1、办理户口、收养2、办理证照3、组织、人事、劳动事项4、其它申领人姓名 性别&n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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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用途

1、办理户口、收养2、办理证照3、组织、人事、劳动事项4、其它

申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已婚者加填以下内容

配偶

姓名

结婚

时间

年 月 日

住址或单位

现有

子女数

男( 个),女( 个)

违反计生情况

1、超生; 2、不够间隔生育; 3、非婚生育; 4、违法收养

何时落实何种节育

措施

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

(居)

调查人:

年 月 日

(街

道)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凡办理组织、人事、劳动事项和超生婴儿入户、收养以及区外使用本证明均需区计生局审批,其余用途凭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意见为准。

《未婚证明格式(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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