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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缺乏安全感的表现
19日,南京华侨路茶坊将中国式接孩子置于首页,引发社会热议。事实上,每到下午放学,全国各地小学门口,都会上演中国式接孩子,人群之众、秩序之嘈杂如集贸市场。与之相对照,在国外多数地方的小学门前,几乎不可能看到这样的景象。
在笔者看来,中国式接送是国人缺乏社会安全感的正常反应。如果我们想让中国式接孩子永远消失,与其把矛头对准对国人所谓的生活习惯,还不如想法提高国人社会安全感,让国人愿意让自己的孩子独立走在上学的路上。
近年来,暴力犯罪越来越多,尤其针对孩子暴力犯罪更不在少数,这不仅让国人对社会越来越缺乏安全感,也让国人越来越担心孩子的安全。国人出于安全考虑,每日坚持接送孩子,实属无奈之举。假如社会没有频发的暴力事件,孩子不会成为暴力犯罪的受害对象,家长绝对不会每日忙着接送孩子,更不会把接孩子发挥到极致,变成所谓的中国式接孩子。
也有些人认为,中国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才会闹出中国式接送的闹剧。其实,这种看法并不合理。即使这些孩子不是独生,只要他们的生活存在潜在的危险,作为父母也会坚持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物以稀为贵绝对不能用于衡量骨肉亲情。一者,这会让骨肉亲情平添几分市侩的势利;二者,这也会伤了父母的爱子之心。因此,以独生子女问题分析中国式接孩子并不符合事实真相,也不符合正常的亲情伦理。
既然中国式接送源于国人缺乏社会安全感,那么中国式接孩子也应该止于社会安全感的重新回归。国人要重新获得对社会安全感,这更多需要政府想方设法遏制暴力犯罪,尽力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当然,在一定程度上来看,暴力犯罪也是转型期的中国必然要面的问题。在这种状况之下,作为政府,一方面要加大打击暴力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设法缓和各种社会矛盾,控制可能出现的犯罪心理。
第二篇:大学生寒假社会实践
这个寒假,我走进了xxxx刑庭,进行了为期不长的两周的实习。
虽然以前在专业老师的带领下也参加过刑审,但这一次,却是如此真实地深入到庭审的背后,
期间,我的实习主要有以下内容:旁听;填写公安卷;发送达回证及判决书;装订档案;打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帮助书记员整理卷宗;查阅及复核卷宗。
下面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实习收获及感悟:
一、无论所做的事情轻重缓急,到要做到谨慎细微
我到刑庭的第一天,是跟书记员。由于她所负责的法官的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比较急用,让我也加入了其行列中。其实打这些文书,模版已经拟好了,关键是运用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将犯罪嫌疑人的档案资料填入其中。书记员把需要注意的问题讲述了一遍,如刑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学历、是否有前科、犯罪事实等等,最关键的是刑期了,若稍有松懈,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关乎当事人的切身的人身权利也将因自己的疏忽遭受了损害。本以为这是简单的手脚功夫,但真正做起来时,才发现,必须逐一校对,细致入微,方可保证无错。而且,要真正地做到快、准、狠,还需些时日来训练啊。
同时,我还发现,刑庭的电脑里面存有很多法律条文以及对应案件的资料,这在法庭是很方便的,真的大大提高了法庭工作的效率。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这个“作战武器”是大有裨益的。
二、法院工作者人员应该树立的中立地位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1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
还记得第一次庭审的旁听,是七位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罪。其中年纪最小的初中未毕业,而爸爸,作为他的辩护人,在法庭上,竟难过得激动地流下了泪,或许是痛苦又心疼的泪吧。看着泪痕印在他那沧桑的脸上,同情之情立马燃起。他儿子年纪如此的小,肯定是被骗过去的了。然而,当看到法官那义正严辞的方脸时,心中警钟即时敲响,作为法学人员,扶弱之心需有,但追求正义公平更需有一颗中立之心!
三、关于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运用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基本与课本的条件要求符合。并且花都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也早有结论。
然而,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容疏忽的,而且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几件的案件在同时审理宣判,也大大地节省了法院资源,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关于绑架罪的认定
在书上学习时,只是抽象地认为,绑架罪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当然必须考虑的是构成要件。而在实践中,需做到实际的运用。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威胁及其他暴力手段来所取财物就是勒索财物了吗?当然不是。如果只是甲骗取了乙的手机,乙不平,以暴力手段实际控制甲,威胁其返还。这并不构成绑架罪,而为拘禁罪。只有当乙索取超过手机价值以外更多的财物才有可能构成绑架罪。
理论的知识真的需要通过实践的运用,才可以说是属于自己的。
五、关于社会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的认识
在实习过程中,从接触到的案件中,发现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才导致了犯罪。看来依法治国的方针,法律意识入人心的措施还未贯彻得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进1步的提高。特别是教育水平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最大。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都是中小学的,还有就是未成年犯罪也越来越成熟,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需要深入思考。就目前而言,普法宣传还需进1步地扩大深入。
实习的时间或许不长,但是却让我接触并初步了解到实际的刑事审判工作及其程序,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1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巩固了理论知识。同时也由此看到了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希望能够抓紧每一次的社会实践机会,使得学习到的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全面提升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