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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物业管理方案
为了节省制作前期物业管理方案的时间,依照原有的样板做出相应的方面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一、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之高层负责人职责。
1、在业主接房中要积极宣传文明和谐小区建设要求和建设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告知业主禁止高空抛物及防火常识。
2、直接负责高层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
3、负责防盗门、防火门、管道井、梯间玻璃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同常巡视和维护工作。
4、负责公共防火及钥匙管理,保证特殊情况的快速使用,领导装修管理员做好业主前期的装修管理工作。
5、领导电梯管理员对电梯使用管理,负责电梯、消防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对屋面进行管理,除正常设备检查维护维修需要,严禁上人。
负责高层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以及治安秩序维护人员的管理。
6、做好高层外环境(卫生)及各类装饰装修材料出售的管理,广告张贴、悬挂要有序,出售商品摆放整齐、统一。
7、负责接待业主的各类投诉,并与开发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协调联系解决。
8、做好突发事件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启动预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二、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之具体工作程序和标准:
1、每天定时检查电梯的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装修期间每小时记录一次(正常使用后,每2小时记录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管理员。
2、公共钥匙要有借有还,借出要签字,做好业主和外部人员钥匙的借用记录。
3、发现违章使用电梯、乱倒垃圾、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通过对讲系统及时记录并制止,并进行劝说。
4、如遇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告知领导,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如电梯进水故障、业主家中跑水等)
5、如遇业主搬运物品,告知业主注意事项,监督业主对楼道单元门、电梯的使用情况,直到搬运结束,如有损坏及时告知管理员。
6、每天对楼道消防防盗门、楼道消防箱、安全出口灯,消防报警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时间为上班后、下班前各一次。
7、不与业主发生争执,处理问题要注重语气和态度,无法处理时及时告知管理员。
【篇三: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一、XX项目物业分析:
1、物业地域范围开阔,封闭性交强
2、购置物业人员层次较高,属于房地产市场尖端客户群体,其对居住的私密性、安全性要求较高,并且具有相当强的物业消费承受能力;
3、购置物业用途复杂,有居住类要求、有办公类要求、有会所类要求等;
4、物业管理为混合式管理,即有河道及市政道路的管理,又有客户私有设施及服务的管理。
二、根据以上分析,对XX项目物业建议如下:
1、建议在保洁管理方面实行两个分开,即河道及市政道路的保洁工作与针对业主提供的保洁工作相分开。因为,河道及市政道路的保洁工作是属于项目区域内具有公共及社会性质的工作,其对具体的环境卫生标准及人员素质与直接为业主提供保洁服务的要求不同,分开管理有利于降低物业管理成本,必要时可以通过物业公司将该部分工作对外进行分包处理。
2、突出物业管理的两个体系,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体系以及针对业主的管家式的服务体系。
三、物业管理提供日常服务的内容:
1、对河道的清理与水质的保护(如通过种植水生性绿植改善水质、根据季节放养鱼类加强河道景观效果;
2、对市政道路的保洁;
3、对业主庭院环境的保洁(主要集中在季节更替时,如刮风导致的尘土积累或落叶);
4、24小时水电维修;
5、对业主生活垃圾的定时清运;
6、对水、电、燃气等设备日常的保养与维护;
7、项目范围内绿化的种植与养护;
8、业主能源费用的代收代缴;
9、定期花木杀虫及灭鼠;
10、暂住证等社区性证明的办理;
11、业主院落档案的管理。
四、物业特约服务-管家式服务体系:
1、管家的服务,是指由管家负责,带领包括保安、保洁、厨师、司机等为主人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针对玉河项目提出的管家式服务,应理解为通过物业管家的努力为业主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随时解决业主提出的关于生活、出行等方面的需求。
2、管家式的服务建议由2至3人24小时专职负责三到四位业主随时有可能提出的服务要求,业主有需求只针对所负责管家提出,由该管家负责尽可能的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任何针对业主的服务均需由物业管家陪同。这样,业主提出的要求有专人负责,避免了处理问题相互推托的情况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同时对业主的各种服务也同样由该物业管家带领陪同,增加了业主对物业人员的认同感并且避免陌生工作人员带给业主的不安全因素。
3、管家式服务的内容:
A、业主订购报刊的派送(报纸需经过熨烫,免费)
B、带领工作人员完成业主提出的家政服务要求(付费)
室内清洁
搬家、搬物
地板、地毯的清洁养护
代收洗、补、烫衣物
室内插花、装饰
代购日常生活用品
车辆清洗服务
家庭看护管理
宠物看护管理
c、为业主提供车辆接、送服务(付费并需要提前预约)
五、XX项目的安全保卫管理:
1、保卫部门日常工作内容:
24小时固定安全岗位的值勤
24小时流动岗位的安全及消防巡视
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特殊时间段道路车流、人流的疏导管理
2、保卫部门的设施设备:
中央控制室
与中控室连接的门禁对讲系统
设像监视系统
电子巡更系统
业主院落重点部位(厨房)设置烟感报警系统
停车管理系统(如有大规模公共停车位需要管理)
安防器材(对讲机、灭火器、警棍等)
3、保卫部门提供的委托性特约服务:
礼仪性保卫
短途护卫(主要为业主携带贵重物品外出时对人员安全护卫)
(以上两种服务提供时需要有物业管家陪同并属付费项目)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的建立
业主物业的安全性是本项目物业管理的关键所在,除提供一般保卫方式外,还应建立联动体系,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将业主的损失降低。应急处理体系流程如下:
1、遇有突发事件,业主通过门禁对讲系统向中央控制室报警(或直接找物业管家);
2、中央控制室接警情后分别通知所属物业管家、片区巡视保安、备勤保安赶赴现场,控制事态不继续发展;
3、由物业管家向值班物业经理汇报现场情况;
4、物业经理根据物业管家对现场情况的汇报决定是否报警(110、119、120、999等)
第二篇:商业物业纠纷
商业、写字楼性质物业是在建设规划中必须用于商业或办公经营性质的房地产,它是城市整体规划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的功用就是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办公的场所。从建筑结构上来分,商场物业有敞开式的市场和广场类型,也有封闭式的购物中心、写字楼类型。较之传统的居住型物业,此类物业给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带来的收益更加可观,但按照收益与风险相对应的商业原则,因经营和管理商业物业导致的法律纠纷也比住宅物业更加复杂。
一、商业物业纠纷的特点及成因简析。
我们认为,商业性物业纠纷较之传统居住型物业纠纷,具备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一)商业物业较难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业委会为维权主体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对抗相对较少,更换物业公司也相对较少。
相对于住宅而言,商业地产经营业态各异,又由于如今商业地产呈现租赁式经营模式,导致商业物业像住宅那样成立业主委员会有困难。据2010年相关部门统计,仅以深圳为例,商业物业成立业委会的比例不到四分之一。依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指导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商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实践中,如果商业物业是单一业主且物业又在自家成立的子公司管理之下,则根本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必要。只有在存在分割产权物业的情况下,才具备了成立业委会的前提。但问题是很多商业性物业从表面上看入住率颇高,但实际上各个产权人将物业出租,或者开发商用委托第三方经营或者全场租约的形式经营,又或者开发商已经出售的单元不多而更多的单元被迫出租。因此许多写字楼的入住率高并不代表小业主交付使用的面积多,不一定达到成立业委会的法定要求。即使达到了法定的条件,也因商业楼宇的产权人不像小区业主那样特别在意小区公共事务和共同利益关系,在缺乏相互了解交流的平台下,也很难形成成立业委会的合意。加上开发商控制的物业公司显然并不希望成立对抗性的业委会,无人牵头的小业主就成了一盘散沙。
物业公司最担心的就是与业委会对抗、导致丢失管理权。没有业委会或者开发商作为大业主在业委会中具有控制权,则物业管理中最大的利益双方的冲突就大为减少,业主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以及成功的可能性也较少。当然,作为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律师,我们经常向开发商、物业公司灌输成立业委会的好处,有一个监督方,有利于物业公司管理行为更加规范,有利于减少各类纠纷,有利于小区的和谐。
(二)随着商业地产的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在传统住宅领域外有了新拓展,部分商业项目采用了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合作经营的商业模式,对物业管理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出现了相对居住型物业中欠缴物业管理费诉讼案件数量下降,但个案标的额上升以及针对管理质量、管理内容和收费合理性的新诉讼纠纷。
深圳中院房地产庭所作出的统计数据显示,传统居住型物业诉讼60%集中在物业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30%则是业主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所导致的侵权纠纷,其他物业纠纷的比例则为10%;而在商业物业中,欠缴物业管理费的纠纷比例下降至30%,经营户、业主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的管理类侵权纠纷上升至50%,20%则是其他纠纷。
出现以上情形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商业性物业因其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大大高于居住型物业,开发商一般不愿将商业物业的巨大利润让渡于其他物业公司,因此进驻商业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大多为开发商公司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地产公司此时与物业公司之间更易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传统地产业务中本应由地产公司负责经营的领域,如房屋租赁,招商引进,广告招租等业务,此时都将会一并委托给物业公司,或者直接将大厦经营权交付给物业公司代行使权利。在减少了开发商负担的前提下,无疑加大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诸如租赁合同模板的制定;租赁合同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招商、广告业务的引进、管理;业绩分成等新业务上。同时,因服务范围的扩大,业主和商户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是否合法得当、是否谨慎合理、费用是否合理、特别是中央空调费用的测算是否合理等更加关注。其二,进驻商业物业的经营户或企业,一般依据合同约定,在进驻前均会缴纳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加上商户进行实体经营、经济实力相对较强,因此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案件数量相对下降,不过因为商业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相对高昂,个案欠费的数额会升高。
二、针对商业物业纠纷的原因和新类型,物业管理企业在风险防范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接受开发商委托,独立取得商业物业经营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在制定商业楼宇招租租约模板时,需要注意:
1、独家经营权保障条款
在物业公司对商业楼宇招商经营过程中,租赁合同的双方为物业公司与商户。为了保证利益最大化,商户可能会提出保障其同类经营项目的独家经营权。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独家经营权的涵义和范围:
(1)明确独家经营权的含义。某类行业或者店铺的名称、经营业态、经营范畴等要解释明确,尤其是约定不允许引进的类似行业的范围。 (2)明确违约责任,特别是独家经营的商户必须达到的业绩和按时交纳租金(或分成)、管理费等的违约责任,并约定管理方在条件成就时有权利提前解除合同。
2、开业日期与开业率的约定
对于初次招商的商业物业来说,项目开业日期对于经营商家和管理方都是比较重要的,项目开业日期的确定,是收取租金、管理费,特别是与实际使用相关联的中央空调费、水电损耗等费用的标志和起点。实践中,需要双方明确约定项目的各项收费起点,对于开业日期要求商家开业前向管理方出具书面函件,明确其开业日期,以便管理方做好水电、中央空调、其他公共设施的启动准备。到期即使因单方原因无法正式开业或者达不到商业预期,也应当开始计算各项费用。
对于因开业日期不明确或者开业率不足导致无法支付各项费用的纠纷,双方事先应当就开业的具体日期、逾期不能开业的处理办法以及各方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在开业率上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业是否为整体开业;如不是,则要确定开业率是多少,开业率计算标准是以开业商家占全部商家数量的比例还是以开业面积占物业整体面积的比例进行计算。管理方在合同条款制定上选择有利于己方的和免责的条款来合法规避责任和最大程度完成费用收取任务。
3、租金递增率的设定
经营商业地产时,租金是投资回报的主要方式。在租金的确定上,如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固定租金,则无甚争议;若采用递增租金时,应当确定租金递增率,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物业公司应当代开发商了解本地区一定时期内商业地产的升值潜力,并经过对政府规划、统计部门发布数据的研究和详细的市场调查后,借鉴周边类似物业的租金确定方式来确定。实践中,因客观经济形势的千变万化,一味租金递增将导致商户难以为继,导致或者拖欠或者逃之夭夭的后果。为了双赢乃至多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租金、管理费的弹性条款,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减免或者降低递增幅度等。
4、扣率租金模式下如何预防法律纠纷
除采用固定租金或递增租金的形式以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可采用扣率租金。扣率租金是采取扣率租金和固定租金两者取其高的方式,即确定一个百分比例,按照每个租期商户的营业额乘以百分比所得的金额为扣率租金。如果扣率租金高则当月租金为扣率租金,如扣率租金低于固定租金,则当月租金为固定租金,一般采取的是先预交固定租金,待租期结束后再补足扣率租金与固定租金之间的差额的形式。这种租赁费用收取方式多见于大型商厦。如深圳华X万X城。这种做法,使得物业公司在获得固定收益的同时,也分享了商户的经营成果,保证了开发企业利润的增长。但是,如何确定商户的营业额则是个突出的问题,很多时候开发企业和商户会因为营业额数额上的争执而引发法律纠纷甚至终止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在实践中,如果是商场统一收银方式的话,则不存在此问题;如果是由商户各自收银,采取“日报”和“月报”相结合、商户自报和物业企业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则更为合理。首先,应每日统计商户的日营业额,待到月底时再让商户上报整月的营业额,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根据商户的日现金流量计算出整月的营业额,不容易存在误差;其次,应不定期的抽查商户的营业情况,根据当日抽查的营业额再与商户自报的营业额进行对比分析。如何确定租金是事关开发企业利润的重要事项,在实践中应采取灵活合理的方式,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以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
5、避免“装修期”容易出现的法律漏洞
物业公司在进行物业招商时往往会给予商户一定期限的装修期,在装修期内商户享受免租并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免除中央空调费的待遇。但问题是装修期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如何确定?为了财务统计便于操作,有些合同把装修期独立于正式的租赁期限以外,这样的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因为在租赁期限内,双方存在租赁法律关系且由合同明确约定了权利义务,有据可依。如果装修期独立于正式租赁期限以外,则合同约定的租期尚未开始,并且商户未实际经营,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如装修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如何承担?商户装修完毕但因故毁约后房屋如何才能恢复原状?等等。为了避免双方法律关系的不确定,建议将装修期纳入正式租赁期限,并在租赁合同中对装修期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
6、装修条款引发纠纷的预防
在商业地产租赁过程中,商户通常会按照自己的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就装修问题事先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租赁纠纷日渐增多。因此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对装修条款详细加以约定。
(1)装修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承租人在装修房屋、增加附属设施前,首先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明确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具体范围;其次,承租人在装修前,应将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取得出租人认可;最后,明确承租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2)装修期限。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装修期限,该期限应属于“装修免租期”。承租人在该期限内除需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外,无须支付房屋租金。双方还应明确该期限届满后,即使承租人未能完成装修,仍需按约支付租金。
(3)装修保证金。为防止因承租人装修造成房屋结构破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装修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其装修条款中约定的义务。
(4)租赁终止后的装修处理。一般说来,承租人会把装修款分期摊入营业成本中,在租赁期限正常届满时不应存在补偿问题。但在租赁关系提前结束时,双方往往会为装修的补偿问题发生争议。为此,双方应在装修条款中明确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出租人的装修补偿义务和补偿标准。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装修补偿。因此,承租人应保管好装修的相关票据、合同等书证,以便双方结算。
(5)对物业管理来说也应当重视装修期,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中央空调在装修期内是否开启、开启的时段和收费标准,装修期满后全额收取空调费。物业服务费一般在装修期有所下调,但仍要履行管理义务,应将《装修须知》让承租商户签收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人身和财产损害。
7、优先续约权的条款设定
一般情况下,在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中均对承租人的优先续约权有约定,但往往约定的内容模糊,通常只是表述“承租方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但同等条件如何界定?无法实际操作,如果商业地产升值导致租金暴涨,有第三方出价高的情况下,承租方利用该条款占据物业拒不退出,从而发生纠纷。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做出如下约定:
(1)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
(2)对于长期合作并且商业信誉较好的租户,同等条件可以约定为承租人有权在第三方出价的租金上下不超过10%范围内时享有优先权,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第三方出价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如果第三方出价为12100元,那么承租人有权以11000元继续承租。
(3)此外同等条件也可约定为租赁期限届满后,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所提供的同地段、类型或相似地段、类型租金标准为同等条件,如原租金10000元,租期5年后评估租金为15000元,承租人所出租金在15000以上则有权继续承租。
8、对欠租商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法律风险
在商户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直接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是实践中比较纠结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应在租赁合同中写明在商户欠租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享有对商户采取停水停电的权利。此外,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开发商或业主与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签订了《用水协议》和《购电协议》,则对于欠租的商户,开发商和业主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自助措施。因为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并不存在水、电使用合同,不能享有相应的使用与否的决定权。第二种情况,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直接签订了水、电使用合同,则商户用水、用电的权利就受法律保护。此时,虽有免责约定,司法实践中也通常被认定承担擅自停水、停电造成商户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另外,还要注意即使有权停水、停电,物业公司也应事先书面通知商户,提前告知停水、停电的具体实施时间、范围,以避免给商户带来突然损失和可能的法律赔偿风险。
对于物业公司因业主和租户、商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断水断电问题,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业主公约》模板以及司法实践,均认定物业公司行为违法。基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平等合同关系,一方付钱,一方提供服务,物业公司有对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及维护相应设施设备、保证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安全合理便捷使用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接受水电部门委托代收水、电、煤、有线电视等费用,也不是这些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并不享有供水、供电、供气合同等约定的权利。 即使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当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缴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这种约定因干涉他合同而无效。物业公司如任意胡为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9、解除租赁合同、强行收回房屋和处理商户遗留物品的法律风险
制定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商户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商户违法经营,则出租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实践中,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偿还欠款的情形较突出,考虑到从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长、过程复杂,为了避免扩大损失,业主大多会采取自行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如何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欠租商户以丢失珍贵物品为由反咬一口呢?首先,一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出租人应及时向商户邮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写明要求商户自动腾退房屋的期限,如超过期限则出租人将强行收回房屋。其次,如商户超过该期限仍未搬离,则出租人应采取边清理边取证的方式:第一,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对清理房屋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第二,聘请律师作为见证,并对现场商户的遗留物品进行认真清点造册,全程录像,留作证据;第三,将商户的遗留物品妥善保管,并书面通知商户留存物品的地点和清单,要求其限期领取并承担保管费用。实践中,也有由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社区工作站甚至无利害关系人数人见证下清退承租商户物品的做法。
(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义务应当注意的风险与防范
1、商业物业的保险与风险规避
商业物业流动人流量多,注意物业使用相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物业服务重点。同时进驻商户、企业自身的实力和守法守规意识参差不齐,加上设施设备特别是空调、电梯扶梯、水电供应等都容易滋生事故,因此要比住宅物业管理有着更多的风险性。司法实践中,侵权诉讼与日俱增,而且索赔金额也日益加大。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的经营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为再优秀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很难避免因工作中的疏忽和过失对物业使用相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损害,而受害者可依法提出索赔,如何转嫁风险成为摆在物业管理公司面前的一个难题。而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事实上,很多物业企业往往要求商户应购买相应的保险,而忽视了自身的保险。即使在商户已经购买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商户投保的也只是自身的财产,万一发生不测事件,例如火灾,在毁坏商户财产的同时也给建筑物本身带来了损害;又例如第三者在经营场所的意外伤害,在商户无力赔偿或其他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乃至开发商往往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微利企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而言,购买足够的保险至为重要。一般应考虑购买如下保险:
(1)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是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包括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以及火灾和爆炸;
(2)第三者责任险,即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3)物业管理责任险,即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该险种涵盖了物业管理公司最为担忧的各种责任风险,如公众场所中的第三者责任;电梯扶梯责任;游泳池责任;广告牌责任以及停车场责任等。理赔范围不仅包括了物业公司因管理或从业管理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还包括物业公司诉讼费用和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商业物业停车场区域的车辆管理损毁风险的控制与预防
商业地产停车场的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车辆管理损毁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过程中,因管理停放的车辆发生损坏、灭失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具体风险可能有:车辆停放期间车辆外表被第三人用器具划伤,被其他停放车辆有意或无意碰撞而损坏,在停放期间被盗窃或抢劫或者因遭遇其他不可预知情形,诸如狂风暴雨等导致的车辆毁损。由于高档商圈、写字楼内停放的车辆大多价值不菲,因此该类纠纷和诉讼将导致物业公司承担不菲的赔偿风险。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停车服务关系是否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公平原则,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定论,即如果签订了特定物品的保管合同、所有人支付了保管费则构成保管关系,无论出现何种情形,保管人即物业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只是车位使用服务关系。 但车位使用服务这一契约关系也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尽到谨慎善良合理的管理义务。即使遭遇极端天气也无法免责。2010年大雨造成广州、北京等地一些商业楼盘发生地下停车场浸水事件,车主损失巨大,造成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纠纷,我们代理的物业公司方面临举证难的窘境。因此,提请注意以下方面:
(1)建立车位进场刷卡制度,并将车位服务合同性质、停放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车辆停放人应注意的事项印制在停车凭证上。
(2)完善停车场硬件,要求开发商、业主购买监控设备,降低管理风险。 (3)将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的内容制成公示牌,放置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等。
(4)收取停放服务费,给予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上应记载停放的时间和车辆的牌号或者电子卡应有可资查询的存档记录。如果车辆停放凭证丢失,应由车辆停放人持车辆行驶证件和驾驶人员的身份证前往管理处办理相应的凭证挂失手续,重新领取车辆放行凭证。
(5)因物业维修工程等原因可能造成停放车辆损害时,应以指示牌等形式向车辆停放人明确告知,并将可能造成车辆损害和危险的区域进行单独围拦,进行分离,明确禁止车辆停放在上述区域。 (6)在异常天气来临时,需要及时广播告知业主挪移车位,提前预备沙包等物,尤其注意商业物业的地下防空停车场,一般防空区域是有三防门的,及时放下此门便具有防毒、防水、防辐射的功能,日常管理时,不能只图车辆通过的便利,用水泥封闭三防门下面的凹形闸口,而应当用易于挪动的木板或其他可以随意搬动的材料封闭凹形闸口。
(7)建立健全保安员日常巡查制度,保证一定的巡查密度,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潜在危险。对监控设备要保证完好无损,对录像资料要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至少30天。
(8)购买保险,分散管理风险。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进场和撤场
俗语常说“有始有终”。无论是住宅物业还是商用物业,物业公司管理都始于进场而终于撤场,虽然被动撤场在商业地产中较为少见,但物业进场、撤场不当所引发的纠纷和后续调处将会十分复杂。经过对客户苏州开发区最大商业旅游建筑群、南京某重点大学校区、无锡最大购物中心、深圳南山区某大型商场等物业进场、退场的法律服务,我们认为物业企业对大型商业项目的进场和撤场应高度重视并注意风险防范。
(一)物业的进场的类型与相关问题
商业地产中依据进场时间不同分为“依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进场”和依据“新的物业管理合同”和旧的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的进场。
1、“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进场”
协议的主体是开发商,所以交接对象也是开发商。因此在与开发商交接的情况下,进场前应当把握如下两个原则,其一,审查开发商所移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对移交的材料应当查实,如暂时未能移交及查实的,应当由开发商说明情况,取得开发商书面承诺书,要求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材料的交付义务。其二,物业公司对开发商所移交的物业及实体性构筑物一定要把好验收关,否则因把关不严而造成的后遗症和改造、增设工程会给物业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在前期介入阶段提出的完善项目和整改意见进行复核,对尚未完善的事项,要求开发商提出的补救和解决措施并备案,(包括物管用房,专项基金,开办费用,是否对小业主有减免费用、允许搭建改造承诺等以及对外承诺的商业配套设施等问题)。
(2)要求开发商对小区所有土建工程、消防工程、管线隐蔽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绿化工程等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施工(承包)图纸、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合同、工程负责人联系电话、保修期限等内容列出清单和附件交给物业公司。
(3)将开发商施工未用完的小区建材包括各种瓷片、玻璃窗及配件等留存清点备用,可为以后维修减少费用。
(4)凡楼宇内采用非市面上常见的建材,设备和设施的应让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提供供货和维修保养单位的地址、电话和联系人。
(5)验收时注意和物管密切相关的设施和管线有无按要求做好:包括岗亭、道闸、围栏电梯设施、商业景观取水用的水管接口、垃圾收集房(含清洁工具房)、商业指示标识系统、汽车泊位是否足够,楼宇公用、消防设施做好与否,室外加工用电的预留电源插座、空调滴水、排水系统(含商铺)等。
(6)对于可能有争议的商业区域公共设备、设施、辅助场所(休憩绿地)、停车位等产权须界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或特别承诺。避免以后引起投诉、纷争。
2、依据“新的物业管理合同”和旧的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的进场。
这类交接相对于前者较为复杂,理想状态下如有相对方的配合则会顺利交接,但通常均会发生利益冲突。典型的案例即为北京建外soho的物业进场交接,双方互相设置障碍甚至大打出手,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北京建外SOHO的经营形象。因此对于“新旧交接”的进场方式,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进场,一方会撤场,双方都应当组建接管小组,与对方会商制定交接的流程、时间表、确定负责人。
(2)严格执行交接流程,对于相关材料的交接,应当做好交接清单,并让对方签字。对因历史遗留问题发生的资料遗失,如开发商未将资料移交导致退出的物业无法移交的,应当取得其声明并签字确认。往来函件应当提前与当地邮局联系,找专人进行确认送达业务,如发生拒收的情况,应当采取DV全程跟拍或公证送达。
(3)对物业硬件设施进行验收。列出清单并依据清单对水电,管线消防等硬件设施逐项进行接管验收,对于损坏的部分,需去函说明,取得快递回执。 (4)对资料和楼宇内的遗留问题进行协调,补救。
(5)如双方发生冲突,应首先取得楼内业主及开发商的支持并向政府主管机构请求协调,在维稳的背景下,通过正当的方式进场而不要采取过激措施。对有争议的部分,应当取得对方明确的书面答复,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逐步进行协调接收。
(二)物业撤场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般情况,物业撤场都会有交接相对方予以全力配合。但在物业公司遵守约定管理而相对方违约,导致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取得物业管理利润,依据合同行使解除权被迫撤场的情况下,相对方不仅不会配合,反而会百般刁难。在相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接,此时注意两个原则:
1、应注意“程序合法,取证充分。”对于无人配合或设置障碍的交接,撤场属于单方行动,很容易成为对方日后争议的口实,所以必须注意程序的合法性,每一步程序都需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包括:
(1)成立撤场工作领导小组并分立各管理项目主管小组,明确职责;
(2)做好交接计划、流程并告知开发商,通知其截止撤场时间点管理责任发生转移,警告如因其拒绝交接造成的安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3)将交接安排在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做好管理区域内商户、小业主的说服解释工作;
(4)做好完备的交接记录,DV全程拍摄并照相,将重要机电设施设备进行封贴(加盖公章和封贴人签字);重要机房、值班室等安全锁好; (5)保安按照管理区域的重要性次第撤岗并公告;
(6)将所有日常运营管理资料和原自开发商处取得的图纸、设施设备资料等制定清单,分类分箱封存并标记清晰;
(7)通知开发商接收管理资料、交接证明文书和钥匙并要求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签收; (8)对于开发商拒绝接受的财务资产应当预先安排公证提存等措施保管妥当; (9)将撤场的每一步骤和文书证明资料以及催促开发商交接的函件送达对方签收,对方不签收的,通过特快专递、公证、见证等方式取得送达的证据。
2、充分依靠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等机构,事先向相关机构报告,说明撤场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请求派人现场见证;必要时候将撤场证据和需要移交的管理资料等送达到政府主管机构保管;撤场后向政府机构提交报告。
3、整理并备份管理资料,做好财务核算、分包合同解除和清退员工的补偿工作。 (1)工程类资料和日常管理资料重要的要复制备份;移交撤场资料也要整理备份。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2)为了追讨开发商和商户欠费,撤场前应对管理期限内的物业费用,单独归类制定清单,向欠费方发出清偿通知书并保证送达;对未决诉讼、欠缴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诉讼进行列表清理,随后可聘请律师追缴物业管理费;
(3)清理员工劳动资料,包括:项目员工合同、薪酬、社保、保险等。对于劳动合同不完备的部分进行补充,分项列明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和员工遣散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并妥善遣散员工;
(4)撤场前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的维保养护合同、清洁绿化等外包合同等分别通知解除并妥善解决争议;
(5)做好财务核算,如收支、损益核算;办公、固定资产投入后的折旧费用统计;可能将来带有收益性质的物业服务项目的测算,可以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以便公司了解项目盈亏和报税。
总之,商业物业经营管理特有的法律风险需要引起经营者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本文一管之见,囿于经验和水平,难免有不尽、错漏之处,希望各位同仁斧正。
第三篇:物业管理方案
根据《物业管理中心关于确定20xx年为优质服务年的决定》,适应学校发展,提高服务档次,弘扬企业文化,发展名牌战略,立足内涵,苦练内功,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用品牌效应占领市场,现拟定“20xx―物业管理中心优质服务年创优方案”如下。
一、将明德楼物业服务、会议服务、车库服务、保安服务列为优质服务年示范服务,加强内部管理,率先树立品牌形象。
每两月招开一次物管中心优质服务年创优经验交流会,推广交流先进经验,互相学习,以点带面,比、学、赶、帮、超,总结分析、改进,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二、在学习借鉴“优质服务示范单位”经验的同时,物管中心各个部门制定《优质服务年创优方案》,经物管中心批准后向服务对象公示,履行承诺,接受监督。
各个部门重点确定一个物业服务对象作为优质服务示范点,打造品牌,以点带面,全面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例如:物管三部主动联系幼儿园作为20xx年优质服务对象,2月份对幼儿园的卫生死角进行了2次彻底打扫,配合他们一道做好日常环境卫生工作,为幼儿园为小朋友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清洁卫生的良好条件。
三、各个部门紧密联系实际,充分发动群众,调动积极因素,开动脑筋,挖掘潜力,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搞好便民物业、温馨物业、和谐物业,为业主提供开拓性、积极主动的物业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业支持。
同时,通过部门自身市场适应能力的提高,做好物业服务,扩大服务范畴,走向市场、走向新区。
四、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搞好职业培训,开展技能大赛。在自己的岗位上,练就过硬本领。
在去年9位物业服务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基础上,今年各部门按计划开展职业培训,中心组织一次物业服务工作岗位技能大赛,推动物业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五、通过修订文件,严格执行管理文件和奖惩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责任负责制和追究制,对文件与工作脱节(工作现场没有文件、不执行文件)和工作责任奖惩不明等现象,予以追究和处罚。
六、加强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要求管理者和全体职工都要善于作政治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团结一致,迎接挑战。与此同时,根据工作业绩,实施末位淘汰制(换岗位,双向选择),或者待岗、学习、辞退。
七、质量管理符合iso9001-XX标准要求,经考核,完成物业服务内部质量指标体系高于95%,顾客满意度调查顾客满意率高于92%。
八、组织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考察,以提高物业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篇:物业管理调研报告
管养等各类物业服务。但由于物业管理在我县起步比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出现了大大小小的矛盾和问题,现已成为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焦点问题,亟需采取有效对策来加以改进和解决。
一、基本现状
截至目前,我县已建成小区和各单位家属楼137个,建筑面积123万平方米,规划住房12711套,入住44489人。入住人口占城区总人口的64%。建设方式主要为:90年代各单位在后院集资建设的房屋占15%,商品房占70%,小产全权房占10%,保障性住房占5%。
我县物业管理有三种模式。一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全县有物业服务企业13家,资质全部为暂定三级,从业人员244人,虽然服务小区只有26个,但这些小区住宅总面积约59万平方米,近乎占建成商住楼总面积的一半。二是自主管理、自治小区70个,这是小区管理的主要形式,占全县建成住宅小区的一半,管理住房面积约52万平方米,占到建成商住楼总面积的四成左右。三是无人管理小区,涉及小区41个,面积约12万平方米。
二、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统计数字可以看出,目前全县绝大部分住宅小区处于自主管理或无人管理状态,关乎六、七千户群众的切身利益。就物业公司管理的26个小区而言,也有收费难、管理难、业主与物业错位、服务缺失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而且叠加累积极易造成群体上访,影响全县稳定大局。分析我县住宅小区及物业管理,主要有以下五方面问题:
(一)准入门槛低,服务不规范。我县现有13家物业公司,资质全部为暂定三级,从业人员244人,注册资本都在50万―100万元,平均每家公司员工不到20人,规模小,实力弱。物业管理人员大都为退休人员和下岗工人,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不懂物业服务,更谈不上持证上岗,整体人员素质令人堪忧。物业服务大都仅仅限于看大门、搞卫生,业主很少见到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小区院内车辆乱停乱放、闲杂人员自主进出、小商小贩吆喝叫卖、小孩随意玩耍等现象比比皆是。即使卫生打扫也不彻底,大多只是清早扫一遍,而且只扫院子和道路,不管角落和楼梯,小区环境难尽人意。门卫基本上就是开锁大门、收取停车费,安保防范流于形式,失盗事件屡有发生。
(二)收费标准高低不一,收费难度大。一方面,物业公司收费项目不一,收费标准自定,高低参差不齐。高层小区收费项目最多的有物业服务费、地下室服务费、生活垃圾费、电梯费等,合计达1800元,个别小区赶上了咸阳市的收费标准;除此以外,对出入车辆还要收取停车费。小区收费有的按面积计征,有的按户平摊,收费标准参差不齐,上下之间相差数倍,群众反响比较强烈。另一方面,管理无抓手,收费难度很大。旧小区水、电、暖分户管理,自主购买,物业收费全凭自觉,收费难度很大,一些小区甚至连取暖费都难以及时收取,影响居民生活。新建小区借鉴西安、咸阳经验,对水、电等实行智能卡统一管理,减少了物业收费难度,管理比较方便,但是个别物业公司在水、电收费中有私自加价行为,监管难度大,业主不满意。
(三)基础设施不健全,物业公司不愿管。一是规划设计不到位。规划是龙头,规划建设乱,则物业管理乱。主要表现在各单位后院家属楼,临街见缝插针单体楼工程,由于受地形狭窄和建设规模小等因素影响,小区的绿化、亮化、停车位和物业用房等基础设施无法配建,规模小、成本高,物业管理无利可图,甚者可能亏本,导致物业公司不愿进驻管理,这是造成小区自治或无人管理的主要原因。二是建设工程质量有硬伤。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本身属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但工程交付使用后,因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推诿扯皮,业主维权和利益诉求无人理睬,这类事件往往酿成上访案件。如鸿运大厦电梯质量问题,水电苑地面渗水问题,恒海家园自来水管道漏水等问题,上访时间长达几年,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三是提前交付埋隐患。按照国家规定,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开发商必须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单项验收和电梯单项验收,最后进行工程总体验收。但调查中发现,我县好多开发项目未经任何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业主入住后,因室外工程未完工,楼内天然气未安装到位,有线电视未安装到位,电梯和消防未验收等问题,引发集体上访。比如迎春花园、银鑫名苑和盐业大厦等开发建设项目,曾多次群访。
(四)业主结构多元化,维权主张难统一。由于业主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社会经历、收入水平、文化修养等不同,认识问题、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导致物业管理工作难度加大,而且规模越大越难管理。一是站位不同,意愿相左。小区空地有车的想留车位,电动车主要建车棚,其他住户还要收费,意愿不一,相互争执,难以协商。二是业主错位,反“主”为“客”。大多数业主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不知道自己该享受什么权利,履行哪方面义务,甚至淡定处之,对小区集体事项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相当一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几年难以召开业主大会。三是良莠不齐、素质欠缺。物业服务企业本身是有偿服务,部分业主没有形成对物业管理有偿服务意识,缺乏社会公德,只要服务,不愿交费,抱有蹭热、蹭物业的市侩意识。据调查,县城各小区物业费收缴比例大多在70%至90%。如西街紫薇花园住户88户,今年收缴68户,缴纳比例77%。最好的隘巷新村、姜雅居收缴比例90%。
(五)宏观环境有影响,管理体制未理顺。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管理是皮与毛,唇与齿的关系。有的小区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建成后入住率低,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成本高、支出大,服务质量就差,如永丰御景苑。有的项目资金短缺,进展缓慢,不能按期交房,如紫薇花城。有的虽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但因工程质量和配套设施不完善,导致物业管理难度增大,比如迎春花园、银鑫名苑和盐业大厦等。特别是“小产权”房,由于没有完全产权,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难以监管等原因,遗留问题较多,管理难度很大,已经成为物业纠纷的“多发地”。另一方面,实事求是地讲,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尚未形成。根据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总体原则,坚持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行业指导,属地镇(社区)为主体进行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形成以属地社区居委会为主的“部门(单位)、镇、社区居委会”三级物业管理体系。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全县物业一旦有问题,镇和各社区居委会管理职责缺失,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处理。这样的管理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我县物业管理的混乱局面,这也是我县物业管理问题得不到长期有效解决的直接诱因。
三、对策和建议
农民向城镇转移、居住向小区集中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基层管理应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逐步实现以村委会管理为重向以社区、住宅小区为重的转变,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对于我县的辖区物业管理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标本兼治,稳步推进。
(一)积极探索建立物业监管体系。一是完善机制。物业管理要遵循“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总体原则,坚持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行业指导,属地镇(社区)为主体进行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建立以属地社区居委会为主的“部门(单位)、镇、社区居委会”三级物业管理体系。二是摸清底子。在理顺工作关系的前提下,由房管所负责,各镇(社区)居委会配合,针对城区新老小区进行地毯式调查统计,将各小区的名称、住户信息、住房情况和物业管理情况等信息全部登记造册,然后按照各居委会所划定的片区将小区的信息分解到各居委会,由各居委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小区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强化业务指导。建议参照外地经验,将房管所升级为科级建制单位,便于协调部门关系,提升物业监管水平。
(二)严把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关。凡是进入xxxx县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对于不登记备案的服务企业,一律叫停不得进驻小区开展工作。对于新建开发项目,在发房屋预售证前,要求开发企业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招标,选定服务质量好、态度好、信誉好、且管理规范的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同时,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规范制约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便于调处物业与业主的纠纷,防止骗取物业管理资金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物业公司人员的培训。受收入水平、群众理念、收费标准等因素制约,在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物业服务在我县可能属于微利行业。但作为服务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服务质量,才是立身之本,只有服务质量提高了,广大住户才会认可。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物业管理知识讲座,提高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每年组织一次省级物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争在2―3年内全部实现物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强化物业费收缴管理。物业费收缴是困扰物业服务的最大难题,直接关乎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要解决好收费问题,必须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标准。现有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分类较粗,质量要求不严,物价部门应对此调研,细化标准要求。二是抓手。大中城市的小区实行智能卡管理,物业收费比较容易。我县新建小区水、电实行统一管理,经适房小区还一并纳入了取暖管理,物业收费几乎没有什么障碍。问题是老旧小区水、电、暖全部分户管理,自主购买,没有制约手段,收费普遍比较困难。可以对这样的小区实行改造,水、电、暖统一管理或统管其中的1―2项,财政予以适当奖补。改造后聘请物业公司进驻管理。三是监督。小区应该设立公示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全部公开,谁交谁欠张榜公开告知,用途结余定期公示,消除业主的思想疑虑。同时,要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努力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为业主提供一个舒心的良好环境。
(五)强化对业主自主管理的引导。业主是小区法定的主人,调动业主的积极性,增强业主的主人翁意识对于提高小区管理水平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引导,做好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推行工作。由居委会牵头,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首届选举和换届、改选工作,督促收缴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在有条件的小区,试点建立小区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发挥党员作用,搞好自主管理。其次,要搞好宣传。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消除认识误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理念,创建宜居小区,构建和谐家园。
(六)加大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力度。由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镇(社区)居委会配合,按照因地制宜,逐步实施,分类管理的原则,采取由物业公司管理、原建房单位管理、业主自治管理等多种途径,对现有旧住宅小区进行摸底调查,分类排队,集中整治。其中:对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大多数业主同意实行市场化管理的老旧小区,应积极引入物业公司管理;对基础设施不健全、大多数业主不同意实行市场化管理的老旧小区,应以确保小区卫生清洁和治安秩序为基本服务,由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对单位集资建设的住宅楼,由其原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物业管理涉及事宜。同时,加强对规划的执法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并逐步取缔“小产权”房,严格质量监管,完善基础设施,消除硬件缺失,为开展物业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篇:物业管理方案
为落实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沈阳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落实《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为重点,以规范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
1、有效解决开发遗留问题,年底前整改率达到90%;对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及时维修,维修及时率达到90%。
2、新建住宅小区推行招投标率达到100%;20xx年新进入市场的楼盘,在商品房销售前要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3、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要100%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
4、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物业企业经理持证率达到100%,并建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
5、大力推行物业管理,年底前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化率达到100%。
6、加强业主自治自律行为,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年底前要达到80%以上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范围:对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244个住宅小区进行排查。根据排查结果,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三、工作内容
(一)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建设。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通过调研,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取得的成功经验,尽快颁布实施《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全力解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开发建设单位作为行为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对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从新进行完善,建委、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落实到责任单位,做到谁的问题、谁负责、谁解决。并对存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住宅小区,逐个建立整改档案,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合格后再行消号。特别是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房屋要确保及时维修,年底前房屋维修责任要全实到单位、到个人,维修及时率确保在90%以上。同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明确住宅区的交付使用制度,杜绝新建住宅小区产生开发建设遗留问题。
(三)加大对物业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及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沈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建筑面积5万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区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下可以采用邀标和议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同时,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且,及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商品房销售前100%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二是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遵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同时,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出现违规违诺等行为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三是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如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出现违法、违规、违诺现象,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分数,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沈阳房产信息网予以公布。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建设部培训中心联合,继续对我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达到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特别是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进行培训,在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基础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中国物业协会联合进行上岗培训制度,经过实务操作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中物协《物业管理实务操作专业岗位证书》,不合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四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根据国家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的积极性,依据《条例》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选举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进入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职责明确责任体系。对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